掋小红、王菲菲非法捕捞水产品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安徽省怀宁县人民法院 刑 事 附 带 民 事 判 决 书 (2021)皖0822刑初16号 公诉机关暨公益诉讼起诉人安徽省怀宁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被告)王小红,曾用名:王成新、王小江,男,1970年10月14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408111970××××××××,汉族,文盲,个体养殖户,户籍地安庆市大观区袁东路108号,住怀宁县洪铺镇石库村石库组027号。因涉嫌犯非法捕捞水产品罪,于2020年7月16日被怀宁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20日经怀宁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同日由怀宁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怀宁县看守所。 辩护人暨诉讼代理人刘长林,江苏衡鼎(安庆)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被告)王菲菲,女,1994年4月8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408111994××××××××,汉族,大专文化,无业,住安庆市大观区袁东路108号。因涉嫌犯非法捕捞水产品罪,于2020年7月16日被怀宁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20日经怀宁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同日由怀宁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安庆市看守所。 辩护人暨诉讼代理人范秀丽,安徽文法律师事务所律师。 怀宁县人民检察院以怀检刑诉〔2020〕Z29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小红、王菲菲涉嫌犯非法捕捞水产品罪,于2021年1月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以怀检民公〔2021〕Z1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起诉书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怀宁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丁琴、丁雪源出庭支持公诉和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被告王小红及其辩护人暨诉讼代理人刘长林,被告人王菲菲及其辩护人暨诉讼代理人范秀丽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怀宁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20年1月至7月15日期间,被告人王小红明知长江流域皖河干流怀宁县洪铺段石库嘴水域属于安庆长江段长吻鮠大口鲶鳜鱼国家级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和长江江豚保护区,属于禁捕区域,仍在该水域使用电拖网、“绝户网”地笼等禁捕工具非法捕捞水产品。被告人王菲菲明知王小红非法捕捞水产品,事前与王小红商定由王菲菲驾驶皖H×××××号牌面包车将非法捕捞的水产品运输至安庆市水师营市场内帮助销售。2020年7月15日22时许,公安机关将正在运输途中的被告人王菲菲抓获,现场查获草鱼21.18公斤、鲫鱼53.14公斤、汪丫鱼14.08公斤、龙虾12.36公斤、河虾5.92公斤、毛蟹1.32公斤、翘嘴鱼2.28公斤、杂鱼2.96公斤、甲鱼0.74公斤以及11条国家水产种资源保护区的保护品种大口鲶(净重5.38公斤,已放归皖河水域)。经怀宁县价格认证中心认定,价值人民币2731.5元。期间,被告人王菲菲共79次将非法捕捞的水产品向他人出售,获利共计人民币71655元。 另外,被告人王小红非法捕捞的水产品自行向汤某(另处)出售获利人民币15462元。 被告人王菲菲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案发后,两被告人已退出违法所得人民币43762元。 被告人王小红、王菲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公诉机关对以上指控事实提供了相应证据。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王小红违反保护水产资源法规,在禁渔区、禁渔期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捕捞水产品,情节严重,被告人王菲菲明知王小红非法捕捞水产品,仍事前通谋帮助运输、销售,两被告人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三百四十条之规定,应当以非法捕捞水产品罪追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菲菲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之规定,系从犯。被告人王菲菲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王小红、王菲菲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王小红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至二年,建议判处被告人王菲菲有期徒刑六个月至七个月。 检察机关作为公益诉讼起诉人诉称:自2020年1月份至7月15日,被告王小红明知长江流域××干流××段水域为安庆长江段长吻鮠大口鲶鳜鱼国家级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和长江江豚保护区,属于禁捕区域,仍使用电拖网、“绝户网”地笼等禁用的捕捞工具非法捕捞水产品。在怀宁县农业农村局、怀宁县洪铺镇人民政府工作人员多次上门进行相关政策宣传后,王小红依然不听劝阻,持续在皖河禁捕区域内使用禁捕工具非法捕捞水产品,并将渔获物销售到怀宁县,非法获利8万余元。 2020年1月份至案发,王菲菲明知王小红在长江流域××干流××段的禁捕区域内使用禁捕工具进行非法捕捞水产品,却驾驶车牌号为皖H×××××面包车将王小红非法捕捞的渔获物运输至安庆市进行贩卖,积极为王小红非法捕捞水产品提供条件,从中获取非法利益。 2020年7月15日22时许,公安机关将正在运输途中的被告王菲菲抓获,现场查获草鱼21.18公斤、鲫鱼53.14公斤、汪丫鱼14.08公斤、龙虾12.36公斤、河虾5.92公斤、毛蟹1.32公斤、翘嘴鱼2.28公斤、杂鱼2.96公斤、甲鱼0.74公斤以及11条国家水产种资源保护区的保护品种大口鲶(净重5.38公斤,已放归皖河水域)。经怀宁县价格认证中心认定,价值人民币2731.5元。 经本院委托,安庆梅初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于2020年10月29日作出《王小红等人非法捕捞水产品生态环境损害专家评估意见书》,认为王小红、王菲菲等人在皖河干流洪铺段水域禁捕期和禁捕区采用电捕和地笼捕捞两种灭绝式手段捕鱼,其行为造成生物多样性下降,水生态系统局部区域结构和功能被破坏,死亡生物使水体在一定阶段被污染。为保护长江安庆段长吻鮠大口鲶鳜鱼国家级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当事人需承担渔业资源损失赔偿15.74万元,或放流弥补非法捕捞造成鱼类资源损失的19321尾成鱼(野生型,平均体重≥50g/尾)及86万尾鱼苗。 检察机关就以上诉讼请求提供了相应证据。检察机关认为,被告王小红、王菲菲非法捕捞水产品的行为,严重破坏了长江水生资源和生态环境,致使生物多样性减少,侵害了社会公共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六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八条等法律规定,被告王小红、王菲菲应承担民事侵权责任。请求判令:1.被告王小红、王菲菲对其非法捕捞水产品造成的生态资源损失15.74万元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或放流弥补非法捕捞造成鱼类资源损失的19321尾成鱼(野生型,平均体重≥50g/尾)及86万尾鱼苗。2.被告王小红、王菲菲共同承担专家评估费用1万元。 被告人王小红、王菲菲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均无异议,自愿认罪认罚。王小红、王菲菲对公益诉讼起诉人诉称的事实和诉讼请求没有异议。被告人王小红的辩护人暨诉讼代理人提出王小红有坦白情节,又系初犯、退出违法所得,主动缴纳生态资源损害赔偿金,自愿认罪认罚,建议法庭对其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被告人王菲菲的辩护人暨诉讼代理人提出王菲菲系从犯具有坦白情节,自愿认罪认罚,建议法庭对其从轻处罚。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王小红与被告人王菲菲系父女关系。2020年1月至7月15日期间,被告人王小红明知长江流域及其支流进入禁渔期,长江流域皖河干流怀宁县洪铺段石库嘴水域属于安庆长江段长吻鮠大口鲶鳜鱼国家级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和长江江豚保护区,属于禁捕区域,仍在该水域使用电拖网、“绝户网”地笼等禁用的捕捞工具非法捕捞水产品。在怀宁县农业农村局、怀宁县洪铺镇人民政府工作人员多次上门进行相关政策宣传后,王小红仍然不听劝阻,持续在皖河禁捕区域内使用禁捕工具非法捕捞水产品,并将渔获物销售到怀宁县,获取非法利益。 2020年1月至案发,被告人王菲菲明知王小红非法捕捞水产品,事前与王小红商定由王菲菲驾驶皖H×××××号牌小型客车将非法捕捞的水产品运输至安庆市水师营市场帮助销售。2020年7月15日22时许,公安机关将正在运输渔获物途中的被告人王菲菲抓获,现场查获草鱼21.18公斤、鲫鱼53.14公斤、汪丫鱼14.08公斤、龙虾12.36公斤、河虾5.92公斤、毛蟹1.32公斤、翘嘴鱼2.28公斤、杂鱼2.96公斤、甲鱼0.74公斤以及11条国家水产种资源保护区的保护品种大口鲶(净重5.38公斤,已放归皖河水域)。经怀宁县价格认证中心认定,价值人民币2731.5元。2020年1月至6月期间,被告人王菲菲共79次将非法捕捞的水产品向李某1、唐某等鱼贩出售,获利共计人民币70655元。 另外,被告人王小红还自行将非法捕捞的水产品向鱼贩汤某(另处)出售,获利人民币15462元。 被告人王菲菲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案发后,两被告人已退出违法所得人民币43762元。 本案侦查期间,怀宁县公安机关在王小红作案现场和住处收缴扣押王小红所有的作案工具木质渔船1只、地笼36条、电拖网1条、电瓶1个、电机头1个以及其他物品。 案发后,被告人王小红、王菲菲近家属自愿先行支付生态资源损失赔偿金人民币80000元。李某1、唐某、马某、殷某1等四名鱼贩自愿缴纳生态资源损失赔偿金人民币40132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被告人王小红、王菲菲供述、证人王某、马某、殷某1、唐某、张某1、李某1、李某2、陈某1、陈某2、徐某、刘某、杨某、吴某1、冯某1、陆某1、陆某2、张某2、汤某、谢某、陈某3、胡某1、查某、胡某2、靖某、余某、朱某、吴某2、江某1、许某、高某、黄某、殷某2、江某2、张某3、冯某2证言、关于对非法捕捞水产品价格认定结论书、关于禁用渔具现场检测查证情况说明、人身检查笔录及照片、检查笔录、搜查笔录及照片、手机勘查笔录及照片、现场勘验检查笔录及照片、辨认笔录及照片、被告人户籍证明、归案经过、扣押决定书、协议、长吻鮑大口鲶鱼国家级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遥感监测核查处理情况表、关于再次督促拆除围网养殖堤坝及网具的通知、洪铺镇政府出具的情况说明、长江安庆段大口鲶长吻鳜鱼国家级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区位图、怀宁县人民政府关于皖河干流全面禁捕的通告、承诺书、关于非法捕捞地点的认定说明、安庆市农业委员会关于增加安庆市江豚自然保护区范围和功能区调整的请示、农业农村部关于长江流域重点水域禁捕范围和时间的通告、《安徽省农业农村厅、财政厅、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安徽省长江流域重点水域禁捕和建立补偿制度实施方案的通知》、《安庆市农业农村厅、财政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安庆市长江流域重点水域禁捕和渔民退捕转产实施方案的通知》、关于非法捕捞渔获物种类的情况说明、关于非法捕捞地点的认定说明、怀宁县洪铺镇石库村村委会出具的证明、情况说明、查封现场笔录、决定书、承诺书、缴款单、关于王小红与汤某通联记录的情况说明、从腾讯公司调取的王小红、王菲菲等人微信数据、安庆梅初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出具的《王小红等人非法捕捞水产品生态环境损害专家评估意见书》、关于商请出具行政执法机关意见的复函、缴纳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款票据、评估费发票等,经庭审举证、质证在卷证明,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小红违反保护水产资源法规,在禁渔区、禁渔期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捕捞水产品,情节严重;被告人王菲菲明知王小红非法捕捞水产品,仍事前通谋,帮助运输、销售,二被告人行为均已构成非法捕捞水产品罪,且系共同犯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王菲菲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应当从轻处罚。被告人王菲菲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被告人王小红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是坦白,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王小红、王菲菲在审查起诉阶段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以从宽处理。二被告人退缴违法所得,自愿赔偿生态资源损失赔偿金,可以酌情从轻处罚。公诉机关量刑建议适当,本院予以采纳。由于被告人王小红、王菲菲的非法捕捞犯罪行为严重破坏了长江流域水生资源和生态环境,破坏了生物多样性,侵害了社会共同利益,应当承担民事侵权连带赔偿责任。被告人王小红、王菲菲等侵权人先行缴纳的生态资源赔偿金120132元和违法所得43762元可以冲抵应当支付的赔偿金。对被告人王小红、王菲菲的辩护人与上列本院确认的法定、酌定情节相同的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采纳。综上,结合本案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和社会危害程度,案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六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四条第一款、第八条、第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试行)》第十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王小红犯非法捕捞水产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九个月;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0年7月16日起至2022年4月15日止。) 二、被告人王菲菲犯非法捕捞水产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0年7月16日起至2021年2月15日止。) 三、对怀宁县公安机关依法扣押的作案工具木质渔船1只、地笼36条、电拖网1条、电瓶1个、电机头1个予以没收;查获的其他物品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置; 四、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被告王小红、王菲菲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连带赔偿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起诉人怀宁县人民检察院生态资源损失赔偿金人民币一十五万七千四百元;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被告王小红、王菲菲支付专家评估费人民币一万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安徽省安庆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张汝红 审 判 员 王 纲 人民陪审员 操淑芳 二〇二一年二月一日 书 记 员 程友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