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某某、郝某某滥伐林木一审刑事判决书 河北省邢台市桥西区人民法院 刑 事 附 带 民 事 判 决 书 (2019)冀0503刑初3号 公诉机关暨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河北省邢台市桥西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张某某,男,1959年1月1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群众,个体,河北省邢台市人,住邢台市桥东区。2016年1月29日因使用变造的机动车号牌被河北省临漳县公安局罚款二千元,行政拘留五日(未执行)。2018年3月22日因涉嫌非法占用农用地罪、滥伐林木罪被邢台市森林公安局取保候审。2018年7月16日被邢台市森林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25日被邢台市森林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邢台市第一看守所。 被告人郝某某,男,1962年11月29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中共党员,河北省邢台县人,案发前系河北省邢台县将军墓镇庵峪村村主任,住河北省邢台县。2018年3月13日因涉嫌非法占用农用地罪、滥伐林木罪被邢台市森林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3月20日被邢台市森林公安局取保候审。2018年8月14日被邢台市森林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23日被执行逮捕。现羁押于邢台市第一看守所。 被告人郝某臣,男,1959年7月29日出生,汉族,高中文化,中共党员,河北省邢台县将军墓镇人大代表,河北省邢台县人,案发前系河北省邢台县支部书记,住河北省邢台县。2018年3月15日因涉嫌非法占用农用地罪、滥伐林木罪被邢台市森林公安局取保候审。 河北省邢台市桥西区人民检察院以邢西检公诉刑诉〔2018〕32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某某、郝某某、郝某臣犯滥伐林木罪,于2019年1月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同时又以邢西检公诉刑附民诉〔2018〕3号刑事附带民事起诉书向本院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请求判令被告人张某某、郝某某、郝某臣对其非法占用、毁坏的26.556亩林地自行修复,恢复原状;如果三被告人不履行自行修复义务,则按照邢台县林业局建议的郝式造林法承担支付恢复植被费用39,798元。判令被告人张某某、郝某某、郝某臣赔偿被伐林木的树木价值。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合并审理了本案。邢台市桥西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刘明出庭支持公诉及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张某某、郝某某、郝某臣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河北省邢台市桥西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7年9月25日,邢台县将军墓镇庵峪村召开村“双委”会,决定在其村西大梁处修建防火用道路。2018年1月15日至26日,被告人郝某某经被告人郝某臣同意后,在未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和征占用林地手续的情况下,安排被告人张某某在邢台县将军墓镇庵峪村西大梁处采挖山场占用林地修建道路,并采伐集体所有的大量林木。经鉴定,占用林业用地26.556亩,其中防护林地21.813亩,经济林地4.743亩;采伐林木766株,合立木材积54.056立方米。 公诉机关针对上述指控的犯罪事实,向法庭提供了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证人证言、鉴定意见、勘验笔录、相关书证等证据。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张某某、郝某某和郝某臣违反森林法的规定,滥伐林木,数量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二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滥伐林木罪追究三被告人的刑事责任。 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河北省邢台市桥西区人民检察院诉称,2017年9月25日,邢台县将军墓镇庵峪村召开村“双委”会,决定在其村西大梁处修建防火用道路。2018年1月15日至26日,被告人郝某某经被告人郝某臣同意后,在未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和征占用林地手续的情况下,安排被告人张某某在邢台县将军墓镇庵峪村西大梁处采挖山场占用林地修建道路,并采伐集体所有的大量林木。经鉴定,占用林业用地26.556亩,其中防护林地21.813亩,经济林地4.743亩;采伐林木766株,合立木材积54.056立方米。 根据邢台县林业局2018年8月15日出具的《关于庵峪村西大梁滥伐林木、非法占用农用地案现场林地恢复植被费用的概算》,建议的郝式造林法恢复被破坏的26.556亩林地,所需总费用39,798元。 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认为,被告人张某某、郝某某、郝某臣在未办理相关林业手续的情况下,擅自砍伐林木并改变林地用途,破坏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六十四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请求判令被告人张某某、郝某某、郝某臣对其非法占用、毁坏的26.556亩林地自行修复,恢复原状;如果三被告人不履行自行修复义务,则按照邢台县林业局建议的郝式造林法承担支付恢复植被费用39,798元。判令被告人张某某、郝某某、郝某臣赔偿被伐林木的树木价值。 被告人张某某、郝某某、郝某臣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无异议,当庭均表示自愿认罪。对于刑事附带民事诉讼部分,其表示愿意恢复植被原状。 经审理查明,2017年9月25日,邢台县将军墓镇庵峪村召开村“双委”会,决定在其村西大梁处修建防火用道路。2018年1月15日至26日,被告人郝某某经被告人郝某臣同意后,在未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和征占用林地手续的情况下,安排被告人张某某在邢台县将军墓镇庵峪村西大梁处采挖山场占用林地修建道路,并采伐集体所有的大量林木。经鉴定,占用林业用地26.556亩,其中防护林地21.813亩,经济林地4.743亩;采伐林木766株,合立木材积54.056立方米。被告人郝某某、郝某臣、张某某分别于2018年3月13日、2018年3月15日、2018年3月22日到邢台市森林公安局投案。 另查明,经邢台县林业局现场实地勘察,被告人郝某某、郝某臣与张某某在邢台县将军墓镇庵峪村西大梁处采挖山场修建道路,占用林地面积26.556亩,人工恢复林地植被所需费用共计人民币39,798元,同时,邢台市价格认证中心就涉案木材确定价格为17,861元。案发后,被告人郝某臣于2018年10月13日带领被告人郝某某和张某某的家属对庵峪村西大梁处毁坏林木林地现场补栽3,000余株柏树苗,并于2018年11月26日主动将涉案林木林地损失款17,861元、占用林地现场植被恢复费39,798元,共计57,659元交至邢台县林业局。 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及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提供,并经庭审举证、质证的下列证据证实: 1、案件移送书、邢台市森林公安局发破案报告、接处警案件登记表、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到案经过。证实2018年3月1日16时许,邢台县林业局向邢台市森林公安局移送一起非法占用农用地案。经审查,邢台市森林公安局于2018年3月2日立案侦查。被告人郝某某、郝某臣、张某某分别于2018年3月13日、2018年3月15日、2018年3月22日到邢台市森林公安局投案。 2、户籍证明信。证实被告人张某某、郝某某、郝某臣的户籍信息及其均具有完全刑事责任能力。 3、强制措施、邢台市森林公安局关于对犯罪嫌疑人郝某臣采取强制措施的报告。证实被告人张某某、郝某某、郝某臣被采取强制措施的情况。 4、林业行政处罚立案登记表、受理报警登记表、邢台县林业局调查报告、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证实2018年1月25日邢台县林业局接群众举报,2018年1月15日至26日期间邢台县将军墓镇庵峪村村民委员会在未办理征占用林地手续的情况下,擅自在邢台县将军墓镇庵峪村西大梁处采挖山场修建道路,占用大量林地,邢台县林业局将该案移交邢台市森林公安局侦办。 5、邢台县林业局证明。证实邢台县将军墓镇委会于2018年1月15日至26日期间,在邢台县将军墓镇庵峪村西大梁处采挖山场修建道路过程中,采伐林木未取得采伐许可手续和使用林地审核审批手续。 6、组织机构代码、邢台县将军墓镇庵峪村村委会工作记录。证实被告人郝某某系邢台县将军墓镇法定代表人,2017年9月25日该村就重修西大梁防火通道召开村民委员会。 7、邢台县林业局关于庵峪村西大梁滥伐林木、非法占用农用地案现场恢复植被实施方案及费用的概算。证实邢台县林业局对庵峪村西大梁滥伐林木、非法占用农用地案现场恢复绿化费用进行测算,恢复林地总费用合计39,798元。 8、关于对邢台县将军墓镇大梁毁坏林地的恢复方案、苗木购销合同、收据、邢台县林业局证明、邢台县林业局验收报告。证实本案三被告人对毁坏林地的恢复情况。 9、邢台县林业技术鉴定报告。证实邢台县林业局对邢台县将军墓镇庵峪村村民委员会非法占用林地及滥伐林木现场进行鉴定的情况。 10、关于林木木材价格的认定结论。证实涉案木材经鉴定价值为17,861元,其中柞树木材价格16,217元、刺槐木材价格1,138元、松树木材价格490元、椿树木材价格16元。 11、勘验笔录。证实邢台县林业局、邢台市森林公安局对滥伐林木现场勘验情况。 12、行政处罚决定书。证实被告人张某某曾因使用变造的机动车号牌被河北省临漳县公安局罚款二千元,行政拘留五日。 13、证人张某1的证言。我父亲张某某和庵峪村的村支书郝某臣、村主任郝某某是熟人。2018年1月初的一天,郝某臣、郝某某和我父亲联系说想在的山上修建防火通道,我父亲听说这个事情以后就对他们说你们村比较困难,我给你们村出机械设备,义务帮助施工修建防火通道。1月15号左右我父亲安排机械设备到开始施工,对这个情况我听父亲说过,也大概知道。1月25号我去山里玩看了修路情况,1月26日邢台县林业局接到举报去庵峪村查看修路占用林地现场情况,我就代表我父亲通知了工地停工,也通知了村干部。庵峪村是个贫困村,施工的目的是帮扶,顺便帮我父亲在的朋友郝某6双修整土地,在村计划修防火通道的地方,用钩机把原有小路拓宽,把不平整的地方修平,方便消防车通过,达到防火通道的标准,再就是帮郝某6双把承包的坡开发出来,把地进行了初步平整。施工前山上有一条小路,路两侧是老百姓的板栗树,还有一部分菜树,施工过程是在原有小路基础上加宽到了三米左右,修了有1000米左右,施工时毁了一部分树,大约有几十棵,具体的数量不清楚。我父亲在将军墓镇修建防火通道可能没有办下来相关手续。 14、证人郝某1的证言。我2009年3月至今任庵峪村村委委员,主要负责治安、民调方面的工作。大约2017年9月份,村主任郝某某给我打电话叫我去开会,会上我记得不是郝某臣还是村主任郝某某说想在村西大梁处修一条防火通道,防止外村的火烧到我们村,再就是如果着火了好组织人上去救火。参加会的有村支书郝某臣、村主任郝某某、支委郝布景、郝某3和我,最后全体通过在西大梁处修建防火通道,但修路的具体时间没定。2017年1月份我有事外出,等我回来后听村里人说西大梁开始修路,我也没上去看过,具体什么时间开始修路的,修成什么样我不清楚,具体路线我也不清楚。虽然修路的时候我没上去,但我知道西大梁处树比较多,有柞树(菜树)、松树和荆柴等,邢台县林业局来我们村调查后,我才听说修路的时候还采伐了一部分树木,但具体采伐了多少树,采伐的什么树我不清楚,我和郝某臣、郝某某在一起说话时,才知道修路的时候没办手续,违法了,采伐的林木都在西大梁山坡上放着,我没有卖过采伐下来的林木。 15、证人郝某2的证言。我又名郝布景,2006年3月至今任庵峪村村支部委员,主要负责计划生育、村务并兼任村会计工作。支书郝某臣负责村里的党务工作,村主任郝某某负责村务工作,一般村里有了事召开双委会,会上郝某臣、郝某某两人商量着定,村里关于西大梁处修建防火通道的事召开过“双委会”,会上商议过修路的事情。大约是2017年9月份,村主任郝某某叫我去开双委会,参会的有我、村支书郝某臣、村主任郝某某、支委郝某3、村委郝某1,会上村主任郝某某说想在村西大梁处修一条防火通道,修好以后就能防止外村着火的时候着到我村的山场,再就是如果山上着火了村里好组织人上去灭火,最后全体通过在西大梁处修建防火通道,但修路的具体时间没定,确定修路的位置在村西大梁上,从拐老滩开始,由北向南修到南沟岭为止。开会时我不记得说采伐树木的事情,会后修路时我生病了,具体操作的事情我不清楚,修路是村务的事情,应该是由村主任郝某某负责,事前他也需和郝某臣商量。修路期间我也没有去过修路现场,但修路肯定要挖掉一部分树木,但我不知道挖了多少,挖下的大部分都是柞树(菜树)在山上放着,还没有处理。我们村在西大梁处修建道路,伐树没有办理相关手续,采伐的林木中菜树(柞树)都是村集体的,板栗树是个人的,我听村支书郝某臣说,修路的时候伐下一部分树,村里卖给了村民郝某4和郝某5,一共卖了1,500元,郝某5给了我1,500元的卖树款,现在钱还在村委会放着,还没上到村集体的账上。 16、证人郝某3的证言。我从1996年3月至今任庵峪村村支部委员,主要负责村里卫生方面的工作。大约2017年9月份,记不清是村主任郝某某还是村支书郝某臣通知我参加双委会。参会的人员有我、村支书郝某臣、村主任郝某某、村委郝某1,支委郝布景,会上说村西大梁山场上有一条人走的小道,草长得挺高,都看不见路不好走,为了防止山上着火,想在村西大梁处修一条防火通道,如果山上着火了村里好组织人上去灭火,修好后就能防止外村着火的时候着到我们村的坡上。会上全体同意在西大梁处修建防火通道,因为村里没钱,修路的具体时间没定。修建防火通道的位置在村西大梁上由北向南修,从羊圈洼开始,经拐老滩、大王洼、西沟岭到南沟岭为止。开会时说过在修路过程中挖掉树木后由村里统一卖,然后将卖木材款上村里的账。修建道路是由村主任郝某某负责,修路前他应该和村支书郝某臣商量过,平时郝某臣做主的比较多,有事了他们两个人也会商量着办。在西大梁处修路挖掉多少树我不知道,但我知道西大梁处生长的大部分都是柞树(菜树),还有一部分老百姓的板栗树,我不知道修建道路、采伐林木是否办理相关手续,伐下来的树就在修路现场放着,我没有去过修路现场,也没有人安排我负责这项工作。 17、证人郝某4的证言及证明。2018年1月期间,我们村大喇叭广播,说西大梁修路挖掉了一部分树木要卖掉,谁想要就去大队部竞价。1月21日晚上,我和郝某5去村大队部竞价,最后我和郝某5以1,500元买下了西大梁靠近南沟处修建一段道路两侧挖掉的树木,买下后郝某5就把1,500元钱交给了村支书郝某臣。过了半个月,我和郝某5用油锯把树木打截好后抬到了新修建的路上,现在山上路边放着还没有拉回来。我买的都是柞树(菜树),有大树有小数,粗细规格不等,我也没有量过,当时我和郝某5花了1,500元,一人一半,买树主要是当柴火用,当时买树的时候村支书郝某臣说手续正在办理,现在我知道没有办理采伐证。后来由于森林公安不让动这些木材,村委会就将1,500元退给我和郝某5了。 18、证人郝某5的证言及证明。2018年1月21日前后,我们村大喇叭广播说西大梁修路挖掉了一部分树木要卖掉,谁想要就去大队部竞价。当天晚上我和郝某4去村大队部竞价,最后我和郝某4以1,500元买下了西大梁靠近南沟处修建一段道路两侧挖掉的树木。买的树都是修路时钩机挖掉的菜树(柞树),有大树有小树,粗的胸径有20公分左右,细的胸径有10公分左右,范围包括两三个山洼修建道路时挖下的树木,那段路大约有200米长,我们就买了这一段路挖下来的树,具体多少棵我没有数过,买树主要是当柴火烧,我和郝某4买树一共花了1,500元,我们一人出了一半,委会没有给我开收据。买树后,我姨夫去世了,我在家帮了几天忙,忙完后我才和郝某4到西大梁,用油锯和手锯把挖掉的树木打截好,然后运到了新修建的路边,现在还没有往家里拉。当时买树的时候是村集体修路挖掉的树,又是喇叭广播公开卖树,我认为是办了手续的买了没事,现在我才知道我买的树没有办手续。后来由于森林公安不让动这些木材,村委会就将1,500元退给我和郝某4了。 19、证人张某2的证言。2018年1月15日左右,一个邢台市叫老张的人给我打电话说想用我的钩机在将军墓镇庵峪村修路,问我一小时多少钱,我说每小时给245元,老张说可以,就让我找两个钩机过去干活。打完电话第二天我带了两个钩机到找老张,老张把我们带到了的山上干了十几天,老张给我说了施工路线和施工标准,我就安排钩机开始修路,后来邢台县林业局去查的时候,我们就停工了。施工路线是沿着庵峪村西的山梁,由北向南修,用钩机把影响施工的树木整棵挖下来放到路边,再把高处的山挖低,挖下的石渣垫到低处,修成水平的路基,老张给我定的修路标准是三米宽,能走钩机,拐弯的地方稍微宽点,就干了十天左右,具体修了多长我不知道,不算短。我在修路的时候挖掉了一部分影响施工的树木,当时老张安排干活的时候也说过尽量少毁树,我施工时候挖下来的树都放到路两边,停工的时候还在路边放着。修路前山上长的都是树,在半山坡上有一条旧的走人的小路,现在是一条几里长,宽三米的路,在路边有钩机施工时挖下的树。当时我和老张草拟了一个合同,但双方都没签字,后来停工没有干活,老张给了我24,000元左右的工钱,还欠我一两千元的工钱,我也没想再要,就把合同弄丢了。平时老张在现场指挥,也有其他人去,但我不认识,施工时挖掉的树木有没有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我不清楚,都是老张安排我干活,具体的不太清楚,当时也没有和老张约定修路、挖树的相关手续由谁办理。 20、被告人张某某的供述。我和邢台县将军墓镇人郝某6双是朋友,去庵峪村玩的时候认识了村主任郝某某。2017年10月份我又去庵峪村的时候郝某某给我说他们村想修一条防火通道,因为村里没钱一直没有修。我给郝某某说可以免费给村里修,郝某某说和村里干部商量好后再和我联系。2018年1月份郝某某给我打电话说村里冬天没事,让我找人过去把防火通道修了。1月15日左右,我就带着人和设备到了找到郝某某,郝某某带我去村西山上划定了修建道路的路线,我就组织人开始施工了,用钩机沿着郝某某划定的路线把高处的山坡挖低,把挖掉的土渣填到低处,修平整,形成路基,大约3米宽修了2公里多,修了有十几天到1月26日,邢台县林业局的工作人员到庵峪村修路的地方查我们修路的手续,我就停工了。我修路主要是和村主任郝某某联系,我负责免费给村里修建道路,修路过程中挖掉的树木归庵峪村集体所有,没有说过办手续的事,修路过程中有一部分树木影响修路,用钩机挖掉了,大部分是柞树(菜树),有多少棵我没数过,挖下来的树木都放在修建的道路两边了。当时给村里修建道路和采伐林木前我没有办过有关许可证或手续,当时庵峪村主任郝某某说是给村里修防火通道,有没有办手续我不知道,我们都没有说过办理林木采伐证和占用林地手续的事。在修路过程中,村主任郝某某去过几次现场,主要是看我修路的路线与他划定的路线对不对,其他人没有到过修路现场。我通过郝老双在庵峪村套沟处承包了一片山场,也在开发准备种上苹果树,当时计划在承包一片山场种苹果树,正在商谈中,想着免费为村里办点好事和村里搞好关系,以后在用水、用电、走路等方面施工方便一些。 21、被告人郝某某的供述。我是2004年开始当村民委员会主任,一直和支部书记郝某臣配合,中间我还歇了一届没有当主任,每次召开双委会前,大部分是郝某臣提出开的,我提出的很少,如果我想提出开双委会前要和郝某臣商量,经过郝某臣同意后才可以开,每次郝某臣定了之后,基本上都是我通知双委会成员参加。大概是2017年9月份,具体日子记不清楚了,我们村召开双委会,参加人员有我、支书郝某臣、支委郝布景、郝某3、村委郝某1,商议在我们村西大梁处修建防火通道的事,防止山上着火。经过会议决定,全体同意修路的事,因为每年到了焚烧秸秆容易着火,想修建一条防火道路,修路的地点在西大梁上,具体地点是从羊圈洼开始,经过拐老滩、大王洼、西沟岭到南沟岭,这几个地方在我村都习惯性叫西大梁,因为西大梁修路的路线上长着许多树,修路的时候需要采伐掉,伐下的树归集体所有,由村集体处理后将木材款上村里的账,本次会议由支委委员郝布景负责记录。我们修路的目的是为了防火,因为前几年外村着火着到了我们村的村界,关于修路的事当时想着在自己村里又是为了防火,就没有办手续。我知道大面积伐树要办证,以为修路不能毁多少树就没有办证。开双委会的时候没有提办证的事,会后郝某臣也没安排办证。我有个邢台市的朋友叫张某某,2017年10月份的一天,张某某来村里找我玩,我给他说起了村里想修防火通道但没有钱的事,张某某当时就给我说要资助村里免费修路,我听了挺高兴当时就同意了,还带张某某到西大梁看了看需要修路的路线。修路的事我给支书郝某臣说了,他也同意了。在我们,村委会是在党支部领导下工作的,日常工作都是由支书郝某臣拍板做主,只有拍板做主后该他执行由他执行,该我执行的由我执行。我给张某某说修路过程中采挖的树得归村集体所有,张某某只负责修路。2018年1月份,我给张某某儿子张某1打电话说,张某某答应给村里修路,现在正好村里也没什么事,可以过来修路。1月15号左右张某某就带人和钩机到我们村西大梁开始修路,干了有十几天,1月26日被邢台县林业局调查后就停工了,在修路过程中采挖了很多树木,树种有柞树、松树、刺槐、椿树等,大部分是柞树,胸径有10到120公分不等,具体没有数过,大概有400到500株。修路过程中采挖掉的树木我没有卖过,伐下的树还在路边放着,郝某臣怎么处理的我不知道。我给张某某指的修路路线,沿着西大梁山岭修从北往南修,在西大梁的东侧用钩机采挖山体高的地方,把渣石垫到低的地方,平整后形成道路,道路有四米宽,有些地方宽点,有四五千米长。我法律意识淡薄,没有想到修建道路和采伐林木前需要办理相关证件。这次采伐的木材树是集体所有,板栗树是村民个人的。 22、被告人郝某臣的供述。好几年前外村着火容易烧到我们村,就想着修建一条防火道路。2017年9、10月期间村主任郝某某召集开了村双委会,参加人员有我、支委郝某3、村委郝某1、支委郝布景和村主任郝某某共五个人,开会要商议的内容是关于邻村山上着火,曾经引发过我们村山场着火,为了防止再次发生着火的事情,村里想着今年冬天把村西大梁处以前的山场小路加宽修建防火通道,在会上村双委班子成员都同意了,村里有会议记录。在召开双委会大部分由我提出,村主任郝某某也提出过,但是他召开前都私下给我沟通,我同意后由他通知召开,这次会议也是郝某某给我沟通好,由郝某某通知召开的双委会。这次会议忽略了办理修路占地和伐树相关手续的事情。好像是在2017年10月份的一天,村主任郝某某给我说他有个朋友来村里玩的时候,听说村里想修防火通道的事以后,说想免费给我们村修建防火道路,对方是村主任郝某某的朋友,听说姓张,这个人我也没见过,都是郝某某联系的。我听到说给村里免费修建防火道路就同意了。2018年1月份的一天,村主任郝某某给我打电话说他朋友要上山给我们村修建防火通道了,我说人家修建防火通道也不要钱,该让人家干就干吧。因为我生病一直在家输液,就没管村里的事情。我也没再过问修防火通道的事情,我的病一直也不好,就在2018年1月24日到邢台县二院住院治疗至今。修建防火道路所占用的山场都是村集体的,大部分树木是村集体,还有一小部分树木是老百姓的板栗树,村西大梁处有老百姓的板栗树、林地、还有一部分是公益林,因为我没上过山不知道防火通道修到了什么地方,所以我说不清防火通道到底是占的哪一块,是什么土地性质。山场上生长着板栗树、菜树(柞树)、洋槐树(刺槐)、松树、杏树等植被,生长情况很好,施工前没人动过。在挖树的时候虽然我没上去看修路的情况,但我知道山上的树非常多,修路肯定要挖树,采挖的应该是菜树和洋槐树,不知道挖了多少株,估计是挖下来放到路边了,村里边没有卖过树,就想着等路修好以后,由村集体把挖下来的树卖掉,当时想着修建防火道路没事,就没有办征占用林地手续,也没有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今年3月10号左右,我沿着西大梁新修建的路走着看了一圈,大约有三公里长,四米多宽,采挖的树不少,在2018年1月份期间,在挖建道路过程中我把修建道路中一段路线边的树木卖给了我村村民郝某5,郝某4,卖了1,500元钱,钱由郝某5交到村会计郝布景了,交钱后他俩就到修建的道路边把挖掉的树打截好,放到了道路上。其他的路段采挖下的树木还没来得及处理,林业局执法人员就不让动了。 23、邢台县林业局证明、关于对邢台县庵峪村西大梁毁坏林木林地案涉案人员情况反应。证实案发后三被告人的家属均表示愿意赔偿涉案林木林地损失,并向邢台县林业局交付林木损失款17,861元,占用林地现场植被恢复费39,798元,共计57,659元。 24、邢台县委会出具的证明。证实案发后,村委会于2018年4月25日将1,500元树款退给郝某4和郝某5了。 以上证据,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郝某某、郝某臣违反森林法的规定,未经有关部门核准并核发林木采伐许可证,实施采伐林木行为,数量巨大,其行为侵犯了国家保护林业资源的管理制度,已构成滥伐林木罪,依法应予惩处。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的犯罪事实及罪名成立,建议适用法律意见正确,本院予以采纳。被告人张某某、郝某某、郝某臣的犯罪行为,不仅破坏了林地管理制度,对生态环境也造成了相应的损害,在其承担刑事责任的同时,还应承担对其采伐林地进行修复的相关责任,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提出的恢复植被原状等的诉讼请求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张某某、郝某某、郝某臣在案发后主动投案,到案能够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构成自首,依法可以对三被告人从轻或者减轻处罚。三被告人的亲属在案发后积极对毁坏林地进行恢复,并主动向邢台县林业局交付林木损失款和占用林地现场植被恢复费用,酌定对三被告人从轻处罚。三被告人主动缴纳罚金,能够真诚悔罪,酌定从轻处罚。司法机关出具了同意将被告人张某某、郝某某、郝某臣纳入社区矫正的调查评估意见。综上,鉴于被告人的犯罪情节及悔罪表现,对其适用缓刑不致危害社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二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五十二条、第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五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六条、第一百五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张某某犯滥伐林木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八千元;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计算。罚金已缴纳。) 二、被告人郝某某犯滥伐林木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八千元;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计算。罚金已缴纳。) 三、被告人郝某臣犯滥伐林木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八千元;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计算。罚金已缴纳。) 四、由邢台县林业局将三被告人交纳的林木损失款、占用林地现场植被恢复费共计57,659元,交付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邢台市桥西区人民检察院,由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邢台市桥西区人民检察院依法上缴国库。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邢台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四份。 审判长 李元人民陪审员郭未如人民陪审员任兰 二〇一九年一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王 灿 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