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世成非法狩猎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福建省南平市建阳区人民法院 刑 事 附 带 民 事 判 决 书 (2021)闽0703刑初23号 公诉机关暨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起诉人:福建省南平市建阳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暨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被告:李世成,男,1986年11月12日出生,苗族,小学,务工,户籍地贵州省剑河县,住福建省南平市建阳区。因本案于2020年4月18日被取保候审。2021年1月22日经本院决定被继续取保,现居住在家。 指定辩护人:徐文,福建熹微律师事务所律师。 南平市建阳区人民检察院以潭检五部刑诉〔2021〕Z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世成犯非法狩猎罪一案,于2021年1月2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并建议适用普通程序。公益诉讼起诉人南平市建阳区人民检察院于2021年2月24日向本院提起附带环境损害民事公益诉讼。经查,南平市建阳区人民检察院于2020年12月31日公告了相关案件情况,公告期内未有法律规定的机关和有关组织提起民事公益诉讼。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分别于2021年3月19日、2021年3月22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福建省南平市建阳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黄勤健出庭履行职务,被告人暨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被告李世成及其指定辩护人徐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南平市建阳区人民检察院指控: 2019年10月的一天,被告人李世成为了养画眉鸟,在南平市建阳区××街道南林大桥下的河岸边,使用禁猎工具捕鸟网捕获1只画眉鸟。2020年1月12日,李世成因回贵州老家过年,将画眉鸟放在南林村86号由姚某(另案处理)饲养。2020年1月30日,南平市建阳区公安局民警在南林村xx号依法扣押到画眉鸟,后予以放生。经鉴定,该鸟为画眉鸟,为“三有"野生动物,物种价值为人民币1000元/只。2020年4月18日,被告人李世成主动到南平市建阳区公安局投案,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 针对上述指控,公诉机关当庭宣读出示了相关证据,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李世成违反狩猎法规,在禁猎区、禁猎期使用禁猎工具猎捕野生动物,破坏野生动物资源,情节严重,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二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狩猎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李世成具有自首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依法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李世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可以从宽处理。根据审查查明的犯罪事实,建议对被告人李世成犯非法狩猎罪判处单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起诉人南平市建阳区人民检察院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判令被告李世成于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在南平市主流媒体公开道歉。事实和理由:被告李世成未经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批准,在禁猎区、禁猎期使用禁猎工具猎捕国家“三有”野生动物,其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第三条、第六条之规定,损害了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条、第一百七十九条、二百零七条、二百五十一条、一千一百六十五条第一款、一千二百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六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八条之规定,被告李世成应承担民事赔偿责任。李世成的上述行为涉嫌非法狩猎罪,依法应当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五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检察公益诉讼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条的规定,提起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请依法裁判。 被告人暨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被告李世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罪名及量刑意见均无异议,自愿认罪认罚,并已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期间亦无异议。对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起诉人提出的诉讼请求无异议,同意公开道歉。 指定辩护人认为李世成的行为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理由如下:1.被告人李世成是以饲养为目的用捕鸟网捕获画眉鸟,客观行为上应区别于捕获数量大、使用有伤害性的捕猎工具和残酷暴力的猎捕方法,主观上应区别于以食用、贩卖为目的的故意;2.李世成猎捕画眉鸟是因其生活环境变化导致的认识错误;3.从构罪要件来看,李世成的行为未造成不可逆的生态环境,客观上没有实害结果;4.情节严重是非法狩猎罪的要件之一,网捕一只画眉鸟的行为不应评价为情节严重,不应追究刑事责任。 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与本院审理查明的主要事实一致。另查明,《南平市建阳区人民政府关于发布陆生野生动物禁猎区禁猎期以及禁止使用的猎捕工具和方法的公告》[潭政综(2017)207号文件]规定,南平市建阳区全境禁止猎捕陆生野生动物,禁猎期5年,自2017年6月16日至2022年6月15日。2020年2月1日南平市建阳区公安局将作案工具予以扣押。2020年4月28日,南平市建阳区公安局将扣押的鸟放生。2020年12月31日,南平市建阳区人民检察院在“正义网”进行公告。同年3月5日,被告人李世成已支付道歉信公告费。同年3月19日,被告人李世成就本案向本院预缴罚金人民币1000元。 上述事实,有经庭审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证实,本院予以确认。公诉机关暨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起诉人提供的证据:受案登记表、受案回执、立案决定书、扣押清单、被告人李世成的户籍信息、前科查询记录单、破立案经过、《南平市建阳区人民政府关于发布陆生野生动物禁猎区禁猎期以及禁止使用的猎捕工具和方法的公告》[潭政综(2017)207号文件];证人韩某、姚某、李某的证言;被告人李世成的供述与辩解;辨认笔录、勘验笔录;鉴定意见;视听资料;“正义网”公告等。被告人暨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被告提供的证据:福建南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建阳支行的业务凭证、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建阳支行的现金存款凭证。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世成违反狩猎法规,在禁猎区、禁猎期使用禁用的工具猎捕野生动物,非法猎捕1只画眉鸟,破坏了野生动物资源,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非法狩猎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李世成具有自首情节,依法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被告人李世成自愿认罪认罚,可以从宽处理。公诉机关提出单处罚金的量刑建议适当,本院予以采纳。指定辩护人徐文提出的相关量刑辩护意见,本院认为,被告人李世成作案时建阳区全境禁猎,其使用禁用的猎捕网猎捕画眉鸟一只,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野生动物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第(二)项“违反狩猎法规,在禁猎区或者禁猎期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狩猎的”的情形,破坏了野生动物资源,对其辩护意见不予采纳。 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被告李世成非法狩猎的行为,损害了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故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起诉人提出的诉讼请求,有事实及法律依据,且被告李世成均无异议,本院予以支持。综上,根据被告人的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二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野生动物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七十九条、一千二百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第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二百零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检察公益诉讼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李世成犯非法狩猎罪,判处罚金1000元(已预缴)。 二、扣押在案的作案工具由扣押机关予以收缴,依法处理。 三、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被告李世成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在南平市主流媒体公开道歉,道歉内容经本院审核后发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周静勇 审 判 员 张华铭 审 判 员 廖淑芳 人民陪审员 卓仕梅 人民陪审员 赵 娟 人民陪审员 黄丽萍 人民陪审员 蔡伍雄 二〇二一年三月二十二日 法官 助理 刘家慈 书 记 员 梁 娟 附:本案依据的主要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二款违反狩猎法规,在禁猎区、禁猎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进行狩猎,破坏野生动物资源,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 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 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如果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缴纳确实有困难的,可以酌情减少或者免除。 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 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野生动物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六条违反狩猎法规,在禁猎区、禁猎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狩猎,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非法狩猎“情节严重”: (一)非法狩猎野生动物二十只以上的; (二)违反狩猎法规,在禁猎区或者禁猎期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狩猎的; (三)具有其他严重情节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百七十九条承担民事责任的方式主要有: (一)停止侵害; (二)排除妨碍; (三)消除危险; (四)返还财产; (五)恢复原状; (六)修理、重作、更换; (七)继续履行; (八)赔偿损失; (九)支付违约金; (十)消除影响、恢复名誉; (十一)赔礼道歉。 法律规定惩罚性赔偿的,依照其规定。 本条规定的承担民事责任的方式,可以单独适用,也可以合并适用。 第一千二百二十九条因污染环境、破坏生态造成他人损害的,侵权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 第三条(第一款)野生动物资源属于国家所有。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 第二条民法典施行前的法律事实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当时的法律、司法解释有规定,适用当时的法律、司法解释的规定,但是适用民法典的规定更有利于保护民事主体合法权益,更有利于维护社会和经济秩序,更有利于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除外。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十五条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的,可以依法从宽处理。 第二百零一条对于认罪认罚案件,人民法院依法作出判决时,一般应当采纳人民检察院指控的罪名和量刑建议,但有下列情形的除外: (一)被告人的行为不构成犯罪或者不应当追究其刑事责任的; (二)被告人违背意愿认罪认罚的; (三)被告人否认指控的犯罪事实的; (四)起诉指控的罪名与审理认定的罪名不一致的; (五)其他可能影响公正审判的情形。 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量刑建议明显不当,或者被告人、辩护人对量刑建议提出异议的,人民检察院可以调整量刑建议。人民检察院不调整量刑建议或者调整量刑建议后仍然明显不当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作出判决。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五十五条对污染环境、侵害众多消费者合法权益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法律规定的机关和有关组织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人民检察院在履行职责中发现破坏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食品药品安全领域侵害众多消费者合法权益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在没有前款规定的机关和组织或者前款规定的机关和组织不提起诉讼的情况下,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前款规定的机关或者组织提起诉讼的,人民检察院可以支持起诉。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十八条对污染环境、破坏生态,已经损害社会公共利益或者具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重大风险的行为,原告可以请求被告承担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恢复原状、赔偿损失、赔礼道歉等民事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检察公益诉讼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二十条人民检察院对破坏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食品药品安全领域侵害众多消费者合法权益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犯罪行为提起刑事公诉时,可以向人民法院一并提起附带民事公益诉讼,由人民法院同一审判组织审理。 人民检察院提起的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件由审理刑事案件的人民法院管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