肵慈、福建五环实业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1)闽01民终8867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邵慈,女,1973年8月1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永泰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余水生,福建贵先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福建五环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永泰县樟城镇吉祥温泉小区37幢501室。
法定代表人:赵嵘,经理兼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袁盛斌,福建天衡联合(福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传秋,福建天衡联合(福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邵慈因与被上诉人福建五环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五环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不服福建省永泰县人民法院(2021)闽0125民初285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邵慈上诉请求:撤销一审判决,依法将本案发回重审或改判支持邵慈的一审诉讼请求。事实和理由:一、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明确要求停止使用《商品房买卖合同》(MF-2007-01),否则不予网签或备案。但五环公司仍然使该合同,且永泰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予以网签或备案。五环公司涉嫌利用废止的合同规避现行示范文本、法律规定、司法实践,损害邵慈的合法权益。《消防法》《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管理暂行规定》已经明确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规定的一类高层住宅建筑才需要办理消防设计审核、消防竣工验收手续,案涉房屋作为二类多层民用建筑不涉及消防设计审核、消防竣工验收的问题。二、一审判决根据已被废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MF-2007-01)示范文本第八条第1项规定的“竣工验收合格”,机械的认为本案已符合《建筑法》第六十一条第二款规定的“竣工验收合格系现行法律规定的商品房交付条件。”,但案涉项目还应适用《建筑法》《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城乡规划法》《消防法》《环境保护法》《节约能源法》《人民防空法》《气象法》等相关法律的相关规定,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前应当取得规划、公安消防、环保等部门出具的认可文件或者准许使用文件。三、案涉房屋并不符合法定的交付条件。1.邵慈作为商品房买受人,有权要求五环公司提供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报告、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手续、建设工程规划条件核实与土地核验合格的证明文件等证明商品房符合交付条件的证明文件,但五环公司实际上未取得前述文件。2.案涉项目因违反《城乡规划法》《福建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办法》的相关规定,尚未达到规划核实及土地核验的要求,尚未完成规划条件及土地核验办理工作,已被永泰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责令限期整改。3.案涉项目未按规定办理竣工验收备案手续,间接可以证明案涉项目尚未完全取得规划、公安消防、环保等部门出具的认可文件或者准许使用文件。4.案涉项目未完成、消防、小区内部道路、车位等配套的建设,不符合《商品房买卖合同》第八条第3项规定的交付条件。①五环公司涉嫌消防竣工验收违法造假。XX小镇七-3(6#-13#、15#-23#、25#-30#楼)范围内仅有零星为数不多的室外消火栓,与《建设工程消防验收意见书》所载不符。②五环公司未完成小区内部道路、车位等配套的建设:小区内部道路严重的达不到设计宽度、小区地上配套车位数量不足、车位设置不规范。③对于规划核实中涉及的容积率、绿地率、位置、间距、层数、标高、平面、立面、外墙装饰材料和色彩、各类配套服务设施等专业性问题,需要专业机构进行评估或者检测。5.五环公司涉嫌破坏生态环境、林地以及存在重大安全隐患。①项目用地红线范围外,严重破坏林地,严重破坏生态环境,违规进行配套道路、观光梯/道的建设。②项目外围的围墙/挡土墙以及部分悬空框架层(有的高达三/四层)存在重大安全隐患。③项目内部开挖的后的边坡支护/挡土墙存在重大安全隐患,尤其是酒店用地靠七-3地块高层建筑一侧的边坡支护。6.五环公司在销售的过程中向邵慈承诺赠送院子、架空层,可以分割院子、封闭架空层,并以样板间作为交付标准,并要求邵慈委托其关联企业逸景公司进行景观提升。五环公司、逸景公司涉嫌利用样板间作为虚假宣传侵害邵慈的合法权益。五环公司未按规划建设,尤其是车位建设、分割庭院、封闭框架层等问题,导致案涉项目至今无法取得建设工程规划条件核实与土地核验合格的证明文件。四、五环公司不能妥善化解案涉小区存在的众多问题,尤其是违法强行组织交房的问题,导致纠纷已逐步演变成为群体、信访事件。
五环公司辩称,一、而案涉商品房已于2020年1月8日经消防验收合格,于2020年6月30日经竣工验收合格,已符合《商品房买卖合同》第八条约定及《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十六条规定,可交付使用。至于案涉商品房是否进行竣工验收备案,属行政机关职能管理范围,并不是工程竣工验收合格的必要条件。二、在案涉商品房约定交房时间前,因突发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客观上影响案涉项目施工建设。按照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及法律、相关政策规定,案涉商品房交付时间应顺延33天(福建省疫情一级响应期间为2020年1月24日至2月26日,为期33天)即至2020年11月2日。五环公司于2020年10月27日书面通知邵慈,将于2020年10月30日至2020年10月31日期间办理商品房交付手续。根据商品房买卖合同附件六补充协议第五条第5款约定,案涉商品房已于2020年10月30日完成交付。且一审庭审中邵慈代理人已明确,商品房交付时间因疫情顺延期限,以政府政策为准,可视为邵慈已认可答辩人五环公司可顺延讼争商品房的交付时间。综上,案涉商品房已在顺延期间(2020年11月2日前)按照合同约定交付,五环公司无需承担逾期交房违约责任。三、如上所述,案涉商品房已经竣工验收合格和消防验收合格,具备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及法律规定的交付条件,依法可以交付使用。邵慈诉请答辩人提供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报告、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手续等证明商品房符合交付条件的证明文件,无合同及法律依据。
邵慈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判令五环公司自2020年10月1日起至实际交房之日止,以已付房价款为基数,按照万分之二标准向邵慈支付逾期交房违约金,暂计至2021年7月31日为92171.34元(1515976元×304天×万分之二);2.判令五环公司向邵慈提供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报告、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手续、建设工程规划条件核实与土地核验合格的证明文件等证明商品房符合交付条件的证明文件;3.判令五环公司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2018年6月11日,邵慈与五环公司签订了《商品房买卖合同》及其附件。《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邵慈向五环公司购买位于永泰县××镇××村××镇××幢××层××单元号房,建筑面积共122.12平方米。其中,套内建筑面积117.26平方米,公共部位共有分摊建筑面积4.86平方米。商品房价款按套计算,总价款为1515976元。买受人应于2018年6月6日前支付人民币455976元整,剩余购房款人民币1060000元整买受人申请银行贷款支付,确保剩余房款于本合同签署后30日付清。《商品房买卖合同》第八条约定:“出卖人应当在2020年9月30日前,依照国家和地方人民政府的有关规定,将同时符合下列各项约定条件的商品房交付买受人使用:1.该商品房经建设单位依法组织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竣工验收合格和消防验收合格;2.该商品房所在建筑物生活给排水、用电、管道燃气、电信、有线电视、消防、邮政信报箱等设施达到设计要求条件;3.小区内部道路、绿化、室外照明、消防、环卫及其他商业、社区服务和管理等公共配套建筑、基础设施按规划设计要求建设完成。分期建设的,该商品房所在分期建设部分应按规划设计要求全部完成,并与在建工程之间设置有效的隔离设施和施工安全设施;如果在规定日期内未达到上述条件,双方同意按以下第2种方式处理:1.买受人有权拒绝交接,按逾期交房由出卖人承担违约责任;2.买受人同意接收,出卖人支付买受人(人民币)×元违约金。但如遇下列特殊原因,除双方协商同意解除合同或变更合同外,出卖人可据实予以延期:1.遭遇不可抗力,且出卖人在发生之日起60日内书面告知买受人的;遭遇不可抗力的事由,包括:①…大型流行性、传染性疾病的爆发和流行…”;第十一条交接约定:“商品房达到交付使用条件后,出卖人应当书面通知买受人办理交付手续。双方进行验收交接时,出卖人应当出示本合同第八条规定条件已达到的有关证明文件原件,并签署房屋交接单。所购商品房为住宅的,出卖人还需提供《住房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出卖人不出示证明文件或出示证明文件不齐全,或要求收取本合同约定范围以外的费用。买受人有权拒绝交接,由此产生的延期交房责任由出卖人承担”;第二十条文书送达:“本合同确定的联系地址为各类通知、文书送达的地址,如有变动应及时通知对方当事人和登记机构,否则造成相关通知文书无法送达的,将视同已经送达,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由当事人自行承担”。《商品房买卖合同》附件六第六条约定:“出卖人超过本合同第八条约定的交付时限截止日但未超过交付时限截止日后六个月(即至2021年3月31日,含该日)交付的,自交付时限截止日的次日起至出卖人交付书面通知确定的交付日之首日止,出卖人按日向买受人支付其已付房价款万分之一的违约金,合同继续履行。2.出卖人超过本合同第八条约定的交付时限截止日六个月(即2021年3月31日)后仍未交房的,买受人应书面催告出卖人交房,出卖人自收到买受人书面催告交房通知后30日内仍未交付的,买受人有权解除合同。买受人解除合同的,应在出卖人交付书面通知确定的交付日之首日前向出卖人书面提出,出卖人于解除和注销本合同各项登记手续(包括但不限于撤销本合同及所涉及的登记、备案及买受人自行在该商品房上设定的抵押等任何限制)之日起60日内退还全部已付房款,并按买受人累计已付房价款的1%向买受人支付违约金。如买受人尚有该商品房抵押贷款未归还的,出卖人可用应当退还买受人的款项代为归还已到期的贷款并提前归还尚未到期的贷款,不足部分由买受人补足。若在出卖人交付书面通知确定的交付日之首日前,买受人未书面提出解除合同,或买受人要求继续履行合同的,合同继续履行,出卖人应于交付时限截止日的次日起至出卖人交付书面通知确定的交付日之首日止,按日向买受人支付其已付房价款万分之二的违约金”。《商品房买卖合同》附件六第十六条第11项约定:“买受人确认,已经认真阅读本合同及其附件,理解其含义,出卖人已经提示买受人本合同及其附件对双方权利义务的约定,包括可能减轻或免除买卖双方任何一方责任的条款以及已加注“★”的条款等,买受人理解这些约定并自愿签署”。合同签订后,邵慈支付了全部购房款1515976元。2020年1月8日,永泰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以樟建消验字[2020]0001号《建设工程消防验收意见书》,确认XX小镇七-3(6#-13#、15#-23#、25#-30#楼)工程消防验收合格。2020年6月30日,五环公司组织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进行竣工验收,并已通过房屋建筑工程竣工验收。2020年9月28日,五环公司向邵慈发出《房屋顺延交付通知书》,通知因项目施工进度此前受到新冠疫情影响,交付日期将顺延至2020年10月30日以前,具体交付日期以五环公司另行通知为准。2020年10月28日,五环公司按《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的联系地址向邵慈发出《房屋交付通知书》,通知邵慈于2020年10月30日至云溪谷项目现场或2020年11月1日起至云锦项目物业服务中心办理讼争商品房交付手续。邵慈于2020年10月29日收到通知。2020年10月28日,五环公司在福州日报刊登XX小镇七-3地块云溪谷项目交房公告,载明:XX小镇七-3地块云溪谷项目已符合合同约定交房条件,将于2020年10月30日至2020年10月31日安排在云溪谷项目集中办理交付手续;未收到通知或无法集中交付时间段到场办理手续的业主,从2020年11月1日起至云锦项目物业服务中心办理交付手续。2021年4月,邵慈委托福建贵先律师事务所律师余水生、牛纪刚向五环公司发出《关于妥善解决〈商品房买卖合同〉相关事宜的律师函》,要求五环公司在收到本律师函之日起三日内,以书面形式向委托人或福建贵先律师事务澄清五环公司开发的七-3地块云溪谷项目的相关问题、提供相关文件/资料。2021年8月19日,邵慈诉至一审法院。
另查明,2020年1月24日,福建省启动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一级响应,自2020年2月26日24时起,福建省新冠肺炎疫情中风险区由执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一级响应调整为执行新冠肺炎疫情防控省级二级响应。2020年2月15日,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有效应对疫情促进城市开发建设平稳发展措施》的通知,载明:顺延项目开竣工期限。受疫情影响的开发建设项目(含房地产项目),按疫情一级响应时间顺延开竣工期限。已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的,交房期限相应顺延,免除企业违约责任。
一审法院认为,邵慈与五环公司签订的案涉《商品房买卖合同》及其附件,系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的真实意思表示,内容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属合法有效,双方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本案争议的焦点为五环公司是否存在逾期交房的违约行为。首先,根据双方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五环公司应当在2020年9月30日前向邵慈交付房屋,交付条件是该商品房经建设单位依法组织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竣工验收合格和消防验收合格。本案中,五环公司于2020年1月8日取得消防验收合格,于2020年6月30日通过房屋建筑工程竣工验收,五环公司交付案涉房屋符合双方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竣工验收备案”不是双方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的交付房屋的条件。《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办法》关于办理备案手续的有关规定系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为加强房地产市场管理、完备商品房预售制度而发布的指导性文件,并非认定商品房交付条件的强制性规范。《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六十一条第二款规定:“建筑工程竣工经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可见,竣工验收合格系现行法律规定的商品房交付条件。根据上述规定,五环公司通知邵慈交房时,案涉房屋已经符合法定的交付条件。其次,五环公司在获得竣工验收合格和建设工程消防验收合格后,遇新冠疫情的突发,系不可抗力事件,于2020年9月28日向邵慈发出《房屋顺延交付通知书》,该不可抗力造成的延迟交房期限应当在逾期交房期限中予以扣除。自2020年1月24日,福建省启动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一级响应至2020年2月26日24时起调整为执行新冠肺炎疫情防控省级二级响应,此期间属不可抗力造成的延迟期限,计33天。五环公司于2020年10月28日向邵慈发出交房通知,通知于2020年10月30日至云溪谷项目现场或2020年11月1日起至云锦项目物业服务中心办理讼争商品房交付手续。邵慈于2020年10月29日收到通知,五环公司已履行通知交房的告知义务。扣除上述疫情不可抗力影响期间33天,五环公司并未逾期交房。综上,邵慈关于支付逾期交房违约金及向其提供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报告等证明商品房符合交付条件的证明文件的诉请,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一审法院不予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六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二条规定,判决:驳回邵慈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2104元,减半收取1052元,由邵慈负担。
本院二审期间,邵慈围绕上诉请求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证据交换和质证。对当事人二审争议的事实,本院认定如下:邵慈提交的1.《关于福建五环实业有限公司行政处罚有关问题的回复》《关于反映五环实业涉嫌违法组织竣工验收、未按规划建设问题的答复书》,五环公司对真实性无异议,本院将结合其他在案证据综合认定;2.《行政起诉状》《受理案件通知书》《关于福建五环实业有限公司涉嫌利用废止合同示范文本损害购房者权益的举报信》《关于福建五环实业有限公司、上海逸景园林景观工程有限公司涉嫌利用格式条款侵害消费者权益的举报信》《关于福建五环实业有限公司、上海逸景园林景观工程有限公司涉嫌利用样板间作为宣传侵害消费者权益的举报信》《关于福建五环实业有限公司涉嫌消防竣工验收违法造假的举报信》《关于福建五环实业有限公司未按规划进行配套建设的举报信》《关于福建五环实业有限公司涉嫌破坏生态系统、林地以及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的问题》《“七-3地块云溪谷”与“地块六云邸交房条件对比”》,此组证据均系业主起诉、举报的相关材料,不足以证明邵慈的主张,均不予采纳。根据本案现有的证据,本院对一审法院查明的事实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根据邵慈提出案涉房屋未达交付条件的上诉主张,本院认为,首先,邵慈二审中提交的证据显示案涉房屋尚未完成竣工验收备案,但竣工验收备案不是双方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中约定的交付条件;其次,讼争合同系民事合同,政府机关发布的合同示范文本,系政府机关为了规范商品房预售市场的指导性文本,不能以是否符合示范文本作为认定合同条款合法性及合理性的依据;再次,政府机关对规划、消防、环保、节能、人防、防雷装置等的检验和认可与否,不属于认定商品房交付条件的强制性规定。最后,邵慈所主张的违反诉争合同第八条第3项约定条件的情形,并无充分证据证明。综上,邵慈的上诉主张,依据不足,本院不予采纳。
综上所述,邵慈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2104元,由邵慈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 判 长 唐文生
审 判 员 张力群
审 判 员 张 敏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六日
法官助理 林 颖
书 记 员 林雨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