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平市鸿杰五金电镀有限公司与开平市环境保护局不履行行政许可法定职责纠纷二审行政判决书 广东省江门市中级人民法院 行 政 判 决 书 (2014)江中法行终字第50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开平市鸿杰五金电镀有限公司。住所地:开平市月山镇。 法定代表人:邝添怀,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朱甲斌、王瑞瑞,均系广东风采新纪元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开平市环境保护局。住所地:开平市长沙。 法定代表人:梁洪乐,局长。 委托代理人:张巨欢、邝兆钦,分别系广东知成律师事务所律师、律师助理。 上诉人开平市鸿杰五金电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鸿杰电镀公司”)诉被上诉人开平市环境保护局(以下简称“开平市环保局”)不履行行政许可法定职责纠纷一案,不服开平市人民法院(2014)江开法行初字第7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当事人原审的意见 2014年1月15日,鸿杰电镀公司向原审法院提起诉讼,请求依法判决开平市环保局核发排放污染物许可证给鸿杰电镀公司,并承担相关诉讼费用。主要事实和理由:(一)鸿杰电镀公司于1993年10月15日依法登记成立,名称为开平市水口镇鸿杰五金电镀厂,地址在水口镇东郊,并取得《广东省排放污染物许可证》。2006年5月25日,鸿杰电镀公司应开平市政府关于月山镇电镀工业集中区的要求,将经营地址搬迁至开平市月山镇白石头工业区白石路3号,并于2007年4月12日升级变更名称为“开平市鸿杰五金电镀有限公司”。因鸿杰电镀公司的排污证2006年6月30日到期,鸿杰电镀公司早在2006年1月着手办理排污证换证事宜,并于2006年1月19日向开平市环保局下属开平市环境监测站支付了环评费人民币4万元,向开平市环保局下属开平市环境科学研究所支付了污水处理工程款13.5万元,应开平市环保局要求向广州霞光技研有限公司支付污染源在线监控费用30500元,向开平市伟创环保技术服务有限公司支付技术咨询费6万元。开平市环保局受理了鸿杰电镀公司的办证申请,事实上许可了鸿杰电镀公司的排污行为。2006年至2013年期间,开平市环保局按月对鸿杰电镀公司的排污进行监测并出具《监测报告》,收取鸿杰电镀公司的排污费及环境监测费。开平市环保局合计向鸿杰电镀公司收取排污费及环境监测费148976元。在鸿杰电镀公司办理工商年检过程中,开平市环保局也多次出具函件,确认受理了并继续进行包括鸿杰电镀公司在内的环境影响评价审批工作。在经营过程中,鸿杰电镀公司每年均按政府部门要求提交《排放污染物申报登记表》、《入河排污口登记表》等,鸿杰电镀公司事实上取得了包含开平市环保局在内的政府部门的排污许可。(二)2011年10月,开平市环保局以鸿杰电镀公司在月山镇白石头工业区白石路3号的电镀生产建设项目的水污染防治设施未经环保部门验收已投入生产为由,对鸿杰电镀公司进行行政处罚,责令鸿杰电镀公司停产并处罚款10万元。同时告知鸿杰电镀公司处罚只是应对上级检查,所以鸿杰电镀公司没有提起诉讼。2013年11月,开平市环保局再次以该理由进行行政处罚。开平市环保局受理了鸿杰电镀公司的排污及环境影响评价申请,承诺推进审批,却一直未核发许可证给鸿杰电镀公司。开平市环保局及下属机构长期收取鸿杰电镀公司的排污费及污水处理费等各项费用,却以没有向环保部门报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水污染防治设施未经环保部门验收已投入生产为由处罚鸿杰电镀公司,严重违反了行政许可法等有关规定,侵犯了鸿杰电镀公司的合法权益。 开平市环保局答辩称:(一)鸿杰电镀公司未向开平市环保局提交申请排污许可证所需要的申请材料。自2001年7月25日起施行的《广东省排放污染物许可证管理办法》第四条规定:“排污单位必须按规定进行排放污染物申报登记,填报《广东省排放污染物许可证申请审批表》,报当地环保部门审核。”自2009年12月1日起施行的《广东省排污许可证实施细则》第十三条规定:“新建项目单位申请排污许可证,应当依照本实施细则第五条、第六条的规定,向其所在地市级或县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提交以下申请材料:(一)《广东省排污许可证申请表》;(二)《全国排放污染物申报登记与变更申报表》;(三)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批复文件;(四)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批复文件;(五)组织机构代码证书和工商营业执照或企业名称预先核准登记通知书复印件。……”因鸿杰电镀公司未向开平市环保局提交申请排污许可证所需要的申请材料,所以,从行政许可程序上讲,开平市环保局无法律依据向鸿杰电镀公司核发排污许可证。 (二)鸿杰电镀公司在开平市月山镇白石头工业区白石路3号开设电镀生产项目不符合排污许可证的发放条件。《广东省排污许可证实施细则》第八条规定:“新建项目单位取得排污许可证,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具备生产经营的合法资质;(二)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经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或者重新审核同意;……(九)按规定应安装自动监测设备的,已完成污染设施在线监控建设,并与当地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监控设备联网。”。江门市环境保护局与开平市环保局的执法人员对鸿杰电镀公司进行日常执法检查时,发现鸿杰电镀公司在开平市月山镇白石头工业区白石路3号开设电镀生产建设项目,没有向环保部门报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项目需配套的水污染防治设施未经环保部门验收合格,主体工程已投入生产。综上,鸿杰电镀公司在开平市月山镇白石头工业区白石路3号开设的电镀生产建设项目,其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经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批准,不符合排污许可证的发放条件,而且还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三)鸿杰电镀公司此前在水口镇登记成立的“开平市水口镇鸿杰五金电镀厂”所取得的《广东省排放污染物许可证》无法证明鸿杰电镀公司后来在月山镇新登记成立的公司符合排污许可证发放条件。据开平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以下简称“开平市工商局”)的有关证明资料显示,1993年10月15日经开平市工商局登记成立、原址为“开平市水口镇东郊水暖市场开发区”的“开平市水口镇鸿杰五金电镀厂”于2006年5月25日迁至开平市月山镇白石头工业区白石路3号,并于2007年4月12日更名为“开平市月山镇鸿杰五金电镀厂”,后于2007年9月15日在开平市工商局升级登记为“开平市鸿杰五金电镀有限公司”(即鸿杰电镀公司现名),原个体户“开平市月山镇鸿杰五金电镀厂”于2008年1月2日在开平市工商局办理注销登记手续。鸿杰电镀公司原以“开平市水口镇鸿杰五金电镀厂”名义申请领取的《广东省排放污染物许可证》(临时证)发证日期为2006年3月20日,有效日期至2006年6月30日止,单位地址为开平市水口镇东郊水暖市场开发区。因此,无论是从证件有效期限还是从厂区地理位置来说,该许可证早已失效多年。而且,根据《》的规定,鸿杰电镀公司于2006年迁址到开平市月山镇后,其开设的电镀生产项目在法律上属于新建项目,需要符合相关条件方可领取排污许可证。换言之,鸿杰电镀公司不符合相关条件,开平市环保局无法律依据向鸿杰电镀公司核发排污许可证。 (四)鸿杰电镀公司按要求缴纳排污费等费用并不等于环保部门承认其合法存在,更不能证明其因此而取得了环保部门的排污许可。国务院《排污费征收使用管理条例》明确规定,直接向环境排放污染物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简称排污者),都应当按照规定缴纳排污费,排污者缴纳排污费,不免除其防治污染、赔偿污染损害的责任和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责任。换言之,鸿杰电镀公司定期按要求缴纳排污费,并不等于环保部门承认其合法存在。鸿杰电镀公司向开平市环境监测站缴交了环评费用,并向有关单位支付了污水处理工程款、污染源在线监控费用和有关技术咨询费,这些都是其接受各项相关的有偿服务应尽的义务,而并不能免除其环境保护法律、法规规定的相关责任,更不能证明其取得了开平市环保局在内的政府部门的排污许可。综上所述,鸿杰电镀公司不但未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向开平市环保局提交申请排污许可证所需要的申请材料,而且其在开平市月山镇白石头工业区白石路3号开设电镀生产项目不符合排污许可证的发放条件,即鸿杰电镀公司要求判决开平市环保局核发排污许可证给鸿杰电镀公司的诉讼请求于法无据,因此,请求法院查清事实,并依法驳回鸿杰电镀公司的诉讼请求。 原审法院查明的事实 原审法院经审理查明:鸿杰电镀公司于2007年9月15日登记成立,公司类型为有限责任公司;经营范围包括“五金产品电镀;……”。鸿杰电镀公司登记成立前原字号名称开平市水口镇鸿杰五金电镀厂(个体工商户),原经营场所位于:开平市水口镇东郊。该厂于2006年5月25日迁移经营场所至“开平市月山镇白石头工业区白石路3号(开平市月山电镀工业园内)”,并经工商登记备案。2006年3月6日,鸿杰电镀公司向开平市环保局下属开平市环境监测站支付了环评费人民币40000元。鸿杰电镀公司于2007年正式开始在新的经营场所开平市月山镇白石头工业区白石路3号开设电镀生产建设项目正式投产,但没有向环保部门报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项目需配套的水污染防治设施未经环保部门验收合格,未取得开平市环保局核发该项目的排污许可证。2007年至2013年期间,开平市环保局的开平市环境监测站定期对鸿杰电镀公司的排污进行监测并出具《监测报告》。开平市环保局认可鸿杰电镀公司定期按要求向开平市环保局指定的单位缴纳有关排污费用,“开平市环境科学研究所(盖财务专用章)”开具污水处理工程款收据,污染源在线监控费由“广州霞光技研有限公司”开具广东省广州市服务业发票给鸿杰电镀公司。2011年11月,开平市环保局以鸿杰电镀公司在月山镇白石头工业区白石路3号的电镀生产建设项目的水污染防治设施未经环保部门验收已投入生产为由,对鸿杰电镀公司进行行政处罚。鸿杰电镀公司已支付罚款。2013年4至11月,江门市环境保护局及开平市环保局多次到鸿杰电镀公司对排污许可情况进行执法检查。鸿杰电镀公司认为开平市环保局受理了鸿杰电镀公司的排污及环境影响评价申请,承诺推进审批,却一直未核发许可证给鸿杰电镀公司的行为严重违反了行政许可法等有关规定,于2014年1月15日向原审法院提起本案行政诉讼。 另查明,至提起本案诉讼前,鸿杰电镀公司仍然未取得环保部门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开平市环保局认可开平市集中推进开平市月山电镀工业园环境影响评价的审批工作。 原审法院判决理由和结果 原审法院认为,本案是一起申请颁发排污物许可证不予答复纠纷案件。根据《广东省排放污染物许可证管理办法》第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排放污染物许可证实施监督管理。《许可证》、《临时许可证》由省环保部门统一制作”、第四条“排污单位必须按规定进行排放污染物申报登记,填报《广东省排放污染物许可证申请审批表》,报当地环保部门审核”及第五条“环保部门在接到排污单位的申请审批表45日内进行审核,并根据不同情况颁发《许可证》或《临时许可证》”的规定,开平市环保局依法享有对辖区内的排放污染物申报登记进行审核的法定职能。本案争议的主要焦点是:1、开平市环保局是否已受理(或事实受理)鸿杰电镀公司的排污许可申请;2、鸿杰电镀公司的生产项目是否符合取得排污许可证的条件。 首先,根据《广东省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2004年修正)第三条“凡从事本条例第二条所列项目的建设必须执行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的报审制度;必须执行防治污染及其他环境保护的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下称"三同时")的制度”及第二十二条“建设项目投入运行使用后,建设单位或运行使用单位须在限期内向环保部门申报环境保护设施竣工报告,经环保部门审核批准,申领排污许可证”的规定,鸿杰电镀公司虽属原厂搬迁至月山镇电镀工业区,但因搬迁厂址已变更,其在工业区的建设项目应执行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的报审制度,并在建设项目投入运行使用后申领排污许可证。鸿杰电镀公司在开平市月山镇白石头工业区白石路3号开设电镀生产建设项目自2007年正式投产至今,未取得开平市环保局核发该项目的排污许可证。鸿杰电镀公司主张开平市环保局受理了其办证申请并事实许可其排污行为。本案证据显示,鸿杰电镀公司未有直接证据证明其已向开平市环保局递交排放污染物许可证申请审批表及提交所需的材料。虽然开平市环保局确认是实施集中推进包括鸿杰电镀公司在内的开平市月山电镀工业园环境影响评价的审批工作。但集中推进开平市月山电镀工业园环境影响评价的审批工作并不等同于已经受理了鸿杰电镀公司对电镀生产项目的排污许可申请。环评工作是申请排污许可证必经前置工作。鸿杰电镀公司支付环评费应该清楚,必须取得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以满足环保主管部门的要求,才具备申请排放污染物许可证所必需提交的材料和前置条件。但鸿杰电镀公司自2006年缴纳环评费后,至提起本诉前仍未取得有关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根据2009年12月1日起施行的《广东省排污许可证实施细则》第十三条“新建项目单位申请排污许可证,应当依照本实施细则第五条、第六条的规定,向其所在地市级或县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提交以下申请材料:(一)《广东省排污许可证申请表》;(二)《全国排放污染物申报登记与变更申报表》;(三)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批复文件;(四)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批复文件;……”的规定,进一步明确新建项目单位申请排污许可证的申请材料要求。事实上,鸿杰电镀公司一直未具备申请取得排放污染物许可证所必须的条件要求,鸿杰电镀公司基于种种理由亦未采取有关法律救济途径。 其次,鸿杰电镀公司是否存在应开平市政府主导设立开平市月山电镀工业园集中区的要求而搬迁至工业园集中区的事实,不能凌驾和违反环境保护管理法律、法规的相关强制性要求和规定。有关政府及部门对鸿杰电镀公司搬迁集中的主导是否存在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事实,不属于本案的调整范围。综上,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七条“原告对下列事项承担举证责任:……(二)在起诉被告不作为的案件中,证明提起申请的事实”的规定,本案鸿杰电镀公司未能证明其已向开平市环保局提交符合在开平市月山镇白石头工业区白石路3号开设电镀生产建设项目的排放污染物许可证申请的法定材料和证明开平市环保局已受理其申请的事实,并证明其具备取得排放污染物许可证的条件。因此,鸿杰电镀公司起诉开平市环保局已受理其行政许可申请,一直未核发许可证给鸿杰电镀公司,请求判决开平市环保局核发排放污染物许可证的理由不能成立。 原审法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十六条第(一)项的规定,判决驳回鸿杰电镀公司的诉讼请求。一审案件受理费50元由鸿杰电镀公司承担。 当事人二审的意见 上诉人鸿杰电镀公司不服原审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请求撤销原判,改判开平市环保局核发排放污染物许可证给鸿杰电镀公司,并判令开平市环保局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主要事实与理由:(一)原审判决认定开平市环保局未受理鸿杰电镀公司申请排污许可证申请,属于认定事实错误。原审判决既认定开平市环保局确认集中推进包括鸿杰电镀公司在内的开平市月山电镀工业园环境影响评价的审批工作,又认定开平市环保局未受理鸿杰电镀公司申请排污许可证申请,自相矛盾。有证据证明开平市环保局事实上受理了鸿杰电镀公司的排污申请。工商证明、政府网站信息等证明了开平市环保局事实上受理了包括鸿杰电镀公司在内的月山电镀工业园相关公司的行政许可申请,并多次公开承诺继续推进月山电镀工业园环境影响评价的审批工作。开平市环保局工作人员指导鸿杰电镀公司填写的《排放污染物申报登记表(试行)》,开平市环保局工作人员告知鸿杰电镀公司2007年排污证号为“开环证字(2007)6067号”,发证日期为2007年3月29日;2008年排污证号为“开环证字(2008)282号”,发证日期为2008年4月2日。虽然实际上开平市环保局从来没有将鸿杰电镀公司2007、2008年的排污证交付给鸿杰电镀公司,但上述排污证号可以证明鸿杰电镀公司申请了排污许可,开平市环保局事实上受理了鸿杰电镀公司的申请并核准鸿杰电镀公司排污。《排放污染物申报登记表(试行)》是鸿杰电镀公司按照开平市环保局要求上缴的资料,开平市环保局对此有档案留存,有关数据开平市环保局均可核查。但开平市环保局却仅对该证据提出异议而没有反驳证据提交,依法应认可鸿杰电镀公司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行政许可法》第五条、第六条规定,行政许可应公开、公平、公正、便民、高效。第三十条规定,行政机关应当将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有关行政许可的事项、依据、条件、数量、程序、期限以及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的目录和申请书示范文本等在办公场所公示。《行政许可法》第三十二条规定,行政机关对申请人提出的行政许可申请,应当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处理:……(四)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在五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五)申请事项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本行政机关的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应当受理行政许可申请。行政机关受理或者不予受理行政许可申请,应当出具加盖本行政机关专用印章和注明日期的书面凭证。第三十三条规定,行政机关应当建立和完善有关制度,推行电子政务,在行政机关的网站上公布行政许可事项,方便申请人采取数据电文等方式提出行政许可申请,应当与其他行政机关共享有关行政许可信息,提高办事效率。上述开平市环保局均未做到,所以,开平市环保局事实上受理了鸿杰电镀公司申请却辩称未受理,符合开平市环保局一惯作风。 (二)原审判决适用2009年12月1日施行的《广东省排污许可证实施细则》认定鸿杰电镀公司不符合申办条件,属于适用法律错误。1、鸿杰电镀公司排污证于2006年6月到期,在到期前鸿杰电镀公司已交纳相关费用。《行政许可法》第二十七条、第六条规定,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不得向申请人提出购买指定商品、接受有偿服务等不正当要求。而鸿杰电镀公司有证据证明鸿杰电镀公司的环保工程施工、测评、监控软件等等均是开平市环保局向鸿杰电镀公司指定的。对于开平市环保局下属机构等向鸿杰电镀公司收取各项费用的事实,开平市环保局在一审中进行了确认。环保工程施工、测评、监控等都是2006年当时申办排污证的条件,这也是鸿杰电镀公司接受开平市环保局指定单位收费的原因。2006年当时申办排污证的条件正是开平市环保局指定单位需要履行的合同义务,若说鸿杰电镀公司不符合申办条件,则是开平市环保局指定单位未依约履行合同义务。一审判决回避了这些事实。2、鸿杰电镀公司在2006年6月前提交了排污申请审批表,开平市环保局应适用2006年鸿杰电镀公司申请排污许可证时的法律、法规规定审批鸿杰电镀公司的申请。原审判决以2009年12月1日施行的《广东省排污许可证实施细则》认定鸿杰电镀公司不符合申办条件,属于适用法律错误。综上所述,鸿杰电镀公司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错误,适用法律错误,判决明显偏袒开平市环保局。 被上诉人开平市环保局答辩称:(一)鸿杰电镀公司认为一审认定事实错误的观点没有理据。认定事实的关键就是看依据,即在案证据能否证实对应事实的存在。虽然鸿杰电镀公司认为开平市环保局受理了其排污许可证的申请,但其证据不能证明其主张。首先,根据鸿杰电镀公司所提交的证据清单,分析其证明对象的内容,可以得出以下结论:在鸿杰电镀公司一审提交的证据中,仅证据15提到过开平市环保局受理了排污许可证的申请,其他证据均与申请排污许可证无关。而证据15仅能证明鸿杰电镀公司的位置、地点及开平市继续推进月山电镀工业园环境影响评价的审批工作,不能证明鸿杰电镀公司已向开平市环保局提交了相关的申请。鸿杰电镀公司称其于2006年6月提交了申请,因没有证据予以证实,当然不被认可。其次,鸿杰电镀公司起诉时称其于2006年1月已着手办理排污换证事宜,上诉时又称于2006年6月提交了排污申请审批表,表明了其没有依法办理排污申请的真实情况。因此,原审判决关于鸿杰电镀公司未能证明其已向开平市环保局提交相关材料和证明开平市环保局已受理其排污申请事实的认定合法有据。 (二)鸿杰电镀公司要求适用之前的法律规定,不按现行的法律、法规许可其排放污染物,实际上是掩盖了其不符合审批条件却要获得许可、剥夺开平市环保局依法行政权利的非法目的。虽然鸿杰电镀公司称其排污许可证于2006年6月到期,但实际上其许可证(临时证)至2008年2月29日止(详见补充证据)。上述证据一方面表明鸿杰电镀公司陈述不实,鸿杰电镀公司不可能于2006年申请换证;另一方面,即使许可证到期后仍应依法办理相应的申请,开平市环保局不可能对到期的许可证予以延续,必须依法进行审批。而相关的法律、法规对此均有明确的规定,且新的《广东省排污许可证管理办法》已于2014年4月1日起施行。任何单位、组织,任何个人都无权凌驾和违反上述法律规定的相关强制性要求和规定。只要鸿杰电镀公司依法进行申请,开平市环保局必将依法处理。而根据鸿杰电镀公司的现实情况,因其不符合许可的条件,是不可能获得排污许可证的。因此,一审法院根据本案的事实及相关法律规定作出的判决,在适用法律上并无不当。综上,鸿杰电镀公司的上诉理由不成立,请求二审法院维持原判,驳回鸿杰电镀公司的诉讼请求。 二审中,被上诉人开平市环保局提交了开环证字(2007)G067号《开平市排放污染物临时许可证》,证明鸿杰电镀公司不可能在2006年申请颁发许可证。鸿杰电镀公司对上述材料的真实性不予确认。 本院查明的事实、判决理由和结果 本院经对双方当事人提供的证据的合法性、真实性、相关性进行认证后,所认定的事实与原审认定的事实基本一致。 本院认为,根据本案中鸿杰电镀公司要求开平市环保局核发排放污染物许可证的诉讼请求,本案应为环保部门不履行行政许可法定职责纠纷,原审法院确定本案为“申请颁发排污物许可证不予答复纠纷”不规范,本院予以纠正。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七条第二款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本辖区的环境保护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广东省排放污染物许可证管理办法》第二条第一款规定:“凡在本省直接或间接向环境排放水污染物、大气污染物、固体废弃物和噪声污染、辐射浸染的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必须依据本办法申领《广东省排放污染物许可证》或《广东省排放污染物临时许可证》。第三条第一款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排放污染物许可证实施监督管理。”第四条规定:“排污单位必须按规定进行排放污染物申报登记,填报《广东省排放污染物许可证申请审批表》,报当地环保部门审核。”第五条规定:“环保部门在接到排污单位的申请审批表45日内进行审核,并根据不同情况颁发《许可证》或《临时许可证》……”可见,我省的排污单位应当依法进行排放污染物申报登记,填报《广东省排放污染物许可证申请审批表》,由当地环保部门进行审批后根据不同情况对排放污染物许可证实施监督管理。本案中,开平市环保局作为县级环境保护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具有受理排污单位的排放污染物申报登记,审核排污单位填报的《广东省排放污染物许可证申请审批表》后根据不同情况颁发《许可证》或《临时许可证》的法定职责。 本案现有证据显示,鸿杰电镀公司成立于2007年9月15日,从企业名称、工商登记的住所地、公司类型等方面,鸿杰电镀公司与开平市水口镇鸿杰五金电镀厂是两个不同的法律主体。虽然开平市水口镇鸿杰五金电镀厂曾获得环保部门颁发排放污染物许可证,但根据《广东省排放污染物许可证管理办法》第十二条第二款“持证单位迁建、改建、扩建的,必须重新申领《许可证》”的规定,鸿杰电镀公司在新的经营地点重新登记成立后,应当向环保部门重新申领排放污染物许可证。鸿杰电镀公司诉称其于2006年向开平市环保局提出了颁发排污许可证的申请,并提交了开平市水口镇鸿杰五金电镀厂的环境现状评价报告、交纳环评费凭证以及鸿杰电镀公司交纳排污费的相关材料证明其主张。从时间上看,鸿杰电镀公司诉称的申请时间与其成立的时间存在矛盾,且开平市水口镇鸿杰五金电镀厂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的相关材料不能证明鸿杰电镀公司向开平市环保局提出了颁发排放污染物许可证的申请。 另外,根据国务院《排污费征收使用管理条例》第二条第一款的规定,鸿杰电镀公司作为直接向环境排放污染物的单位,依法应缴纳排污费。鸿杰电镀公司缴纳排污费的行为既不能证明鸿杰电镀公司已向开平市环保局提出了颁发排污许可证的申请,也不能证明鸿杰电镀公司的排污行为已经得到开平市环保局的许可。据此,本案中无证据证明鸿杰电镀公司填报了《广东省排放污染物许可证申请审批表》并报开平市环保局审核,开平市环保局没有向鸿杰电镀公司核发排放污染物许可证的行为并未违反相关法律规定。鸿杰电镀公司关于责令开平市环保局履行法定职责向其核发排放污染物许可证的诉讼请求,理据不足,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处理恰当,应予以维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由上诉人开平市鸿杰五金电镀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 判 长 张海疆 代理审判员 陈敏婷 代理审判员 周 奇 二〇一四年八月八日 书 记 员 陈秀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