掋金初、新昌县人民检察院等非法狩猎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浙江省新昌县人民法院 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 (2021)浙0624刑初473号 公诉机关暨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起诉人浙江省新昌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暨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被告王金初,男,1960年4月12日出生于浙江省新昌县,小学文化,农民,住新昌县。因涉嫌犯非法狩猎罪于2021年3月4日被取保候审。 辩护人黄兴波,浙江越州律师事务所律师,新昌县法律援助中心指派。 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被告何某,男,1980年9月9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浙江省诸暨市。 新昌县人民检察院以新检刑诉(2021)2031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金初犯非法狩猎罪,于2021年10月2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并因认罪认罚建议对被告人王金初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二个月。同日,新昌县人民检察院以新检刑附民公诉(2021)20006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起诉书,以王金初、何某破坏了野生动物资源,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向本院提起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本院于同日立案受理,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21年12月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合并审理。新昌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徐新刚出庭支持公诉,指派检察员银秋华出庭参加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被告人暨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被告王金初及其辩护人黄兴波到庭参加诉讼,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被告何某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经本院通知,新昌县公安局民警钱李中到庭说明情况。现已审理终结。 新昌县人民检察院指控: 2018年至2020年上半年,被告人王金初在浙江省新昌县回山镇植林村顶山自然村安顶山,使用录音机、捕鸟笼等以声音引诱的方式,共捕获画眉5只。后被告人王金初将其中2只送人,2只自留家中饲养,1只以70元人民币的价格出售给何某。 2020年八九月间,被告人王金初在安顶山,分两次以捣巢的方式共捕获画眉幼鸟6只,以每只70元人民币的价格出售给何某。 2021年3月4日,被告人王金初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后,被告人王金初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公安机关从被告人王金初处扣押画眉2只、小蜜蜂牌录音机1部、捕鸟笼1个,从何某处扣押画眉2只。扣押的画眉4只已移送新昌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处置。 经国家林业局森林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从被告人王金初和何某处扣押的鸟类4只均系画眉。 2021年2月1日前,画眉被列入《国家保护的有益的或者有重要经济、科学研究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名录》。据新昌县人民政府通告,鸟类全年禁止狩猎,网具电子(多媒体)等诱捕装置、捣巢为禁用猎捕工具、方法。 为证明上述事实,公诉机关当庭出示了被扣押的画眉、录音机、捕鸟笼等照片、证人丁某、赵某、何某的证言、《新昌县人民政府关于陆生野生动物禁猎区禁猎期和禁猎工具方法的通告》、认罪认罚具结书、国家林业局森林公安司法鉴定中心物证鉴定书等证据。公诉机关指控认为,被告人王金初违反狩猎法规,在禁猎区、禁猎期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进行狩猎,破坏野生动物资源,情节严重,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狩猎罪追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金初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坦白。故对被告人王金初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二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处罚。被告人王金初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从宽处理。 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起诉人认为,被告王金初在禁猎期采用禁用方法非法狩猎,被告何某非法收购、利用浙江省重点保护野生动物、“三有保护”野生动物,并在驯养过程中导致4只画眉死亡,破坏了野生动物资源,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第六条、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六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八条、第十五条之规定,应承担相应责任。经核算,上述画眉价值为每只人民币1000元。请求判令被告王金初、何某共同承担野生动物资源损失人民币4000元。 被告人暨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被告王金初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均无异议,且签字具结,并当庭表示愿意承担赔偿责任。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被告何某未作答辩。 被告人王金初的辩护人提出被告人系初犯、坦白,且认罪认罚,建议从宽处理并适用缓刑。 经审理查明: 2018年至2020年上半年,被告人王金初在浙江省新昌县回山镇植林村顶山自然村安顶山,使用录音机、捕鸟笼等以声音引诱的方式,共捕获画眉5只。后被告人王金初将其中2只送人,2只自留家中饲养,1只以70元人民币的价格出售给何某。 2020年八九月间,被告人王金初在安顶山,分两次以捣巢的方式共捕获画眉幼鸟6只,以每只70元人民币的价格出售给何某。何某在驯养过程中致4只画眉死亡。 2021年3月4日,被告人王金初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后,被告人王金初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公安机关从被告人王金初处扣押画眉2只、小蜜蜂牌录音机1部、捕鸟笼1个,从何某处扣押画眉2只。扣得的画眉4只已移送新昌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处置。新昌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于2021年3月12日将4只画眉放归自然。 经国家林业局森林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从被告人王金初和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被告何某处扣押的鸟类4只均系画眉。国家林业局2000年7号令将画眉列入《国家保护的有益的或者有重要经济、科学研究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名录》。2021年2月1日,画眉被列入国家二级重点保护野生动物。据新昌县人民政府通告,鸟类全年禁止狩猎,网具电子(多媒体)等诱捕装置、捣巢为禁用猎捕工具、方法。经核算,上述画眉价值为每只人民币1000元。 上述事实,被告人王金初及辩护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无异议,并有被扣押的画眉、录音机、捕鸟笼等照片,证人丁某、赵某、何某的证言,刑事搜查笔录,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发还清单,随案移送清单,电子证据检查工作记录,电子数据,国家林业局森林公安司法鉴定中心物证鉴定书,《新昌县人民政府关于陆生野生动物禁猎区禁猎期和禁猎工具方法的通告》,《野生动物及其制品价值评估方法》及《陆生野生动物基准价值标准目录》,归案经过,认罪认罚具结书、情况说明,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被告何某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法可视为其自动放弃有关质辩权利。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金初违反狩猎法规,在禁猎区、禁猎期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进行狩猎,破坏野生动物资源,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非法狩猎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予以支持。被告人王金初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坦白;其自愿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可依法从宽处理。被告人王金初归案后认罪态度较好,主动赔偿野生动物资源损失,确有悔罪表现,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可适用缓刑。被告人王金初的辩护人提出王金初系初犯、坦白,且认罪认罚,建议从宽处理并适用缓刑的辩护意见,予以采纳。被告人王金初的犯罪行为及被告何某的收购、利用行为,导致4只画眉死亡,破坏了野生动物资源,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依法应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公益诉讼起诉人要求被告王金初、何某共同赔偿野生动物资源损失4000元,本院予以支持。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被告何某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可缺席判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二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第六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第六条、第二十条、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八条、第十五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五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王金初犯非法狩猎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二个月(缓刑考验期限,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二、被告人暨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被告王金初、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被告何某共同承担野生动物资源损失人民币四千元(王金初已履行)。 三、扣押在案的作案工具小蜜蜂牌录音机一部、捕鸟笼一个,由扣押单位予以没收。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长 俞强 审判员 丁叶莎 审判员 俞芳 人民陪审员 方黎伟 人民陪审员 金直军 人民陪审员 叶俏 人民陪审员 梁彩香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三日 书记员 石嘉悦 附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二款违反狩猎法规,在禁猎区、禁猎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进行狩猎,破坏野生动物资源,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 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第七十二条第一款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 (一)犯罪情节较轻; (二)有悔罪表现; (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 (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 第七十三条第二款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 第七十三条第三款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 第八条二人以上共同实施侵权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连带责任。 第十五条承担侵权责任的方式主要有: (一)停止侵害; (二)排除妨碍; (三)消除危险; (四)返还财产; (五)恢复原状; (六)赔偿损失; (七)赔礼道歉; (八)消除影响、恢复名誉; 以上承担侵权责任的方式,可以单独适用,也可以合并适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 第六条任何组织和个人都有保护野生动物及其栖息地的义务。禁止违法猎捕野生动物、破坏野生动物栖息地。 任何组织和个人都有权向有关部门和机关举报或者控告违反本法的行为。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机关对举报或者控告,应当及时依法处理。 第二十条在相关自然保护区域和禁猎(渔)区、禁猎(渔)期内,禁止猎捕以及其他妨碍野生动物生息繁衍的活动,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野生动物迁徙洄游期间,在前款规定区域外的迁徙洄游通道内,禁止猎捕并严格限制其他妨碍野生动物生息繁衍的活动。迁徙洄游通道的范围以及妨碍野生动物生息繁衍活动的内容,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其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规定并公布。 第二十四条禁止使用毒药、爆炸物、电击或者电子诱捕装置以及猎套、猎夹、地枪、排铳等工具进行猎捕,禁止使用夜间照明行猎、歼灭性围猎、捣毁巢穴、火攻、烟熏、网捕等方法进行猎捕,但因科学研究确需网捕、电子诱捕的除外。 前款规定以外的禁止使用的猎捕工具和方法,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规定并公布。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十五条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的,可以依法从宽处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五十五条第二款人民检察院在履行职责中发现破坏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食品药品安全领域侵害众多消费者合法权益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在没有前款规定的机关和组织或者前款规定的机关和组织不提起诉讼的情况下,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前款规定的机关或者组织提起诉讼的,人民检察院可以支持起诉。 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