䔳请人蒋夕清诉被申请人杜立秀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四川省邻水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川1623民保令1号 申请人(原告):蒋夕清,男,汉族。 被申请人(被告):杜立秀,女,汉族。 申请人蒋夕清与被申请人杜立秀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一案,本院于2017年9月21日立案后进行了审查,并调取了关于蒋夕清、杜立秀及各自亲友于2017年9月1日在重庆市大渡口区发生抓扯的相关证据材料。本案现已审查终结。 申请人蒋夕清称,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婚后夫妻感情一直不好,长期吵闹打架,近两年来关系恶化,申请人于2017年7月3日向人民法院起诉要求与被申请人离婚,后因证据不足,被人民法院于7月27日判决驳回诉讼请求。此后被申请人变本加厉,经常对申请人电话威胁、骚扰,并扬言要把申请人“废了”,申请人更不知被申请人组织了人长期跟踪申请人。2017年9月1日晚,申请人因子女考上大学请朋友聚会,后申请人送朋友回家,被申请人邀约四个人一直跟踪申请人至申请人朋友家,抓住申请人毒打,其朋友上前劝阻,耳膜被申请人和同行的人打破,申请人手臂等部位也遭到毒打受伤。后因民警赶到现场事态得以平息,但被申请人扬言遇到申请人一次打一次。申请人现生活十分恐惧,害怕随时遭受被申请人跟踪、毒打。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相关规定,特申请人民法院发出人身安全保护令,禁止被申请人殴打、威胁、监视、骚扰、跟踪申请人。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所述遭受家庭暴力的情形,有公安机关案卷材料予以印证。蒋夕清的申请符合人身安全保护令的法定条件。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禁止被申请人杜立秀对申请人蒋夕清实施家庭暴力; 二、禁止被申请人杜立秀骚扰、跟踪申请人蒋夕清。 本裁定自送达之日起六个月内有效,送达后立即执行。被申请人对本裁定不服的,可以自裁定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如被申请人杜立秀违反上述禁令,本院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第三十四条规定,视情节轻重,处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审判员 钟少含 二〇一七年九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张 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