䇃一红与梧州市顺众贸易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广西壮族自治区梧州市万秀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9)桂0403民初1645号
原告:凃一红,女,1974年5月3日出生,汉族,住梧州市万秀区。
被告:梧州市顺众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梧州市西堤二路18号二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0400773869875G。
法定代表人:陈耀辉,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赖德章,梧州市万秀区致诚法律服务所法律服务工作者。
原告凃一红与被告梧州市顺众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顺众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1月26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9年12月24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原告凃一红,被告梧州市顺众贸易有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赖德章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凃一红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被告退还原告所缴纳的2019年4月至2020年5月共14个月租金,合计26042.33元;2.本案诉讼费及相关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原告为被告商业铺位承租户,承租河西防洪堤角嘴段1号、2号两个铺位,经营梧州市万秀区天朗五金店(门面招牌:天朗照明),销售灯饰、五金类商品,证照齐全,合法经营。2014年5月9日,原告与被告首次签订租赁合同。2016年5月26日续签合同,租赁期从2016年5月至2019年5月,租金年缴制。期间于2018年9月14日,原告一次性缴清2018年6月至2019年5月一年租金22322元。2019年3月1日,原告与被告提前续签合同,租期从2019年3月至2022年5月,仍为年缴租金。因2019年4-5月的租金在2018年9月14日已缴清,所以续签合同的年缴租金从2019年6月开始算,2019年3月26日,原告缴清了2019年6月至2020年5月一年租金22322元。2019年3月30日,梧州市水利局、梧州市城市管理监督局、梧州市自然资源局和梧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四部门联合发出公告:为实施河西防洪堤提升达标加固工程,限定从鸳江春泛(桂江一桥底)至国龙酒店对出西堤路段防洪堤商铺业主(承租户)在2019年5月15日前搬迁腾空。原告租赁的两个铺位在公告规定搬迁腾空范围内。随后被告下发《通知》,告知各租户等待搬迁方案。4月12日,广西梧州安澜防洪排涝工程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安澜公司)下发《告知书》,望各承租户主动配合搬迁。为配合有关部门顺利开展工作,原告和被告的租赁关系被迫在2019年4月提前终止,而原告已向被告缴纳租赁关系终止后的2019年4月至2020年5月共14个月的租金,被告应退还原告。其中:2019年4-5月租金3720.33元(22322元÷12个月×2个月),2019年6月至2020年5月租金22322元,合计26042.33元。2019年5月9日,原告到拆迁办驻被告办公室的办公点,办理搬迁相关手续,拆迁办收回原告在2019年3月1日与被告签订的《梧州市顺众贸易有限公司租赁合同》原件,并退回铺位押金,发放搬迁费。至于被告应退还原告的租金,当时被告告知原告2019年4月开始停收铺租,水电费则需交至5月份,并承诺只要交清水电费,交回铺位钥匙,马上退还租金。5月中旬,原告搬离租赁铺位,向被告交清2019年4-5月的水电费360元,并交回铺位钥匙。被告以没钱为借口,没有兑现承诺退还租金,并声称需等拆迁办给他们拆迁赔偿款,才退还租金给原告。截至目前,被告仍没有向原告退还租金。拆迁办和被告之间的拆迁赔偿问题,与被告和原告提前终止租赁关系、退还多收的租金,是完全独立、没有关联的两件事,两笔款项没有联系,不应相提并论。原告已向被告缴付2019年4月至2020年5月共14个月的租金,合计26042.33元,因租赁关系的被迫终止,该租金于被告而言构成不当得利,理应返还原告。综上,为维护原告正当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等相关法律,请求法院判令被告退还原告所缴纳的租金26042.33元。
原告凃一红对其陈述事实向本院提交的证据有(均为复印件):1.《梧州市顺众贸易有限公司租赁合同》(2016年5月26日),拟证明2016年5月-2019年5月,原、被告存在租赁关系的事实;2.《关于证据2租赁合同无原件的情况说明》、《梧州市顺众贸易有限公司租赁合同》(2019年3月1日),拟证明2019年3月-2022年5月,原、被告存在租赁关系的事实;3.广西增值税普通发票发票联3张(NO.05174678、NO.05174679、NO.05174680)、信用卡交易明细、中国建设银行信用卡交易明细、顺众公司商铺缴费通知单、2018年9月14日刷卡金额明细,拟证明原告已向被告缴清2018年6月-2019年5月期间年租金的事实(含未退还的2019年4月、5月租金);4.广西增值税普通发票发票联3张(NO.25464095、NO.25464096、NO.25464097)、信用卡交易明细、中国建设银行信用卡交易明细、2019年3月26日刷卡金额明细,拟证明原告已预先向被告缴清2019年6月-2020年5月租金的事实;5.收款收据、支付宝截图,拟证明原告已向被告缴清2019年4-5月水电费的事实;6.《关于搬迁公告无原件的情况说明》、图片;7.《关于河西防洪堤提升达标加固工程范围限期搬迁公告》(梧州手机台);8.《告知书》、《关于收回河西防洪堤铺位使用权的函》;证据6-8拟证明提前终止合同租赁关系,并非原告原因造成的事实;9.《通知》2份,拟证明被告单方面终止合同租赁关系的事实。
被告顺众公司辩称,一、答辩人是梧州市蝶山区人民政府于2005年4月15日通过招商引资而投资防洪堤铺位外墙装饰及整体租赁的投资者,并于2005年4月19日与安澜公司签订《梧州市河西、富民和河东桂江段防洪铺位租赁合同》。答辩人的投资行为及所签订的上述合同是合法有效的,依法受法律保护。答辩人与原告2019年3月1日签订《梧州市河西防洪堤商业铺位租赁合同》和收取原告2019年4月至2020年5月共14个月租金合计26042.33元没有违反法律规定,不存在原告所诉的不当得利。二、原告诉称的合同终止并非因答辩人原因而终止,是梧州市水利局、梧州市城市管理监督局、梧州市自然资源局、梧州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19年3月30日联合发文公告要求防洪堤商铺业主(承租户)搬迁,安澜公司没有与答辩人达成一致搬迁赔偿意见,就独自与各次承租户终止合同,其行为显然是损害答辩人与众次承租户的合法权益。三、原告诉请退还租金问题。答辩人认为原告诉请要求答辩人一方退还上述租金的诉请是对答辩人不公平的,因为答辩人所收出租铺位所得租金有部分是用于给付安澜公司,有部分用于维持公司营运所需等。由于安澜公司以配合河西防洪堤提升达标加固工程为名在2019年3月30日单方终止合同,双方曾根据《梧州市河西、富民和河东桂江段防洪铺位租赁合同》第七条第四项之规定“租赁期内,任何一方不得毁约终止合同,否则,违约方应赔偿守约方因此造成的损失”之约定协商赔偿事宜,但至今答辩人没有得到相应赔偿款,故答辩人认为安澜公司单方终止合同已构成违约,其有责任将收到答辩人所交的租金共同退还给原告,也有责任赔偿答辩人的各项经济损失,所以法院依法应当追加安澜公司作为被告与答辩人共同承担退还租金才公平合理。
被告顺众公司为其辩解向本院提交的证据有(均为复印件):1.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拟证明被告的身份情况;2.《企业信用信息公示报告》,拟证明安澜公司身份情况;3.《防洪堤铺位外墙装饰及整体租赁招商引资合同》,拟证明被告是河西防洪堤、富民防洪堤和河东防洪堤铺位外墙装饰投资者,该投资是原梧州市蝶山区人民政府招商引资的事实;4.《梧州市河西、富民和河东桂江段防洪堤堤防铺位租赁合同》,拟证明被告顺众公司与安澜公司存在防洪堤铺位租赁关系的事实,顺众公司出租涉案铺位给原告和收取租金合法,不存在不当得利的事实;5.《关于西堤路沿线防洪堤铺位外墙装饰工程资金筹措方案的请求》(梧州市人民政府公文处理笺),拟证明被告顺众公司投资防洪堤铺位外墙装饰及整体租赁防洪堤铺位是经市政府批准的事实;6.关于对签订《梧州市河西、富民和河东桂江段防洪堤堤防铺位租赁合同》的批复,拟证明被告顺众公司投资防洪堤铺位外墙装饰及整体租赁防洪堤铺位是得到梧州市财政局、梧州市蝶山区人民政府、梧州市水利局批准的事实,答辩人与安澜公司签订的《梧州市河西、富民和河东桂江段防洪堤堤防铺位租赁合同》是依法签订的,为合法有效合同的事实;7.梧安函[2019]38号《关于收回河西防洪堤铺位使用权的函》、《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同意梧州市城市防洪规划(2013-2030年)的批复》,拟证明安澜公司单方解除合同的事实;8.《关于收回河西防洪堤铺位使用权的复函》,拟证明被告对安澜公司单方终止合同提出异议和要求其作出相应赔偿方案的事实,顺众公司提出异议后至今未得到赔偿的事实;9.梧水利阅[2019]2号《梧州市水利局关于拆除河西防洪堤西江叉河桥至防汛大楼堤防铺位有关工作会议纪要(2019年2月26日)》,拟证明市水利局2019年2月26日传达市政府关于河西防洪堤铺位拆除工作要求安澜公司与顺众公司对接委托第三方评估机构广西合生资产评估有限公司对拆除范围内铺位和装修实物评估结果进行共同确认,但顺众公司至今仍未见评估报告,未得到相应赔偿的事实;10.中国银行国内支付业务付款回单复印件3页、广西增值税普通发票发票联复印件1页,拟证明被告把相应的租金和税费交到安澜公司。
经开庭质证,被告对原告提交的证据1、2、3、4、5没有异议;对证据6、7、8、9的真实性没有异议,但对原告证明的事实有异议。原告对被告提交的证据1、2没有异议,但与本案无关;对证据3-8的真实性没有异议,但与本案无关,根据合同相对性,被告收取了原告租金,应该由被告退还原告租金,这与安澜公司无关;对证据9的真实性没有异议,对证明的事实有异议,根据该会议纪要“(二)顺众公司要积极配合开展……拆除工作”的内容,原告与被告签订的合同是2019年3月1日,原告租赁的铺位属于不能再续租赁的铺位,被告在此会议后欺瞒原告继续与其续租并收取了原告一年的租金,这属于不当得利、欺诈的行为;对证据10认为根据合同的相对性该证据与本案无关。
结合双方当事人的举证、质证,本院认证如下:对原、被告提交证据的真实性本院予以确认,至于上述证据能否证明原、被告拟证明的事实,本院将作综合分析认定。
经法庭调查并结合全案证据,本院确认以下法律事实:2005年4月15日,顺众公司与原梧州市蝶山区人民政府就河西、富民和河东桂江段防洪堤铺位外墙装饰工程的投资和施工以及租赁经营等事项签订《防洪堤铺位外墙装饰及整体租赁招商引资合同》,约定为便于实际操作,有关防洪堤铺位的租赁合同,由顺众公司与安澜公司具体签订等内容。同年4月19日,梧州市水利局、梧州市财政局、原梧州市蝶山区人民政府作出关于对签订《梧州市河西、富民和河东桂江段防洪堤堤防铺位租赁合同》的批复,同意安澜公司与顺众公司签订拟定的《梧州市河西、富民和河东桂江段防洪堤堤防铺位租赁合同》。同日安澜公司(出租方)与被告顺众公司(承租方)签订《梧州市河西、富民和河东桂江段防洪堤堤防铺位租赁合同》,约定:出租方提供河西防洪堤、富民防洪堤和河东防洪堤桂江段(附图红线范围内)的防洪堤铺位及附属范围(不包括出租方的17间工作用房和已给市内部门的办公用房,工作用房详见附图蓝线范围)给承租方作为经营场地,租赁铺位面积约6100平方米(以附图红线范围为准),实行包干方式计算租金,租期20年,从2005年5月1日起至2025年4月30日为止……承租方开发经营铺位时,可以将铺位转租或分租给第三方,但应将出租情况报出租方备案;因转租或分租出现的第三方责任、义务、合约关系,均由承租方统一对出租方负责等内容。
2016年5月26日,被告顺众公司(出租方、甲方)与原告(承租方、乙方)签订《梧州市河西防洪堤商业铺位租赁合同》,约定:第一条租赁商铺位置及功能。租赁铺位座落河西防洪堤角嘴段1-2号铺,间数贰间。第二条租赁期限。1、租赁期共叁年,出租方从2016年6月1日起将出租商铺交付承租方使用,至2019年5月31日收回……3、在租赁期满后如需续约者,可在租赁期限届满前壹个月向出租方书面提出,经出租方同意后,双方将对有关租赁事项重新签订租赁合同,在同等承租条件下,承租方享有优先权……第三条租赁费用及支付时间、方式。1、租金:(1)支付时间:按“先交租后使用”原则,乙方于每年陆月壹拾日前交付当年的租赁费用和上个月的水电费用。签订合同时须先缴交壹年租金;(2)支付方式:现金(人民币);(3)租金标准:实行年缴制,第一年(自2016年6月1日至2017年5月31日)租金为贰间一年应收¥20640元(大写:贰万零陆佰肆拾元正);第二年(自2017年6月1日至2018年5月31日)租金为贰间壹年应收¥21260元(大写:贰万壹仟贰佰陆拾元正);第三年(自2018年6月1日至2019年5月31日)租金为贰间壹年应收¥22322元(大写:贰万贰千叁佰贰拾贰元正)等内容。合同签订后,原告依约向被告交付租金及水电费,并于2018年9月14日向被告交付2018年6月至2019年5月的租金合计22322元。
2019年3月1日,原告(乙方)作为承租方与出租方被告(甲方)再次签订《梧州市河西防洪堤商业铺位租赁合同》,约定原告继续租赁河西防洪堤角嘴段1-2号铺,租赁期限三年零三个月,从2019年3月1日至2022年5月31日;租金按先交租后使用原则于每年6月10日前交付当年租赁费用和上个月的水电费用,签订合同时须先缴交壹年租金;第一年(自2019年3月1日至2019年5月31日)租金已年缴;第二年(自2019年6月1日至2020年5月31日)租金为贰间壹年应收¥22322元(大写:贰万贰千叁佰贰拾贰元正),此后的每个租赁年度的月租金以上年租金不变的幅度递增……如因国家产业政策调整变化致使本合同无法继续履行的,本合同自然终止等内容。合同签订后,原告于2019年3月26日向被告交付2019年6月至2020年5月的租金合计22322元。
2019年3月28日,安澜公司向顺众公司发出梧安函[2019]38号《关于收回河西防洪堤铺位使用权的函》,其上记载:我公司与贵公司于2005年4月19日签订《梧州市河西、富民和河东桂江段防洪堤堤防铺位租赁合同》,合同约定我公司作为出租方提供河西防洪堤、富民防洪堤和河东防洪堤桂江段的防洪堤铺位及附属范围(不包括出租方的17间工作用房和已给市内部门的办公用房等)给作为承租方的贵公司,租期为20年。现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复的梧州市城市防洪规划(2013-2030年)的相关要求,进一步完善我市城市防洪体系建设,河西防洪堤建设需拆除西江叉河桥至角嘴段堤防铺位。据此,现向贵公司明确提出收回上述合同中河西防洪堤铺位使用权,请贵公司在即日起将河西防洪堤铺位交回我公司。
2019年3月30日,梧州市水利局、梧州市城市管理监督局、梧州市自然资源局、梧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联合发出《关于河西防洪堤提升达加固工程范围限期搬迁公告》,内容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按照经自治区政府批复同意的《梧州市城市防洪规划(2013-2030年)》的建设要求,为了保护防洪工程设施,巩固、提高防御洪水能力,提升城市防洪工程管理水平,提高应急处置能力,强化城市防洪风险管理,经报请市政府同意,现决定实施河西防洪堤提升达标加固工程。为保障河岸堤防安全,确保该项工程的顺利实施,现限定从国龙酒店对出西堤路至防洪堤商铺业主(承租户)在2019年4月15日前搬迁腾空,限定从鸳江春泛(桂江一桥底)至国龙酒店对出西堤路段防洪堤商铺业主(承租户)在2019年5月15日前搬迁腾空,逾期不搬清的,由相关部门依法处置。同日,被告顺众公司向河西防洪堤各租户发出通知,告知针对市有关部门张贴的上述公告,请各租户做好保留保存好装修损失清查评估申报明细表等工作。同年4月25日,被告顺众公司向角嘴段各租户发出通知,其上记载:为配合政府堤防达标加固工程的搬迁工作,凡角嘴段年缴租金的租户在领取政府搬迁补偿款、缴清水电费及交还堤铺钥匙后,可到我公司办理正常退组手续。
原告承租的梧州市河西防洪堤角嘴段1-2号铺位于《关于河西防洪堤提升达加固工程范围限期搬迁公告》确定的搬迁范围,2019年5月中旬,原告向被告缴清案涉商铺4-5月的水电费360元后搬离案涉商铺。
本院认为,原、被告签订的二份《梧州市河西防洪堤商业铺位租赁合同》是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内容合法,双方均应依约履行。现案涉商铺在租赁期内,因河西防洪堤提升达标加固工程的需要,安澜公司于2019年3月28日向被告顺众公司发函明确收回包括案涉店铺在内的河西防洪堤铺位的使用权,被告即日起将河西防洪堤铺位交回安澜公司;梧州市水利局、梧州市城市管理监督局等部门亦于2019年3月30日联合发布公告要求包括案涉商铺在内的西堤路段防洪堤商铺业主在2019年5月15日前搬迁腾空,原、被告签订的《梧州市河西防洪堤商业铺位租赁合同》缺乏继续履行的前提,合同目的亦无法实现,应予终止,原告亦已于2019年5月中旬搬离涉案店铺。被告辩称原告应缴交租金至搬离店铺之日止且安澜公司应与被告共同退还租金,因安澜公司已于2019年3月28日向被告顺众公司发函要求即日起收回包括案涉店铺在内的河西防洪堤铺位的使用权,被告已无法通过与安澜公司的租赁合同关系享有对案涉商铺使用、收益的权利,其已丧失向原告继续收取租金的基础,原告基于合同相对性在合同已无法继续履行的情况下请求被告退还其交付的租金符合法律规定,对被告的辩解意见本院不予采纳。综上,被告应将原告交付的2019年4月至2020年5月的租金26042.33元(22322元÷12×14=26042.33元)退还原告。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九十二条、第九十七条、第二百一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梧州市顺众贸易有限公司应于本案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凃一红退还2019年4月至2020年5月的租金26042.33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义务人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权利人可在本判决规定的履行期限最后一日起二年内,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
本案案件受理费452元,减半收取计226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梧州市顺众贸易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黄月瞳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郭晓雯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
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
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
第九十二条:
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后,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
第九十七条:
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终止履行;已经履行的,根据履行情况和合同性质,当事人可以要求恢复原状、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有权要求赔偿损失。
第二百一十二条:
租赁合同是出租人将租赁物交付承租人使用、收益,承租人支付租金的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