䎟告马桂芳诉被告马得俊离婚纠纷一案民事判决书 甘肃省广河县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8)甘2924民初1268号 原告:马桂芳,女,生于1992年5月10日,回族,小学文化,农民,住新疆霍城县芦草沟镇。 被告:马得俊,男,生于1991年2月5日,回族,小学文化,农民,住甘肃省广河县齐家集镇。 原告马桂芳诉被告马得俊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1月6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不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马桂芳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马得俊经本院公告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马桂芳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原被告离婚;2、依法判令双方婚生男孩马XX(现年6岁)由原告抚养,要求被告每月支付儿子抚养费1000元,支付至儿子18周岁止;3、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被告在新疆打工期间,住在原告家隔壁,双方经自由恋爱后,于2011年4月5日,举行结婚仪式。后于2014年7月30日,在新疆霍城县清水河镇人民政府民政局依法补办了结婚登记手续。双方于2012年6月12日,生育男孩马XX。原被告虽系自由恋爱,但由于当时年幼不懂婚姻便懵懵懂懂的开始共同生活。婚初,双方关系尚可。但好景不长,随着共同生活时间的变长,原被告因性格不合,脾气不投,经常发生矛盾,夫妻争吵不断。被告不外出挣钱,不履行家庭义务不说,还目无尊长,经常对原告父母出言语辱骂,闹的家无宁日:还动不动因琐事对原告实施家暴。无奈,原告被迫将孩子留给父母帮忙照顾,外出打工挣钱供给孩子奶粉钱和日常家用,被告却好吃懒做,不是闲在家中睡觉,就是找茬闹事。双方因矛盾不断,夫要感情日渐冷淡。2017年7月,被告回了老家。一年来,被告对原告和孩子的生活不闻不问、不管不顾,原告独自承担着儿子每月1200元高额的学费与生活费。这就是被告做的丈夫与父亲,原告从未感受到被告的体贴与关心,却独自承担着所有的家庭责任。2018年10月1日,被告以看儿子为名,从原告处带走儿子,现原告打电话被告不接,使原告饱受思念儿子之苦。 综上所述,原被告虽系自由恋爱,但双方了解不够,婚姻基础薄弱。婚后,被告目无尊长,好吃懒做不尽家庭责任,还不停的打骂原告、闹矛盾,使家无宁日。原告在其打骂中度日如年,身心疲意。致使夫妻感情破裂,现已分居一年多。为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之相关法律规定,特向贵院提起诉讼,望法庭依法查明,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解除双方己死亡的婚姻,使原告不受家庭暴力的侵犯。 被告马得俊未提供书面答辩,也未到庭答辩。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原告马桂芳提交的证据:1.身份证复印件一份;2.结婚证原件二份。对上述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 本院对本案的事实认定如下:2011年4月份,原告与被告同居生活,后于2014年7月30日,在新疆霍城县清水镇人民政府民政部门依法补办了结婚登记手续,领取了结婚证,结婚证字号J654023101-2014-001563。婚后夫妻感情一般,双方于2012年6月12日,生育一男孩马亚斌,现年六周岁,现与被告一起生活。2017年7月原、被告因家庭生活琐事,矛盾不断,被告已于2017年7月份回老家,分居至今,遂酿成纠纷。原告马桂芳于2018年11月6日向本院提起诉讼,请求判决与被告马得俊离婚。 本院认为,原、被告系合法婚姻,受法律保护,但婚后夫妻之间常因家庭生活琐事发生矛盾时,未能及时化解,矛盾升级,致使夫妻感情彻底破裂。原告马桂芳的离婚诉讼请求理由成立,应予支持。为了保护妇女的合法权益,考虑到孩子的健康成长和实行婚姻自由,男女平等的婚姻制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七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准予原告马桂芳与被告马得俊离婚; 二、孩子马XX由被告马得俊抚养,成年后随父随母由其选择。 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马桂芳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三份,上诉于临夏回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马吉平 审 判 员 陈克云 人民陪审员 马有海 二〇一九年三月十九日 书 记 员 苟明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