錃伊婷等与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纠纷民事二审案件民事判决书
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1)沪02民终10736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范伊婷,女,1994年7月28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宝山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何本萍(系范伊婷母亲),住上海市宝山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付松民,男,1968年12月30日出生,满族,住上海市闵行区,推荐单位上海荣恩货运代理有限公司。
上诉人(原审被告):欧派家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广花三路366号。
法定代表人:姚良松,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孟庆伟,男,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男,公司员工。
上诉人范伊婷、上诉人欧派家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欧派公司)因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纠纷一案,均不服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2020)沪0113民初1378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1年10月20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范伊婷上诉请求:撤销一审判决,依法改判支持范伊婷一审全部诉讼请求;本案诉讼费用由欧派公司承担。事实和理由:一审法院适用法律错误。第一,本案系环境污染纠纷,应当适用无过错责任。第二,在现有证据可以证明上海市宝山区XX路XX弄XX号XX室(以下简称采江路房屋)内甲醛超标的情况下,欧派公司未能举证证明其产品符合质量标准,也未能证明甲醛超标与范伊婷流产之间不具有因果关系,因此欧派公司应当承担室内空气污染损害赔偿责任,金额为人民币(以下币种均为人民币)23,600元。第三,一审法院认定的精神损害抚慰金1,000元过低,应当按照100,000元予以赔偿。第四,欧派公司明知产品存在严重的甲醛超标却仍然向消费者提供相关产品,根据法律规定,应当承担惩罚性赔偿的责任,即向范伊婷支付惩罚性赔偿47,200元。
欧派公司辩称,不同意范伊婷的上诉请求。第一,本案案由经一审法院作出明确界定,欧派公司认可一审法院的认定。第二,关于甲醛超标的问题,欧派公司生产的产品甲醛释放量符合国家有关标准。事实上,甲醛的来源具有多样性,且一审鉴定人已在庭审中明确说明,空气中甲醛超标不等同于家具甲醛超标,也不能认定该超标的后果及责任由欧派公司承担。第三,本案为健康权纠纷,范伊婷应承担举证责任,而本案在一审审理过程中,范伊婷并没有提出涉案产品存在质量问题的证据,也没有证明其身体产生损害与涉案产品存在因果关系的证据。因此,请求二审法院依法驳回范伊婷的上诉请求。
欧派公司上诉请求:撤销一审判决,依法发回重审或改判驳回范伊婷一审全部诉讼请求;本案诉讼费用由范伊婷承担。事实和理由:一审法院关于在采江路房屋内的涉案家具甲醛超标的认定没有依据。一审法院委托鉴定机构出具的鉴定结论不具有科学性、客观性,不能反映涉案家具甲醛释放量的真实情况。根据国家关于涉案家具甲醛释放限量及检测方法的规定,涉案家具的甲醛释放量符合国家标准。一审法院根据错误的鉴定结论认定涉案家具甲醛超标,进而又认定甲醛超标与范伊婷的流产具有因果关系,有违公平正义。
范伊婷辩称,一审法院委托鉴定机构出具的鉴定意见真实可信,请求二审法院驳回欧派公司的上诉请求。
范伊婷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判令欧派公司支付范伊婷医疗费2,452.49元、误工费12,800元(200元/天×64天)、交通费200元、营养费5,120元(80元/天×64天)、护理费400元(100元/天×4天)、住院伙食补助费80元(20元/天×4天);2.判令欧派公司赔偿范伊婷所受伤害赔偿金两倍的惩罚性赔偿,即42,104.98元;3.判令欧派公司赔偿范伊婷精神损害赔偿金10万元;4.判令欧派公司承担范伊婷检测费2,900元(其中1,300元为范伊婷诉前自行委托所支付的检测费,1,000元本次诉讼中所支付的检测费,600元系三次检测未成功鉴定人员收取的上门费)、为检测购买的空调费2,000元;5.要求欧派公司承担范伊婷到广州调查取证费用3,604.11元。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2018年2月3日,范伊婷母亲何本萍与上海XX有限公司签订《欧派集成家居购货、安装合同书》,由何本萍购买欧派品牌白色系列定制家具一套(包含客厅白色系酒柜、电视柜、电视机吊顶、屏风及下方柜子、北卧白色系榻榻米、衣柜、书桌、书桌吊柜)及次卧室红色系列衣柜,上述家具于2018年3月15日送货并安装于范伊婷采江路房屋内。
2018年9月10日,范伊婷一家人入住采江路房屋,10月16日范伊婷确诊怀孕,10月25日出现先兆流产症状,后因难免流产于11月2日行无痛人流术,范伊婷花费医疗费2,452.49元(住院2.5天,含住院期间伙食费50元)。
舍文机电科技(上海)有限公司于2021年8月17日出具《情况说明》:我司舍文机电(上海)科技有限公司前员工范伊婷(身份证号:XXXXXXXXXX********)于2018年11月、12月两个月任职期间,因前期流产后造成身体虚弱和心情很差,在家休养未能上班工作,我司未支付这两个月的基本工资合计12,800元(壹万贰仟捌佰元整)。同时我司于2018年2月1日支付范伊婷工资3,000元,是因为范伊婷于1月下半月才入职,故3,000元是2018年1月的半个月的工资。另外,我司于2018年12月3日转与范伊婷的9,000元是2018年上半年度的绩效奖金,我司于2018年12月29日转与范伊婷的900元是年度话费补贴。
范伊婷尾号为5670的中国农业银行银行卡交易明细清单显示,舍文机电科技(上海)有限公司于2018年2月1日转入范伊婷账户3,000元,3月2日、3月31日、4月30日、5月31日、7月2日、8月1日、9月3日、9月29日、11月1日各转入6,000元,12月3日分三次转入共计9,000元,12月29日转入900元。
宜居公司经范伊婷母亲何本萍自行委托前后两次对采江路房屋的北卧室进行空气质量检测,后分别于2019年1月19日及2019年5月9日出具《检测报告》,显示甲醛含量分别为0.196mg/m3、0.241mg/m3,检测结论为室内空气中甲醛存在不符合国家标准《室内空气质量标准》的情况,不合格。两次检测费分别为500元。
国家家具质量监督检验中心经范伊婷母亲何本萍委托对涉案白色家具中的榻榻米侧板进行检测,并于2019年4月2日出具《检测报告》,检测项目:甲醛释放量;技术要求:≤1.5;检测结果:0.2。
一审审理中,范伊婷申请对位于上海市崇明区XX村XX号涉案白色系列家具现在所在地的室内空气质量进行检测,欧派公司虽表示不同意通过对室内空气进行检测的方式对涉案家具产品进行质量判断,但表示因空间的改变与家具本身的甲醛释放量没有必然联系,故同意在现堆放涉案产品的房间进行鉴定,法院遂委托双方一致认可的蓝莘环境检测技术(上海)有限公司对上述白色系列家具现在所在地房屋内的空气质量进行检测。另经法院现场勘查,涉案白色系列家具所在地所在房屋为农村自建房,水泥墙面及地面,房屋内除涉案白色系列家具外无其他物品。2021年7月15日,蓝莘环境检测技术(上海)有限公司出具《检测报告》,结果显示甲醛含量为0.12mg/m3,限量标准为≤0.1。为此,范伊婷支付检测费1,000元。
另审理中,法院曾向司法鉴定科学研究院及XX学院XX中心咨询能否对甲醛超标与流产之间的因果关系进行鉴定,两者均表示无法鉴定。
一审法院认为,本案存在如下争议焦点。第一,本案案由问题。法院认为,侵权责任法对环境及环境污染缺乏定义,可以参照《环境保护法》等规定来理解。《环境保护法》所称环境,是指影响人类生存和发展的各种天然的和经过人工改造的自然因素的总体,包括大气、水、海洋、土地、矿藏、森林、草原、湿地、野生生物、自然遗迹、人文遗迹、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城市和乡村等。因此,环境污染责任纠纷中所指的环境一般应指自然环境、公共环境,而本案针对的是特定人员的室内环境,两者存在显著区别,故本案尚不足以环境污染责任纠纷论,而以健康权纠纷论为妥;第二,涉案家具甲醛释放量是否超标问题。法院认为,判断家具甲醛释放量是否超标,不能简单地以家具中一两块板材本身甲醛释放量是否超标为准,而应当以家具所释放的甲醛是否会给人类生活的空气质量带来影响为标准。现范伊婷自行提供的检测报告虽因系其自行检测而无法采纳,但经法院委托检测,涉案白色系列家具现在所在房屋的室内空气中甲醛含量仍旧超出正常标准,而如今家具所在地为农村自建房屋,墙面及地面均为水泥材质,房屋内无其他家具,不存在其他明显的甲醛释放源,而众所周知,甲醛的释放量应当随着时间的推移呈逐渐减少趋势,但时隔近三年,在没有其他明显因素的情形下,涉案白色系列家具所在房屋空气内甲醛含量仍旧超标,故法院推定范伊婷怀孕期间涉案白色系列家具甲醛释放量超出正常标准;第三,因果关系问题。法院认为,甲醛是国际公认的致癌物质,室内甲醛超标会给人体带来诸多健康问题。目前亦有诸多报道明确孕期受空气污染可导致流产,甲醛超出正常标准可能导致流产已是众所周知的事实,现虽因无法通过鉴定来证明确切因果关系,却也无法排除范伊婷的流产系由甲醛超标引起的可能性,故法院认为,欧派公司应当对范伊婷流产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但流产原因多元而复杂,现难以确定涉案家具甲醛含量超标是范伊婷流产的唯一因素,不排除还存在个人体质、生活习惯、外部环境等多方面因素的影响,如由欧派公司单独来承担范伊婷流产的所有损失,明显有违公平正义之原则,故法院酌定由欧派公司承担范伊婷所有损失50%的赔偿责任。
关于具体赔偿项目和数额认定:1.医药费2,452.49元,系范伊婷实际支出,但应扣除住院期间的伙食费50元,故法院确认医药费为2,402.49元;2.住院伙食补助费,根据住院天数,确认为50元;3.营养费,法院酌情支持30天为900元;4.护理费,根据范伊婷主张天数法院酌情支持160元;5.误工费,法院根据实际情况酌情支持30天误工期,根据范伊婷提供的《情况说明》及银行流水,对于其主张按照200元/天计算误工费标准法院予以支持,由此法院确认误工费为6,000元;6.交通费200元,法院予以支持;7.精神损害抚慰金,流产的确会对女性带来一定的精神痛苦,故法院酌情支持1,000元;8.检测费,对范伊婷母亲在诉讼前多次进行的检测费用,虽系其自行委托,但确系为收集证据所支出,法院酌情支持1,000元,对于法院委托的检测费1,000元,法院予以支持,对于范伊婷主张鉴定人员的上门费,因无相应的发票,法院不予支持,综上,法院确认检测费2,000元;9.对于范伊婷主张的去广州调查取证的费用及购买空调费,没有依据,法院不予支持;10.对于范伊婷主张两倍的惩罚性赔偿并非侵权案件处理范围,故法院不予支持。上述费用共计12,712.49元,由欧派公司按照50%的比例承担6,356.25元。
一审法院判决:一、欧派家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范伊婷各项费用共计6,356.25元;二、对范伊婷的其余诉讼请求不予支持。负有金钱给付义务的当事人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二审中,范伊婷向本院提供广东XX院客户服务平台检验单编号查询结果两份,以证明欧派公司提供的涉案产品没有检测报告和检测结果,甲醛严重超标符合事实。欧派公司对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予以确认,但认为缺乏关联性,实际情况是国家家具产品质检中心先给欧派公司出具了SQ1803150检验报告,在检验报告出具之后,发现有三项检验项目漏检,又重新出具了SQ1803150A,不存在没有检验报告的情况,也不存在作废的情况。本院对该证据的真实性予以确认,但其关联性尚不足以证明涉案产品没有检验报告或者已经作废,且其欲证明涉案产品甲醛超标的证明目的,已实际为相关检测报告予以佐证。
本院经审理查明:一审法院查明事实无误,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本案争议焦点之一在于案由如何确定。范伊婷上诉主张本案为环境污染责任纠纷而非一审法院认定的健康权纠纷。本院认为,环境污染的对象为具有公共属性的大气、水流、开放空间等,其受害主体也往往是不特定的多数人。但本案系特定空间内的污染,受害主体亦相对固定,因此本案与一般环境污染存在明显区别,不应当按照环境污染责任纠纷的规定予以处理,一审法院对本案案由的认定符合法律规定。本案争议焦点之二在于欧派公司是否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一审法院根据鉴定机构出具的《检测报告》等材料,结合案件实际情况,推定涉案家具在范伊婷怀孕期间所排放的甲醛超出正常标准,并认定甲醛超标与范伊婷流产之间具有因果关系,据此判定欧派公司须承担侵权赔偿责任,论理充分且符合一般常理,本院予以认可。现欧派公司主张涉案家具的甲醛释放量符合有关标准,但并未提供充分证据予以佐证,本院对此难以支持。本案争议焦点之三在于欧派公司是否应当承担全部赔偿责任。本案中,虽然涉案家具甲醛超标与范伊婷流产之间具有因果关系,但不能否认的是,现实生活中导致流产的原因具有多样性,个人体质、生活方式等因素都可能造成流产,一审法院酌情确定由欧派公司承担50%的赔偿责任,具有合理性,本院对此予以认同。本案争议焦点之四在于赔偿金额如何认定。范伊婷上诉主张由欧派公司承担惩罚性赔偿责任,但所提供证据及所陈述的理由尚不足以证明本案符合事发时有关法律关于惩罚性赔偿的规定,本院对此不予认可。另经本院审查认定,一审法院关于精神损害抚慰金等费用的认定并无不当,本院予以维持。
综上所述,范伊婷、欧派公司的上诉请求均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并无不当,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3,312元,由范伊婷、欧派公司各半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 判 长 李迎昌
审 判 员 谢亚琳
审 判 员 姚 敏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二十九日
法官助理 潘 喆
书 记 员 高晓东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