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石市生态环境局西塞山区分局一审行政判决书
湖北省黄石市西塞山区人民法院
行 政 判 决 书
(2019)鄂0203行初23号
公益诉讼起诉人:黄石市西塞山区人民检察院。
法定代表人:王晶,检察长。
被告:黄石市生态环境局西塞山区分局(原黄石市西塞山区环境保护局),住所地黄石市西塞山区颐阳路579号。
法定代表人:陈钢,局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文九、李波,湖北鸣伸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权限:一般代理。
公益诉讼起诉人黄石市西塞山区人民检察院认为被告黄石市生态环境局西塞山区分局未依法履行职责,于2019年7月18日向本院提起行政公益诉讼。本院立案后,于2019年7月22日向被告送达了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及举证通知书。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9年12月12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公益诉讼起诉人委派检察官王晓京、检察官助理陈梦雪,被告黄石市生态环境局西塞山区分局的法定代表人陈钢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文九、李波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公益诉讼起诉人黄石市西塞山区人民检察院诉称:2013年9月2日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文件发布关于公布全省第二批湖泊保护名录的通知,黄石市西塞河口镇上游湖、下游湖(即夏浴湖)均列入了湖泊保护名录,其中上游湖水域面积为0.068平方公里、下游湖为0.33平方公里。下游湖水域涉及西塞山工业园区的风波港村、凉山村等4个行政村,原系周边村民农业生产用水的主要来源。2002年至2013年,下游湖流域周边兴建了32家私营厂矿企业。在长时间的生产经营中有的企业将工业废渣、废料长期堆积在临湖一侧的岸坡,各种废渣、废料随着雨水被冲刷注入湖泊,有的企业直接将废渣、废料倾倒湖中,造成了下游湖水质长期得不到改善,严重影响湖泊生态环境和功能,也影响周边群众的生产生活及身体健康,损害了国家利益与社会公共利益。为履行法律监督职责,维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2018年9月黄石市西塞山区人民检察院向被告提出检察建议并依法送达。检察建议认为被告作为环境保护的主管部门,对区域内违反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的行为具有监督、管理、整治以及违法处罚的职责,被告在对下游湖周边区域进行巡查过程中,未及时要求下游湖周边私营企业清理清除湖岸坡堆积、倾倒的固体废物致使下游湖生态环境被肆意破坏并持续至今,损害了国家利益与社会公共利益,建议被告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对下游湖周边企业倾倒固体废物的违法行为采取治理措施,消除其对下游湖生态环境的影响。2018年9月25日,被告作出回复,陈述了其对下游湖周边企业倾倒工业固体废物的违法行为进行查处的情况。2018年11月至2019年6月,黄石市西塞山区人民检察院多次对下游湖的固体废物清理情况进行回访,发现下游湖周边区域固体废物至今还堆积在下游湖周边岸坡上,被告仍未采取任何行政措施督促相关私营企业清除清理。2019年6月18日湖北理工学院环境科学与工程学院专家教授对下游湖周边固体废物潜在的环境风险进行评价,专家结论为下游湖周边堆放工业固体废物可能带来环境和生态风险,建议对工业固体废物进行清运,断绝污染来源,消除生态安全隐患。《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十条第一款规定: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对全国环境保护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环境保护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五条规定:向水体排放、倾倒工业废渣、城镇垃圾或者其他废弃物的行为,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采取治理措施,消除污染,处以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采取治理措施的,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可以指定有治理能力的单位代为治理,所需费用由违法者承担。被告作为县级以上地方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对下游湖周边私营企业向下游湖水域倾倒工业固体废物的行为具有监督管理职责。虽然区环保局在2013年开始就开展了大力整治工作,制止了企业违法倾倒行为,并在后期采取了日常巡查、夜间执法等多项工作措施,但堆放在下游湖湖体及岸坡的工业固体废物,至今仍未清理,被告未依法履行职责的行为导致社会公共利益仍然处于受侵害状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二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现提起行政公益诉讼。请求:判令被告依法履行职责,对下游湖(即夏浴湖)周边私营企业非法倾倒固体废物的违法行为依法处理,及时清理清除湖体及岸坡残存的固体废物。
公益诉讼起诉人向本院提交了以下证据:
第一组证据:黄编办发[2013]33号关于设立西塞环境保护局的通知、黄石市西塞环境保护局机构代码执照证书。证明黄石市西塞环境保护局对下游湖湖泊生态环境防治具有监督管理职责,是本案中应当继续依法履职的行政机关。
第二组证据:鄂政办发[2013]61号湖北省人民政府公布第二批湖泊保护名录的通知。证明下游湖已被录入湖北省第二批湖泊保护名录。
第三组证据:西塞山区人民检察院询问笔录、下游湖现场图片及航拍视频。证明下游湖周边企业存在向湖内倾倒工业废渣(含工业固废)的行为事实,下游湖依然堆积着工业固废的事实现状,破坏生态环境的违法状态至今没有消除。
第四组证据:西塞山区人民检察院立案决定书、检察建议书、黄石市西塞环境保护局对检察建议书有关问题落实情况的报告。证明西塞山区人民检察院发出检察建议督促被告履职,被告进行了回复。
第五组证据:湖北理工学院技术服务合同、武汉华正环境检测技术有限公司检测报告、湖北同正检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检测报告、环保专家意见。证明被告虽对下游湖周边的工业废渣(含工业固废)进行了查处工作,但仍没有完全履职到位,下游湖残存的工业废渣存在污染生态环境的风险。
被告黄石市生态环境局西塞分局辩称:一、保护环境是我国的基本国策,是一切单位及公民个人应尽的义务,被告尊重并认同起诉人依法提起行政公益诉讼,且被告认为这是发挥法律、检察机关监督作用的良好示范,对相关职能部门具有良好的警示、促进作用,将会进一步推进包括被告在内的各行政机关积极依法履职尽责。二、夏浴湖周边部分私营企业向夏浴湖岸坡及湖边倾倒固体废物造成夏浴湖环境污染,是历史原因形成的。夏浴湖周边私营企业大多为模具钢企业,这些私营企业均是在2013年之前开办的,且企业规模小、工艺落后、管理不规范、环境污染的问题日益凸显。三、夏浴湖的环境治理工作存在客观困难。第一、夏浴湖周边企业关停后面临迁移、拆除、妥善安置失业职工的问题,若处理不当,则可能会影响社会和谐与稳定;第二、夏浴湖环境治理(包括湖水治理、固体废物清理等)需要大量资金,资金压力大;第三、夏浴湖固体废弃物清理难度很大,在清理夏浴湖部分固体废弃物的过程中还涉及到相关企业厂房的拆除、生产机械设备的处理等问题;四、西塞山区政府就夏浴湖环境治理事宜作出了统一部署。政府、各相关部门及被告已经履行了夏浴湖相关环境保护职责,并正在进一步实施夏浴湖环境保护治理措施。1、自2016年起西塞山区人民政府及西塞环境保护局下发了一系列包括夏浴湖环境治理的文件,夏浴湖周边私营企业关停、整合搬迁入园,夏浴湖及周边环境污染得到一定控制。2、2016年至2017年期间,西塞山区政府针对夏浴湖环境专项整治工作下发了一系列的文件、通知、会议纪要,对夏浴湖的环境整治工作进行了明确部署。3、2018年西塞山区委、区政府为有效治理环境污染问题,下发了西办文[2018]10号《关于成立西塞三大攻坚战指挥部的通知》、西办发[2018]14号关于印发《西塞2018年促进高质量发展重点推进项目清单》的通知、印发《西塞关于加强长江大保护的实施方案》的通知……西塞委区政府对全区环境治理作出了统一部署。五、被告在夏浴湖环境治理过程中也履行了相应的职责。1、被告在2016年6月1日向夏浴湖周边存在违规建设项目及存在环境污染行为的相关私营企业,依法下发了督办通知,责令相关私营企业停止生产。2、2016年6月被告针对夏浴湖周边在未办理环保手续的情况下擅自营业生产的模具钢相关企业依法进行了行政处罚,责令其停止生产、改正违法行为,并处以罚款。3、被告于2016年9月14日向西塞山区政府报告,请求区政府依法对包含夏浴湖周边私营企业在内的相关存在环境污染企业实施关停措施,区政府依法对上述相关企业实施了关停。4、被告针对夏浴湖周边私营企业及其他关停企业私自恢复生产的情况,再次依法向夏浴湖周边私自恢复生产的企业下达《环境问题督办通知》,责令其立即停止生产,改正违法行为。5、2018年9月起诉人向被告送达检察建议书后,被告积极履行环保职责,督促夏浴湖周边相关私营企业及时清理工业废渣,并于2018年10月15日向相关企业依法送达《关于自行清理倾倒生活垃圾、工业废渣(含工业固废)填湖的督办通知》。6、针对夏浴湖养殖户游敏在下游湖投肥养殖的问题,被告于2018年8月27日积极向西塞山区政府报告,请求区政府协调西塞山工业园区解除与游敏的夏浴湖养殖租赁合同关系。经西塞山工业园区的协调、谈判,最终在西塞山区人民法院的主持下就夏浴湖养殖租赁事宜达成了解除合同的调解协议,解决了游敏在夏浴湖投肥养殖的问题。7、被告根据西塞山区政府的统一部署,积极与西塞农林水利局等相关部门对夏浴湖周边进行巡查、对周边相关企业的生产机械设备予以封存,并在夏浴湖周边制作了相关宣传牌,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向夏浴湖及周边投弃、堆放污染物、工业固废、生活垃圾等。8、被告根据西塞山区政府的统一部署,与西塞农林水利局一起委托第三方检测机构对夏浴湖周边固体废弃物进行了检测,持续地对夏浴湖地表水进行了检测。9、2017年12月农林水利局根据西塞山区政府的统一部署委托第三方机构湖北金浪勘察设计有限公司针对夏浴湖环境治理事宜编制了《夏浴湖水利综合治理规划》,并获得了西塞山区人民政府的批复。2018年西塞河湖长制办公室委托湖北宏蓝勘察设计咨询有限公司针对夏浴湖环境治理事宜编制了《夏浴湖湖长制“一湖一策”方案》。2019年1月,西塞农业农村局委托第三方机构湖北金浪勘察设计有限公司针对夏浴湖环境治理事宜编制了《夏浴湖流域综合治理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且获得了西塞发展和改革局的批复。被告根据西塞山区人民政府的统一部署,积极协助西塞农林水利局委托第三方对夏浴湖底泥进行了检测,且在区政府的统一部署及西塞污染防治攻坚指挥部的安排协调下,协助西塞农林水利局与第三方签订了清障工程施工合同、夏浴湖周边环境治理工程合同,清除了夏浴湖部分固体废弃物及部分湖底淤泥,夏浴湖固废清理及湖底淤泥清理正在有序进行。六、被告将继续积极履职尽责,加快完成夏浴湖周边固体废弃物的清理事宜。1、依法督促、责令夏浴湖周边涉污染、涉非法倾倒固体废弃物责任企业迅速对污染物、污染源进行清运、清理。2、在涉污染企业未进行固体废弃物清运的情况下,依法立即启动夏浴湖固体废弃物清运、清理工作,并委托有资质的第三方机构对夏浴湖周边的固体废弃物进行清运,妥善处理。3、根据上级主管部门及相关政府的统一安排部署,积极协同农林水利、土地、城市综合执法、西塞山工业园区等部门继续对夏浴湖水质进行检测、巡查,防止夏浴湖周边环境恶化。总之,被告已经根据西塞山区人民政府的统一部署履行了相应的环境保护职责,且被告将继续依法履行环境保护职责,积极与其他部门一同治理、持续改善夏浴湖的生态环境,积极响应中央生态环境大保护的政策要求,为黄石绿色生态城市的建设积极履职尽责。
被告向本院提交了以下证据:
第一组证据:黄编办发(2013)33号《关于设立西塞环境保护局的通知》。证明被告西塞环境保护局2013年设立的基本情况。
第二组证据:夏浴湖周边相关企业的营业执照15张。证明夏浴湖周边企业大多数都是在2013年之前设立的,且大多数都是模具钢企业,本案涉及的夏浴湖周边固体废弃物堆放的形成是有客观历史原因的。
第三组证据:关于模具钢产业转型升级的相关文件资料。证明西塞山区委区政府为改善模具钢企业周边及西塞的整体环境,下发文件对模具钢产业进行转型升级。被告及相关部门也下发了相关文件,强力整改包括夏浴湖周边企业在内的模具钢企业,对夏浴湖周边模具钢企业实施关停,整合入园。
第四组证据:西塞山区委区政府关于对夏浴湖及周边环境进行治理的相关文件资料。证明西塞山区人民政府针对夏浴湖环境治理问题下发了一系列的文件,关闭夏浴湖周边模具钢企业,整合入园,启动湖面漂浮物清理、岸坡垃圾清理、湖面及周边障碍物清除、湖底淤泥清理等工作,控制了夏浴湖周边环境污染的扩大。
第五组证据:西塞环保局行政处罚及企业停电关停的资料。证明被告对西塞范围内(包括夏浴湖周边)建设项目环保违法违规行为进行了排查,并对相关企业进行了相应的行政处罚,对夏浴湖周边企业申请实施断电关停的事实。
第六组证据:西塞环保局向夏浴湖周边企业下发督办通知的资料。证明:被告已依法履行了职责。
第七组证据:西塞山区环保局《关于西塞山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建议书有关问题落实情况的报告》。证明:被告收到检察建议书后依法向西塞山区人民检察院进行回复的事实。
第八组证据:西塞山环保局作出的关于清理倾倒生活垃圾、工业废渣(含工业固废)填湖的督办通知的资料。证明被告向涉及倾倒工业废渣的企业下达督办通知,要求其自行清理工业废渣的事实。
第九组证据:函件、会议纪要、夏浴湖面积航拍图。证明近几年夏浴湖填湖(倾倒固体废弃物)问题得到一定控制,被告已履行职责。
第十组证据:夏浴湖工业废渣整治、巡查相关照片31张。证明被告对夏浴湖周边有关涉及倾倒工业废渣的企业进行了约谈、查封了生产设备,对湖水水质进行了检测,对部分工业废渣清运进行检查监督的事实。
第十一组证据:检测报告、施工合同等。证明夏浴湖水质基本达标,固体废弃物不具有毒性、放射性,属于一般固体废弃物,被告及相关部门对夏浴湖周边固体废弃物进行清理、对夏浴湖进行综合治理的事实。
第十二组证据:对夏浴湖环境治理的方案、规划等资料。证明2017年至2019年期间,西塞山区人民政府及相关部门就夏浴湖环境治理问题制定了相关的实施规划、方案,在区政府统一规划部署下,相关部门正在推进夏浴湖环境综合治理工作。
经庭审举证、质证,公益诉讼起诉人对被告提交的所有证据的三性均无异议,但认为被告至今未完全履职到位,下游湖周边仍残存工业固废。被告对公益诉讼起诉人提交的第一组、第二组、第三组、第四组证据的三性均无异议,对第五组证据的真实性无异议,但对环保专家意见的合法性有异议,认为其无法核实专家的身份。对双方当事人无异议的证据本院依法予以采信,对有异议的证据,本院将结合本案事实予以综合认定。
经审理查明,下游湖(即夏浴湖)位于黄石市西塞河口镇,长江中游南岸,水面面积0.33平方公里,流域内有风波港村、凉山村等4个行政村,原系周边村民农业生产用水的主要来源。2013年9月下游湖被列入湖北省第二批湖泊保护名录。2002年至2013年,下游湖周边兴建了32家私营厂矿企业。期间,有的企业将工业废渣、废料长期堆积在临湖一侧的岸坡,各种废渣、废料随着雨水被冲刷注入湖泊,有的企业直接将废渣、废料倾倒湖中,造成了下游湖被污染,湖泊功能不断下降,湖泊保护面临严重威胁。自2016年起黄石市西塞山区人民政府及黄石市西塞环境保护局下发了一系列针对夏浴湖环境治理的文件,对夏浴湖的环境整治工作进行了明确部署。2016年6月,被告西塞环境保护局对夏浴湖周边未办理环保手续擅自生产的模具钢相关企业依法进行了行政处罚,责令其停止生产、改正违法行为,并处以罚款。对存在环境污染行为的相关私营企业依法下发了督办通知,责令企业停止生产。2016年9月被告向西塞山区政府报告,请求区政府依法对包含夏浴湖周边私营企业在内的相关存在环境污染的企业实施关停措施,西塞山区政府依法对上述相关企业实施了关停,整合搬迁入园。针对夏浴湖周边私营企业及其他关停企业私自恢复生产的情况,被告再次依法向夏浴湖周边私自恢复生产的企业下达《环境问题督办通知》,责令其立即停止生产,改正违法行为。
2018年8月,黄石市西塞山区人民检察院向西塞环境保护局发出西检行公建[2018]20号检察建议书,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的相关规定,西塞环境保护局作为黄石市环境保护的主管部门,对区域内违反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的行为具有监督、管理、整治及违法处罚的职责,但西塞环境保护局对夏浴湖周边企业向湖内违法倾倒工业废料(含工业固废)的行为未及时禁止,未要求企业及时清理消除污染,也未及时制止渔业个体养殖户在下游湖进行投肥养殖的违法行为,致使下游湖生态环境肆意被破坏,西塞环境保护局存在怠于履行职责的情形,故提出检察建议:1、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对夏浴湖周边企业倾倒工业废料(含工业固废)的违法行为采取及时清理治理措施,消除其对下游湖生态环境的影响;2、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制止渔业个体养殖户在下游湖投肥养殖的违法行为。
2018年9月25日,西塞环境保护局对上述检察建议进行了回复。回复意见是:1、夏浴湖周边企业倾倒工业废料(含工业固废)的违法行为的查处情况。夏浴湖周边企业倾倒工业废料(含工业固废)的违法行为主要发生在2013年以前。2017年9月区环保局会同西塞山公安分局、工业园区、区农林水利局等有关单位,按照区委办、区政府办关于印发《西塞环保违规建设项目整改推进工作方案》的通知要求,对夏浴湖周边32家私营企业全部采取了断电停产整改,整合入园,并采取日常巡查、专项巡查、专项执法、夜间执法等手段进行回头看,确保停产整改的落实。2018年8月10日,区环保局对整合入园企业黄石市富荣锻造有限责任公司在夏浴湖边违法倾倒煤灰、炉渣等工业固废的行为进行了现场勘查、并制作了调查询问笔录,要求业主对倾倒的固体废物按照规定要求进行清运处理,恢复原状。2018年5月,湖北同正检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对夏浴湖周边倾倒的固废进行了抽样检测,其重金属氟化物、总铜、总铅、总锌、总镉、总铬、总汞、总砷的检测结果均符合GB5085.3-2007《危险废物鉴别标准浸出毒性鉴别》标准要求,属于一般固体废物。2、渔业个体养殖户夏浴湖违法投肥养殖问题。2018年8月12日区环保局联合会同其他部门对渔业养殖户冯有林湖边的临时住所、仓库、渔船等处进行了执法检查,未发现养鱼饲料和违法投肥养殖行为,并进行了法制宣传,禁止在湖泊水域投肥养殖。2018年9月5日,在西塞山区人民法院的主持下工业园区与夏浴湖总承包人游敏达成调解协议,解除游敏2005年12月27日签订的《夏浴湖租赁承包合同》,解决了夏浴湖违法投肥养殖问题。3、下一步区环保局将会同西塞山公安分局、工业园区、区农林水利局等有关单位,依照环保法律法规有关规定,对夏浴湖周边企业违法倾倒工业废料(含工业固废)的行为,一经查实将依法依规严厉查处。
2018年10月15日,被告西塞环境保护局向相关企业依法送达《关于自行清理倾倒生活垃圾、工业废渣(含工业固废)填湖的督办通知》。西塞环境保护局对夏浴湖周边进行日常巡查和夜间巡查,对周边相关企业的生产机械设备予以封存,并在夏浴湖周边制作了相关宣传牌,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向夏浴湖及周边投弃、堆放污染物、工业固废、生活垃圾等。2019年1月,西塞农业农村局委托第三方机构湖北金浪勘察设计有限公司针对夏浴湖环境治理事宜编制了《夏浴湖流域综合治理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且获得了西塞发展和改革局的批复。被告根据西塞山区人民政府的统一部署,协助西塞农业农村局与第三方签订了清障工程施工合同、夏浴湖周边环境治理工程合同,清除了夏浴湖周边部分固体废弃物及部分湖底淤泥。被告还与西塞农林水利局一起委托第三方检测机构对夏浴湖周边固体废弃物进行了检测,持续对夏浴湖地表水进行检测。
2018年11月至2019年6月,黄石市西塞山区人民检察院多次对夏浴湖的固体废物清理情况进行回访,发现夏浴湖周边区域固体废物还堆积在下游湖周边岸坡上。2019年6月18日湖北理工学院环境科学与工程学院专家教授对夏浴湖周边固体废物潜在的环境风险进行评价,专家结论为夏浴湖周边堆放工业固体废物可能带来环境和生态风险,建议对工业固体废物进行清运,断绝污染来源,消除生态安全隐患。黄石市西塞山区人民检察院认为,被告作为县级以上地方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虽然从2013年开始就开展了大力整治工作,制止了企业违法倾倒行为,并在后期采取了日常巡查、夜间执法等多项工作措施,但在检察部门提出检察建议后,堆放在夏浴湖湖体及岸坡的工业固体废物,至今仍未清理,被告未依法履行职责,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二十五条第四款之规定,向本院提起行政公益诉讼。
另查明,在本案审理过程中,被告已开始对夏浴湖周边工业废渣(含工业固废)进行清理,已清理一部分,但仍未清理完毕。
还查明,根据《黄石市机构改革方案》,2019年8月设立黄石市生态环境局西塞分局,不再保留黄石市西塞环境保护局。各县(市、区)分局主要职责为:根据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按照黄石市生态环境局的有关要求,负责辖区内生态环境监督管理和污染防治等工作。目前,黄石市生态环境机构改革仍处于过渡期,黄石市生态环境局同黄石市西塞山区人民政府还没有就西塞环境保护局的人财物进行交接,西塞环境保护局的公章仍在使用。
本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十条第一款的规定,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对全国环境保护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环境保护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因此,黄石市西塞山区环境保护局作为黄石市西塞山区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对其行政区域内的环境保护工作依法具有监督管理职责。2002年至2013年间,夏浴湖周边有的厂矿企业将工业废渣、废料长期堆积在临湖一侧的岸坡,各种废渣、废料随着雨水被冲刷注入湖泊,有的企业直接将工业废渣、废料倾倒湖中,造成了下游湖被污染。2013年夏浴湖被列入湖北省第二批湖泊保护名录。虽然自2016年起黄石市西塞山区人民政府及黄石市西塞环境保护局针对夏浴湖环境污染问题进行了综合治理,如下发了一系列针对夏浴湖环境治理的文件,对夏浴湖的环境整治工作进行了明确部署;对夏浴湖周边违法企业给予了行政处罚,对存在环境污染的企业进行关停入园;西塞环境保护局还对夏浴湖环境进行持续监测,采取了日常巡查、夜间执法等多项工作措施,但是在检察部门提出检察建议后,夏浴湖环境污染问题虽得到很大改善,但尚未得到彻底治理,堆放在夏浴湖湖体及岸坡的工业废渣(含工业固废),至今仍未清理完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五条的规定,向水体排放、倾倒工业废渣、城镇垃圾或者其他废弃物,或者在江河、湖泊、运河、渠道、水库最高水位线以下的滩地、岸坡堆放、存贮固体废弃物或者其他污染物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采取治理措施,消除污染,处以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采取治理措施的,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可以指定有治理能力的单位代为治理,所需费用由违法者承担。因此,对违法企业逾期不采取治理措施的,被告西塞环境保护局可以指定有治理能力的单位代为治理,所需费用由违法者承担,但被告作为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并未按上述法律规定履行法定职责,存在怠于履职的情形,故公益诉讼起诉人要求被告继续依法履职的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至于被告抗辩其已开始清理工业废渣,但夏浴湖环境污染问题是历史原因形成的,治理难度很大,需在西塞山区人民政府统一部署下,相关职能部门互相协调配合下才能完成的意见。本院认为,保护环境是我国的基本国策,环境保护要坚持保护优先、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原则。环境治理的确是一个系统工程,需在各级人民政府主导、各部门协同下进行综合治理,但这不是被告不应当全面履职的法定事由。相反,只有各部门都在法律赋予的职责范围内全面履行自己的职责,才能保护好生态环境,守住绿水青山,建设美丽中国。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二十五条第四款、第七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责令被告黄石市生态环境局西塞山区分局继续履行监督管理职责,在本判决生效后六个月内将下游湖(即夏浴湖)湖体及岸坡残存的固体废物清理完毕。
案件受理费50元,由被告黄石市生态环境局西塞山区分局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黄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赵利荣
审 判 员  章国和
审 判 员  汪敬华
人民陪审员  程瑞中
人民陪审员  熊新龙
人民陪审员  胡曙英
人民陪审员  柯有广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二十日
书 记 员  肖 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