任牛仔、任志强非法捕捞水产品一审刑事判决书 贵州省江口县人民法院 刑 事 附 带 民 事 判 决 书 (2021)黔0621刑初20号 公诉机关暨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起诉人:贵州省印江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暨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被告:任牛仔,男,1997年3月16日出生,土家族,初中文化,务工,户籍所在地及现住址贵州省铜仁市印江土家族苗族自治县:印江自治县。曾因犯非法捕捞水产品罪于2019年1月18日被印江自治县人民法院判处拘役六个月,缓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现因涉嫌非法捕捞水产品罪,于2020年8月4日被印江自治县公安局取保候审,于2021年1月8日经印江县检察院决定,同日由印江自治县公安局执行取保候审。同年2月18日经本院决定,被印江自治县公安局执行取保候审。 被告人暨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被告:任志强,曾用名任廷强,男,1998年1月15日出生,土家族,小学文化,务工,户籍所在地及现住址贵州省铜仁市印江自治县。曾因无证驾驶,于2016年6月12日被印江自治县公安局行政拘留三日,并处罚款人民币二百元;因无证驾驶,于2021年1月27日被印江自治县公安局行政拘留十日,并处罚款人民币五百元。现因涉嫌非法捕捞水产品罪,于2020年7月26日被印江自治县公安局取保候审,于2021年1月8日经印江县检察院决定,同日由印江自治县公安局执行取保候审。同年2月18日经本院决定,被印江自治县公安局执行取保候审。 被告人暨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被告:任建刚,男,2001年1月3日出生,土家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及现住址贵州省铜仁市印江自治县。因涉嫌非法捕捞水产品罪,于2020年8月4日被印江土家族苗族自治县公安局取保候审,于2021年1月8日经印江县检察院决定,同日由印江自治县公安局执行取保候审。同年2月18日经本院决定,被印江自治县公安局执行取保候审。 贵州省印江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以印检刑诉[2021]2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任牛仔、任志强、任建刚犯非法捕捞水产品罪,于2021年2月1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同时以印检刑附民公诉[2021]1号起诉书对被告任牛仔、任志强、任建刚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合议制)于2021年3月3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印江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代娟、龙洋林出庭支持公诉并参加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被告人任牛仔、任志强、任建刚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20年7月26日凌晨2时许,被告人任牛仔、任志强、任建刚利用电鱼机,在印江自治县电鱼,当日凌晨4时许被印江自治县公安局朗溪派出所民警发现,当场抓获被告人任志强,查获电鱼机一台、各种河鱼10.3公斤,被告人任建刚、任牛仔逃离现场。案发后,被告人任牛仔、任建刚主动到印江自治县公安局朗溪派出所投案自首。被告人任牛仔、任志强、任建刚违反保护水产资源法规定,在禁渔期、禁渔区使用禁用的方法捕鱼,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条之规定,构成非法捕捞水产品罪。公诉机关当庭提交了相应的证据,提请本院依法判处。 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起诉人贵州省印江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任牛仔、任志强、任建刚采取修复补偿方式购买价值人民币15000元的(规格10-12厘米)黄颡鱼或者其他等价鱼苗,在印江河保护区流域进行投放;2、请求判令被告任牛仔、任志强、任建刚在市级以上媒体公开道歉。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起诉人诉称:被告任牛仔、任志强、任建刚,在禁渔期使用禁用的方法捕鱼,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三十条的规定,对渔业资源和生态环境造成破坏,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六十四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八条:“对污染环境、破坏生态,已经损害社会公共利益或者具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重大风险的行为,原告可以请求被告承担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恢复原状、赔偿损失、赔礼道歉等民事责任”的规定,被告任牛仔、任志强、任建刚应当承担修复渔业生态并就其违法行为进行公开道歉的民事责任,提请本院依法裁判。 被告人暨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被告任牛仔、任志强、任建刚对公诉机关的指控事实及罪名均无异议,且自愿认罪认罚。对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无异议。 经审理查明:2020年7月26日凌晨2时许,被告人任牛仔、任志强、任建刚驾驶车牌为贵D×××××的轿车携带任牛仔提供的电鱼机一台,前往印江自治县电鱼,由被告人任牛仔负责电鱼、捕捞,被告人任志强、任建刚负责放风、装鱼,凌晨4时许被印江自治县公安局朗溪派出所民警发现,当场抓获被告人任志强,查获电鱼机一台、各种河鱼10.3公斤,被告人任建刚、任牛仔逃离现场。案发后,被告人任牛仔、任建刚主动到印江自治县公安局朗溪派出所投案自首。被告人任牛仔、任志强、任建刚非法捕鱼处印江自治县,经农业部2014年公布,被列入印江河泉水鱼国家级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位范围。印江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2020年3月19日通告,明确印江河国家级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实行全年禁渔。 另查明,被告人任牛仔因犯非法捕捞水产品罪于2019年1月18日被印江自治县人民法院判处拘役六个月,缓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被告人任志强因无证驾驶,于2016年6月12日被印江自治县公安局行政拘留三日,并处罚款人民币二百元;因无证驾驶,于2021年1月27日被印江自治县公安局行政拘留十日,并处罚款人民币五百元。 同时查明,三被告人在公诉机关审查起诉期间均自愿认罪认罚,并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 上述事实,被告人暨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被告任牛仔、任志强、任建刚无异议,有经庭审举证质证的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户籍信息、取保候审决定书、查获经过、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扣押笔录,调取证据通知书、农业部办公厅文件、印江自治县人民政府通告,刑事判决书、违法犯罪记录查询情况说明、行政处罚决定书,销毁情况说明,三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现场辨认笔录、现场勘验笔录;附带民事证据第一组立案决定书、请示、批复、公告,第二组证据《委托鉴定评估函》、《印江自治县农业农村局关于任志强等人非法捕捞水产品对生态环境及渔业资源影响的评估报告》、调查笔录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任牛仔、任志强、任建刚违反水产资源法规,在禁渔区、禁渔期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非法捕捞水产品,损害了原有的水资源生态环境,情节严重,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条之规定,其行为已构成非法捕捞水产品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任牛仔、任志强、任建刚犯非法捕捞水产品罪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确认。被告人任牛仔、任建刚主动到案后,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在庭审中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及罪名均无异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属于自首,可依法从轻处罚;被告人任志强被现场抓获后,能如实供述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属于坦白,可依法对其从轻处罚。被告人任牛仔有犯非法捕捞罪的前科,本院决定对其从重处罚,被告人任志强存在两次无证驾驶被行政拘留、罚款的情形,酌定对其从重处罚。三被告人均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均可依法从宽处罚。被告人任建刚,无犯罪记录、认罪态度,对其适用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无重大不良影响,本院决定依法对其适用缓刑。结合三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情节、认罪态度,公诉机关量刑建议并无不当,本院予以支持。 关于如何承担生态修复及民事公益责任问题。渔业资源是宝贵自然资源,是生态保护的重点对象,属于社会公共利益,受我国水产资源法重点保护。被告任牛仔、任志强、任建刚违反法律规定,在禁渔区内使用禁用的工具和方法捕捞渔业资源,侵害了国家公共利益、破坏了生态环境,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侵权责任及相应的社会义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八条“对污染环境、破坏生态,已经损害社会公共利益或者具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重大风险的行为,原告可以请求被告承担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恢复原状、赔偿损失、赔礼道歉等民事责任。”及《中华人民共和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二十九条“因污染环境、破坏生态造成他人损害的,侵权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第一千二百三十四条“违反国家规定造成生态环境损害,生态环境能够修复的,国家规定的机关或者法律规定的组织有权请求侵权人在合理期限内承担修复责任。侵权人在期限内未修复的,国家规定的机关或者法律规定的组织可以自行或者委托他人进行修复,所需费用由侵权人负担”之规定,良好的生态环境是人类赖以生存的物质条件,极其脆弱,一旦破坏很难修复,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起诉人要求被告任牛仔、任志强、任建刚采取修复补偿方式按照评估报告中增殖放流的要求,2021年6月前,在位于印江县印江河保护区流域投放价值15,000元的鱼苗,并就其违法行为向市级以上新闻媒体公开赔礼道歉的诉讼请求,于法有据,本院依法予以支持。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条、第六十七条第一、三款、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第六十四条、七十二条第一、二款、第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二十九条、第一千二百三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六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三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检察公益诉讼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二百条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任牛仔犯非法捕捞水产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刑期自2021年3月3日起至2021年9月2日止) 二、被告人任志强犯非法捕捞水产品罪,判处拘役五个月。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刑期自2021年3月3日起至2021年8月2日止) 三、被告人任建刚犯非法捕捞水产品罪,判处拘役五个月,缓刑六个月。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生效之日起计算) 四、扣押的被告人任牛仔、任志强、任建刚作案工具电鱼机一台,塑料桶、编织袋、编制蓝、手电筒各一个,依法予以没收,渔获物由扣押机关作无害化处理。 五、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被告任牛仔、任志强、任建刚于本判决生效后,由公诉机关监督,在印江土家族苗族自治县农业农村局的指导下,于2021年6月份之前完成价值15000元的鱼苗投放,进行渔业生态修复(所投放鱼苗的种类须经印江土家族苗族自治县农业农村局检疫、检查确认后方可投放) 六、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被告任牛仔、任志强、任建刚于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就其破坏环境的违法行为向市级以上新闻媒体刊登公开赔礼道歉声明(内容经公诉机关审核后发出)。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贵州省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 审 判 长 金宁飞 人民陪审员 邵文举 人民陪审员 代芳华 二〇二一年三月三日 法官助理雷霓 书记员周江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