긭小兵、潜江市人民检察院非法捕捞水产品罪、非法捕捞水产品罪刑事一审刑事判决书 湖北省潜江市人民法院 刑 事 附 带 民 事 判 决 书 (2021)鄂9005刑初85号 公诉机关暨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起诉人潜江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暨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被告席小兵,男,生于1976年1月15日,汉族,湖北省潜江市人,初中文化,务工,住潜江市。因涉嫌犯非法捕捞水产品罪于2020年12月4日被抓获,次日被刑事拘留,2020年12月18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潜江市看守所。 指定辩护人汪克强,湖北源来律师事务所律师。 潜江市人民检察院以鄂潜检刑诉〔2021〕6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席小兵犯非法捕捞水产品罪,于2020年2月2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在诉讼过程中,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起诉人潜江市人民检察院以鄂潜检民行刑附民公诉〔2021〕2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起诉书向本院提起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合并审理。潜江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熊冰出庭支持公诉,指派检察员王红卫参加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被告人席小兵及指定辩护人汪克强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20年12月4日20时许,被告人席小兵和陈某(另案处理)到潜江市"杨湖套子"驾船电捕鱼。沿"杨湖套子"电捕鱼至汉江潜江时,被告人席小兵被潜江市渔政船检港监管理局执法人员当场抓获,现场查获渔获物约5千克、电动推进器1台、逆变器1台、蓄电池4个、竹竿抄网1个、渔船1艘。 公诉机关针对指控的上述事实向法庭提交了相应证据。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席小兵违反保护水产资源法规,在禁渔期、禁渔区使用禁用的工具捕捞水产品,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条之规定,应当以非法捕捞水产品罪追究席小兵的刑事责任。建议对席小兵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 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起诉人潜江市人民检察院诉称,席小兵的侵权行为与刑事指控事实一致。席小兵违反保护水产资源法规,在禁渔区、禁渔期使用禁用的工具捕捞水产品,损害了渔业资源,破坏了生态平衡,侵害了社会大众的公共利益。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四条、第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八条、第二十条之规定,提起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请求判令:1、判令被告席小兵在潜江市新闻媒体向社会公开赔礼道歉;2、判令被告席小兵增殖放流鲤苗种22000尾(苗种,全长>2cm)、鲢苗种22000尾(苗种,全长>2cm)、鲫苗种12667尾(苗种,全长>2cm)(放流鱼类应购自国家级或省级水产原良种场,放流时间、地点等按照渔业部门有关规定进行)修复受损害的生态环境。 被告人席小兵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和事实均无异议,在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自愿认罪认罚。 辩护人汪克强提出的辩护意见是:被告人席小兵系坦白、自愿认罪认罚,希望法庭对其从轻处罚。 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被告席小兵就附带民事公益诉讼不持异议。 经审理查明: 2020年12月4日20时许,被告人席小兵和陈某(另案处理)到潜江市"杨湖套子"驾船电捕鱼。沿"杨湖套子"电捕鱼至汉江潜江时,被告人席小兵被潜江市渔政船检港监管理局执法人员当场抓获,现场查获渔获物约5千克、电动推进器1台、逆变器1台、蓄电池4个、竹竿抄网1个、渔船1艘。 被告人席小兵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 另查明,中国水产科学研究院长江水产研究所评估认定:1、席小兵的行为导致直接减少河流中鱼类的资源量;影响鱼类种群的自然补充。2、建议修复方式和措施是,通过补偿性鱼类放流的方式对破坏的鱼类资源进行生态修复,即增殖放流鲤苗种22000尾(苗种,全长>2cm)、鲢苗种22000尾(苗种,全长>2cm)、鲫苗种12667尾(苗种,全长>2cm)。 在审理期间,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被告席小兵的家属代其在潜江市全和淡水鱼种苗繁育中心购买鲤鱼苗22000尾、鲢鱼苗22000尾、鲫鱼苗12667尾,用于修复受损的生态环境,潜江市全和淡水鱼种苗繁育中心将于2021年5月31日前对上述鱼类进行放流。2021年4月27日,席小兵在潜江市日报社发表道歉信,席小兵对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起诉人提出的诉讼请求已全部履行完毕。 上述事实,有经庭审质证、确认的受案登记表、发案经过、到案经过、户籍身份信息、现场检查笔录,扣押清单,渔获物情况说明,照片,案件移送函、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第1873号公告,汉江潜江段四大家鱼国家级种质资源保护区功能划分图,潜江市人民政府《关于汉江潜江段四大家鱼国家级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全面禁捕的通告》,被告人席小兵的供述与辩解,潜江市人民检察院鄂潜检行民公告(2021)1号公告,中国水产科学研究院长江水产研究所《关于席小兵等在禁渔期非法捕捞导致生态损失的评估报告》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席小兵违反保护水产资源法规,在禁渔期、禁渔区使用禁用的工具捕捞水产品,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非法捕捞水产品罪。潜江市人民检察院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席小兵虽不具有自首情节,但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已的罪行,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席小兵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对其从宽处理。辩护人提出的相关辩护意见成立。被告人席小兵用于非法捕捞的渔船和渔具系作案工具,依法应予没收。被告人席小兵非法捕捞水产品的行为破坏渔业资源,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造成了国家生态资源损失,依法应当承担民事侵权责任。为了警示他人和教育其本人,被告人还应在市级新闻媒体向社会公众赔礼道歉。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起诉人提出的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支持。根据被告人席小兵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二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六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三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八条、第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席小兵犯非法捕捞水产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0年12月4日至2021年6月3日止); 二、公安机关扣押的被告人席小兵用于非法捕捞的作案工具:渔船一艘、蓄电池4台、逆变器1台、电动马达1个予以没收,由扣押机关依法予以处理; 四、责令附带民事诉讼被告席小兵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增殖放流鲤苗种22000尾、鲢苗种22000尾、鲫苗种12667尾(已履行); 五、被告人席小兵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在潜江市市级新闻媒体上公开赔礼道歉(已履行)。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北省汉江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范德学 审 判 员 罗 军 审 判 员 马庆华 人民陪审员 李 敏 人民陪审员 夏 静 人民陪审员 关 瑶 人民陪审员 陈 婷 二〇二一年五月十四日 书 记 员 关麟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