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76韩涛与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东海支公司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连云港市赣榆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9)苏0707民初276号
原告:韩涛,男,1984年1月16日,汉族,住赣榆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柏顺顺,男,汉族,住连云港市连云区。
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东海支公司,住所地连云港市东海县牛山镇幸福北路46号。
负责人:王文胜。
委托诉讼代理人:范斌,金丹丹,江苏尚扬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韩涛与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东海支公司公司(以下简称“人民财险东海支公司”)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19年1月4日立案受理,依法适用简易(小额诉讼)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韩涛的委托代理人柏顺顺与被告人民财险东海支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范斌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韩涛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请求判令被告赔偿原告各项损失11300元;诉讼费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18年1月13日3时许,孙忠海驾驶的鲁B×××**/鲁R×××**重型半挂牵引车驶至事故地点与原告韩涛驾驶苏G×××**/苏G×××**重型半挂牵引车相撞,导致两车不同程度受损,造成路产损失22620元。后经交警事故认定,韩涛、孙忠海承担事故同等贵任,原告韩涛在被告处投保三责险、车损险、不计免赔等,现协商无果。
被告人民财险东海支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庭审中辩称,原告没有按照保险合同的约定在事故发生后48小时之内向被告报案,故原告主张的相关事实,被告不清楚。原告应当按照合同约定提供驾驶证、从业资格证、行驶证等供被告核实。本案是否存在拒赔情形,对事故事实及相关损失请法庭依法查明事实后,依法判决。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7年6月8日,原告韩涛作为被保险人,为其所有的新购车辆,即车牌号为苏苏G×××**号,重型半挂牵引车,在作为保险人的被告人民财险东海支公司处投保了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第三者责任保险、不计免赔率等等险种。其中,第三者责任保险保险金额1500000元;保险期间自2017年6月8日18时起至2018年6月8日24时止。被告为原告出具了《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单》和《机动车商业保险保险单》。
2018年1月13日3时20分许,孙忠海持证驾驶鲁B×××**/鲁R×××**车辆由北向南行驶至事故地点处,与原告韩涛持A2证驾驶苏G×××**号重型半挂牵引车,因车辆故障停放在路右侧时相撞,造成双方车辆及路面不同路面不同程度受损。该事故经连云港市赣榆区公安局交通巡逻警察大队作出《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孙忠海、韩涛分别承担事故的同等责任。该次事故造成块状油污染路面,面积为长35.4米,宽7.1米,累计路产损失22620元,连云港市赣榆区路政大队根据事故责任认定,实收原告路产损失赔偿11300元。连云港市赣榆区路政大队并向原告出具了《江苏省公路损失赔(补)偿费专用收据》。
后原告韩涛向被告人民财险东海支公司索赔已支付赔偿费,被告以该损失系环境污染,属保险免责范围为由不予理赔。原告遂诉至本院。
庭审后,原告韩涛向本院提交江苏常熟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海支行《证明》一份。证明原告在该行办理贷款用于购买苏G×××**号车辆,请将诉讼赔偿款打入韩涛个人账户。
本院认为,原告作为被保险人为其所有的车辆在保险人即被告处投保了交强险、第三者责任险、不计免赔率等险种,被告出具了保险单。原告与被告间保险合同关系依法成立。
原告持有效驾驶证驾驶被保险车辆在保险期限内发生交通事故,致路产损失,路政管理部门根据事故双方责任收取了双方的路产损失赔偿款,原告并实际支出了该部分费用。根据环境保护的法律规定,所谓环境,是指影响人类生存和发展的各种天然的和经过人工改造的自然因素的总体,包括大气、水、海洋、土地、矿藏、森林、草原、湿地、野生生物、自然遗迹、人文遗迹、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城市和乡村等;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对全国环境保护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环境保护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军队环境保护部门,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对资源保护和污染防治等环境保护工作实施监督管理。也即环境是涉及人类生存和发展,环境污染的监管主体为各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而非本案中收取路产损失的路政管理部门。故本案事故车辆对路面造成污染非系环境污染,究其性质符合第三者责任保险理赔的法律规定。被告辩称无事实和法律依据。
本案系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争议不大的简单的民事案件,仅为被告对法律理解有误所致原告不能获得理赔,适用实行一审终审的小额诉讼程序的法律和司法解释的规定。故对原告要求被告理赔已支付损失赔偿费的诉讼请求,本院依法部分予以支持;被告辩称本院依法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二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二条、第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六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七十四条第三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东海支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理赔原告韩涛已支付赔偿费共计11300元。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83元,减半收取42元,由被告负担(原告已预交,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将上述费用支付原告)。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四条、第二百三十九条的规定,本判决生效后,权利人可向本院或者与本院同级的被执行财产所在地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强制执行期限为二年。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员  杨健
二〇一九年二月十四日
书记员  李征
附:
本判决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六十条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
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
第二十三条保险人收到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的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请求后,应当及时作出核定;情形复杂的,应当在三十日内作出核定,但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保险人应当将核定结果通知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对属于保险责任的,在与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达成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协议后十日内,履行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义务。保险合同对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期限有约定的,保险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义务。
保险人未及时履行前款规定义务的,除支付保险金外,应当赔偿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因此受到的损失。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保险人履行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义务,也不得限制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取得保险金的权利。
第六十五条保险人对责任保险的被保险人给第三者造成的损害,可以依照法律的规定或者合同的约定,直接向该第三者赔偿保险金。
责任保险的被保险人给第三者造成损害,被保险人对第三者应负的赔偿责任确定的,根据被保险人的请求,保险人应当直接向该第三者赔偿保险金。被保险人怠于请求的,第三者有权就其应获赔偿部分直接向保险人请求赔偿保险金。
责任保险的被保险人给第三者造成损害,被保险人未向该第三者赔偿的,保险人不得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
责任保险是指以被保险人对第三者依法应负的赔偿责任为保险标的的保险。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
第二条本法所称环境,是指影响人类生存和发展的各种天然的和经过人工改造的自然因素的总体,包括大气、水、海洋、土地、矿藏、森林、草原、湿地、野生生物、自然遗迹、人文遗迹、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城市和乡村等。
第十条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对全国环境保护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环境保护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军队环境保护部门,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对资源保护和污染防治等环境保护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六十四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
第一百六十二条基层人民法院和它派出的法庭审理符合本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简单的民事案件,标的额为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上年度就业人员年平均工资百分之三十以下的,实行一审终审。
第二百二十四条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裁定,以及刑事判决、裁定中的财产部分,由第一审人民法院或者与第一审人民法院同级的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执行。
法律规定由人民法院执行的其他法律文书,由被执行人住所地或者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执行。
第二百三十九条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
前款规定的期间,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规定的每次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未规定履行期间的,从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
第二百五十三条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二百七十四条下列金钱给付的案件,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审理:
(一)买卖合同、借款合同、租赁合同纠纷;
(二)身份关系清楚,仅在给付的数额、时间、方式上存在争议的赡养费、抚育费、扶养费纠纷;
(三)责任明确,仅在给付的数额、时间、方式上存在争议的交通事故损害赔偿和其他人身损害赔偿纠纷;
(四)供用水、电、气、热力合同纠纷;
(五)银行卡纠纷;
(六)劳动关系清楚,仅在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金或者赔偿金给付数额、时间、方式上存在争议的劳动合同纠纷;
(七)劳务关系清楚,仅在劳务报酬给付数额、时间、方式上存在争议的劳务合同纠纷;
(八)物业、电信等服务合同纠纷;
(九)其他金钱给付纠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