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志博与陆云国、王克冰等滥伐林木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吉林省白山市浑江区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20)吉0602刑初119号 公诉机关白山市浑江区人民检察院。 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起诉人:白山市浑江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唐志博,男,1986年6月4日出生,汉族,高中文化,无职业,户籍所在地:吉林省白山市浑江区。居住地:吉林省白山市浑江区。因涉嫌盗伐、滥伐林木罪,于2019年12月12日被白山市森林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20年1月9日被白山市森林公安局逮捕,现羁押于白山市看守所。 辩护人赵月华,白山市法律援助中心律师。 被告人陆云国,男,1991年10月11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无职业,户籍所在地:吉林省靖宇县。居住地:吉林省桦甸市振兴东区。因涉嫌盗伐、滥伐林木罪,于2019年12月6日被白山市森林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20年1月9日被白山市森林公安局逮捕,于2020年5月13日被取保候审。 辩护人朱龙海,吉林龙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王**冰,男,1995年1月25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无职业,户籍所在地及居住地:吉林省桦甸市。因涉嫌盗伐、滥伐林木罪,于2019年12月10日被白山市森林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1月9日被白山市森林公安局逮捕,于2020年5月13日被取保候审。 被告人王新利,男,1989年1月18日出生,汉族,高中文化,无职业,户籍所在地及居住地:吉林省白山市浑江区,因涉嫌盗伐、滥伐林木罪,于2019年12月3日被白山市森林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20年1月9日被白山市森林公安局逮捕,于2020年5月13日被取保候审。 辩护人孙莉,白山市法律援助中心律师。 辩护人赵顺姬,白山市法律援助中心律师。 被告人王利明,男,1986年12月16日出生,汉族,高中文化,无职业,户籍所在地及居住地:吉林省白山市浑江区,因涉嫌盗伐、滥伐林木罪,于2019年12月6日被白山市森林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1月9日被白山市森林公安局逮捕,于2020年5月13日被取保候审。 被告人于凯,男,1964年10月19日出生,汉族,中专文化,吉林省白山市浑江区通盛木材加工厂厂长,户籍所在地:吉林省白山市浑江区,居住地:吉林省白山市浑江区,因涉嫌非法收购盗伐、滥伐林木罪,于2019年12月15日被取保候审。 被告人刘明军,男,1975年10月1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无职业,户籍所在地及居住地:吉林省白山市浑江区,因涉嫌非法运输盗伐、滥伐林木罪,于2019年12月13日被取保候审。 白山市浑江区人民检察院以浑检一部刑诉(2020)8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唐志博、陆云国、王**冰、王新利、王利明涉嫌盗伐、滥伐林木罪,被告人于凯、刘明军涉嫌非法收购、运输盗伐、滥伐林木罪向本院提起公诉。白山市浑江区人民检察院以浑检四部民公诉(2020)1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起诉书并作为起诉人对唐志博、陆云国、王**冰、王新利、王利明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本院审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白山市浑江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王岩出庭支持公诉。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起诉人白山市浑江区人民检察院委托代理人兰舰、宋有欢出庭参加庭审,被告人唐志博及其辩护人赵月华、被告人陆云国及其辩护人朱龙海、被告人王**冰、被告人王新利及其辩护人孙莉、赵顺姬、被告人王利明、被告人于凯、被告人刘明军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白山市浑江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唐志博在未经林业主管部门批准采伐下,雇佣被告人陆云国、王**冰、王新利、王利明于2019年6-9月期间,在白山市板石国营林场林相图52林班2小班内砍伐林木。经白山市林业勘察设计院鉴定,被砍伐林木属于板石国营林场所有。被砍伐林木共计134株,立木蓄积合计为23.1829立方米。其中被告人陆云国砍伐54株,立木蓄积8.9340立方米;被告人王**冰砍伐林木31株,立木蓄积7.3927立方米;被告人王新利砍伐林木28株,立木蓄积3.9412立方米;被告人王利明砍伐林木21株,立木蓄积2.915立方米。 被告人唐志博在未经林业主管部门批准采伐下,雇佣被告人陆云国、王**冰、王新利、王利明于2019年11月,在白山市板石国营林场林相图52林班7小班内砍伐林木,经白山市林业勘察设计院鉴定,被砍伐林木共计444株,立木蓄积合计88.6381立方米。其中被告人陆云国砍伐269株,立木蓄积54.1476立方米;被告人王新利砍伐林木175株,立木蓄积34.4905立方米。 被告人于凯于2019年11月从被告人唐志博处非法收购其滥伐的林木,所收购的木材由被告人刘明军非法运输至于凯经营的“通盛木材加工厂”。案发后,公安机关从于凯处扣押人工落叶松原木554件,经白山市林业勘察设计院鉴定,非法收购的人工落叶松立木蓄积为35.8458立方米。 白山市浑江区人民检察院指控上述犯罪事实所列举的证据有:案件来源、案件移交书、报案材料、接处警登记表、到案经过、羁押证明、桦甸市看守所羁押证明、在逃人员登记/撤销表、传唤证、调取证据通知书、情况说明、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发还清单、情况说明、证明(2019.11.30)、林地使用权林木所有权出售合同书、林分状况及平面图、协议书、情况说明、关于《板石镇狼洞沟林木被盗伐案鉴定意见》滥伐林木位置的情况说明、关于板石街道金英村小板石五社狼洞沟上掌大沃子砍伐林木林地权属的证明、关于“五荒地”的说明、中共浑江市八道江区委文件、承包协议(吕宝财)、林地转让协议书、林地使用权林木所有权出售合同书、公证书、转让协议、合同证明书、买卖荒山荒地协议、情况说明、踏查报告、核查证据申请书、情况说明、现场照片三张、关于唐志博等人盗伐林木案林木补种的现场调查说明、赠与协议复印件、卡口照片、情况说明、通话记录、协助查询财产通知书、个人客户在我行开户信息、银行流水、林业行政处罚立案登记表、林业行政处罚决定书、吉林省罚没款专用票据、于凯支付唐志博5,000元微信账单详情截图、指认笔录、辨认笔录、现场勘验笔录、鉴定意见(设计编号:2019117)、(设计编号2019112)、(设计编号2020055)、办案说明(2020.5.6)、办案说明(2020.1.2)、无违法犯罪记录证明、常住人口数据查询详细信息、白山市浑江区司法局调查评估意见书;证人唐某、张某1、韩某、郑某、门某、田某、林某、姜某、李某、刘某1、王某、张某2、高某、范某、胡某、刘某2、夏某证言;被告人唐志博、陆云国、王**冰、王新利、王利明、于凯、刘明军供述与辩解及同步录音录像等。 白山市浑江区人民检察院认为,被告人唐志博、陆云国、王**冰、王新利、王利明滥伐林木,数量巨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应当以滥伐林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唐志博为主犯,被告人陆云国、王**冰、王新利、王利明为从犯。被告人于凯非法收购滥伐林木35.8458立方米,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三款的规定,应当以非法收购滥伐林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刘明军非法运输滥伐林木35.8458立方米,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三款的规定,应当以非法运输滥伐林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白山市浑江区人民检察院针对上述指控,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请求:判令被告唐志博、陆云国、王**冰、王新利、王利明在判决生效后的一个植树周期内,在其非法滥伐林木地补种滥伐株数三倍的树木,恢复被伐国有林生态功能。并提供本案刑事侦查卷宗中的证据及其调取的白山市林业局的情况说明、证明及白山市板厂国营林场关于唐志博等人盗伐林木案林木补种的现场调查说明等证据予以证明。白山市浑江区人民检察院认为,被告唐志博、陆云国、王**冰、王新利、王利明滥伐林木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采伐林木必须申请采伐许可证,按许可证的规定进行采伐”。根据白山市板石国营林场的情况说明,被砍伐林地即白山市板石国营林场林相图52林班2小班为国有林。森林资源对涵养水源、保持水土、改善气候等具有十分重要的生态功能。本案五名被告的违法伐木行为,导致国有林生态功能受损,侵害了公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六十四条“因污染环境和破坏生态造成损害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的有关规定承担民事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五条“承担侵权责任的方式主要有:(一)停止侵害;(二)排除妨碍;(三)消除危险;(四)返还财产;(五)恢复原状;(六)赔偿损失;(七)赔礼道歉;(八)消除影响、恢复名誉。”之规定,本案被告唐志博、陆云国、王**冰、王新利、王利明应对其侵权行为承担恢复原状的民事责任。参考《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2020年7月1日实施)第七十六条第二款“滥伐林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限期在原地或者异地补种滥伐株数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树木”的规定,要求唐志博等五人在判决生效后的一个植树期内,在其非法滥伐林木地,补种滥伐株数三倍的树木,恢复国有林生态功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五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检察公益诉讼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提起诉讼,请求依法裁判。 被告人唐志博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及罪名无异议,被告人唐志博的辩护人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无异议,认为唐志博是2019年12月12日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的,具有自首情节。对公益诉讼部分,被告人唐志博表示愿意补种滥伐林木株数三倍的树木,恢复公益林生态功能。 被告人陆云国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及罪名无异议,被告人陆云国的辩护人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无异议,认为陆云国系从犯。对公益诉讼部分,被告人陆云国表示愿意补种滥伐林木株数三倍的树木,恢复公益林生态功能。 被告人王**冰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及罪名无异议。对公益诉讼部分,被告人王**冰表示愿意补种滥伐林木株数三倍的树木,恢复公益林生态功能。 被告人王新利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及罪名无异议。被告人王新利的辩护人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无异议。对公益诉讼部分,被告人王新利表示愿意补种滥伐林木株数三倍的树木,恢复公益林生态功能。 被告人王利明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及罪名无异议。对公益诉讼部分,被告人王利明表示愿意补种滥伐林木株数三倍的树木,恢复公益林生态功能。 被告人于凯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及罪名无异议。 被告人刘明军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及罪名无异议。 本院经审理查明: 一、被告人唐志博在未经林业主管部门批准采伐的情况下,雇佣被告人陆云国、王**冰、王新利、王利明于2019年6-9月期间,在白山市板石国营林场林相图52林班2小班内砍伐林木。经白山市林业勘察设计院鉴定,被砍伐林木属于板石国营林场所有。被砍伐林木共计134株,立木蓄积合计为23.1829立方米。其中被告人陆云国砍伐54株,立木蓄积8.9340立方米;被告人王**冰砍伐林木31株,立木蓄积7.3927立方米;被告人王新利砍伐林木28株,立木蓄积3.9412立方米;被告人王利明砍伐林木21株,立木蓄积2.915立方米。 上述事实,有在庭审中举证、质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明: 1、指认、辩认笔录、指认现场录像视频及照片证实:案发装车地点及被告人的情况。 2、2019年12月25日白山市林业勘察设计院出具的设计编 号:2019117号板石镇狼洞沟林木被盗伐案鉴定意见证实:(1)、被盗伐林木位置于吉林省白山市板石林场林相图(2014年调查)52林班2小班内;(2)、权属为板石国营林场国有;(3)、伐根总数为134根,立木畜积23.1829立方米。其中陆云国砍伐54株,立木蓄积8.9340立方米;王**冰砍伐林木31株,立木蓄积7.3927立方米;王新利砍伐林木28株,立木蓄积3.9412立方米;王利明砍伐林木21株,立木蓄积2.915立方米。 3、被告人唐志博供述证实:2019年5、6月份的时候,具体日期记不清了,我给王利明打电话说让他找几个人来我家山场砍柴火,然后王利明找到了陆云国、王新利、王**冰。他们四个在我家养猪场后山砍的阔叶林木,砍伐林木一直到9月份结束。他们砍的林木全都卖给于凯的木材加工厂了,大约能有一万块钱左右。 4、被告人陆云国供述证实:2019年6月份的时候,我就给小唐在小板石东龙山庄干活,到2019年7月中旬时,我们五个人一共伐了300多棵树。 5、被告人王**冰供述证实:2019年6月中旬(具体时间记不清了),陆云国给我打电话说白山市唐老板有点活,让我来干几天。我是从阳历6月份开始干的一直干到过了农历的八月十五,但是,实际干活的时间也就干了一个月左右。采伐的树木没有伐号,我砍伐了31棵柞树。 6、被告人王新利供述证实:2019年8月份左右,在收地之前,我在白山市板石街道狼洞沟东龙山庄养猪场前山和后山干的活,伐的树都是柞树,径级是10至20公分左右的。我一共干了3、4天活,能伐20-30棵左右的树。 7、被告人王利明供述证实:2019年5月中旬,我与陆云国、王**冰给唐志博干活,一直干到中秋节,到9月10号左右,我们三个人在小唐那干了四个月左右的活。这期间我和陆云国、王**冰一起伐了大约80-90棵树。2019年11月24号左右我们三个人又去给小唐伐落叶松了。 二、被告人唐志博在未经林业主管部门批准采伐下,雇佣被告人陆云国、王**冰、王新利、王利明于2019年11月,在白山市板石国营林场林相图52林班7小班内砍伐林木,经白山市林业勘察设计院鉴定,被砍伐林木共计444株,立木蓄积合计88.6381立方米。其中被告人陆云国砍伐269株,立木蓄积54.1476立方米;被告人王新利砍伐林木175株,立木蓄积34.4905立方米。 上述事实,有在庭审中举证、质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明: 现场勘验笔录、照片、录制视频证实:滥伐林木现场位于白山市浑江区小板石狼洞沟东龙山庄养猪场前山,王新利指认175株落叶松,陆云国指认269株落叶松,从伐根断面颜色推断为同一时间段进行砍伐。 2、指认、辩认笔录、现场录像视频及现场照片证实:案发现场有关情况。 3、2020年5月14日白山市林业勘察设计院出具的设计编号:2020055号板石镇狼洞沟林木被盗伐案鉴定意见证实:在被告人陆云国、王新利的指认下,对其滥伐林木现场进行现地调查。滥伐林木树种为人工落叶松,滥伐林木伐根总数为444根,立木蓄积88.6381立方米。其中,陆云国滥伐林木伐根数为269根,立木蓄积54.1476立方米;王新利滥伐林木伐根数为175根,立木蓄积34.4905立方米。 4、2020年5月27日白山市林业勘察设计院关于《板石镇狼洞沟林木被盗伐案鉴定意见》滥伐林木位置的情况说明证实:设计编号:2020055鉴定意见中,嫌疑人陆云国、王新利滥伐林木现场位置在白山市板石国营林场林相图(2014年调查)52林班7小班内。 5、被告人唐志博供述证实:2019年11月中旬,我雇叫银龙(陆云国)的人在我家东龙山庄旁边猪圈对面的前山上砍伐的落叶松,砍伐落叶松银龙他们一共干了4、5天的活(具体时间记不住了),具体米数我也不清楚,我把伐到的落叶松都卖给了于凯,具体卖了多少我也不知道。被砍伐的林子是我父亲唐某在2007年左右购买的,在2016年左右赠予给我的 6、被告人陆云国供述证实:2019年11月20号左右(具体日期记不住了)在唐老板的山庄山上将铁丝网里面的根径10公分以上的落叶树都伐了,一共干了五天活,实际干了三天半的活,一共采伐了能有五、六百棵落叶松。 7、被告人王新利供述证实:2019年11月20日左右,我到小板石小唐家猪场对面小沟上面的山上开始干活。第二天银龙(陆云国)用他自己的油锯伐树,干了一阵银龙自己伐树供不上我们捞,我就用我自己带去的油锯开始伐树,我也是挑粗的伐,一天能捞下来大约100棵左右。第三天银龙伐树速度跟不上捞的速度的时候,我也伐一些。一共伐了多少树记不清了,大概90棵左右。 8、被告人王**冰供述证实:2019年6月中旬(具体时间记不清了),陆云国给我打电话说白山市唐老板有点活,让我来干几天。我是从阳历6月份开始干的一直干到过了农历的八月十五。2019年11月中旬左右,又到白山市唐老板处干活。这个活一共干了五天,其中有一天下雪没干,有一天下雪干了半天,实际干了三天半。三天半一共采伐多少米木材我不知道。 9、被告人王利明供述证实:2019年11月24号左右我与陆云国、王**冰三人又去给小唐伐落叶松了。 三、被告人于凯于2019年11月从被告人唐志博处非法收购其滥伐的林木,所收购的木材由被告人刘明军非法运输至于凯经营的“通盛木材加工厂”。案发后,公安机关从于凯处扣押人工落叶松原木554件,经白山市林业勘察设计院鉴定,非法收购的人工落叶松立木蓄积为35.8458立方米。 上述事实,有在庭审中举证、质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明: 1、2019年12月白山市林业勘察设计院出具的《板石镇狼 洞沟林木被盗伐案鉴定意见》(设计编号:2019112号)证实:于凯非法收购林木的数量为554件,原木材蓄积为30.1176立方米。 2、被告人唐志博供述证实:2019年5、6月份的时候,具体日期记不清了,我给王利明打电话说让他找几个人来我家山场砍柴火,然后王利明找到了陆云国、王新利、王**冰。他们四个在我家养猪场后山砍的阔叶林木,砍伐林木一直到9月份结束。他们砍的林木全都卖给于凯的木材加工厂了,大约能有一万块钱左右。 3、被告人刘明军供述证实:我叫刘明军,曾用名国庆,大约是2019年11月22日左右(具体日期记不清了),我在西站出租场等活,有个人开车到出租场找我,跟我合计让我去大修厂里面顺着小板石那条道一直往里走过龙泉山庄不远有个岔道,让我走右边那条道有个院子,将院里木材拉到大通沟他的木材加工厂。我们谈好一车运费300元,他告诉我他叫于凯,电话号码是186XX******。第二天上午9点我开车去的,装完车从小板石出来以后顺着老电厂那条道到的北线,从北线五期大桥到的南线拉到于凯的木材加工厂,于凯给了我300元运费,我就回家了。第二天也是拉到于凯的加工厂,第三天我给于凯拉完木材,于凯没在木材加工厂,我就回家了。第四天上去时,林业部门的人说木材有问题,我就空车回家了。我一共干了三天活,拉回加工厂5车木材,头一天1车,以后两天每天2车。 4、被告人于凯供述证实:我从2010年开始在大通沟矸石山附近开通盛木材加工厂。2019年6月份,我雇佣国庆的车在小唐那给我运输丫材,大约给我运输10多车丫材。2019年11月中旬左右,我又雇佣国庆在小唐那给我运输落叶松,我收购小唐的落叶松款为15000.00元,其中转账5000.00元,给付现金10000.00元。 5、2019年11月30日刘明军的指认、辩认笔录及装车地点现场照片证实:刘明军给于凯运输木材的装车地点在唐志博家的山庄,是唐志博指挥装载的落叶松。 6、2019年11月29日于凯的辩认笔录证实:2019年11月24日出售给于凯木材的是唐志博。 本案综合证据: 书证 (一)1、案件来源证实:2019年11月28日,白山市林业局林政科移交案件称:位于浑江区板石街道金英村五社狼洞沟唐某家落叶松林木被盗伐;2、白林移字(2019)第003号案件移交书及案件移交书(回执)证实:位于板石林场林相图国有52林班6小班内天然林树木被砍伐30余件;3、报案材料证实:位于板石林场林相图国有52林班6小班内,发现国有天然林树被砍伐30余件;4、接处警登记表及受案登记表证实:位于浑江区板石街道金英村五社狼洞沟唐某落叶松林木被盗伐;5、到案经过证实:唐志博于2019年12月12日9时许主动到白山市森林公安局说明情况,其到案后不能主动交代自己的违法犯罪事实,不积极主动配合,对抗侦查机关调查取证;2019年12月5日,逃犯陆云国在桦甸市振兴东区13号楼7单元302室被抓获;2019年12月6日,逃犯王**冰在桦甸市肯德基内被抓获;2019年12月3日,王新利在吉林省三岔子林业局五岔林场元宝顶子被抓获;2019年12月5日,逃犯王利明在三岔子林业局新胜林场被抓获;2019年11月29日,办案民警将于凯找到办案区,经民警询问,于凯能如实交代其非法收购林木的违法事实;2019年11月29日,办案民警将刘明军找到办案区,刘明军基本能如实交代其违法事实;6、羁押证明证实:王利明于2019年12月6日被刑事拘留的强制措施;7、桦甸市看守所证明证实:被告人王**冰于2019年12月6日被羁押。8、在逃人员登记∕撤销表证实:唐志博、王**冰、陆云国、王利明属刑拘在逃人员;9、白(山)森公(板)传唤字(2019)21号、22号传唤证证实:依法对被告人王新利、刘明军予以传唤。10、调取证据通知书证实:向中国移动白山分公司及被告人唐某发出调取证据通知书;11、情况说明证实:白山市郑强物流公司出具该单位电脑无数据保存的情况说明;12、扣押决定书及扣押物品清单证实:扣押被告人王新利的面包车一辆(白色×××)、移动电话一部(VIVO深蓝色),被告人王**冰华为手机一台,于凯落叶松木材554件,刘明军解放牌汽车一辆(红色×××);13、发还清单证实:返还王新利的面包车一辆(白色×××)、刘明军解放牌汽车一辆(红色×××);14、1999年7月10日的林地使用权、林木所有权出售合同书及林分状况及平面图,证实白山市农垦企业公司将国有集体林地使用权承包给张某1;15、2009年4月20日的协议书证实:张某1将2009年4月20日交自己承包的农垦企业公司3.39公顷林地使用权及80亩林地合同书的相关手续转让给唐某;16、2019年12月24日白山市浑江区林业局的“情况说明”证实:板石林场52林班2小班林地的权属为国有林地;17、白山市林业勘察设计院出具的关于《板石镇狼洞沟林木被盗伐案鉴定意见》设计编号:2019117号、2019112号、2019111号;18、板石镇金英村民委员会出具的“关于板石街道金英村小板石五社狼洞沟上掌大沃子林地权属的说明”及板石林业工作站出具的“关于板石街道金英村小板石五社狼洞沟上掌大沃子林地权属的证明”证实:金英村小板石五社狼洞沟上掌大沃子林地权属属于集体所有;19、2015年5月26日的“林地赠予协议”证实:唐某将位于板石金英村狼洞沟的林地无偿赠予给唐志博;20、2020年5月6日的办案说明证实:拖拉机司机、装车人员正在进一步查找中;21、2019年11月30日白山市板石国营林场的证明证实:收到白山市森林公安局在板石街道狼洞沟扣押的小径木345件;22、2020年1月2日白山市森林公安局出具的办案说明证实:犯罪嫌疑人到案时,作案工具油锯未随身起获,涉案物品油锯正在进一步查找当中;23、卡口照片证实:运输木材的时间及车牌号;24、于凯支付唐志博5,000元微信账单详情截图证实:唐志博收到于凯的木材款;25、林业行政处罚立案登记表、白(山)森公(治)林罚决字(2017)1号林业行政处罚决定书、吉林省罚没款专用票据证实:于凯于2016年12月11日非法收购木材被处以罚款909.60元的行政处罚;26、通话记录证实:唐志博与涉案人员联系情况;27、白(山)森公(板)查财字(2020)1号协助查询财产通知书、个人客户在我行开户信息、银行流水证实:唐志博在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白山分行的个人账户的流水情况;28、2020年5月28日情况说明证实:于凯的两份扣押决定,其中一份扣押落叶松345件,系发案时的落叶松,由白山市森林公安局扣押至板石国营林场内。第二次系在于凯加工厂院内,二次扣押总数量为554件;29、2019年12月30日白山市板石国营林场出具的情况说明证实:收到板石街道金英村狼洞沟案件中白山市森林公安局扣押于凯非法收购的落叶松第一次为345件,第二次为209件,总计554件;30、2020年5月29日浑江区板石林业工作站的情况说明证实:2020年4月初,唐志博的父亲唐某在白山市板石国营施业52林班7小班内进行苗木补种,树种红松。种植红松大约5000余株,按照造林规程,已达到造林还林标准;31、踏查报告证实:经测量,在2020年4月27日之前,唐某在唐志博滥伐林木空地内补种红松苗5000株,苗木成活率90%以上;32、核查证据申请书证实:白山市浑江区林业局及浑江区板石林业工作站出具的《情况说明》及三张照片,能够证明唐志博的父亲唐某于2020年4月初在滥伐林地范围内补种红松约5000余株;33、现场照片三张证实:现场补种情况;34、关于“五荒地”的说明证实:金英村至今没有发现吕宝财、丛俊敏承包“五荒地”的地块四至与村民有争议问题;35、中共浑江市八道江区委文件证实:关于拍卖荒山、荒沟、荒水、荒地使用权加速山区开发的意见;36、承包协议证实:将丛俊敏的“五荒地”转让给吕宝财经营;37、林地转让协议书证实:丛雄卫购买白山市农垦企业公司林地40亩转让给唐某;38、林地使用权、林木所有权出售合同书证实:白山市农垦企业公司将狼洞沟40亩林地使用权出售给姜文胜;39、公证书、合同证明书及买卖荒山、荒地协议证实:板石镇金英村将狼洞沟50亩荒地使用权转让给丛俊敏;40、转让协议证实:吕宝财将其承包的金英村159亩林地使用权转让给唐某; (二)常住人口数据查询详细信息证实:被告人唐志博1986年6月4日出生;被告人陆云国1991年10月11日出生;被告人王**冰1995年1月25日出生;被告人王新利1989年1月18日出生;被告人王利明1986年12月16日出生;被告人于凯1964年10月19日出生;被告人刘明军1975年10月1日出生。 二、证人证言 1、证明人唐某证实:我在狼洞沟有将近一千亩林地,都是我在以前陆陆续续从别的村民手里买来的,多年没有更新林照。大约四年前,我将这些林子全部给大儿子唐志博了。11月27日,我儿子唐志博给我打电话说,咱家的林子里的林木被砍了。 2、证明人张某1证实:大约2010年左右,唐某他来我家找我,问我家的山场卖不卖,我说价钱合理就卖,我家的老人岁数大了,孩子还要上学,我就跟他合计价钱卖给他了。山场和退耕还林地一起卖的,大约70多亩,一共卖了23万元。 3、证明人韩某证实:2019年6月4日,陆云国给我打电话说白山市的王明(王利明)联系点捞枝丫材的活。于是,我就同陆云国、王明一起到一个养猪场房子后山上一面捞枝丫材。第二天上午捞了三趟,下午捞了三趟。第三天还是我们三个干的活,也是上午捞三趟,下午捞三趟。第四天,王**冰来了,负责把小的枝丫材给划拉成堆,我们三个还是用马往下捞。第五天我就跟陆云国一起云和龙市了。我一共就在这个地点干了三天活。 4、证明人郑某证实:2019年夏天(具体时间记不住了),陆云国给我打电话说在白山市板石街道狼洞沟有捞技丫材的活,一天连人带马给300多块钱问我干不干。我在家呆着也没事干就同意了,后来我去干了一个上午活,家里人就给我打电话,说我大舅哥出事了,我就不干了。 5、证明人门某证实:2019年11月20号左右,小唐给我打电话说让我去他家山庄(东龙山庄)给他装点木杆,装了三天车共装5车,第一天1车,第二天2车,第三天2车,到第四天刚装一半时,林业部门的人来了,说木材有问题不让装了。 6、证明人田荗德证实:2019年11月25日左右,我接到门某的电话到小板石装了五车木材,我得了500元装车费用。 7、证明人林某证实:2019年11月20多号,具体日期记不清了,门某给我打电话到小板石给人装松木杆,共装了5车,我得了500元的装车费用。 8、证明人姜某证实:2019年10月份,具体时间记不清了,门某给我打电话,李某开车拉我到白山小板石里面一个山庄,到山庄养猪场后山上装车。我一共在山庄装了3车木材,装的都是红色翻斗车,装车的工钱是老铁(门某)给的。 9、证明人李某证实:2019年的8月份(具体日期记不住了),门某给我打电话,让我开着我的车到石人林杨王记小卖店门口拉着他、姜某、还有门某他家亲戚一起到白山干点活。我开着车顺着大修厂边上的道一直往沟里走到一个山庄边上养猪场,往一台红色翻斗车上装木材,我们四个人装了大约2个小时,装完车后,门某给我们结算完钱,我们就回石人了。 10、证明人刘某1证实:2019年8月4日,我通过临江市的中介公司介绍到小板石五队东龙山庄养猪场来工作,住在养猪场的小房里面,我总能听着养猪场小房后的山上有油锯响声,陆陆续续干了三个多月左右的活。同时,看到车牌照×××号红色解放牌翻斗车在东龙山庄养猪场小房后山拉木材。 11、证明人王某证实:我在北线活鱼馆卖饲料,在小板石五队狼洞沟和唐某合伙养猪。大约2019年11月20日左右,我能听见对面山上有伐树的声音。过了二天的时间,唐志博领着一个叫王明(王利明)、一个叫小冰(王**冰)、还有一个叫金龙(陆云国)三个人到养猪场山上干活。过了二天,又来了一个叫小王(王新利)的也跟他们上山干活(伐木头)。还有一个叫张某2的人给他们做饭吃。 12、证明人张某2证实:2019年11月21日,我外甥王**冰给我打电话,他说他在白山市东龙山庄里(小板石)捞木头,让我去给他们做饭,一天给我100元钱。我是23号早晨开始给他们做饭,24号开始下雪,这一天都没干活,25号又开始干活,一直到27号的时候银龙找我让我帮忙给量尺,他造材,刚干了一个多小时,林业部门的人就来了,经过就是这样。 13、证明人高某证实:2019年11月28日,我接到江源吕耀杰给我打电话说有个运输木材的活,在白山运输到沈阳南杂木。第二天我在白山市浑江区大通沟火车道口前面的小广场等货主,大约9点左右一个黑色本田越野车领着我到了大通沟里面的一个木材加工厂,装车装到11点30分左右的时候,你们公安机关就来了,经过就是这样。 14、证明人范某证实;2019年7月份(具体日期记不住了)左右的时候,刘某2找我说“让我帮着联系些丫材”,我就联系找的小唐,问是否有枝丫材,小唐说有,我就开着我的本田车拉着刘某2去的小唐家的山庄,然后小唐和刘某2直接合计的枝丫材的事情,具体怎么商量的我就不清楚了。我记得我和小胡(名不详)一起在大修厂桥头那个磅秤的地方给刘某2称过两车枝丫材,这两车枝丫材的重量都是小胡用手机拍的照片发给刘某2的。 15、证明人胡某证实:2019年夏天以来,我给刘某2打工,负责看着运输枝丫材的车过秤。刘某2收过一个叫小唐的人的木材,都是枝丫材。 16、证明人刘某2证实:我在电厂五期北线热水沟附近开木材加工厂,厂房是租用夏某的房屋,我雇佣胡某给我打工。 17、证明人夏某证实:2019年7月1日,我将电厂热水沟的房屋租给了刘某2开的木材加工厂。 综上,被告人唐志博在未经林业主管部门批准采伐的情况下,雇佣被告人陆云国、王**冰、王新利、王利明,于2019年6-9月、11月,在白山市板石国营林场林相图52林班2小班、52林班7小班内砍伐林木。其中陆云国砍伐数量之和为63.816立方米;王**冰砍伐7.3927立方米;王新利砍伐数量之和为38.4317立方米;王利明砍伐2.915立方米。被告人于凯非法收购的人工落叶松立木蓄积为35.8458立方米,所收购的木材由被告人刘明军非法运输至于凯经营的“通盛木材加工厂” 本院对控辩双方就刑事部分事实和证据提出异议的问题,进行审查后认为: 关于被告人唐志博是否系自首的问题。 1、经查,2020年6月2日白山市森林公安局在白山市看守所的讯问笔录写明:?:你之前在公安机关的供述是否属实。答:有不属实的地方。?:你都什么事情没有说实话。答:2019年5、6月份的时候,具体日期记不清了,我给王利明打电话说让他找几个人来我家山场砍柴火,然后王利明找到了陆云国、王新利、王**冰。他们四个在我家养猪场后山砍的阔叶林木,砍伐林木一直到9月份结束。这些事之前我在你们公安机关的供述是我没找过他们四个。故对唐志博的辩护人称其为自首的辩护意见,本院不予支持。 2、唐志博的辩护人称:唐志博认罪认罚并在具结书签字具有悔罪表现;唐志博的父亲唐某补种树苗5000余株,具有明显的悔过表现;初中文化,误认为是自家林地范围内砍伐,不需要办理相关手续,虽然越界砍伐,但其主观恶性小;无前科系初犯及父母体弱多病,妻子无工作,二个女儿,家中唯一生活支柱,对上述事实,本院予以认定。 二、关于陆云国是否系从犯的问题。 1、浑检一部刑诉(2020)86号起诉书已经认定且控辩双方均无异议,本院对陆云国系从犯予以认定。 2、对陆云国的辩护人称:是间接故意,主观恶性小;不是占有为目的,是为挣工本费;认罪认罚;表现好,无不良记录的事实予以认定。 三、关于王新利的辩护人称:系初犯;认罪认罚;妻子刚生孩子的事实予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唐志博、陆云国、王**冰、王新利、王利明违反森林管理法规,没有办理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擅自滥伐林木,数量巨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应当以滥伐林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唐志博起主要作用,是主犯,被告人陆云国、王**冰、王新利、王利明起次要作用,从犯。被告人于凯明知是滥伐的林木而予以收购,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三款的规定,应当以非法收购滥伐林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刘明军明知是滥伐的林木而予以运输,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三款的规定,应当以非法运输滥伐林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鉴于本案适用认罪认罚的审判程序,可以对上述被告人从宽处罚;被告人于凯、刘明军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是自首,对二被告人可以从轻处罚;考虑被告人于凯、刘明军有悔罪表现,落实社区矫正考察,帮教措施,以后不致再危害社会,可对二被告人适用缓刑。 被告人唐志博、陆云国、王**冰、王新利、王利明的行为同时对生态环境造成破坏,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六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五条的规定除应受刑事处罚外,还应承担恢复原状的民事责任。白山市浑江区人民检察院提起的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是依据法律规定维护社会公益的一种方式,程序合法、请求得当有据,本院予以支持。 综上,结合本案的具体犯罪事实、情节及社会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二、三款、第二十五条一款、第二十六条一款、第二十七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六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唐志博犯滥伐林木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三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从2019年12月12日起至2022年12月11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后立即缴纳。) 二、被告人陆云国犯滥伐林木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四个月并处罚金二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从2021年3月24日起至2023年2月14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后立即缴纳。) 三、被告人王**冰犯滥伐林木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五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从2021年3月24日起至2022年10月19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后立即缴纳。) 四、被告人王新利犯滥伐林木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一万五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从2021年3月24日起至2022年12月12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后立即缴纳。) 五、被告人王利明犯滥伐林木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四个月并处罚金五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从2021年3月24日起至2023年2月14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后立即缴纳。) 六、被告人于凯犯非法收购滥伐林木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五千元。 (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已缴纳。) 七、被告人刘明军犯非法运输滥伐林木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五千元。 (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已缴纳) 八、依法追缴被告人唐志博违法所得人民币一万五千元,依法没收,上缴国库;扣押木材554件,依法予以没收,由扣押机关依法处理。 九、被告人唐志博、陆云国、王**冰、王新利、王利明于判决生效后的一个植树周期内,在其非法滥伐林地内,补种滥伐株数三倍的树木,恢复被伐国有林生态功能。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白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李贵群 审 判 员 李 冰 审 判 员 于青平 人民陪审员 李志杰 人民陪审员 刘艳波 人民陪审员 孔 屏 人民陪审员 葛平芳 二〇二一年三月二十四日 书 记 员 崔荣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