虄带民事公益诉讼被告杨呷日、杨呷日盗伐林木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四川省宁南县人民法院
刑 事 附 带 民 事 判 决 书
(2020)川3427刑初78号
公诉机关暨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起诉人四川省宁南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暨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被告杨呷日,男,彝族,1981年1月5日出生于四川省宁南县,初中文化,村民,住四川省宁南县。2020年5月12日因涉嫌犯盗伐林木罪被宁南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2020年5月21日被押于宁南县公安局披砂派出所,次日被宁南县森林公安局执行逮捕,2020年7月2日被宁南县森林公安局取保候审。宁南县人民法院于2021年1月18日决定逮捕,2021年1月20日被宁南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宁南县人民检察院以宁检刑诉(2020)66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杨呷日犯盗伐林木罪,于2020年9月1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并以宁检民行刑附民公诉(2020)38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起诉书向本院提起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20年10月1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合并审理。宁南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肖国蓉、吉布你呷出庭支持公诉,指派检察员阿依子曲莫参加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被告人杨呷日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宁南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9年11月期间,杨呷日在未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在宁南县××镇××村国有林中砍伐林木22株,使用自己的拖拉机分4次将木材运至自己的烤烟房和住房背后进行堆放被查获。经鉴定此次砍伐林木材积3.45立方米,折立木蓄积4.029立方米。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杨呷日的行为已构成盗伐林木罪,应当依法判处。
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起诉人诉称,被告人杨呷日盗伐林木的行为破坏了国家林业资源以及生态环境,侵害了社会公共利益,请求判令被告人杨呷日按照《植被恢复方案》进行造林恢复植被并支付生态方案调查设计费500元,若未按该方案恢复,则追偿植被恢复费、生态方案调查设计费共计2,420元。
被告人杨呷日辩称,盗伐22株林木是事实,但有10株是风吹断了我用锯子锯断后拉回家的;被盗伐的22株林木锯断后只有90多件,没有鉴定上所说166件;愿意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经审理查明,2019年11月期间,被告人杨呷日在未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在宁南县××镇××村国有林中砍伐云南松、桤木(水冬瓜)共计22株后,将林木锯断运至自家的烤烟房和住房背后进行堆放,后被宁南县森林公安局查获。2020年2月24日,民警对被告人杨呷日盗伐的22棵水冬瓜、云南松进行扣押,并存放于宁南县森林公安局。2021年1月6日,经宁南县林业和草原局鉴定,被盗伐林木属国有林,原木材积为2.84立方米,折林木蓄积为3.55立方米。同时查明,2020年5月21日9时21分,被告人杨呷日经民警电话通知后自动到宁南县森林公安局接受调查,并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另查明,宁南县林业调查规划设计队出具了《植被恢复方案》,要求被告人杨呷日按照《植被恢复方案》进行造林恢复植被并支付生态方案调查设计费500元,若未按该方案修复,则追偿植被恢复费、生态方案调查设计费共计2420元。
上述事实,有经庭审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
1、电话报案笔录、受案登记表及立案决定书,证实案件的来源。
2、证人证言
(1)证人张某1证言,证实2020年1月31日蔡某给我说有人砍树子,叫我去调查一下。经调查得知砍树的是果木村2组的村民杨呷日。2020年2月的一天,宁南县林业和草原局的工程师对杨呷日盗伐林木后堆放在其房屋背后和烤烟房处的林木进行了检尺。被盗伐的林木有云南松和桤木,被杨呷日砍成一截一截的堆放在那里,大大小小、长长短短总的有400来根,工程师对其中能进行检尺的200来根木材进行了检尺,有4方多。检尺时我和镇政府的工作人员陈某一直在现场。
(2)证人卢某、张某2的证言,证实骑骡沟镇政府工作人员发现果木村二组小地名“起不金来”处的树子被砍。2020年2月5日卢某和骑骡沟镇政府林业员张某1、二组组长张某2、护林员陈扭且一起去调查,经了解,砍树的人是杨呷日。2019年3月至2020年3月期间我们路过“起不金来”时,没有看到过有风吹断或者雪压断的林木。
(3)证人蔡某的证言,证实2020年1月30日12点左右,我镇政府工作人员去果木村2组的路上,发现果木村2组有一些被砍了的树子,我就安排骑骡沟镇的林业员张某1去调查砍树子的事。经了解,是果木村2组村民杨呷日所为。
(4)证人吉某的证言,证实我平时在宁南带孩子读书,不知道我家房子后面和烤烟房处堆的树子是杨呷日砍的和捡的。
(5)证人唐某的证言,证实2020年2月6日早上,骑骡沟镇武装部长蔡某来向我汇报,说在骑骡沟果木村2组有人砍伐了树木。经过调查,树子已砍伐放在杨呷日家,我就打电话报案了。
(6)证人陈某的证言,证实2020年2月的一天,我和果木村的村长卢某、果木村2组组长张某2在果木村2组检查工作时,发现果木村2组畜牧场山上的树被砍了,现场遗留有树桩和被砍伐柴,我就叫村长卢某、果木村2组组长张某2和林业员陈扭且去查一下。后来我们到果木村2组畜牧场烤烟房时,发现烤烟房处堆放了一堆被砍伐的树木,当走到杨呷日家房屋背后时,又发现堆了一堆被砍伐的林木。经了解,这些树子是杨呷日砍的,被砍的树种是松树和水冬瓜树,我就叫张某1给领导作了汇报。
(7)证人范某、肖某证言,证实我们是宁南县森林公安局民警。杨呷日盗伐林木后使用拖拉机分4车将盗伐的林木运至其房屋背后和烤烟房处堆放。案发后,民警到杨呷日堆放林木的地方对林木进行了扣押,并让其自行将盗伐的林木运至宁南县森林公安局进行堆放。后杨呷日分两天拉了两车木料运至宁南县森林公安局院坝里堆放,但并未将扣押的全部林木运至宁南县森林公安局。
3、现场勘验笔录、现场图及现场照片,证实案发现场情况及杨呷日砍伐现场以及杨呷日砍伐现场四周树林中未见杨呷日所说的“风吹断或雪压断的林木”。
4、辨认笔录、照片及辨认现场视频,证实被告人杨呷日辨认其持电锯出门的现场、辨认拉回林木堆放于房屋及烤烟房处、辨认砍伐林木现场、指认砍伐的22棵树子的树桩。
5、提取笔录及照片,证实民警对被告人杨呷日砍伐林木使用的电锯进行提取。
6、扣押笔录、扣押决定书及清单,证实2020年2月24日,民警对被告人杨呷日盗伐的水冬瓜、云南松22棵原木进行了扣押。
7、情况说明,证实经宁南县人民检察院批准,2020年5月21日13时35分,宁南县森林公安局依法对杨呷日进行逮捕时,先将其暂时羁押在宁南县公安局披砂派出所,次日被送至宁南县看守所羁押。
8、宁南县林业和草原局鉴定意见书、鉴定意见通知书,证实经鉴定,被盗伐林木系国有林,原木材积为2.84立方米,折林木蓄积为3.55立方米。民警已将该鉴定意见告知了被告人杨呷日。
9、宁南县气象局证明,证实据骑骡沟镇果木自动气象站资料显示,2019年9月至2020年2月29日,极端最低气温-3.6℃,出现在2020年2月16日,所对应的该日累计降水量为2.1毫米;日平均最大风速出现在2月15日,为7.5米/秒。
10、到案经过,证实2020年5月21日,被告人杨呷日经民警电话通知后自动到宁南县森林公安局接受调查,并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
11、人口信息,证实被告人杨呷日出生于1981年1月5日,具有完全刑事责任能力。
12、网上比对工作记录,证实被告人杨呷日无犯罪前科。
13、被告人杨呷日供述,证实宁南县××镇××村2组“起不金来”(小地名)处原生长有松树和水冬瓜树,我在该处种了核桃树和花椒树,树子影响了核桃树和花椒树的生长。2019年11月,我拿电锯把周围的树子锯了22棵,其中有一棵是松树,其余都是水冬瓜树。这22棵树里,有8棵树是被风吹断的,或雪压断的,我就用锯子锯断了捡起来。水冬瓜树高有10多米,直径有10厘米左右;松树高有8米左右,直径有16厘米左右。我总的用拖拉机拉了4车林木回家,堆放在我家房屋背后和烤烟房处。我没有办理过林木采伐许可证。宁南县林业和草原局的工程师对我盗伐的林木进行了检尺,总的林木数有165根以上,检测时我没有在场。民警对这些林木也进行了扣押,并让我自行将扣押的林木运至宁南县森林公安局,但我只将大的林木分两车运至了宁南县森林公安局的院坝里,剩余部分被我用来烤烤烟了。
14、宁南县人民检察院对杨呷日提起民事公益诉讼的公告。
15、宁南县林业调查规划设计队《植被恢复方案》。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呷日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违反国家森林管理法规,在未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的情形下,擅自砍伐国家所有的林木,数量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伐林木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杨呷日的犯罪事实和罪名成立。被告人杨呷日有自首情节,可以从轻处罚;其自愿恢复植被并积极缴纳罚金,可以酌定从轻处罚。庭审中,公诉机关出示鉴定意见书,该鉴定以166件木材进行鉴定,而鉴定依据上没有被告人及在场人签名,鉴定程序上存在严重的瑕疵,故该鉴定意见不予采信。宁南县公安局于2020年12月29日重新委托宁南县林业和草原局对被盗伐林木的林木蓄积重新进行鉴定,宁南县林业和草原局以被盗伐的22株林木的伐桩为依据进行鉴定,被盗伐林木的林木蓄积为3.55立方米,且22株林木的伐桩已经被告人辨认、指认,该鉴定的鉴定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同时该鉴定意见已告知了被告人杨呷日,本院还组织杨呷日对该鉴定意见进行了质证,杨呷日对该鉴定意见无意见,故本院对上述鉴定意见予以采信。根据国家林业局《关于申请林木采伐许可证采伐“火烧枯死木”行为定性的复函》中“凡采伐林木,采伐包括“火烧枯死木”等自然灾害毁损的林木,都必须申请林木采伐许可证,并按照林木采伐许可证的规定进行采伐。未申请林木采伐许可证而擅自采伐的,应当根据《森林法》、《森林法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分别定性为盗伐或者滥伐林木的行为”的规定,被告人杨呷日未申请采伐许可证,即使对风吹断的林木进行采伐也应认定为盗伐行为,故被告人杨呷日提出22株林木中有10株是风吹断的,而不是盗伐的辩护意见不符合法律规定,不予采纳。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委托宁南县司法局对被告人杨呷日进行拟适用社区矫正调查评估,宁南县司法局不同意接受被告人杨呷日适用社区矫正,建议对其收监管理。被告人杨呷日盗伐林木的行为同时对生态环境造成破坏,除应受刑事处罚外,还应承担赔偿损失的民事责任。宁南县人民检察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及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提起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是依据法律规定维护社会公共利益的一种方式,程序合法,请求得当有据,本院予以支持。为了打击犯罪,保护国家林业资源,改善生态环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第四十二条、第四十四条、第五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六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四条第一款、第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检察公益诉讼案件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第二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杨呷日犯盗伐林木罪,判处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五百元(已缴纳)。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1年1月20日起至2021年3月7日止)
二、责令被告人杨呷日在2021年6月至7月雨季来临前进行恢复生态、植苗造林,恢复标准为宁南县林业调查规划设计队制定的《植被恢复方案》;若被告人杨呷日届时不能按前述标准进行恢复生态、植苗造林,则由被告人杨呷日承担恢复生态、植苗造林费及生态方案调查设计费共计人民币2420元(其中生态方案调查设计费500元已缴纳)。
三、扣押在宁南县森林公安局内的涉案林木予以没收,由公安机关处理。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凉山彝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陈志红
审 判 员  王培洁
审 判 员  李小俊
人民陪审员  卢晓琳
人民陪审员  罗志兵
人民陪审员  何宗美
人民陪审员  马友江
二〇二一年一月二十七日
书 记 员  胡欠欠
附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盗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数量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量巨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量特别巨大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
第四十二条拘役的期限,为一个月以上六个月以下。
第四十四条拘役的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
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六十四条因污染环境和破坏生态造成损害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的有关规定承担侵权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四条第一款侵权人因同一行为应当承担行政责任或者刑事责任的,不影响依法承担侵权责任。
第十五条承担侵权责任的方式主要有:(一)停止侵害;(二)排除妨碍;(三)消除危险;(四)返还财产;(五)恢复原状;(六)赔偿损失;(七)赔礼道歉;(八)消除影响、恢复名誉。以上承担侵权责任的方式,可以单独适用,也可以合并适用。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检察公益诉讼案件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人民检察院以公益诉讼起诉人身份提起公益诉讼,依照民事诉讼法、行政诉讼法享有相应的诉讼权利,履行相应的诉讼义务,但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二十条人民检察院对破坏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食品药品安全领域侵害众多消费者合法权益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犯罪行为提起刑事公诉时,可以向人民法院一并提起附带民事公益诉讼,由人民法院同一审判组织审理。人民检察院提起的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件由审理刑事案件的人民法院管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