胡刚非法狩猎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浙江省温岭市人民法院
刑 事 附 带 民 事 判 决 书
(2018)浙1081刑初1730号
公诉机关暨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起诉人温岭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胡刚,男,1981年8月3日出生于四川省内江市,汉族,小学文化,农民,住内江市东兴区。因本案于2018年8月24日被温岭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温岭市人民检察院以台温检公诉刑诉(2018)173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胡刚犯非法狩猎罪,于2018年11月3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同时,温岭市人民检察院以台温检民公诉(2018)2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起诉书向本院提起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合并审理。温岭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徐和斌出庭支持公诉、指派检察员卢贝贝出庭支持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被告人胡刚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
2018年8月22日、8月23日晚上,被告人胡刚在温岭市新新宾馆前路边绿化带处,使用弹弓弹射的方式共猎捕野生鸟类66只,后将该66只鸟类带至租住处剥皮、清洗,准备用于自己食用。经福建闽林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该66只鸟类属于雀形目文鸟科[树]麻雀,[树]麻雀属于列入《国家保护的有益的或者有重要经济、科学研究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名录》的“三有”动物。2018年10月12日,温岭市农业林业局出具《野生动物价值认定意见》,确定66只麻雀的整体价值为人民币19800元。
2018年8月23日晚,温岭市公安局新河镇派出所民警在温岭市被告人胡刚的租住处将其抓获,并查获鸟类死体66只、弹弓一把和泥丸一袋。被告人胡刚归案后,如实供述其涉案事实。
同时,公益诉讼起诉人还认为被告人的犯罪行为破坏了野生动物资源及生物多样性,损害了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故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人胡刚赔偿国家资源损失人民币19800元;2、判令被告人胡刚在市级以上媒体公开赔礼道歉。
上述事实,被告人胡刚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其也愿意自动履行公益诉讼起诉人提出的诉讼请求,并有被告人胡刚的供述,证人陈某、黄某的证言,照片,温岭市人民政府关于发布陆生野生动物禁猎区和禁猎期的通告,认定书,司法鉴定意见书,搜查、辨认笔录,被告人户籍证明及侦查人员出具的抓获经过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胡刚违反狩猎法规,在禁猎区、禁猎期使用禁用的工具进行狩猎,破坏野生动物资源,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非法狩猎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鉴于被告人胡刚归案后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且当庭自愿认罪,决定依法予以从轻处罚。被告人的犯罪行为破坏了野生动物资源及生物多样性,损害了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除应受到刑事处罚外,还应承担相应的民事侵权责任。故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起诉人的诉讼请求合法,本院予以支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二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第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六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四条、第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胡刚犯非法狩猎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二、作案工具弹弓一把和泥丸一袋,依法予以没收。
三、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被告胡刚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因本案犯罪行为造成的生态功能损失费人民币19800元(已预缴)。
四、被告人胡刚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在市级以上媒体公开赔礼道歉。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
审 判 长  蔡晓颖
人民陪审员  童志平
人民陪审员  陈小莉
二〇一九年一月十八日
代书 记员  仇仁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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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
本案判决所依据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三百四十一条非法猎捕、杀害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的,或者非法收购、运输、出售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违反狩猎法规,在禁猎区、禁猎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进行狩猎,破坏野生动物资源,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
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
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