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宣非法捕捞水产品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河北省秦皇岛北戴河新区人民法院 刑 事 附 带 民 事 判 决 书 (2020)冀0392刑初67号 公诉机关暨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起诉人河北省秦皇岛北戴河新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常宣,男,1978年6月24日出生于河北省昌黎县,汉族,小学文化,农民,群众,住河北省秦皇岛北戴河新区。2019年11月6日因涉嫌非法捕捞水产品罪被河北海警局决定取保候审,2020年11月5日被秦皇岛北戴河新区人民检察院决定取保候审,2021年1月27日被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河北省秦皇岛北戴河新区人民检察院以秦新检刑事检察刑诉〔2020〕39号起诉书及秦新检刑附民公诉[2021]Z1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起诉书,分别于2020年12月25日、2021年1月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及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本院审查后,认为符合法定条件,公开开庭合并审理了本案。河北省秦皇岛北戴河新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崔卫东出庭支持公诉及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被告人常宣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秦皇岛北戴河新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常宣于2019年8月8日驾驶船号为冀昌渔养01478渔船,带领四名潜水人员,在北戴河新区外约12海里处,采取潜水方式,利用高压水枪对海底进行喷水捕捞蛏子,当日11时27分许,被北戴河新区海洋和渔业局海洋综合执法大队查处。 经查,该船载有供氧机器1台,4把喷水枪,以及渔获物蛏子共11.2市斤。根据农业部关于调整海洋伏季休渔制度的通告,北纬35度以北的渤海和黄海海域在5月1日12时至9月1日12时为休渔时间。秦皇岛市海洋和渔业局出具网具认定书,认定该船使用的捕捞工具及捕捞方法属于禁止使用的捕捞方法,并且破坏海洋地质、破坏渔业资源底栖环境。被告人常宣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公诉机关提供了案件来源、抓获经过、秦皇岛市海洋和渔业局网具认定书、农业部关于调整海洋伏季休渔制度的通告等证据证实,认为被告人常宣于禁渔期内使用国家禁用渔具非法捕捞水产品,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捕捞水产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常宣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缓刑一年。 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起诉人的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人常宣交纳环境修复金5000元,用于修复被破坏的海洋生态环境;2、判令被告人常宣对本次非法捕捞水产品行为在媒体上向社会公众赔礼道歉。并提供了生态损害补偿保证书等证据。 被告人常宣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及罪名无异议,同时愿意交纳环境修复金5000元并在媒体上向社会公众赔礼道歉。 经审理查明,2019年8月8日11时27分许,被告人常宣带领四名潜水人员驾驶船号为冀昌渔养01478渔船,在北戴河新区外约12海里处,采取潜水方式,利用 高压水枪对海底进行喷水捕捞蛏子作业时,被北戴河新区海洋和渔业局海洋综合执法大队查获。经检查发现,该船有供氧机器1台、氧气管4组、喷水枪4把及渔获物蛏子11.2斤等物品。秦皇岛市海洋和渔业局认定,冀昌渔养01478渔船使用的捕捞工具及捕捞方法属于禁止使用的捕捞方法,并且破坏海洋地质、破坏渔业资源底栖环境。案发后,捕捞工具被秦皇岛海警局扣押,未随案移交。2020年11月19日,被告人常宣签署生态损害补偿保证书,保证:1、充分认识到自己的行为对生态环境的严重影响,今后绝不再犯;2、认可检察院向法院提出的所有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请求,并愿意承担5000元的生态补偿金用于生态修复。 上述事实,有下列经庭审举证、质证的证据证实: 1、案件来源、抓获经过。证实:2019年8月8日11时27分许,北戴河新区海洋和渔业局海洋综合执法大队,在大蒲河航道外约12海里处查处一艘涉嫌非法捕捞的渔船。经查该船为冀昌渔养01478号渔船,船长为常宣,并于2019年9月29日该案移送至秦皇岛海警局。秦皇岛海警局经过审查,于2019年10月8日立为常宣非法捕捞水产品案进行侦查。 2、秦皇岛市海洋和渔业局网具认定书。认定:冀昌渔养01478渔船使用的捕捞工具及捕捞方法属于禁止使用的捕捞方法,并且破坏海洋地质、破坏渔业资源底栖环境。 3、农业部关于调整海洋伏季休渔制度的通告。证实:2019年8月8日案发时为休渔期。 4、涉案船只渔船国籍证书。载明:船名为冀昌渔养01478,船舶种类为养殖船,船舶所有人名称为刘金海等情况。 5、现场检查(勘验)笔录及照片等证据。证实:1、作业的位置是蒲河口巷道北约12海里处;2、渔船上有供氧机器一台、4组管道、4把喷水枪;3、渔船上共有5人,一名船长、4名潜水员;4、捕捞的渔获物是蛏子,约11.2斤;5、渔船船名号为冀昌渔养01478,船长10.8米;6、公安机关扣押捕鱼工具等情况。 6、户籍证明、现实表现。证实:被告人常宣作案时已经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及未发现违法犯罪行为等情况。 7、认罪认罚具结书。证实:2020年11月18日,被告人常宣在听取值班律师法律意见,知悉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后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 8、社会调查委托函、调查评估意见书。证实:秦皇岛北戴河新区司法局认为被告人常宣适宜在本辖区进行社会矫正。 9、证人尚某、李某、苏某、徐某的证言。证实:2019年8月8日,由常宣带领他们四名潜水员出海作业,采用高压水枪进行喷水,潜入海中捕捞蛏子的事实。 10、被告人常宣的供述。证实:2019年8月8日,他驾驶冀昌渔养01478渔船(从刘金海手中购买尚未办理过户),拉载四名潜水员到海里捕捞作业。作业方法是由潜水员潜入海底发现露头的蛏子使用高压水枪对海底进行喷水,将海底冲翻,海蛏子露出来后进行捕捞。在捕捞区域干了一个多小时后被渔政的执法船查获。 11、秦新检民公告〔2020〕6号秦皇岛北戴河新区人民检察院公告。证实:秦皇岛北戴河新区人民检察院在履行职责中发现,常宣涉嫌非法捕捞水产品的行为破坏生态环境, 损害社会公共利益,请拟提出民事公益诉讼的机关和社会组织在公告发出三十日内将有关情况书面反馈。 12、生态损害补偿保证书。证实:被告人常宣愿意承担生态损害补偿责任,保证:1、充分认识到自己的行为对生态环境的严重影响,今后绝不再犯;2、认可检察院向法院提出的所有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请求,并愿意承担5000元的生态补偿金用于生态修复。 上述证据,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被告人常宣违反保护水产资源法规,在禁渔期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捕捞水产品,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非法捕捞水产品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常宣犯罪后自愿认罪认罚并签署生态损害补偿保证书,可从轻处罚。公诉机关暨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起诉人的量刑建议及公益诉讼请求,本院分别予以采纳和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第六十四、《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五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七十九条第一款、第一百九十四条、第二百零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三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六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四条第一款、第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第二十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检察公益诉讼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常宣犯非法捕捞水产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缓刑一年。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二、公安机关扣押在案的作案工具供氧机器1台、氧气管4组、喷水枪4把及渔获物,依法予以没收。 三、被告人常宣交纳环境修复金5000元,用于修复被损害的海洋生态环境。 (环境修复金限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十日内缴纳。) 四、被告人常宣于判决生效后二个月内对本次非法捕捞水产品的行为在媒体上向社会公众赔礼道歉。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北省秦皇岛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五份。 审 判 长 李远征 人民陪审员 刘 权 人民陪审员 单雪露 二〇二一年三月三日 书 记 员 王堃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