孟某某、崔某申请人身保护令一审民事判决书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6)陕0113民保令8号
申请人:孟某某,男,汉族。
申请人:崔某,女,汉族。
共同委托代理人:鲁明睿,西安市雁塔区曲江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申请人:孟某,男,汉族。
本院受理申请人孟某某、崔某申请法院下达人身保护令一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原告孟某某、崔某与被申请人孟某系父母与儿子关系,二申请人提出被申请人孟某多次对二申请人打骂推搡、辱骂虐待。回家中要钱亦是家常便饭,稍有言语摩擦抡起拳头就打。还摔砸家中的各种物品。严重影响了二申请人的正常生活。二申请人与家人活在心惊胆颤当中。
被申请人孟某的行为,已严重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儿童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的相关规定。故本院现在向被申请人孟某送达人身保护令,不准对申请人孟某某、崔某实施家庭暴力行为,发生纠纷时,不准吵架、打架亦不准到申请人亲友处及单位做出可能造成不良影响的事情。如果被申请人孟某严重违反上述规定,则依法从严处理。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禁止被申请人孟某对申请人孟某某、崔某实施辱骂、殴打、暴力胁迫、威胁、跟踪等非法侵害行为。
二、被申请人孟某搬离申请人孟某某、崔某的住所,并不得随意进入该房屋。
如违反上述人身保护令,人民法院将依法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有效期为六个月,自作出之日起生效。人身安全保护令失效前,人民法院可以根据申请人的申请撤销、变更或者延长。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人身保护令的执行。
审判长  郭天鲁
审判员  赵 妍
审判员  陈 婷
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八日
书记员  李 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