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被告吕环庭非法捕捞水产品一审刑事判决书
湖北省汉川市人民法院
刑 事 附 带 民 事 判 决 书
(2021)鄂0984刑初48号
公诉机关湖北省汉川市人民检察院。
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起诉人湖北省汉川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暨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被告吕环庭,男,1956年8月24日生,汉族,湖北省汉川市人,小学文化程度,务农,住湖北省汉川市。2020年11月3日因涉嫌非法捕捞水产品罪被汉川市公安局取保候审,于2021年1月7日被汉川市人民法院取保候审。
湖北省汉川市人民检察院以鄂川检一部刑诉﹝2020﹞18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吕环庭犯非法捕捞水产品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2021年1月7日立案受理。在诉讼过程中,湖北省汉川市人民检察院以鄂川检四部刑附民公诉﹝2021﹞1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起诉书向本院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21年1月2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合并审理。湖北省汉川市人民检察院分别指派检察员刘从芳、杨志华出庭支持公诉和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被告人暨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被告吕环庭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湖北省汉川市人民检察院指控:
2020年10月29日4时许,被告人吕环庭在禁渔期、禁渔区汉北河汉川段新河镇九合村水域,使用禁用渔具地笼网捕捞米虾、小杂鱼等渔获物共计9.085公斤,被渔政执法人员现场查获。上述渔获物已放生处理。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吕环庭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条,应当以非法捕捞水产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建议判处被告人吕环庭拘役,可考虑适用缓刑。提请本院,依法判处。
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起诉人湖北省汉川市人民检察院起诉要求判令,被告吕环庭依法承担因非法捕捞水产品,破坏汉北河汉川段渔业资源及污染水生生态环境的侵权责任,在违法行为查获地放生成鱼187公斤(主要品种为四大家鱼等),幼鱼苗9万尾(主要品种为四大家鱼等)。
在开庭审理过程中,被告人吕环庭对公诉机关的指控无异议,当庭自愿认罪认罚。对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起诉人的诉讼请求予以认可。
经审理查明:
2017年11月23日,原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发布通告(农业部通告〔2017〕6号),公布汉北河瓦氏黄颡鱼国家级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为禁捕区。2018年2月8日,汉川市人民政府发布《关于在水生生物保护区实施全面禁捕的通告》,从2018年3月1日起,对汉江、汉北河、老鹳湖汉川辖区等3个水生生物保护区,实施全面禁捕。2020年10月29日4时许,被告人吕环庭在禁渔期、禁渔区汉北河汉川段新河镇九合村水域,使用禁用渔具地笼网捕捞米虾、小杂鱼等渔获物共计9.085公斤,被渔政执法人员现场查获。上述渔获物已放生处理。
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供并经庭审举证、质证的如下证据证实,1、户籍证明、到案经过、无违法犯罪记录证明、案件移送函、调查报告、案件处理意见书、捕捞工具照片、称重记录、抓获地点方位图、情况说明、证据保存清单、扣押清单等物证、书证;2、证人薛某的证言;3、被告人吕环庭的供述和辩解、现场检查(勘验)笔录5、视听资料等证据证实,本院依法予以采信。
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起诉人提交了如下证据:汉川市人民检察院公告(鄂某四部民公告[2020]15号)及在《检察日报正义网》刊登公告的资料,汉川市人民检察院咨询意见函(鄂某民公[2020]42098400022号),汉川市农业农村局关于吕环庭非法捕捞水产品对汉北河汉川段渔业资源损害说明及生态修复意见。上述证据经当庭举证质证,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被告吕环庭均无异议,本院依法予以采信。
本院认为,被告人吕环庭违反保护水产资源法规,在禁渔期、禁渔区汉北河汉川段水域使用禁用的方法捕捞水产品,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非法捕捞水产品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和事实成立,应当追究被告人吕环庭的刑事责任。被告人吕环庭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吕环庭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以从宽处理;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适当。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起诉人的诉讼请求,事实及法律依据充分,本院予以支持,被告吕环庭依法应承担造成生态环境损害的修复责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条、第四十二条、第四十四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第七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第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六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三十四条、第一千二百三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五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检察公益诉讼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三条、第二十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吕环庭犯非法捕捞水产品罪,判处拘役四个月,缓刑六个月(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二,责令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被告吕环庭在违法行为查获地放生成鱼187公斤、幼虾苗9万尾(该放生行为及放生内容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执行)。
三、对公安机关扣押被告人吕环庭的地笼网一条,予以没收。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北省孝感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张鸿冰
审 判 员  朱少华
审 判 员  朱文涛
人民陪审员  黄伏军
人民陪审员  袁端阳
人民陪审员  何雕斌
人民陪审员  李 刚
二〇二一年二月三日
书 记 员  黎 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