䰹达贵滥伐林木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四川省金堂县人民法院 刑 事 附 带 民 事 判 决 书 (2019)川0121刑初430号 公诉机关暨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起诉人四川省金堂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尹达贵,男,1953年1月10日出生,四川省简阳市人,汉族,小学文化,无职业,户籍所在地四川省简阳市。因涉嫌滥伐林木罪,于2019年3月25日被金堂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日被金堂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指定辩护人魏妮娜,四川诚峰律师事务所律师。 四川省金堂县人民检察院以金检公诉刑诉〔2019〕40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尹达贵犯滥伐林木罪向本院提起公诉。在诉讼过程中,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起诉人四川省金堂县人民检察院以金检民公〔2019〕51012100004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起诉书向本院提起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合并审理。金堂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张蓉出庭支持公诉,指派检察员邓峰参加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被告人尹达贵及其指定辩护人魏妮娜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四川省金堂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8年10月,被告人尹达贵到金堂县购买部分林木。后被告人在未取得林业部门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采伐许可证情况下,雇佣工人对林木进行砍伐。经成都香林林业规划设计有限公司勘验,被砍伐林木共计219株,总蓄积27.2立方米。 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起诉人诉称,被告人尹达贵实施上述犯罪行为,为恢复尹达贵滥伐林木对生态环境造成的影响,委托成都香林林业规划设计有限公司制定《金堂县(尹达贵)滥伐林木案植被恢复方案(代作业设计)》尹达贵需补种1095株树木(折合面积10亩),需要造林费用10590元。支付设计服务费3000元。至今,尹达贵并未完成补种树木修复生态环境,社会公共利益持续处于受侵害状态。被告人尹达贵的行为毁坏林木,致森林资源损失,生态环境一直处于被破坏状态,至今尹达贵未进行补种恢复林木资源,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应承担恢复林业资源、修复生态环境的民事责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六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法》第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八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二条之规定,向本院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请求判令:1.被告人尹达贵按照《金堂县(尹达贵)滥伐林木案植被恢复方案(代作业设计)》修复生态环境,如尹达贵不履行修复生态环境的义务,则由尹达贵承担造林费用10590元修复生态环境;2.案涉植被恢复设计服务费3000元由被告人尹达贵承担;3.被告人尹达贵在金堂县级媒体公开赔礼道歉。 四川省金堂县人民检察院认为,被告人尹达贵违反森林法的规定,滥伐林木,数量较大,其行为构成滥伐林木罪,建议判处被告人尹达贵有期徒刑六个月,宣告缓刑一年。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起诉人认为,被告人尹达贵的行为,破坏了生态平衡,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请求法院支持其上述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请求。 被告人尹达贵对金堂县人民检察院指控的犯罪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均无异议,当庭表示自愿认罪,并愿意承担“金堂县(尹达贵)滥伐林木案植被恢复方案(代作业设计)”中的施工方案一,即由尹达贵自行购买苗木,投工投劳完成苗木栽植任务。被告人的辩护人对指控的犯罪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均无异议,认为被告人自愿认罪,具有自首情节,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建议采纳公诉机关量刑建议。 本院经审理查明的事实与指控一致。 另查明,1.被告人尹达贵接公安机关电话通知到案;2.公安机关对滥伐的林木34根、作案工具三轮摩托车扣押在案;3.“金堂县(尹达贵)滥伐林木案植被恢复方案(代作业设计)”认定涉案新造林所需总资金10590元,施工方案一由尹达贵自行购买苗木,投工投劳完成苗木栽植任务,施工方案二由尹达贵支付造林费用,聘请第三方栽植团队完成苗木栽植任务,施工方案三由林业主管部门统一部署,代为补种,由尹达贵支付造林费用4.案涉植被恢复设计服务费3000元。 上述事实,有金堂县森林公安局移送材料,被告人尹达贵的身份信息、残疾人证、到案经过,被告人尹达贵的供述与辩解、辨认笔录、图片说明;证人伍某兵、雷某华、孙某前、雷某良、雷某金、雷某林、雷某寿、雷某喜、李某清、雷某根、雷某、陈某、杨某昌、杨某春、杨某学的证言、辨认笔录图片说明;公安机关制作的现场示意图、现场方位图、扣押决定书、扣押笔录、扣押清单、随案移送清单,情况说明;简阳县(84)简法刑公字第10号刑事判决书,金堂县农业农村局出具的“关于竹篙镇半边街村尹达贵滥伐林木是否涉及公益林情况说明的函”、“关于尹达贵在竹篙镇半边街村16组2018年有无办理林木采伐证的情况说明”,金堂县人民检察院公告材料,成都香林林业规划设计有限公司出具的“金堂县涉嫌违法采伐林木现场勘验报告”、“金堂县(尹达贵)滥伐林木案植被恢复方案(代作业设计)”、四川增值税普通发票等证据予以证明,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被告人尹达贵违反森林法的规定,滥伐林木,数量较大,其行为已构成滥伐林木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尹达贵经公安机关电话通知到案,到案后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系自首,依法可从轻或减轻处罚,对辩护人关于自首的辩护意见及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予以采纳。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起诉人金堂县人民检察院依据法律规定,向本院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属于人民法院受理附带民事公益诉讼的范围。被告人尹达贵的行为破坏了生态环境,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应当对其侵害行为造成的生态环境资源受损承担相应的修复责任,经法庭释明,被告人尹达贵选择修复施工方案一,对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起诉人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二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三十六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一款、第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尹达贵犯滥伐林木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宣告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计算,罚金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二、对公安机关扣押在案的林木34根,作案工具三轮摩托车予以没收。 三、责令被告人尹达贵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按照《金堂县(尹达贵)滥伐林木案植被恢复方案(代作业设计)》中施工方案一:由尹达贵自行购买苗木,投劳投工完成苗木栽植任务。 四、被告人尹达贵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公益诉讼起诉人四川省金堂县人民检察院支付垫付的植被恢复方案设计服务费人民币3000元。 五、被告人尹达贵在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在金堂县级媒体公开赔礼道歉。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唐 何 审 判 员 江 艳 审 判 员 何泓屿 人民陪审员 杨代清 人民陪审员 陈春莲 人民陪审员 万泽兰 人民陪审员 万泽琼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三十日 书 记 员 汪霓雯 附相关法律条文如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三百四十五条违反森林法的规定,滥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数量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量巨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一百零一条被害人由于被告人的犯罪行为而遭受物质损失的,在刑事诉讼过程中,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被害人死亡或者丧失行为能力的,被害人的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 如果是国家财产、集体财产遭受损失的,人民检察院在提起公诉的时候,可以提起附带民事诉讼。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五十五条对污染环境、侵害众多消费者合法权益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法律规定的机关和有关组织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人民检察院在履行职责中发现破坏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食品药品安全领域侵害众多消费者合法权益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在没有前款规定的机关和组织或者前款规定的机关和组织不提起诉讼的情况下,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前款规定的机关或者组织提起诉讼的,人民检察院可以支持起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