臍庆市万州区白羊镇农业服务中心与重庆江南生态农业(集团)有限公司渔业承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9)渝0101民初9583号
原告:重庆市万州区白羊镇农业服务中心,住所重庆市万州区白羊镇政府大楼内四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2500101666429540Y。
法定代表人:冯天财,主任。
委托诉讼代理人:邓向平,重庆百安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委托诉讼代理人:程永昌,重庆百安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授权。
被告:重庆江南生态农业(集团)有限公司,住所重庆市万州区五桥百安新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1781592693L。
法定代表人:张军,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唐浩文,重庆煦景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原告重庆市万州区白羊镇农业服务中心(以下简称白羊镇农服中心)诉被告重庆江南生态农业(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江南公司)渔业承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白羊镇农服中心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邓向平、程永昌,被告江南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唐浩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白羊镇农服中心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解除原、被告签订的《马里槽沟水库承包合同》;2.案件受理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及理由:2005年12月1日,原告与被告(原重庆江南农业产业有限公司)签订了《马里槽沟水库承包合同》,被告承包期内严重违约至今。1.2012年至今未缴纳承包费;2.非法设置网箱进行养殖;3.违反合同根本目的,长期进行投放饲料、人畜粪便、化肥等养鱼,严重影响周围群众人畜饮水质量。原告于2019年5月8日通知被告解除合同,被告据不签收,现诉至法院裁决。
被告江南公司辩称,原告签订水库承包合同是为了进行养殖,该合同并没有约定养殖方法,养殖过程中投放饲料符合渔业管理规定即合法;原告要求后,被告也再未投放饲料;被告从2012年开始没有缴纳承包费的原因是原告不允许投放饲料导致收益减少,原告的违约行为导致被告违反了订立水库承包合同的目的。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对当事人无异议的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对有争议的证据和事实,本院结合当事人的陈述,认定本案事实如下:2005年12月1日,原告重庆市万州区白羊镇农业用务中心(原万州区白羊镇水利农机管理站)与被告重庆江南生态农业(集团)有限公司签订《马里槽沟水库承包合同》。约定,原告将位于万州区五桥白羊镇大溪村(现长石村)的马里槽水库及设施(水库管理房)等承包给被告,承包期为2005年12月1日至2032年1月31日止,承包费为每年4000元,被告于每年12月1日以前向原告交清次年承包款。……被告应当爱惜水库的公共财物和设施,不得损坏,水库大坝上不得搞种植养殖业;养鱼生产中不得影响和阻碍水库行洪和农业灌溉,不准私自开墩筑桩;……最后两年,被告必须向水库投放2-3寸的鱼苗4000尾,合同最后壹年,起水成鱼规格为1.5市斤以上。合同约定违约责任,若一方违约,另一方要向违约方所索赔违约金贰万元。被告支付承包费至2011年,从2012年1月1日起,被告方再未向原告支付承包费。2018年3月21日,原告向本院起诉被告,请求:1.确认原告解除马里槽水库承包合同通知有效;2.被告支付拖欠的承包费2万元(2012年1月1日至2017年1月1日);3.被告支付违约金2万元;4.被告限期清理马里槽水库中的成鱼及其他水库上的设备设施,并将水库退还给原告;5.案件受理费由被告承担。2018年10月15日,本院作出(2018)渝0101民初3771号民事判决书:一、被告重庆江南生态农业(集团)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支付原告重庆市万州区白羊镇农业服务中心承包费2万元(2012年1月1日至2017年1月1日的承包费);二、被告重庆江南生态农业(集团)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支付原告重庆市万州区白羊镇农业服务中心违约金2万元;三、驳回原告在本案中的其他诉讼请求。该判决书确定案件受理费900元由被告重庆江南生态农业(集团)有限公司负担800元,原告负担100元。被告重庆江南生态农业(集团)有限公司不服,上诉至重庆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重庆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3月27日作出(2019)渝02民终95号民事判决书:驳回上诉,维持原判。该判决书中认定,结合重庆市万州区水利局万州水利(2005)148号文件,对案涉水库饮用水备用水源的性质予以确认,应当按照租赁物的性质使用,该水库渔业承包的养殖方式不宜采用肥水养殖,而应采用淡水养殖。《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六条第三款规定: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防止、减少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对所造成的损害依法承担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六条规定:国家鼓励单位和个人依法开发、利用水资源、并保护其合法权益。开发、利用水资源的单位和个人有依法保护水资源的义务。因此,从环境保护及水库周边居民用水安全的角度考虑,也应当认定案涉水库的养殖方式为淡水养殖。判决生效后,被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本院认为,原、被告签订的《马里槽沟水库承包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法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双方应当遵循诚信原则,秉持诚实,恪守承诺。应当有利于节约资源,保护生态环境。原告将马里槽水库及设施(水库管理房)交付给被告承包经营,履行了合同义务,被告应依约支付承包费。本案中,被告从2012年至今未向原告缴纳承包费,且经人民法院判决确认后仍未履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四条第(三)项“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据此,原告可以解除本案合同;其次,重庆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2019)渝02民终9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认定案涉水库饮用水备用水源的性质,本案中被告未能举证反驳,且从环境保护及水库周边居民用水安全的角度考虑,应当认定案涉水库不宜采用投放饲料肥水养殖。据此,被告拒绝支付承包费的理由不成立,也不是其行使先履行抗辩权的理由。
综上所述,被告拒不履行合同约定的支付义务,已经构成根本性违约行为,原告有权主张解除与被告签订的《马里漕沟水库承包合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七条、第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六十条、第九十四条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解除原告重庆市万州区白羊镇农业服务中心(原万州区白羊镇水利农机管理站)与被告重庆江南生态农业(集团)有限公司(原重庆江南农业产业有限公司)签订的《马里槽沟水库承包合同》。
案件受理费50元,由被告重庆江南生态农业(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重庆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王 翔
人民陪审员  刘厚伟
人民陪审员  牟 田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三十日
法官 助理  杨翼龙
书 记 员  谭艾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