胡南、佛山市南海区西樵宏八饭店等刑事一审刑事判决书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刑 事 附 带 民 事 判 决 书
(2021)粤0605刑初2021号
公诉机关暨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起诉人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暨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被告胡南,男,1987年9月15日出生于湖南省永州市,汉族,高中文化,个体经营者,住永州市冷水滩区,2021年3月3日因本案被羁押,次日被刑事拘留,同月25日被逮捕,现押于佛山市南海区看守所。
辩护人汤奇斌,广东天爵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单位佛山市南海区西樵宏八饭店,法定代表人冯宏八,单位地址佛山市南海区西樵樵乐路旧交警中队斜对面,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91440××××××××××。
诉讼代表人冯宏八,男,1946年10月5日出生,系佛山市南海区西樵宏八饭店的法定代表人。
被告人暨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被告高爱珍,女,1972年1月7日出生于佛山市南海区,汉族,初中文化,佛山市南海区西樵宏八饭店实际经营者,住南海区,2020年12月28日因本案被羁押,次日被刑事拘留,2021年1月12日被取保候审。
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检察院以佛南检刑诉[2021]182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胡南、被告单位佛山市南海区西樵宏八饭店(以下简称宏八饭店)、被告人高爱珍犯危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于2021年6月2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在诉讼过程中,该院作为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起诉人以佛南检刑附民公诉[2021]7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起诉书向本院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经查,南海区人民检察院于2021年4月15日公告了案件相关情况,公告期内未有法律规定的机关和有关组织提起民事公益诉讼。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合并审理了本案。南海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蔡美仪出庭支持公诉和参加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胡南及其辩护人、宏八饭店的诉讼代表人冯宏八、高爱珍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单位宏八饭店自2001年起从事餐饮服务业,2015年开始被告人高爱珍成为宏八饭店的实际经营者。2020年8月至12月期间,高爱珍为吸引客人前往消费,多次向被告人胡南购入眼镜蛇和滑鼠蛇,在宏八饭店提供给客人食用。胡南在佛山市南海区以每斤人民币55元至65元的价格从“黄园”、“光头”等人(均在逃)购买到眼镜蛇、滑鼠蛇后,用小汽车将眼镜蛇、滑鼠蛇运送到宏八饭店,再以每斤人民币75元的价格出售给宏八饭店,双方以现金方式结算。高爱珍明知眼镜蛇和滑鼠蛇等蛇类属保护动物,禁止收购、出售,仍然予以收购并安排宏八饭店的服务员谢某某等四人(另作处理)以每斤人民币80元的价格出售给客人食用。2020年12月28日20时许,民警在宏八饭店抓获高爱珍,并在宏八饭店内查获活体眼镜蛇5条、活体滑鼠蛇13条、被杀害的滑鼠蛇蛇头6个。2021年3月3日10时许,民警在宏八饭店门口抓获胡南。
经华南动物物种环境损害司法鉴定中心鉴定:送检的涉案蛇类,其中5条为爬行纲(REPTILIA)舟山眼镜蛇(Najaatra);13条为爬行纲(REPTILIA)滑鼠蛇(Ptyasmucosus);6个蛇头为爬行纲(REPTILIA)滑鼠蛇(Ptyasmucosus)的蛇头,以上均属于国家“三有”保护野生动物,均被列入《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CITES)附录Ⅱ》。查获的舟山眼镜蛇5条、滑鼠蛇13条,总价值为人民币8900元;查获的滑鼠蛇蛇头6个,价值为人民币1260元。合共价值为人民币10160元。
案发后,高爱珍、胡南分别赔偿生态损害金额人民币5080元,合共人民币10160元。
就上述指控,公诉机关暨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起诉人向法庭出示了相关在案证据予以证实,并认为被告人胡南、被告单位宏八饭店、被告人高爱珍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应当以危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胡南、宏八饭店、高爱珍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处罚;胡南、高爱珍认罪认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公诉机关建议分别判处:胡南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宏八饭店罚金;高爱珍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适用缓刑。另胡南、高爱珍的行为破坏严重破坏野生动物资源,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八条等相关法律规定承担侵权责任,请求:1.判令被告胡南、高爱珍赔偿生态损害金额共人民币10160元;2.判令被告胡南、高爱珍在佛山市以上(含市级)的新闻媒体赔礼道歉。
被告人暨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被告胡南、高爱珍在审查起诉阶段自愿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知悉并认可公诉机关提出的量刑建议,其当庭对公诉机关的指控亦表示没有异议,同时对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起诉人提出的诉讼请求亦无异议,但胡南请求法庭对其适用缓刑。
被告单位宏八饭店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罪名和量刑建议均没有意见。
被告人胡南的辩护人提出辩护意见称胡南是初犯、偶犯,具有如实供述、认罪认罚、积极支付公益诉讼损害赔偿金、犯罪情节较轻、家庭急需照顾等情节,请求法庭对胡南判处量刑建议以下刑罚并适用缓刑。
经审理查明,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胡南、被告单位宏八饭店、被告人高爱珍法危害濒危野生动物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被告人胡南非法收购、运输、出售濒危野生动物,被告单位佛山市南海区西樵宏八饭店非法收购、出售濒危野生动物,其行为均已构成危害濒危野生动物罪。被告人高爱珍作为宏八饭店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对单位所犯罪行依法应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其行为均已构成危害濒危野生动物罪。公诉机关所控罪名成立。胡南、高爱珍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认罪认罚,且积极赔偿了生态环境损害费,对二被告人均依法从轻处罚,并对高爱珍适用缓刑。胡南不符合缓刑适用条件,胡南及其辩护人提出对胡南适用缓刑的意见不予采纳。采纳辩护人其他相关辩护意见。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适当,予以采纳。胡南、高爱珍的行为同时破坏了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除应负刑事责任外,还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起诉人的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但鉴于被告胡南、高爱珍已经足额赔偿了生态环境损害费用,该项诉讼请求已经履行完毕,本院不再判决支付;对于要求胡南、高爱珍赔礼道歉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一款,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五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检察公益诉讼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八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胡南犯危害濒危野生动物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1年3月3日起至2022年3月2日止。罚金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缴纳)。
二、被告单位佛山市南海区西樵宏八饭店犯危害濒危野生动物罪,判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罚金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缴纳)。
三、被告人高爱珍犯危害濒危野生动物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缴纳)。
四、被告人胡南、高爱珍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在佛山市级以上发行的报纸赔礼道歉。
五、驳回公益诉讼起诉人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检察院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份,副本二份。
审 判 员 陈伟忠
二〇二一年七月一日
法官助理 李 翊
书 记 员 关颖诗
附相关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一款非法猎捕、杀害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的,或者非法收购、运输、出售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第三十条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实施的危害社会的行为,法律规定为单位犯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
第三十一条单位犯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判处刑罚。本法分则和其他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
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第七十二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
(一)犯罪情节较轻;
(二)有悔罪表现;
(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
(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
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
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
第七十三条拘役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二个月。
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
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
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等原因缴纳确实有困难的,经人民法院裁定,可以延期缴纳、酌情减少或者免除。
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
第十五条承担侵权责任的方式主要有:
(一)停止侵害;
(二)排除妨碍;
(三)消除危险;
(四)返还财产;
(五)恢复原状;
(六)赔偿损失;
(七)赔礼道歉;
(八)消除影响、恢复名誉。以上承担侵权责任的方式,可以单独适用,也可以合并适用。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检察公益诉讼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二十条人民检察院对破坏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食品药品安全领域侵害众多消费者合法权益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犯罪行为提起刑事公诉时,可以向人民法院一并提起附带民事公益诉讼,由人民法院同一审判组织审理。
人民检察院提起的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件由审理刑事案件的人民法院管辖。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十八条对污染环境、破坏生态,已经损害社会公共利益或者具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重大风险的行为,原告可以请求被告承担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恢复原状、赔偿损失、赔礼道歉等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