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任兆磊、孙燕、刘安、张锡禄、杨中全、覃光荣、李朝真、杨惠乾不服大理市人民政府作出《关于下关洱河南路林业局车队片区国有土地上房屋进行征收决定的公告》一案行政判决书
云南省大理白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行 政 判 决 书
(2014)大中行初字第6号
原告(诉讼代表人)任兆磊,男,1950年7月6日生,汉族,云南省大理市人,中科院昆明生态研究所退休干部,住下关。
原告孙燕,女,1962年10月5日生,汉族,云南省大理市人,大理州博物馆退休职工,住址同上。
原告刘安,男,1949年8月3日生,汉族,云南省大理市人,大理州文管所退休干部,住址同上。
原告张锡禄,男,1947年3月14日生,白族,云南省大理市人,大理学院退休干部,住址同上。
原告杨中全,男,1978年12月29日生,白族,云南省剑川县人,云南省消防总队现役军人,家庭住址同上。
原告覃光荣,男,1964年2月2日生,汉族,云南省大理市人,大理州博物馆职工,住址同上。
原告李朝真,男,1945年9月6日生,彝族,云南省楚雄市人,楚雄州博物馆退休职工,住址同上。
原告杨惠乾,男,1979年11月26日生,白族,云南省大理市人,云南地质三大队职工,住址同上。
被告大理市人民政府。
法定代表人,李福安,市长(未出庭)。
委托代理人李庆,云南法阳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委托代理人李金灿,大理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局长,一般授权代理。
2014年7月8日大理市人民政府作出《关于下关洱河南路林业局车队片区国有土地上房屋进行征收决定的公告》,原告任兆磊、孙燕、刘安、张锡禄、杨中全、覃光荣、李朝真、杨惠乾不服,于同年9月1日向大理州人民政府提起行政复议,大理州人民政府经过复议后,于同年10月25日作出大政行复字(2014)第11号行政复议决定,维持了大理市人民政府作出《关于下关洱河南路林业局车队片区国有土地上房屋进行征收决定的公告》。原告任兆磊、孙燕、刘安、张锡禄、杨中全、覃光荣、李朝真、杨惠乾不服,于同年11月5日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于2015年1月23日依法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经合议庭评议并经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任兆磊、孙燕、刘安、张锡禄、杨中全、覃光荣、李朝真、杨惠乾诉请:对大理市人民政府2014年7月8日作出的《关于下关洱河南路林业局车队片区国有土地上房屋进行征收决定的公告》不服。事实和理由:下关洱河南路林业车队片区(以下简称“本片区”),是位于西洱河与洱海交汇处以南的一块三角形的地块。大理州博物馆生活区离洱海水域仅25米,属于洱海重要生态功能区和生态环境敏感区。属于《大理州洱海保护管理条例(修定)》第三十四条“湖泊周围50米内,禁止新建公共设施以外的建筑物、构建物”的保护范围。在《大理市城市总体规划(2010-2025)》第八十九条中,本片区被规划为“公共设施用地”,具体为“文化娱乐用地”。本片区现在90%的房龄不超过30年(使用年限规定为70年),本片区房屋结构安全,基础设施完善,不属于旧城改造范围。本片区处在西洱河断裂带和洱海深(大)断裂带的交汇点。历史上,大理市建设局一直将本片区规划为限建区,本片区所有房屋最高仅为六层。被告对本片区的征收依据和理由,一是根据《大理市城市总体规划(2010-2025)》中第四章中心城市规划中第八十条提出的“在下关西洱河南岸通过旧城改造,功能置换建设城市中心”,二是《大理市南北市区控制性详细规划》;征收的理由是,要求公众“支持建设滨海城市”,征收的用途是提供昆润房地产开发公司开发“君临天下”项目。其项目是一个商业体项目,内容是一栋203米高的地标建筑和3栋商住高楼、一座巨型商场,总投资15亿元。我们认为征收依据、理由、用途与《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八条规定征收法定依据无关,不具有合法性,同时违反了以下法律法规:
(一)征收决定违反了《城乡规划法》和云南省政府批准的《大理市城市总体规划(2010-2025)》要求
《大理市城市总体规划(2010-2025)》(以下简称《总规)》是严格依据《城乡规划法》编制的,在编制过程中依法进行了批前公示和批后公告,广泛征求过公众意见,最终由云南省人民政府批准。在2014年7月8日大理市人民政府关于本片区房屋进行征收的《公告》中,也明确了大理市城市总体规划是其征收的依据。但在具体的实施过程中,将《总规》抛在一边,以《大理市南北市区控制性详细规划》(以下简称《控规)》作为征收依据,这显然是错误的。《城乡规划法》第十九条明确规定“城市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根据城市总体规划的要求,组织编制城市的控制性详细规划,经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报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上一级人民政府备案。”
《总规》中将本片区规定为“公共设施用地”,具体为“文化娱乐设施用地”,但被告利用编制《控规》的机会,擅自修改了《总规》对本片区的用地性质,将“公共设施用地”改变为“商业用地”和“商住用地”,又将本片区涉及地震断裂带的“限建区”改变为“不限区”。这是对《总规》的重大修改。如确需修改,应当依据《城乡规划法》第四十六条、第四十七条的规定进行。但被告未依照法定程序进行,所以被告的《控规》不具有合法性。另,《总规》第三十条将地震断裂带规定为限建区,是《总规》的强制性内容,必须执行。如确需修改,应该先向云南省政府提出专题报告,经省政府同意后,方可编制修改方案。故,《控规》编制过程违反了《云南省城乡规划与建设项目公示办法(试行)》相关规定。从法律地位上《控规》是非法的,不能作为本片区的征收依据。
(二)被告“建设滨海城市”的政策违反了《环境保护法》和国家相关法规。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九条第二款规定:“制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和专项规划,应当广泛征求社会公众意见,经过科学论证。”
《环境保护法》第十九条明确规定:编制有关开发利用规划,建设对环境有影响的项目,应该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未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的开发利用规划,不得组织实施。但被告在临海地段推行“建设滨海城市”的政策,在没有进行相应的科学论证,没有政策和规划的环境影响评价报告,却一直在非法组织实施。被告在洱海“临海地段”建设“海滨城市”,显然违法、违规。
(三)征收决定违反《文物保护法》及相关规定
《总规》第三十六条提到“中心城市规划建设文化馆、博物馆”,大理州博物馆就坐落在《总规》规划的文化用地上,不属于旧城改建范围。《大理市规划管理技术规范(试行)》第十条规定“在文物保护单位和建筑保护单位的保护范围内,原则上不得新建建筑物,确需新建建筑物的,应当符合相关保护法规、规范、标准和规划的要求;在其周围建设控制带内新建、改建、扩建建筑物,应当与文物单位保护建筑相协调,满足相关保护规划的要求。”
但是,为了让昆润房地产开发商有足够的土地,被告将作为博物馆控制带的博物馆生活区从博物馆上割裂下来提供给昆润房地产开发商。在不与博物馆协商的情况下,强行征收并拆散了土地归宿属于博物馆的文物商店、宿舍区,破坏了博物馆管控带,破坏了文物管理秩序,近几个月时间内造成博物馆三次被盗,严重威胁到了文物安全。
(四)本片区“城市提升改建项目”在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方面违反《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的规定》
2013年4月28日,本片区项目指挥部批准成立。同年6月1日,昆润房地产开发商在本片区还没有进行征收,本片区土地还没有依法进行挂牌出让的情况下,便毫无顾忌地强势介入本片区,并迫不及待地在项目指挥部公路对面古玩城建立了售房部,制作好了“君临天下”豪楼地标楼盘模型、户型模型等,还在售房部的后墙墙面上,制作了一块区域地图。2013年8月20日,大理市规划委员会审查决议,通过了名为“人大片区旧改项目—君临天下”,将本片区的人大地块与“君临天下”融为一体。2013年12月昆润房地产开发商已经宣布具有了本片区的土地使用权,被告才来征求公众意见,还有何意义
2014年1月8日,被告公布了对本片区征收范围公告,这份公告还不是正式的征收公告。昆润房地产开发商尚未取得本片区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合同》,尚未建房,尚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的情况下,昆润房地产开发商的售房部开始向社会散发售房广告,大张旗鼓进行宣传,以6800元/平方米的优惠价向社会提供团购,并向公安系统等单位发放团购指标,进行非法集资,公然违反《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很多人质疑政府说“我们的房产证和土地使用证都还在我们手中,怎么就把我们的利益和权利给出卖了”但昆润房地产开发公司的这种违法行为却得到被告认可。
2014年3月5日,大理市发展改革委员会下达通知,仅仅根据昆润公司与被告签订的《大理市下关洱河南路林业局车队片区投资协议》内容,同意了本片区项目指挥部提出的开展本片区改建提升项目开展前期工作的申请,其中包括征收工作。
2014年4月21日,依据这份《投资协议》,大理市城区改建项目工作领导组,却代替昆润公司向大理市规划局提出了“君临天下”项目建设用地规划许可申请。
2014年6月11日,大理市规划局在昆润公司尚未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也未向大理市及州发改委项目审批部门备案情况下,非法批准了以“君临天下”为名称的土地规划使用许可证,使昆润公司正式获得了在本片区用地的法定凭证。
2014年7月8日,大理市政府才正式宣布对本片区的征收决定,并在《大理日报》上进行了公告。
2014年9月30日对本片区部分土地挂牌出让,在规划指标要求中的“建筑层数”一栏,在没有向云南省政府报批,以及没有地震安全评价报告及审批文件的情况下将本片区从《总规》中“限建”的强制性规定擅自改为“不限”,使“君临天下”的203米高的地标建筑能够符合规划条件。
2014年10月30日,本片区项目指挥部宣称“昆润公司‘拿’到了土地,已经和政府签订了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此时,昆润公司的“君临天下”项目的土地规划使用许可证,已经批准三个多月,这种“挂牌出让”的形式还有意义吗
以上事实,足以证明本片区所谓的“城市改建提升”就是以被告和昆润公司的《大理市下关洱河南路林业局车队片区投资协议》量身定做的,虽然被告在出让土地使用权上走了一下挂牌出让的过场,但掩盖不了本案是属于以协议方式向昆润房地产开发公司出让国有土地的事实,并且是一种“明招暗定”的违法行为,严重违反了《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的规定》。
被告大理市人民政府答辩称,(一)大理市下关洱河南路林业局车队片区城区改建提升项目征收决定作出的依据和程序合法,征收内容恰当。《大理市城市总体规划(2010-2025)》于2009年4月经过了环境评价影响验收,2010年11月经过大理市人大常委会批准,2012年6月经过云南省人民政府批准同意实施。
《大理市城市总体规划(2010-2025)》第八十一条规定:“在下关西洱河南岸通过旧城改造、功能置换建设城市主中心”,以及《大理市南北市区控制性详细规划》中2009-2015年的旧城改建规划(博物馆片区)之规定,经2013年9月30日大理州城乡规划委员会的项目审查会议决议,原则同意实施人大片区(即大理市下关洱海南路林业局车队片区)旧改“君临天下”项目。大理市人民政府通过对大理市下关洱河南路林业局车队片区进行土地房屋基本情况调查,2013年12月19日,经大理市人民政府八届第八次常务会议研究,同意将大理市下关洱河南路林业局车队片区纳入城区改建提升范围,征收部门为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项目列入大理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该项目土地征收面积约40亩,规划用地面积约29亩。2013年12月,征收实施单位向被征收范围内的全部180户产权人发出大理市下关洱河南路林业局车队片区城区改建提升项目征求意见表和调查问卷,共发出181份收回145份,其中支持旧城改建的有132户,明确同意征收的产权户占全部被征收对象的73%,以上调查结果由大理州三塔公证处分别进行了五次证据保全公证。2013年12月20日,征收部门组织对该项房屋征收的社会稳定风险进行了评估,评估结论等级为三级,建议依法稳步慎重实施。2014年1月9日,大理市人民政府发布了项目征收范围的公告,项目范围为:东起大理州博物馆办公区西围墙及南延伸段经营设施宗地界限,西至中民城市广场,南至双鸳路,北至洱河南路(具体见征收范围图)。2014年3月27日,大理市城乡规划委员会批准了对该项目的规划优化方案。2014年1月,征收实施单位草拟了征收补偿方案(征求意见稿),书面征求了被征收对象和发改、国土、规划、建设、财政、法制、审计、纪检监察等部门的意见。2014年2月27日,大理市人民政府将《大理市下关洱河南路林业局车队片区城区改建提升项目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方案(征求意见稿)》在《大理时讯》、大理市电视台上公布,并在该片区内的原市人大、市洱管局、阿达音饭店、滨河公园、市园林局宿舍区、州博物馆宿舍区、吉昌社区居委会等公众易见的位置张贴,面向全体房屋被征收人和社会公众广泛征求意见,征求意见时间为2014年2月27日至3月28日,在征求意见期间,征收实施单位还向该片区全体房屋产权人发放了征求意见表。通过公开征求意见,收到书面和口头的反馈意见156份,经过整理汇总和修改,大理市人民政府于2014年5月16日在征收片区公布了征求意见及修改情况的公告并再次进行张贴公示。2014年6月13日,大理市人民政府八届十二次常务会议审议并通过了《大理市下关洱河南路林业局车队片区城区改建提升项目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方案》,2014年7月8日,大理市人民政府发布了《关于对下关洱河南路林业局车队片区国有土地上房屋进行征收决定的公告》,将项目征收补偿银行专户设立于中国工商银行大理新桥支行,征收补偿资金已到位。
(二)大理市下关洱河南路林业局车队片区旧城改建项目属于因公共利益实施的征收补偿行为。大理市下关洱河南路林业局车队片区处于临海地段,由九十年代初期的城乡结合部发展为目前的城市核心地带,但该片区总体缺乏科学、合理、规划布局,土地合理利用效率极低,电力、电信等各种线路和供排水管网杂乱无章,一些地方脏乱差现象比较突出,道路狭窄、基础设施不配套,既影响片区居民居住,又影响城市整体形象,对该片区实施改建后,各种配套设施、管理服务体系和城市整体功能将会有较大提升,新区将成为大理市西洱河旅游景观文化长廊和地标的重要组成部分。答辩人对大理市下关洱河南路林业局车队片区实施旧城改建并予以征收,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和规划控制要求,不仅不会对生态环境造成破坏,相反将更有利于生态环境的保护和可持续性发展,原告认为该项目不属于公共利益的理由不能成立。原告居住的房屋仅仅是大理市下关洱河南路林业局车队片区改建范围中的一部分,并不能代表整个片区征收前的大环境和整体形象。
(三)大理市下关洱河南路林业局车队片区城区改建提升项目征收补偿安置方案依法合理,应得到执行。答辩人在拟定征收补偿方案过程中,已充分征求了有关部门和被征收对象的意见,方案经过了公告和修改,是符合绝大部分被征收对象的要求的。在公开征求意见期间,虽然部分被征收户提出了一些具体修改意见和要求,但对总体方案是基本同意的,至今为止已有113户被征收户与征收部门签订了房屋征收补偿协议书并开始逐步移交被征收的房屋,签协议率已达到62.78%,由此可以看出该旧改片区大多数房屋被征收户是支持该补偿安置方案的。
(四)关于原告起诉理由的几点答辩说明。原告认为《大理市城市总体规划(2010-2025)》和《大理市南北市区控制性详细规划》对该片区的用途规划有矛盾的问题,答辩人认为,总体规划起到的是整个城市规划的宏观指导作用,控制性详细规划是具体建设项目的规划依据和标准,本项目片区在总体规划和控制性规划中均已列明为旧城改建范围,在控制性规划中土地用途为商业,而商业用地是指用于开展商业、旅游、娱乐活动所占用的场所,与拟进行的项目是相吻合的,为此两个规划并不冲突和矛盾,相反是严格遵守了城市规划的相关规定。原告认为该项目可能会对当地环境造成破坏的问题,答辩人认为,该项目的建设规划已充分考虑了环境改善的功能,该项目的建设通过排污管网改造及公共设施的建设,将对环境保护起到积极的促进作用。至于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要待房屋征收完毕,在建设项目启动之前方可进行。
原告担心的建筑安全问题,答辩人认为与本案征收决定的作出无法律上的关联性,且房屋建设安全属于建设项目实施过程中考虑的问题,与本案无关。
2015年1月13日本院组织双方当事人进行证据交换,并对证据进行质证。
原告任兆磊、孙燕等八户为证明其起诉主张,向本院提交以下证据:
第一组1—7号证据,本片区临湖全景照片一张;环保部、国家发改委、财政部通关于印发《水质较好湖泊生态环境保护总体规划(2013)—2020年》的通知6张;《滇池、洱海、泸沽湖浮游植物研究综述5页;洱海及主要入湖河流水质情况报告;《中国地理》昆明长大了,滇池凋零了12张;本片区公众对“君临天下”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8张;《洱海保护条例(修订)》2页;证明本片区为洱海生态环境敏感区,在本片区“建设滨海城市”将对洱海生态环境造成长远负面影响。
第二组8—16号证据,《大理市城市总体规划(2010-2025)》摘录复印件3页;下关组团用地规划图复印件1张;《大理市城市总体规划(2010-2025)》摘录复印件2页;云南省政府关于同意大理市城市总体规划(2110—2025)的批复;云南省城乡规划与建设项目公示办法(试行)4张;云南省建筑抗震设防管理条例;下关洱河南路道路拥堵情况照片1张;大理市规划局“情况反映”;国家标准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地标3张;证明本片区属于“公共设施用地”,具体为“文化娱乐用地”,与商业用地不能混淆,且属西洱河地震断裂带,属于限建区,同时也证明《大理市南北市区控制性详细规划》未进行批前公示及批后公告,违规。
第三组17—19号证据,本片区实况照片9张;征收范围图1张;项目部指挥部招牌照片3张;证明本片区不属于“旧城改造项目”。
第四组20—21号证据,大理州博物馆关于拆除文物商店宿舍区设施造成安全问题的函复印件;大理市规划管理技术规范摘录复印件;证明博物馆生活区是博物馆安全控制带之一,关系文物保护安全,受法律保护。
第五组22—25号证据,昆润房地产开发公司售楼部位置和陈列模型照片7张;大理市规划委文件摘录复印件5张;本片区项目宣传守则摘录复印件4张;昆润公司“君临天下”楼盘售房广告复印件2张;证明人大片区的土地一开始就和昆润房地产商的“君临天下”项目捆绑在一起,属于“明招暗定”项目。
第六组26—28号证据,大理市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挂牌公告;大理市政府关于对下关西洱河片区国有土地上房屋进行征收的决定公告;大理州人民政府(2014)11号行政复议决定书;证明土地使用从始至终都属于昆润公司,规划指标从“限建”改变为挂牌公告中的“不限”以及提起行政诉讼的依据。
被告大理市人民政府为证明其答辩主张,向本院提交以下证据:
第一组1—8号证据,环评验收意见;市人大常委会决定;云南省人民政府批复;大理市城市总体规划(节录);大理市政府批复;大理市下关南北市区详细性规划(节录);大理市规划情况说明;土地房屋情况汇总表;证明本项目实施旧城改建的规划依据,及征收片区土地房屋的基本情况。
第二组1—5号证据,大理市三塔公证处公证书(五份);证明向被征收对象征求意见的情况,同意征收的比例为73%。
第三组1—9号证据,大理州规划委员会文件;大理市规划委文件;大理市市委、大理市人民政府文件;政府工作报告(节录);情况说明;证明本项目征收经过规划及政府的行政审批。
第四组1—5号证据,风险评估报告及附件四份;证明本项目征收经过社会风险评估。
第五组1—2号证据,征收范围公告、刊登报纸;证明征收范围的界限。
第六组1—19号证据,有关部门对征收方案的反馈意见;证明补偿方案拟定初期向有关部门征求意见。
第七组1—5号证据,补偿方案征求意见公告;有关部门论证意见;修改后公告、照片、情况说明;证明已经依法公开征求对补偿方案意见,并进行了修改和公告,大多数人已经签订补偿协议书。
第八组1—3号证据,开户许可证、银行证明;证明征收专户意见设立,补偿资金已经到位。
第九组1—2号证据,征收公告决定;证明已经依法发布了征收公告。
原告任兆磊、孙燕等八户对被告大理市人民政府提交的证据质证认为,被告提交的第一组证据虽然客观真实,但不能作为证明被告实施旧城改造的规划依据,不认可被告拟证明方向;第二组证据虽然客观真实,但与本案无关,不能作为证据使用;第三组证据虽然客观真实,但1、2号证据属非法证据,不能作为证据使用;第四组证据不具有真实性,不能作为证据使用;第五组至第九组证据虽然客观真实,但不认可被告拟证明方向。
被告大理市人民政府对原告任兆磊、孙燕等八户提交的证据质证认为,第一组7份证据真实性无异议,但与本案无关联,不能证明原告主张;第二组9份证据中8—15号证据的“三性”无异议,但不能证明原告主张,其余证据与本案无关联性;第三组3份证据、第四组2份、第五组5份证据真实性无异议,但与本案无关联。不能证明原告主张;第六组3份证据“三性”无异议,但不能证明原告主张。
本院对双方当事人提交的证据作如下认证:
原告任兆磊、孙燕等八户提交的第一组证据与本案无关联性,不能作为证据使用,其余证据符合证据“三性”要求,应当作为证据使用。
被告大理市人民政府提交的证据符合证据“三性”要求,应当作为证据使用。
对于双方当事人证据拟证明方向,本院将结合案件事实作综合判定。
经举证、质证、认证,本院确认以下证据证明的法律事实:
大理市人民政府根据《大理市城市总体规划(2010-2025)》第八十一条规定:“在下关西洱河南岸通过旧城改造、功能置换建设城市主中心”,以及《大理市南北市区控制性详细规划》中2009-2015年的旧城改建规划(博物馆片区)之规定,经2013年9月30日大理州城乡规划委员会的项目审查会议决议,同意大理市人民政府实施人大片区(即大理市下关洱河南路林业局车队片区)旧改“君临天下”项目。2013年12月19日,经大理市人民政府八届第八次常务会议研究,同意将大理市下关洱河南路林业局车队片区纳入城区改建提升范围,征收部门为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项目列入大理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大理市下关洱河南路林业局车队片区城区改建提升项目》,明确土地征收面积约40亩,规划用地面积约29亩。同年12月,征收实施单位向被征收范围内的全部180户产权人发出大理市下关洱河南路林业局车队片区城区改建提升项目征求意见表和调查问卷,共发出181份收回145份,其中支持旧城改建的有132户,明确同意征收的产权户占全部被征收对象的73%,该调查结果由大理州三塔公证处分别进行了五次证据保全公证。2013年12月20日,征收部门组织对该项房屋征收的社会稳定风险进行了评估。2014年1月9日,大理市人民政府发布了项目征收范围的公告,项目范围为:东起大理州博物馆办公区西围墙及南延伸段经营设施宗地界限,西至中民城市广场,南至双鸳路,北至洱河南路(具体见征收范围图)。2014年3月27日,大理市城乡规划委员会批准了对该项目的规划优化方案。2014年1月,征收实施单位草拟了征收补偿方案(征求意见稿),书面征求了被征收对象和发改、国土、规划、建设、财政、法制、审计、纪检监察等部门的意见。2014年2月27日,大理市人民政府将《大理市下关洱河南路林业局车队片区城区改建提升项目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方案(征求意见稿)》,在大理市电视台、大理时讯等节目上进行了公布,并在该片区内公众易见的位置张贴,征求意见时间为2014年2月27日至3月28日;同时向所有被征收人发放了征求意见表。通过公开征求意见,共收到书面或口头反馈意见156份,经整理汇总和修改,大理市人民政府于2014年5月16日在征收片区公布了征求意见及修改情况的公告并再次进行张贴公示。2014年6月13日,大理市人民政府八届十二次常务会议审议并通过了《大理市下关洱河南路林业局车队片区城区改建提升项目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方案》。同年7月8日,大理市人民政府发布了《关于对下关洱河南路林业局车队片区国有土地上房屋进行征收决定的公告》。另,该项目征收补偿银行专户设立于中国工商银行大理新桥支行,征收补偿资金已到位。
根据查明的案件事实及双方当事人庭审诉讼中的诉辩主张,在征询各方当事人无异议后,本院将本案的争议焦点归纳为:大理市人民政府所作《大理市下关洱河南路林业局车队片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决定的公告》是否具有合法性?
根据原告所诉,被告大理市人民政府所作《大理市下关洱河南路林业局车队片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决定的公告》是否具有合法性,应当从以下几方面予以审查评判:
(一)关于被告大理市人民政府所作《大理市下关洱河南路林业局车队片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决定的公告》是否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及《大理市城市总体规划(2010-2025)》等问题
本院认为,根据《城市、镇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审批办法》相关规定,我国城乡规划体系主要由城市总体规划和详细规划两个阶段的规划组成,其中城市总体规划的主要任务是从宏观层面对城市发展战略性进行研究布局。在总体规划的指导下,城市详细规划(《控制性规划》)主要用来确定地块性质、用途及开发建设强度等具体的规划控制指标,并作为土地挂牌、建设项目审查审批依据。总体规划起到的是整个城市规划的宏观指导作用,控制性详细规划是具体建设项目的规划依据和标准。《大理市城市总体规划(2010-2025)》于2009年4月经过了环境评价影响验收,2010年11月经大理市人大常委会批准,2012年6月经过云南省人民政府批准同意实施。《大理市南北市区控制性详细规划》于2011年4月经大理市人民政府依法批准后,依照法定程序已报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上一级人民政府备案,履行了相关法定手续。两个规划的制定和实施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十四条、第十九条的规定。同时,该项目片区在《大理市城市总体规划(2010-2025)》及《大理市南北市区控制性详细规划》均已列明为旧城改建范围。
被告大理市人民政府所作《大理市下关洱河南路林业局车队片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决定的公告》,也是依据《大理市城市总体规划(2010-2025)》第八十一条规定:中心城区用地布局空间结构;大理市中心城区用地布局空间结构为“一主、一次、两轴、四组团”式布局。“一主”:在下关西洱河南岸通过旧城改造、功能置换建设城市主中心……”以及《大理市南北市区控制性详细规划》中2009-2015年的旧城改建规划(博物馆片区)之规定进行征收。其征收决定并未改变《大理市城市总体规划(2010-2025)》第八十九条规定:“该片区规划为‘文化娱乐用地’性质。”【根据《城市建设用地分类标准》规定“文化娱乐用地”是指规划部门根据规划规定该宗地块的用地性质是用于文化娱乐活动用地,出让后用地的使用年限为40年,是商业用地的其中一种;商业用地是指用于开发商业、旅游、娱乐活动所占用的场所,如建造商店、粮店、公园、游乐场、影剧院和俱乐部等用地。】被告大理市人民政府在作出《大理市下关洱河南路林业局车队片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决定的公告》公告前,经过常务会议研究同意,进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将该片区征收纳入大理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年度计划,对征收补偿方案进行论证、公布,书面征求了被征收对象、公众和发改、国土、规划、建设、财政、法制、审计、纪检监察等部门的意见,将征求意见情况和根据公众意见修改的情况及时公布、征收补偿费用足额到位、专户存储、专款专用等程序。故,被告大理市人民政府作出《大理市下关洱河南路林业局车队片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决定的公告》,并未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及《大理市城市总体规划(2010-2025)》,并未改变该片区“文化娱乐用地”的性质,也符合《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八条的规定。
对于原告起诉“本片区处于地震断裂带上,属限建高层建筑物范围的问题”,因其属于建筑许可的范畴,属于另一法律关系,与被告大理市人民政府作出《大理市下关洱河南路林业局车队片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决定的公告》是否合法,无法律上的因果关系,不属于本案审理范畴,本院不予评判。
(二)关于被告大理市人民政府所作《大理市下关洱河南路林业局车队片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决定的公告》是否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大理州洱海保护管理条例(修订)》等相关法律、法规的问题。
本院认为,被告大理市人民政府所作《大理市下关洱河南路林业局车队片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决定的公告》是依据《大理市城市总体规划(2010-2025)》进行,而该《总规》于2009年4月经过了环境评价影响验收,被告所作《大理市下关洱河南路林业局车队片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决定的公告》并未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十九条“编制有关开发利用规划,建设对环境有影响的项目,应当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未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的开发利用规划,不得组织实施;未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的建设项目,不得开工建设”的规定。
对于原告所诉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则需房屋征收完毕,在建设项目启动实施前由建设单位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的规定报经法定审批部门审查批准。故,被告所作的《大理市下关洱河南路林业局车队片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决定的公告》未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的相关规定。
被告大理市人民政府所作《大理市下关洱河南路林业局车队片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决定的公告》并未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禁止性、强制性规定。其征收范围也不在《云南省大理白族自治州洱海保护管理条例(修订)》第三十四条规定的禁建区。
对于原告所诉本片区“城市提升改建项目”在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方面,违反《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的规定》的问题,属于另一法律关系,与被告大理市人民政府作出《大理市下关洱河南路林业局车队片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决定的公告》是否合法,无法律上的因果关系,不属于本案审理范畴,本院不予评判。
综上,被告大理市人民政府所作《大理市下关洱河南路林业局车队片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决定的公告》,在公告前,经过了被告大理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研究同意,征收补偿费用足额到位、专户存储、专款专用,进行了社会稳定风险评估,纳入大理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年度计划,对征收补偿方案进行论证、公布及征求公众意见,将征求意见情况和根据公众意见修改的情况及时公布等程序,也未违反法律、法规的禁止性、强制性规定。原告任兆磊、孙燕等八户“被告大理市人民政府所作《大理市下关洱河南路林业局车队片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决定的公告》,不具有合法性”等起诉主张无事实及法律依据,不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四条第(一)项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任兆磊、孙燕、刘安、张锡禄、杨中全、覃光荣、李朝真、杨惠乾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五十元,由原任兆磊、孙燕、刘安、张锡禄、杨中全、覃光荣、李朝真、杨惠乾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 鲍 强
审判员 王梓静
审判员 段阿云
二〇一五年二月五日
书记员 左 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