䴔井全非法占用农用地一审刑事附带民事公益判决书
吉林省前郭尔罗斯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9)吉0721刑初434号
公诉机关暨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机关吉林省前郭尔罗斯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崔井全,男,1967年12月26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吉林省前郭县。因涉嫌非法占用农用地,于2019年10月6日被前郭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非法占用农用地罪,经前郭县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10月17日由前郭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前郭县看守所。
前郭县人民检察院以前检一部刑诉〔2019〕17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崔井全犯非法占用农用地罪,于2019年12月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同时又以前检民公[2019]22072100001号民事公益诉讼起诉书对崔井全提起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前郭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邹江南出庭支持公诉,指派检察员蔡凤宏出庭支持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被告人崔井全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19年3月,被告人崔井全未经批准,擅自在前郭县海勃日戈镇十家户村附近203公路北其承包的草原上开垦草原,种植农作物水稻。经勘查,非法占用草原面积达991.5亩(66.1公顷)。经草原管理部门评估:草原土壤结构遭到严重破坏、草原植被失去自我恢复能力。2019年10月6日,被告人崔井全到公安机关自动投案。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崔井全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非法占用草原,改变被占用草原用途,数量较大,造成草原大量毁坏,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占用农用地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崔井全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属自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建议判处崔井全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
针对上述事实,公诉机关当庭提供了:(一)书证;(二)证人证言;(三)被告人供述和辩解;(四)勘验笔录。
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机关认为:被告人崔井全未经批准,于2019年擅自在前郭县海勃日戈镇十家户村附近203公路北,其承包的草原上开垦种植农作物水稻。经勘查,非法占用草原面积达991.5亩(66.1公顷)。因施肥及使用农药,使草原土壤结构遭到严重破坏、草原植被失去自我恢复能力,若恢复草原原貌需较长时间和大量人力物力。崔井全的行为,降低了草原防风固沙的能力,破坏了生态环境,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现要求崔井全在2022年年末前种植多年生牧草,或承担第三方代为恢复植被所需费用181114元。
被告人崔井全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无异议,自愿认罪,请求从轻处罚。同意量刑建议并自愿签署具结书。
经审理查明,2019年3月,被告人崔井全未经批准,擅自在前郭县海勃日戈镇十家户村附近203公路北,其承包的草原上开垦种植农作物水稻。该草原性质为国有,草原类型为人工草原,种植物为燕麦,使用权人为长龙乡人民政府,后转包给佟某和李某,崔井全又与佟某、李某签订草原租赁合同。经勘查,崔井全非法占用草原面积达991.5亩(66.1公顷),经草原管理部门评估:草原土壤结构遭到严重破坏、草原植被失去自我恢复能力。前郭县草原管理站对该地块恢复草原植被费进行了测算,总费用为181114元。
上述事实,被告人崔井全在开庭审理过程中均无异议,并有被告人崔井全供述,证人邵某、沈某等人证言,书证现场勘验笔录、草原租赁合同、草原情况统计表、承包权转让合同书、补充协议、草原租赁合同、转让申请、退耕还草告知书、责令更改通知、现场照片、具结书等证据证实,足以证实。
本院认为,被告人崔井全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非法占用草原,改变被占用草原用途,数量较大,其行为侵犯了国家的草原管理制度,已构成非法占用农用地罪。公诉机关的指控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崔井全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公诉机关量刑建议适当,本院予以采纳。被告人崔井全非法开垦草原991.5亩种植水稻,破坏了生态环境,损害社会公共利益,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机关的诉讼请求合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综合考虑被告人崔井全的犯罪事实、犯罪性质、危害程度、自首等因素,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六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五条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崔井全犯非法占用农用地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
(刑期自判决书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9年10月6日起至2022年4月5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后三个月内缴纳。)
二、责令被告人崔井全于2022年12月31日前在涉案66.1公顷草原上种植多年生牧草,恢复草原植被,并经草原主管部门验收合格;崔井全若不按要求履行义务,则承担由第三方前郭县草原管理站代为恢复植被所需的费用181114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吉林省松原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四份。
审判长  朱广新
审判员  王 华
审判员  惠玉田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三十日
书记员  赵金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