䈘春霞、盛林申请撤销监护人资格特别程序民事判决书 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8)浙0105民特134号 申请人:刘春霞,女,1976年12月2日出生,汉族,住杭州市江干区。 支持起诉人: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检察院。 被申请人:盛林,男,1976年9月28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杭州市拱墅区。现于浙江省长湖监狱服刑。 委托代理人:刘纪泓,浙江湘湖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授权代理。 申请人刘春霞与被申请人盛林申请撤销监护人资格一案,于2018年10月19日向本院起诉,本院依法受理后,适用特别程序由审判员周建利独任审判,于2019年4月1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申请人刘春霞、被申请人盛林及其委托代理人刘纪泓、支持起诉人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官许建平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刘春霞申请称:申请人与被申请人盛林系夫妻关系,于2006年8月15日登记结婚,婚后生育一子盛开。2017年11月12日16时许,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商讨离婚一事,因申请人提出带盛开暂时外出居住,被申请人持刀将盛开砍伤,经权威机构鉴定,该行为致使盛开二级伤残。被申请人因犯故意杀人罪,经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被依法判处有期徒刑八年。鉴于上述事实,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的行为已经严重损害了盛开的身心健康,继续由其担任盛开的监护人将严重危害盛开的人身安全,为保护盛开的合法权益,要求撤销被申请人盛林对盛开的监护资格。 支持起诉人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检察院支持起诉称:被申请人盛林因与妻子刘春霞闹离婚,有了自杀的想法,并且想带儿子盛开一起死。2017年11月12日下午16时许,被申请人盛林在本市拱墅区香吉公寓1幢3单元1402室的住处,持菜刀想割盛开的颈部,未果后猛砍盛开头部、颈部、手部数十下,导致其失血性休克。经医院抢救,盛开转危为安,伤势构成重伤二级。杭州市人民检察院于2018年7月4日以杭检未刑诉(2018)3号起诉至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8年9月17日作出判决,认定盛林构成故意杀人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被申请人盛林对于自己儿子负有监护义务,但是在履行监护职责时,严重侵害了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犯罪后果严重,申请人刘春霞提起撤销盛林监护资格符合法律规定,决定予以支持。 被申请人盛林辩称:同意申请人的申请,要求万一申请人无法履行监护职责时,可以考虑由被申请人方亲戚作为监护候选人。 经审查,本院认定事实如下: 申请人刘春霞与被申请人盛林于2006年8月15日登记结婚。婚后于2007年5月20日生育一子,取名盛开。2017年11月12日,盛林因夫妻矛盾而对其子盛开实施故意伤害行为,致盛开重伤二级。2018年9月17日,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后判决盛林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现盛林于浙江省长湖监狱服刑。 以上事实有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集体户口个人登记卡、出生证明及当事人陈述在案为证。 本院认为,盛开为刘春霞、盛林二人婚生子,刘春霞、盛林二人作为盛开的监护人,负有保护、抚养盛开的法定义务。但盛林因夫妻矛盾而行极端之举,对盛开实施加害行为致使其重伤二级,严重侵害了盛开的身心健康,已不再适宜作为盛开的监护人,行使监护之责。申请人刘春霞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二十七条、第三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第二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八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撤销被申请人盛林为盛开的监护人资格。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 判 员 周建利 二〇一九年四月二十二日 法官助理朱昱光 代书记员 沈紫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