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某甲等人滥用职权一审刑事判决书
河南省新密市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4)新密刑初字第490号
公诉机关河南省新密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陈某甲,男,1979年2月4日出生,汉族,高中文化程度,中共党员。因涉嫌犯滥用职权罪,于2014年7月4日被新密市人民检察院决定刑事拘留,于同年7月10日由新密市公安局执行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滥用职权、受贿、伪造国家机关公文、印章罪,于2014年7月24日被郑州市人民检察院决定逮捕,于同年7月24日由新密市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新密市看守所。
辩护人郭爱国、周亚楠,河南豫商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孙某某,男,1971年9月14日出生,汉族,大专文化程度,中共党员。因涉嫌犯滥用职权罪,于2014年6月19日被新密市人民检察院决定刑事拘留,于同年6月20日由新密市公安局执行刑事拘留,于同年6月25日被新密市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于同年8月25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辩护人王建敏,河南长胜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王某甲,男,1975年1月5日出生,汉族,大专文化程度。因涉嫌犯滥用职权罪,于2014年6月19日被新密市人民检察院决定刑事拘留,于同年6月20日由新密市公安局执行刑事拘留,于同年6月21日被新密市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于同年8月25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辩护人李乡,河南京原律师事务所律师。
辩护人云蓓蕾,河南京原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人陈某乙,男,1966年8月8日出生,汉族,本科文化程度,中共党员。因涉嫌犯滥用职权罪,于2014年6月19日被被新密市人民检察院决定刑事拘留,于同年6月20日由新密市公安局执行刑事拘留,于同年6月25日被新密市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于同年8月25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辩护人柳志国,河南青屏律师事务所律师。
新密市人民检察院以新密检公诉刑诉(2014)43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某甲犯滥用职权罪、受贿罪、伪造国家机关公文、印章罪,指控被告人孙某某、王某甲、陈某乙犯滥用职权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新密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李**飞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陈某甲及其辩护人郭爱国、周亚楠、被告人孙某某及其辩护人王建敏、被告人王某甲及其辩护人李乡、云蓓蕾、被告人陈某乙及其辩护人柳志国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新密市人民检察院指控:
2012年7月31日,李某甲与新密市烟草局签订租赁协议,租赁期限是2012年6月1日至2013年5月31日,承租对象是烟站22间房屋及所占国有土地(签订协议时,烟站22间房屋因密杞公路廊道绿化拆迁,已被拆除完毕,仅剩下11.5亩的国有土地),年租金2000元,协议约定未经烟草局同意不得转租。2013年1月1日,在未征得烟草局同意的情况下,李某甲将烟站11.5亩国有土地租给新密市康达塑胶厂,并与康达塑胶厂签订租赁协议,期限是2013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年租金80000元。康达塑胶厂租赁土地后,于2013年2月份左右开始建设。
2013年2、3月份,新密市环境保护局监察六中队陈某甲在巡查时发现新密市康达塑胶厂没有办理环评手续,告知该厂没有办理环评手续不得建设、不得生产。后在新密市康达塑胶厂建设期间,曲梁镇坡刘村支部书记王某丙介绍陈某甲和新密市康达塑胶厂陈祎(新密市康达塑胶厂法人代表袁某的丈夫)认识,并由陈某甲给新密市康达塑胶厂办理环评手续,陈祎给陈某甲提供了身份证复印件、工商名称预先核准登记及厂里所用原材料情况说明资料后,陈某甲先后两次共向陈祎索要现金3万元。经陈某甲咨询环保局相关人员后,得知新密市康达塑胶厂不符合产业集聚区政策,不能办理环评手续。2013年5月份,陈某甲经电话联系做假证的人,由陈某甲提供郑州市润泽塑胶建材有限公司环评报告模板、套用郑州三兄弟布业有限公司环评批复文号,编写环评科工作人员名单,给新密市康达塑胶厂伪造了环评批复及相应的环评报告,经王某丙手转交给了陈袆。陈袆拿伪造的环评批复办理了工商营业执照和税务登记证,在没有办理建设规划许可证、没有进行房产登记的情况下,新密市康达塑胶厂于2014年4月份建设完毕,5月投入生产。
2013年5月,新密市政府确定中金汇仁项目入住新密新区曲梁工业集聚区后,中金汇仁百万平米标准化厂房建设项目开始实施,决定对新密市康达塑胶厂进行拆迁。2013年6月17日,新密市房屋征收与补偿办公室副主任孙某某带领产业集聚区征收与补偿安置部副部长陈某乙及相关职能部门人员对新密市康达塑胶厂的附属物进行了丈量登记,经孙某某手写形成丈量清单,由孙某某及陈某乙对该厂办理的相关证照进行了查看,在明知该厂仅办理了工商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没有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环评手续、房产登记的情况下,孙某某将清单交给负责此项目的市补征办的王某甲,由王某甲进行了登记,形成征收工程统计表。后由市征补办委托河南诚联评资产估评有限公司对新密市康达塑胶厂的附属物进行了估价,估价金额为2308844元,同时形成拆迁办工程明细表提供给市征补办。由王某甲经手将拆迁办工程明细表(显示估价金额)交给曲梁镇财政所,经陈某乙与康达塑胶厂袁某协商后,由陈某乙经手与康达塑胶厂的法人代表袁某签订补偿协议,镇财政所将2308844元的补偿款付给了袁某。被告人陈某甲于2014年7月10日被抓获归案,被告人孙某某、王某甲、陈某乙于2014年6月19日被传唤到案。
为支持上述指控,公诉机关当庭出示了以下证据:1.书证:(1)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河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办法、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590号)、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河南省实施《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若干规定的通知、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2)新密市康达塑胶厂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郑州市润泽塑胶建材有限公司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郑州三兄弟布业有限公司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房屋所有权证、曲梁烟站征收工程统计记录表、拆迁办工程明细表、新密市产业集聚区范围内企业整体搬迁补偿安置协议、记账凭证及收据各两份;(3)曲梁产业聚集区五家企业用地情况、关于新密新区海洋化工等五家企业证件核查的情况说明、关于新密市康达塑胶厂调查报告、新密市工商局基本注册信息查询单一份、新密市环境保护局关于新密新区拆迁涉及5家企业环保手续办理情况说明、河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新密市产业聚集区发展规划(2009-2020)的批复;(4)新密市环境保护局现场检查记录、新密市环境保护局2013年四至六月份环评科建设项目审批移交清单、关于新密市康达塑胶厂建设项目的认定意见、新密市房屋征收与补偿办公室关于对曲梁产业集聚区中金汇仁项目征收与补偿依据的情况说明、关于对新密市康达塑胶厂拆迁程序的情况说明;(5)中共新密市环保局委员会职务任免通知、新密市房屋征收与补偿办公室关于领导分工的通知、中共新密市组织部关于孙某某、申秋霞通知任职的通知、新密市房屋征收与补偿办公室任免通知、中共新密市委职务任免通知、关于陈某乙同志任职情况的说明;(6)环境监察中队主要职责、关于成立“新密市人民政府城市建设拆迁管理办公室”的通知、关于新密市产业集聚区征补安置工作开展情况的说明、新密市城乡规划管理局关于对新密市康达塑胶厂厂房建设的认定意见;(7)发破案经过、户籍证明。2.证人李某甲、牛某某、程柏松、高某某、袁某、陈祎、王某乙、王某丙、刘某某、张某甲、李某乙、张某乙证言。3.被告人陈某甲、孙某某、王某甲、陈某乙供述。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陈某甲身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不对新密市康达塑胶厂进行处罚,不制止该厂建设,致使该厂违规建成并违规获得补偿款2308844元,给国家造成了巨大的经济损失,情节特别严重;利用职务便利,索取贿赂30000元;伪造环评报告及环评批复;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第一款、三百八十五条第一款、第二百八十条第一款之规定,涉嫌滥用职权罪、受贿罪、伪造国家机关公文罪,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滥用职权罪、受贿罪、伪造国家机关公文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孙某某、王某甲、陈某乙身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致使不符合补偿条件的新密市康达塑胶厂获得补偿款2308844元,给国家造成了巨大的经济损失,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均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涉嫌滥用职权犯罪。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滥用职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被告人陈某甲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均不持异议。
其辩护人辩护称,对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陈某甲犯伪造国家机关公文、印章罪不持异议,陈某甲对该犯罪事实如实供述,认罪态度较好,可以对其从轻处罚。对公诉机关指控陈某甲犯滥用职权罪、受贿罪均有异议,公诉机关的该两项指控均不能成立,理由如下:1、陈某甲没有及时对新密市康达塑胶厂进行监督处罚的行为及伪造环评手续的行为与公诉机关指控的给国家造成2308844元的损失之间没有因果关系,故构不成滥用职权罪;2、陈某甲收受康达塑胶厂30000元并伪造环评手续,但其没有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不符合受贿罪的客观要件,故不构成受贿罪。
被告人孙某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不持异议。
其辩护人辩护称,对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孙某某犯滥用职权罪不持异议,但孙某某的行为不属于情节特别严重,其不应对财政部门拔付给康达塑胶厂的第二笔补偿款115万余元承担责任。孙某某作为证人在接受侦查人员询问时,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系自首,应对其减轻处罚。综合以上从轻、减轻情节,建议对孙某某免予刑事处罚。
被告人王某甲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不持异议。
其辩护人辩护称,对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王某甲犯滥用职权罪不持异议,但王某甲具有以下从轻、减轻情节:1、王某甲等人的失职行为给国家造成的损失数额应为115万元,故不属于情节特别严重,王某甲仅对财政部门拔付给康达塑胶厂的第一笔补偿款115万元承担法律责任,不应对第二笔补偿款115万余元承担责任;2、王某甲的失职行为与康达塑胶厂违规获得补偿款没有直接的因果关系,是间接因果关系,其责任相对较小;3、王某甲具有自首情节;4、王某甲系初犯、偶犯、认罪态度较好。故鉴于以上情节,建议对王某甲免予刑事处罚。
被告人陈某乙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不持异议。
其辩护人辩护称,对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陈某乙犯滥用职权罪不持异议,但陈某乙具有以下从轻处罚情节:1、陈某乙在侦查机关没有掌握其犯罪事实的情况下,在作为证人身份接受侦查机关询问时如实交待了自己的犯罪事实,系自首;2、陈某乙无前科、一惯表现良好。鉴于以上情节,建议对陈某乙免予刑事处罚。
经审理查明:
2012年7月31日,李某甲与新密市烟草局于2012年7月31日签订租赁协议,承租对象是烟站22间房屋及所占国有土地(签订协议时,烟站22间房屋因密杞公路廊道绿化拆迁,已被拆除完毕,仅剩下11.5亩的国有土地),年租金2000元,租赁期限是2012年6月1日至2013年5月31日,协议约定未经烟草局同意不得转租。2013年1月1日,李某甲在未征得烟草局同意的情况下将烟站11.5亩国有土地租给新密市康达塑胶厂,并与康达塑胶厂签订租赁协议,期限是2013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年租金80000元。康达塑胶厂租赁该土地后,于2013年2月份左右开始建设。2013年2、3月份,新密市环境保护局监察六中队陈某甲在巡查时发现新密市康达塑胶厂没有办理环评手续,告知该厂没有办理环评手续不得建设、生产,但没有制止该厂建设并进行处罚,后也没有认真开展对该厂进行检查,后在新密市康达塑胶厂建设期间,曲梁镇坡刘村支部书记王某丙介绍陈某甲和新密市康达塑胶厂陈祎(新密市康达塑胶厂法人代表袁某的丈夫)认识,并由陈某甲给新密市康达塑胶厂办理环评手续,陈祎给陈某甲提供了身份证复印件、工商名称预先核准登记及厂里所用原材料情况说明资料后,陈某甲先后两次共向陈祎索要现金30000元。经陈某甲咨询环保局相关人员后,得知新密市康达塑胶厂不符合产业集聚区政策,不能办理环评手续。2013年5月份,陈某甲经电话联系做假证的人,由陈某甲提供郑州市润泽塑胶建材有限公司环评报告模板、套用郑州三兄弟布业有限公司环评批复文号,编写环评科工作人员名单,给新密市康达塑胶厂伪造了环评批复及相应的环评报告,经王某丙手转交给了陈祎。陈祎拿伪造的环评批复办理了工商营业执照和税务登记证,在没有办理建设规划许可证、没有进行房产登记的情况下,新密市康达塑胶厂于2013年3月份建设完毕,5月份投入生产。
2013年5月,新密市政府确定中金汇仁项目入住新密新区曲梁工业集聚区后,中金汇仁百万平米标准化厂房建设项目开始实施,决定对新密市康达塑胶厂进行拆迁。2013年6月17日,新密市房屋征收与补偿办公室副主任孙某某带领产业集聚区征收与补偿安置部副部长陈某乙及相关职能部门人员对新密市康达塑胶厂的附属物进行了丈量登记,经孙某某手写形成丈量清单,由孙某某及陈某乙对该厂办理的相关证照进行了查看,在明知该厂仅办理了工商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没有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土地证、环评手续、房产登记的情况下,孙某某将清单交给负责此项目的市补征办的王某甲,由王某甲进行了登记,形成征收工程统计表。后由市征补办委托河南诚联评资产估评有限公司对新密市康达塑胶厂的附属物进行了估价,估价金额为2308844元,同时形成拆迁办工程明细表提供给市征补办。由王某甲经手将拆迁办工程明细表(显示估价金额)交给曲梁镇财政所,经陈某乙与康达塑胶厂袁某协商后,由陈某乙经手与康达塑胶厂的法人代表袁某于2013年7月13日签订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协议,签订协议当天,曲梁镇财政所支付给袁某补偿款1150000元,于2013年8月28日又支付给袁某1158844元。
另查明,新密市房屋征收与补偿办公室在拆迁过程中需要对被拆迁对象是否有环评证、工商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土地证、房屋产权证等合法有效证照进行审核。2012年,新密市政府对廊道绿化拆迁工程中涉及被拆迁企业证照不全的,经过认证后,按照被拆迁企业缺证扣除补偿费用方案给予相应的拆迁补偿。该方案是:1、缺工商或税务的扣8万元,缺环评的扣7万元,缺规划或土地的扣5万元;2、初算费用100万元以下的扣除最高限额5万元;初算费用100-200万元的扣除最高限额10万元;初算费用200万元以上的,按照缺证数量与单项缺证扣除标准执行。2012年12月27日新密市来集镇人民政府与吕广州铝塑制品厂签订王观路两侧企业拆迁货币补偿协议,该企业缺少工商、税务、环保三个证照,协议中按照上述方案扣除相应数额后对该企业作出了补偿。新密市康达塑胶厂虽有税务登记证和工商营业执照,但该二个证照是行政机关在该厂有环评证的前提下颁发的,而该厂的环评证系伪造的假证,应视为该厂没有合法有效的证照,按照被拆迁企业缺证扣除补偿费用方案,新密市康达塑胶厂因缺少工商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土地证、环评手续等合法有效证照,应核减拆迁补偿款330000元。
被告人陈某甲于2014年7月10日被抓获归案,被告人孙某某、王某甲、陈某乙于2014年6月19日被传唤到案。
上述事实,有经庭审质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
(一)被告人供述
1、被告人陈某甲的供述,证实2013年2、3月份,其在巡查时发现新密市康达塑胶厂没有办理环评手续,告知该厂没有办理环评手续不得建设、不得生产。后在新密市康达塑胶厂建设期间,曲梁镇坡刘村支部书记王某丙介绍其和新密市康达塑胶厂法人代表袁某的丈夫陈祎认识,陈祎让其帮忙为康达塑胶厂办理环评手续,陈祎给其提供了身份证复印件、工商名称预先核准登记及厂里所用原材料情况说明等资料后,其先后两次共向陈祎索要现金30000元。经其咨询环保局相关人员后,得知新密市康达塑胶厂不符合产业集聚区政策,不能办理环评手续。2013年5月份,其经电话联系做假证的人,由其提供郑州市润泽塑胶建材有限公司环评报告模板并套用郑州三兄弟布业有限公司环评批复文号,编写了环评科工作人员名单后,给新密市康达塑胶厂伪造了环评批复及相应的环评报告,后经王某丙转交给了陈祎。陈祎拿伪造的环评批复办理了工商营业执照和税务登记证,在没有办理建设规划许可证、没有进行房产登记的情况下,新密市康达塑胶厂于2013年3、4月份建设完毕,5月投入生产。
2、被告人孙某某的供述,证实国有土地上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是由市征补办和集聚区征补安置部、曲梁镇政府及相关职能部门共同完成拆迁相关事宜的。依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及省、市相关国有土地征收与补偿的配套文件,对集聚区国有土地上的企业的拆迁补偿程序是:首先要由市征补办和集聚区征补部工作人员在其他相关职能部门人员在场的情况下,对被拆迁企业的房屋及附属物进行丈量清点的同时初步查看被拆迁企业相关证照,形成征收工程统计表,由集聚区征补部人员与企业进行核实,企业和征补部人员都签字后,由市征收和补偿办委托中介机构对这个企业进行评估,形成拆迁工程明细表,拆迁工程明细表上显示的是应补偿给企业的数额。这个表是乡镇拆迁人员与企业签订拆迁补偿协议的依据,协议签订后,依据协议由乡镇政府财政部门付款。需要由企业提供的证件主要是土地证、规划证、环评手续、房产证、税务登记证、工商营业执照等相关手续。对证件不齐全的企业,不能发放拆迁工程是明细表,进而也不能签订拆迁补偿协议,而是先经市征补办审核后,将企业的证照情况向政府汇报,组织召开认证会,由各职能部门出具认证意见,该认证意见与乡镇拆迁管理人员、企业进行沟通后,形成对补偿对象的处理意见,由市征补办将处理意见报市政府领导审批同意后,再由市征补办执行。
2013年5月,新密市政府确定中金汇仁项目入住新密新区曲梁工业集聚区后,中金汇仁百万平米标准化厂房建设项目开始实施,决定对新密市康达塑胶厂进行拆迁。该厂的拆迁工作是由其和王某甲及集聚区的陈某乙负责的。因为市委市政府对拆迁工作督促的紧,2013年6月17日下午,王某甲自己在曲梁镇拆迁忙不过来,其就下乡帮助拆迁丈量,当时是陈某乙带队,在其和相关职能部门人员一起对康达塑胶厂进行拆迁丈量前,其和陈某乙要求该厂的袁某提供企业的相关证照,袁某只拿出工商营业执照和税务登记证,袁某说其他证照还没有办理。其和陈某乙看后就开始丈量了,其用稿纸先将附属物进行清点记录,回来后由王某甲根据其记录的情况登记到正式的征收工程统计记录上,后其因忙于其他拆迁工作,就没在过问该厂的拆迁情况了。该厂于2013年7月19日才进行认证,认证的结果是该厂所用土地是租用的国有土地,没有规划证、没有房产登记、没有环评手续。其作为这个项目的负责人,作为王某甲的主管领导,其没有正确履行自己的职责,该汇报的没有汇报,该督促的没有督促,该制止的没有制止,给国家造成了损失。
3、被告人王某甲的供述,证实国有土地上的房屋的拆迁补偿程序同被告人孙某某的供述内容,还证实新密市康达塑胶厂的拆迁补偿工作是由其和市征补办副主任孙某某负责的。2013年6月17日,因市委市政府对拆迁工作督促的紧,其自己在曲梁镇拆迁忙不过来,拆迁办的孙某某副主任就下乡帮助进行拆迁丈量。去康达塑胶厂负责丈量、清点工作的有孙某某、陈某乙,王三杰、王学军等人,由孙某某先将附属物进行清点记录,丈量完毕后,其将草稿上登记的内容登记到正式的征收工程统计记录表上。然后由市征补办委托河南诚联评资产估评有限公司对新密市康达塑胶厂的附属物进行了估价,估价金额为2308844元,同时形成拆迁工程明细表提供给市征补办。其想着孙某某是领导,应该比其更清楚如何开展拆迁工作,既然他对该厂丈量清点过了,也应该审核过了,应该没有问题,其便将拆迁工程明细表交给曲梁镇财政所。依职责其应该查看这个企业的相关证照,核实所补偿的房产的权属性质、面积、区位等,符合补偿条件的才能下发拆迁工程明细表。
4、被告人陈某乙的供述,证实2013年6月17日,新密市房屋征收与补偿办公室副主任孙某某带领其及相关职能部门人员对新密市康达塑胶厂的附属物进行了丈量登记,经孙某某手写形成丈量清单,由孙某某和其对该厂办理的相关证照进行了查看,该厂仅办理了工商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没有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环评手续、房产登记。后市补征办的王某甲以电子邮件的方式向曲梁镇财政所下发了拆迁工程明细表,后在领导的安排下,其与康达塑胶厂的法人代表袁某依据拆迁工程明细表确定的范围及数额进行协商并签订了补偿协议,镇财政所将2308844元的补偿款付给了袁某。
(二)证人证言
1、证人李某甲证言,证实:(1)2013年7月,李某甲与新密市烟草局签订承包合同承包了新密市烟草局曲梁烟站,廊道绿化拆迁后,该烟站已没有房产,仅有土地。(2)李某甲于2013年1月1日与新密市康达塑胶厂签订租房协议,将曲梁烟站的土地租赁给康达塑胶厂,期限为10年,年租金80000元。(3)签订租房协议后,康达塑胶厂的袁某开始建厂,该厂没有办理环评手续,李某甲听袁某说手续是她找王某丙去办的。在袁某建厂期间,管辖曲梁镇的环保中队的两个人(其中一个姓陈)到厂里检查,要求办理环评手续后再建厂,袁某给李某甲打电话后,李某甲回到厂里给检查人员说手续正在办理中,两人就走了。该厂建成后生产了3个月左右因政府要拆迁就停产了。(4)曲梁镇征补部的副部长陈某乙带领了七八个人到该厂进行拆迁丈量,丈量前,陈某乙问袁某要康达塑胶厂的环评、工商、税务、规划、房产证等手续,当时袁某只拿出了工商营业执照,经李某甲说情,便没有审验被拆迁产权性质等问题。后来康达塑胶厂因这次拆迁得到的补偿费是230多万元。
2、证人牛某某(新密市曲梁镇党委委员、人大主席兼任新密新区新密市产业集聚区管理委员会征补安置部部长)证言,证实:(1)2013年3月任新密新区产业集聚区征补安置部副部长。征补安置部作为集聚区拆迁管理部门负有拆迁管理职能,按照属地管理原则,配合新密市征补安置办公室,对产业集聚区内拆迁企业进行丈量、收集、审核企业相关证件,与企业法人核对《征收工程统计记录表》、核对无异议后,对符合拆迁补偿条件的企业按市征补办下发的拆迁工程明细表与企业恰谈,并与被拆迁企业签订补偿安置协议。(2)陈某乙负责集聚区企业的拆迁工作,新密市康达塑胶厂的拆迁是陈某乙负责的。2013年6月17日,陈某乙带着市征补办副主任孙某某及职能部门相关人员到新密市康达塑胶厂进行了丈量,丈量后,在产业集聚区院内,陈某乙给牛某某汇报说:新密市康达塑胶厂已经丈量过了,这个厂只有工商营业执照,没有环评手续、规划证、房产证、土地证,我在表上签字不签?牛某某说:你该签签吧,让市征补办把关。牛某某认为陈某乙应该签字,称丈量签字只是对企业附属物进行普查,将企业证件收齐并初审后再报市征补办,由市征补办负责这个项目的王某甲和孙某某审核,由市征补办根据证件认证情况进行补偿。(3)2013年7月13日,拆迁工程明细表回来后,牛某某给陈某乙打电话说:“清单回来了,钱也回来了,你把康达塑胶厂的补偿协议签签。”陈某乙就把补偿协议与康达塑胶厂的协议签订了。牛某某以为清单回来就代表着证件齐全了。
3、证人程某某(新密市征收与补偿办公室主任)证言,证实:(1)新密市征收与补偿办公室副主任孙某某主管重大项目拆迁、征补资金管理、节能减耗、新型城镇化等工作,分管征补管理三科、征补资金监管科。(2)新密市产业集聚区管理委员会征补安置部的工作职责是:配合新密市征收与补偿办公室依法依规做好辖区内征收补偿及安置工作,主要负责收集被拆迁企业的相关证件,由他们核对证件原件后复印再由企业加盖公章报新密市征收与补偿办公室进行审核;配合新密市征收与补偿办公室对拆迁项目进行丈量、清点、核算工作;对符合补偿条件的被拆迁企业签订相关补偿协议;负责最后对地上附着物拆除的具体工作。(3)拆迁工作的流程:市委市政府就召开协调会,由市委办和市政府办通知相关单位共同参与组成工作队,由征补办负责具体工作,乡镇征补办配合,对拆迁单位开始丈量摸底、由征补办初步核算、核算出结果后交给拆迁所在地乡镇政府和财政局、审计局、监察局审核通过后,由征补办打补偿报告报市政府通过后,由财政局按照报告向征补办拨款,然后征补办向拆迁所在地乡镇政府拨款。(4)康达塑胶厂的拆迁工作是征补办副主任孙某某和征补三科科长王某甲具体负责的。二人没有向其报过康达塑胶厂的相关情况,但该厂的拆迁办工程明细表给其看过,因其当时刚调任,对业务不熟。(5)2013年7月19日,由市拆迁办组织新密市环保局、工商局、规划局、国土资源局、住房保障局、地税局、国税局对康达塑胶厂的相关证照进行查询认证,认证结果是除了有工商信息表外,经国土局查询康达塑胶厂的土地为新密市烟草局曲梁坡刘烟站的国有土地,在其他部门均没有查询到康达塑胶厂的信息。此时拆迁协议已经签订了,拆迁补偿款已经拨付曲梁镇政府财政所,经财政所已经支付给康达塑胶厂115万元,还余115.8844万元。附属物还没有拆迁完毕。(6)康达塑胶厂的相关证件不全,市征补办负责这个项目的孙某某、王某甲应该把关,这是征补办的职责。
4、证人高某某(新密市曲梁镇财政所副所长)证言,证实新密市康达塑胶厂大概是2013年8月初拆除的。2013年7月13日,陈某乙和康达塑胶厂的法人代表袁某签订了补偿安置协议,签订协议当天,支付给袁某1150000元,2013年8月份付给袁某1158844元,该厂共得到2308844元的补偿款。在分两次给该厂支付补偿款之前,曲梁镇征补部部长牛某某均打电话催促其给康达塑胶厂付款。
5、证人袁某(新密市康达塑胶厂法人代表)及丈夫陈祎证言,证实2013年2月份康达塑胶厂开始建厂房,3月份建设完毕,5月份左右开始试生产,生产了十余天时间,6月份开始被丈量拆迁,7月份就被新密市政府拆迁了。康达塑胶厂办理有环评手续,工商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没有办理建设规划许可证、房产证,其中环评手续是经时任环保监察六中队陈某甲的手办理的。2013年2、3月份,在该厂建设期间,陈某甲来该厂检查时要求该厂办理环评手续,否则不能生产,所以袁某就让陈某甲帮办理环评手续,经陈某甲要求,先后付给他30000元现金。后陈某甲让王某丙把环评手续交给了陈祎,后来陈某甲和环保中队的其他人去该厂检查时就走走过场。
6、证人王某乙(新密新区新密市产业集聚区曲梁镇产业集聚区副主任、曲梁镇副镇长、副书记)证言,证实征补安置部副部长陈某乙是负责产业集聚区范围内相关企业拆迁工作的,新密市康达塑胶厂的拆迁工作也在其负责的范围内。2013年7月13日,陈某乙和新密市康达塑胶厂的袁某签订了补偿安置协议,补偿2308844元。
7、证人王某丙证言,证实2013年初,陈袆经其介绍认识了李某甲,陈袆与李某甲签订了租赁协议,租赁了原新密市烟草局坡刘烟站的国有土地。新密市康达塑胶厂的环评手续是其介绍曲梁环保所的陈某甲给陈祎办理的。2013年5月份左右,陈某甲委托其将环评手续交给了陈祎。
8、证人刘某某(新密市环境监察六中队中队长)的证言,证实新密市环境监察六中队的支书李某乙、陈某甲、周伟民负责党务工作和曲梁产业聚集区辖区的环境监察工作。在检查中如果发现问题,中队检查人员立即制止企业的环境违法行为,填写检查表,发现没有办理环评手续的要责令停止建设,下发环境纠正违法行为通知书,限期补办手续,并把违法行为及执法情况由中队检查人员调查取证、填写文书后,形成调查终结报告。2013年6月份左右,在对新密市康达塑胶厂拆迁前,李某乙对刘某某说过康达塑胶厂要拆迁,有环评手续。
9、证人吴某(新密市环境保护污管科副科长)证言,证实陈某甲曾向其咨询,称集聚区有一个企业想走综合整治的路子,不办环评行不行,其对陈某甲说不行。
10、证人张某甲(新密市环境保护局环境影响评价科工作人员)证言,证实陈某甲曾向其咨询,说集聚区有一个康达塑胶厂不符合产业集聚区的政策,办不了环评手续,能否想想办法,其对陈某甲说该厂不符合政策条件,办不了。
11、证人李某乙(新密市环境保护局环境监察六中队支部书记)证言,证实陈某甲负责辖区排污企业和建设项目的环境监察工作。若发现企业没有办理环评手续的,如果是在建设过程中,责令停止建设;如果已经开始生产或试生产,责令停止生产;能够确认环境违法行为主体的,下发环境纠正违法行为通知书,限期补办手续。其和陈某甲一起检查过康达塑胶厂,但第二次去检查该厂时该厂已经有环评手续了。其于2014年6月份才知道是陈某甲为该厂办理了假的环评报告和批复。
12、证人张某乙证言,证实其曾代表河南诚联资产评估有限公司于2013年6月17日对康达塑胶厂做过烟站征收工程统计记录表,系现场对房屋、附属物的新旧、材质、完好程度进行勘查。
(三)书证
1、中共新密市环保局委员会职务任免通知,新密环文(2013)28号,证实2013年9月30日,陈某甲被任命为新密市环保局直属四中队副队长。
2、中共新密市委组织部关于孙某某任职的通知、新密市房屋征收与补偿办公室关于领导分工的通知,证实孙某某于2011年1月27日任中共新密市城市建设拆迁管理办公室支部委员会委员,新密市城市建设拆迁管理办公室副主任,主管重大项目拆迁、征补资金管理、节能减耗、新型城镇化等工作,分管征补管理三科、征补资金监管科。
3、新密市房屋征收与补偿办公室任免通知,证实2012年5月22日,王某甲被任命为新密市房屋征收与补偿办公室拆迁安置科副科长。2013年9月11日,王某甲被任命为新密市房屋征收与补偿办公室征补管理三科科长。
4、中共新密市委职务任免通知以及关于陈某乙任职情况的说明,证实2010年6月12日,陈某乙被任命为郑州曲梁产业集聚区管理委员会副主任。2013年2月27日,新密市委常委、组织部长翟国防在产业集聚区会议室召开会议,在会上陈某乙被任命为征补安置部副部长,但没有正式任职文件。
5、关于新密新区海洋化工等五家企业房产核实的情况说明,证实新密新区海洋化工等四家企业均有房产登记,而康达塑胶无登记。
6、新密市城乡规划管理局关于新密新区海洋化工等五家企业证件核查的情况说明及对新密市康达塑胶厂厂房建设的认定意见,证实新密市康达塑胶厂未提交规划手续、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认定原曲梁烟站院内新密市康达塑胶厂的厂房属违法建筑。
7、新密市工商局基本注册信息查询单,显示新密市康达塑胶厂已经在新密市工商局注册登记,号码为410182600289020。
8、新密市环境保护局关于新密新区拆迁涉及5家企业环保手续办理情况说明,显示康达塑胶生产项目未办理环评审批手续。
9、新密市康达塑胶厂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郑州市润泽塑胶建材有限公司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郑州三兄弟布业有限公司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证实新密市康达塑胶厂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资质证书的机构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证书编号、有效期等内容与郑州市润泽塑胶建材有限公司、郑州三兄弟布业有限公司的相同。
10、关于新密市产业集聚区征补安置工作开展情况的说明,证实被告人陈某乙负责产业集聚区范围内相关企业的拆迁工作。
11、房屋租赁契约,证实2012年7月31日,新密市烟草支公司又将曲梁坡刘烟站的北仓库7间,西仓库6间,大门东机瓦房3间,大门西瓦房6间出租给李某甲使用,租赁期限自2012年6月1日至2013年5月31日。后李某甲将其租赁的坡刘烟站又转租给新密市康达塑胶厂,租赁期限自2013年1月1日起至2023年12月31日止。
12、郑州市房屋征收办公室关于印发郑州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流程(实行)的通知,证实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的具体工作流程。
13、新密市房屋征收与补偿办公室关于对新密市康达塑胶厂拆迁程序的情况说明,证实按照《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第590令)、《河南省实施【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若干规定》(豫政(2012)39号)、《郑州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暂行办法》之规定,应对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进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公告、拟定征收补偿方案、调查认定、征收决定、委托评估、协议签订等工作。但在实际工作中,市主要领导每周多次在常委会议室和新密新区召开项目推进会,要求证补办和曲梁镇倒排工期,客服一切困难,不分昼夜丈量核算,要求市证补办丈量在前,曲梁镇拆迁在后,月底之前大面积拆除到位。由于工程量大,时间紧,任务重,在对新密市康达塑胶厂的拆迁之前没有对该厂进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公告公示,拟定征收补偿方案、调查认定等法定程序,只是依据文件对康达塑胶厂的地上附属物进行了丈量摸底、评估核算并进行了资金拨付。
14、曲梁烟站征收工程统计记录表、拆迁办工程明细表,显示新密市康达塑胶厂被拆迁前丈量的曲梁烟站土地及附属物面积的情况,其中曲梁烟站征收工程统计记录表上乡镇签字一栏有陈某乙的签字,拆迁办工程明细表显示补偿数额共计2308844元。
15、新密市产业集聚区范围内住宅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协议,即2013年7月13日由曲梁镇政府与新密市康达塑胶厂签订协议约定:以双方签字认可的建筑物和附属物登记表册为准,经评估,新密市康达塑胶厂各类建筑物及附属物补偿费共计2308844.00元,该厂认可该价格(含各种搬迁费)。自双方签订协议之日起,曲梁镇政府支付给康达塑胶厂补偿款50%,十日内康达塑胶厂将房屋腾空门窗拆卸完毕后,曲梁镇政府再支付康达塑胶厂所有补偿费用的40%,待拆除完工后曲梁镇政府支付剩余款项。上述协议由曲梁镇政府经办人陈某乙签字,并加盖镇政府印章,康达塑胶厂经办人袁某在该协议上签字认可。
16、记账凭证及收据,显示:中金汇仁项目两笔拆迁款(暂存款),数额分别为115万元整、1158844元整,分别于2013年7月13日、2013年8月28日由曲梁镇政府交给了新密市曲梁镇财政所。
17、会议记录及新密市房屋征收与补偿办公室关于廊道绿化征迁工程有关认证工作的说明,证实2012年新密市政府对廊道绿化拆迁工程中涉及被拆迁企业照不全的,经过认证后,按照被拆迁企业缺证扣除补偿费用方案给予相应的拆迁补偿款,该方案是:1、缺工商或税务的扣8万元,缺环评的扣7万元,缺规范或土地的扣5万元;2、初算费用100万元以下的扣除最高限额5万元;初算费用100-200万元的扣除最高限额10万元;初算费用200万元以上的,按照缺证数量与单项缺证扣除标准执行。
18、王观路两侧企业拆迁货币补偿协议,证实2012年12月27日新密市来集镇人民政府与吕广州铝塑制品厂签订了拆迁补偿协议,该企业缺少工商、税务、环保三个证照,协议中按照缺证扣除补偿费用方案扣除相应数额后对该企业作出补偿。
19、新密市曲梁镇政府出具的情况说明,证实自2012年4月份起,新密市曲梁镇的拆迁工作由新密市拆迁办组织人员、镇政府和村组织人员配合拆迁办到被拆迁单位进行登记丈量,由市拆迁办工作人员根据丈量数据进行计算,形成拆迁工程明细表后以电子邮件形式发给曲梁镇政府,镇政府将该表打印出来后,不加盖任何公章直接发给各村,由各村发给被拆迁户进行核对。若经核对无异议,镇政府就不再与市拆迁办进行核对,该拆迁工程明细表将作为镇政府与被拆迁户签订补偿协议拔付补偿款的唯一依据;若有异议,上报市拆迁办,由市拆迁办工作人员到现场进行纠正后,市拆迁办再通过电子邮件的方式将正确的拆迁工程明细表发给镇政府,镇政府根据该表与被拆迁户签订补偿协议及拔付补偿款。其中,镇政府在与新密市康达塑胶厂核对拆迁工程明细表时,该厂没有提出任何异议。
20、新密市人民检察院反渎职侵权局出具的情况说明,证实被告人孙某某、王某甲、陈某乙等人涉嫌滥用职权犯罪一案的线索系新密市人民检察院反贪局在办理李某甲贪污一案中发现,后根据该线索初步认定孙某某、王某甲、陈某乙涉嫌滥用职权犯罪并掌握三人的犯罪事实后通知三人到案接受询问。
21、户籍证明,证实被告人陈某甲、孙某某、王某甲、陈某乙的个人基本情况。
22、到案经过,证实被告人陈某甲于2014年7月10日被抓获归案,被告人孙某某、王某甲、陈某乙于2014年6月19日被传唤到案。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甲身为新密市环境监察大队直属四中队副中队长,滥用职权,不对新密市康达塑胶厂进行处罚,不制止该厂建设,并伪造公文为该厂提供便利,致使该厂违规建成并获得拆迁补偿款,给国家造成330000元的重大损失,其行为已构成滥用职权罪;被告人陈某甲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先后二次索取他人现金30000元,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新密市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陈某甲犯滥用职权罪、受贿罪,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关于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陈某甲犯伪造国家机关公文、印章罪,经查证,被告人陈某甲身为环境监察大队执法人员,超越职权,伪造本单位公文交给新密市康达塑胶厂使用,致使该厂违规建设并取得其他证件,在拆迁过程中得到补偿,伪造公文行为是其滥用职权的方法和手段,二者之间系牵连犯,应从一重处罚。综合评判,应以滥用职权罪予以认定。故对该罪罪名的指控,本院不予支持。
被告人孙某某身为新密市房屋征收与补偿办公室副主任,被告人王某甲身为新密市房屋征收与补偿管理办公室征补三科科长,被告人陈某乙身为新密新区新密市产业集聚区管理委员会征补安置部副部长,在负责新密市康达塑胶厂拆迁工作中,对该厂是否符合全额补偿条件没有履行审核把关职责,并滥用职权,在明知该厂没有相关证照的情况下,没有按照缺证扣除补偿费用的标准扣除不应补偿的330000元,仍下发全额补偿拆迁工程明细表,仍与该厂签订拆迁补偿协议,致使新密市康达塑胶厂获得全额补偿款2308844元,给国家造成330000元的重大损失,三被告人的行为均已构成滥用职权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孙某某、王某甲、陈某乙犯滥用职权罪,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
关于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陈某甲、孙某某、王某甲、陈某乙滥用职权,致使新密市康达塑胶厂获得补偿款2308844元,给国家造成了巨大的经济损失,属于情节特别严重,经查,新密市政府于2013年对新密市康达塑胶厂进行拆迁,在拆迁时该厂有环评证、税务登记证和工商营业执照,其中税务登记证和工商营业执照是行政机关在该厂有环评证的前提下颁发的,而该厂的环评证系伪造的假证,故该厂在被拆迁时应视为没有合法有效的证照。依照2012年新密市政府对廊道绿化拆迁工程中被拆迁企业缺证扣除补偿费用方案,新密市康达塑胶厂因缺少工商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土地证、环评手续等合法有效证照,不能得到全额拆迁补偿款,应核减拆迁补偿款330000元,而新密市康达塑胶厂却获得了全部补偿款2308844元,故认定四被告人给国家造成损失的数额为330000元,对公诉机关指控四被告人给国家造成2308844元的巨大经济损失,属于情节特别严重的公诉意见,本院不予支持。
关于被告人陈某甲的辩护人提出陈某甲的行为与给国家造成的损失之间没有因果关系,构不成滥用职权罪的辩护意见,经查,被告人陈某甲作为新密市环境监察大队直属四中队副中队长,在对新密市康达塑胶厂进行检查时发现该厂正在打地平,准备建厂房,该厂没有办理环评手续。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建设单位没有环评手续不能开工建设,擅自开工建设的,由环保部门责令停止建设并处以罚款。针对新密市康达塑胶厂的该种情况,陈某甲没有依职制止该厂建设并对其进行处罚,而是为其制作假的环评手续,使该厂顺利建成,陈某甲的失职行为及伪造环评手续的行为是导致新密市康达塑胶厂违法厂房建成的重要原因,亦与后来该厂的违法建筑被拆迁并得到2308844元的拆迁补偿款,给国家造成330000元的损失之间有因果关系,陈某甲的行为构成滥用职权罪,故对上述辩护意见,本院不予支持。
关于被告人陈某甲的辩护人提出陈某甲收受康达塑胶厂30000元并为该厂办理环评手续,并不是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不构成受贿罪的辩护意见,本院经审理认为,行贿人陈袆是因为被告人陈某甲是新密市环保局环境监察大队直属四中队的副中队长,故请陈某甲帮忙办理环评手续,并在陈某甲的要求下先后二次给陈某甲送现金30000元,后陈某甲找到其单位环评科、污管科的相关人员办理环评手续未果后,为陈袆办了假的环评手续,陈某甲正是利用其职务便利才得以完成索贿行为,故对上述辩护意见,本院不予采信。关于辩护人提出被告人陈某甲到案后如实供述了其伪造国家机关公文、印章罪的犯罪事实,认罪态度较好,可对其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经查,陈某甲到案后如实供述其伪造环评报告及环评批复的犯罪事实,依法可对其从轻处罚,故对该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采信。
关于被告人孙某某、王某甲的辩护人提出孙某某、王某甲不应对财政部门拔付给康达塑胶厂的第二笔补偿款115万余元承担责任的辩护意见,经查,孙某某、王某甲在负责新密市康达塑胶厂拆迁工作中,在明知该厂厂房属于没有登记的建筑物,该厂没有相关证照,依规定应先由相关部门对该厂进行认证后,再决定是否补偿的情况下,却没有依据正规程序进行,而违规向该厂先行发放拆迁工程明细表,曲梁镇政府依据该明细表确定的2308844元数额向该厂拔付了全额补偿款,故对上述辩护意见,本院不予采信。
关于被告人孙某某、王某甲、陈某乙的辩护人提出三被告人被刑事立案之前作为证人在接受侦查人员询问时,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系自首,应对其从轻、减轻处罚的辩护意见,经查,本案的侦查人员于2014年6月8日通知孙某某、王某甲、陈某乙作为证人的身份到侦查机关接受询问,2014年6月7日,侦查人员询问了证人牛某某,牛某某如实陈述了新密市康达塑胶厂的拆迁过程,及陈述负责该厂拆迁补偿的审核把关人员有集聚区征补部的陈某乙和新密市征补办公室具体负责该项目拆迁工作的人员。同时侦查机关出具证明:孙某某、王某甲、陈某乙涉嫌滥用职权犯罪案线索系其院反贪局在办理李某甲贪污一案中发现,后根据该线索初步认定孙某某、王某甲、陈某乙涉嫌滥用职权犯罪并掌握三人的犯罪事实后通知三人到案接受询问。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职务犯罪案件认定自首、立功等量刑情节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条第二款之规定:没有自动投案,在办案机关调查谈话、讯问、采取调查措施或者强制措施期间,犯罪分子如实交待办案机关掌握的线索所针对的事实的,不能认定为自首。侦查机关在通知被告人孙某某、王某甲、陈某乙作为证人接受询问时,侦查机关根据牛某某的证言及李某甲一案中发现的线索已掌握了三被告人涉嫌犯罪的主要事实,故依据上述司法解释,不能认定三被告人为自首,对上述辩护意见,本院不予采信。
关于被告人王某甲的辩护人提出王某甲认罪态度较好,且系初犯、偶犯的辩护意见,经查,王某甲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具有悔罪表现,依法可以对其从轻处罚;王某甲在案发前无违法犯罪记录,系初犯,可以酌情对其从轻处罚,故对该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采信。
关于被告人陈某乙的辩护人提出陈某乙无前科的辩护意见,经本院查证属实,陈某乙没有犯罪前科,对该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采信。
被告人陈某甲、孙某某、王某甲、陈某乙所犯滥用职权罪行,依法均应在“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的法定刑幅度内处罚。被告人陈某甲所犯受贿罪行,依法应在“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的法定刑幅度内处罚。被告人陈某甲一人犯数罪,依法应予并罚。被告人陈某甲索取他人财物,依法对其从重处罚;其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以对其从轻处罚。被告人孙某某、王某甲、陈某乙到案后均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以对其从轻处罚。
被告人孙某某、王某甲、陈某乙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可对其免予刑事处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一款、第三百八十六条、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三百九十七条第一款、第三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陈某甲犯滥用职权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零六个月,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二年零八个月;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开始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7月10日起至2017年3月9日止。)
二、被告人孙某某犯滥用职权罪,判处免予刑事处罚;三、被告人王某甲犯滥用职权罪,判处免予刑事处罚;
四、被告人陈某乙犯滥用职权罪,判处免予刑事处罚。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五份。
审 判 长  韩军营
审 判 员  余照利
代理审判员  李丹辉
二〇一四年十一月十日
书 记 员  张 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