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跃卿非法采矿二审刑事判决书
湖南省益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附 带 民 事 判 决 书
(2020)湘09刑终313号
原公诉机关暨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机关益阳市赫山区人民检察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王跃卿,男,1968年12月28日出生,汉族,湖南省益阳市人,初中文化,经商,住益阳市赫山区。因涉嫌犯非法采矿罪于2018年1月27日被益阳市公安局赫山分局刑事拘留,同年2月14日被逮捕。现押于益阳市看守所。
辩护人江云辉,湖南万维律师事务所律师。
辩护人汤胜强,湖南湘军麓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益阳市赫山区人民法院审理益阳市赫山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王跃卿犯非法采矿罪及益阳市赫山区人民检察院提起附带民事公益诉讼一案,于2019年7月31日作出(2018)湘0903刑初787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判决,益阳市赫山区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王跃卿提出上诉。本院于2019年12月17日作出(2019)湘09刑终369号刑事附带民事裁定,撤销原判,发回重审。益阳市赫山区人民法院于2020年7月20日作出(2020)湘0903刑初68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宣判后,王跃卿不服,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经过阅卷,讯问原审被告人王跃卿,听取辩护人江云辉、汤胜强的意见,听取益阳市人民检察院的意见,认为本案基本事实清楚,决定不开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湖南省益阳市赫山区人民法院审理认定:2011年3月份左右,王跃卿与郑某、谢婷婷合伙在湖南省益阳市赫山区××街道××道××村(原青茶村)小桃源组栗山的山腰处修建一石灰窑生产石灰。2012年12月,王跃卿在石灰窑所在的山体背面租赁附近农户的林地修建窑场,购进煤矸石烧制用于制作水泥的原料火山灰。之后,王跃卿在未取得采矿许可证的情况下,雇佣他人使用挖掘机、铲车对火山窑场附近原本覆盖森林的山体进行露天采掘,将开采的粘土页岩矿掺入烧制的火山灰中销往水泥制造厂、益娄高速第二标段工地等处。经湖南省××队评估,王跃卿在其火山灰窑场及其附近山体中非法开采的页岩矿均满足水泥配料用页岩矿Ⅰ类要求,开采量为70460吨,价值为1409200元。湖南省自然资源厅对湖南省××队制作的评估报告进行评审,认定王跃卿在湖南省益阳市赫山区××街道××道××村××组××带开采的页岩矿的价值为1409200元。经湖南省水土环地质工程勘察院评估,王跃卿在益阳市赫山区××街道××道××村××组栗山露天开采页岩矿破坏林地面积总计10081m2;非法开采区内地层表全部被剥离,出现较大面积的裸露面,破坏程度较大,确定为Ⅲ级破坏;将此区域复垦成林地,需花费治理恢复费、前期工程、工程监理费等费用221649.05元。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机关湖南省益阳市赫山区人民检察院已支付栗山地块地质环境治理恢复方案评估费20000元。
湖南省益阳市赫山区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王跃卿违反矿产资源法的规定,未取得采矿许可证擅自开采页岩矿,且开采的页岩矿价值达140余万元,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已构成非法采矿罪。被告人王跃卿在益阳市赫山区××街道××道××村××组栗山非法开采页岩矿,致使该区域10081m2林地遭受重度破坏,严重损害了生态环境,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六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一百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八条、第二十条之规定,判决:一、被告人王跃卿犯非法采矿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十万元。二、被告人王跃卿赔偿因非法采矿而产生的地质环境治理恢复费用221649.5元。三、被告人王跃卿在市级以上新闻媒体向社会公众赔礼道歉。四、被告人王跃卿支付附带公益诉讼机关益阳市赫山区人民检察院已支出的地质环境治理恢复评估费20000元。
王跃卿上诉提出:1、王跃卿未开采页岩矿,原判认定采矿量为70460吨,价值1409200元缺乏证据。原判采信赫山区价格认证中心的价格鉴定结论,将页岩定价为20元/吨违背常理,不能比照火山灰价值计价。2、王跃卿经口头传唤后主动到案,并如实交代客观事实,应认定王跃卿有自首情节,依法从轻或减轻处罚。3、王跃卿破坏植被面积不足10081m2,两次缴纳的行政处罚罚款应当核减赔偿金额。
王跃卿的辩护人同意王跃卿的上诉意见。
经审理查明,2011年3月,上诉人王跃卿与郑某、谢婷婷合伙在湖南省益阳市赫山区××街道××道××村(原青茶村)小桃源组栗山的山腰处修建一石灰窑生产石灰。2012年12月,王跃卿在石灰窑所在的山体背面租赁附近农户的林地修建窑场,购进煤矸石烧制用于制作水泥的原料火山灰。之后,王跃卿在未取得采矿许可证的情况下,雇佣他人使用挖掘机、铲车对窑场附近原本覆盖森林的山体进行露天采掘,将开采的粘土页岩矿掺入烧制的火山灰中销往水泥制造厂、益娄高速第二标段工地等处。经湖南省××队评估,王跃卿在其火山灰窑场及其附近山体中非法开采的页岩矿均满足水泥配料用页岩矿Ⅰ类要求,开采量为70460吨。
二审期间,经王跃卿的辩护人申请,本院委托中联资产评估集团湖南华信有限公司对涉案页岩矿坑口价进行评估,王跃卿在益阳市赫山区××街道××道××村××组××市场销售价(单价)为12.43元/吨。王跃卿非法开采的页岩矿价值875817.8元。
经湖南省水土环地质工程勘察院评估,王跃卿在益阳市赫山区××街道××道××村××组栗山露天开采页岩矿破坏林地面积总计10081m2;非法开采区内地层表全部被剥离,出现较大面积的裸露面,破坏程度较大,确定为Ⅲ级破坏;将此区域复垦成林地,需花费治理恢复费、前期工程、工程监理费等费用221649.05元。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机关湖南省益阳市赫山区人民检察院已支付栗山地块地质环境治理恢复方案评估费20000元。
证明上述事实的证据有:
1.采矿现场照片:2018年1月8日,多人在益阳市赫山区××街道××道××村××组栗山利用铲车、砂石车装载页岩与火山灰。
2.开采区现状照片、视频:益阳市赫山区××街道××道××村××组栗山被采挖后的样貌、形态等状况。
3.证人王某1的证言:他是赫山区龙光桥街道办事处石笋村院子山村民组的村民。2011年,王跃卿打电话说要租用他位于皂角坡的山建石灰窑,他同意了。后来,王跃卿将石灰窑建在山的背坡。他的山只有王跃卿采挖,原有的三亩多林地基本上被王跃卿挖空了。
4.证人王某2的证言:他是赫山区龙光桥街道办事处石笋村院子山村民组的村民。2011年,王跃卿以建石灰窑为由租用他位于皂角坡的山。后来,王跃卿将石灰窑建在山的背坡。原本山上还有几棵树,现在山体已被王跃卿挖掉很多。
5.证人卜某的证言:他是益阳市赫山区××街道××道××村××组的村民。2012年,王跃卿在他家附近租了一块山利用煤矸石烧制火山灰。自2016年始,王跃卿利用挖掘机和铲车在火山灰烧制场附近大规模的开采页岩矿,将烧好的火山灰与页岩矿混同装车出售。现在,火山灰烧制场所在的那片山被王跃卿采挖了一个大缺口。2012年之前,没有人在此采挖林地。
6.证人贾某的证言:2017年4月份,他在王跃卿经营的位于××街道××道××村××组的火山灰烧制场内工作。他的工作职责是操作挖掘机将烧制好的火山灰及在附近山体开采的页岩混同装车送去粉碎。
7.证人夏某的证言:2017年5月至2018年1月,他在王跃卿经营的位于××街道××道××村××组的火山灰烧制场内工作。他的工作职责是将火山灰与页岩矿的混合物装上货车运送出去。页岩是从火山灰烧制场附近的山体中挖出来的,一般一辆货车掺入3~4吨页岩。期间,除了王跃卿没有其他人在此开采。
8.证人曹某的证言:2006年至2016年,他在赫山区龙光桥街道办事处石笋煤矿工作。2012年,王跃卿从他所在的煤矿购进煤矸石烧制火山灰,窑场距离他的煤矿约100米。自2015年下半年开始,王跃卿利用挖掘机开采火山灰窑场所在山体的页岩,并将页岩与火山灰混同装车对外出售。
9.证人张某的证言:他是湖南安乡南方水泥有限公司采购主管。2013年5月,他和王跃卿签订了火山灰的购销合同。自此之后至2017年下半年,他所在的公司向王跃卿购买了约10万吨左右的火山灰。这些火山灰中含有部分页岩矿。
10.证人姜某的证言:他与谢婷婷系夫妻关系。2010年,他和王跃卿、郑某一起在赫山区××街道××道××村××组合伙经营“五连发”石灰厂。2012年,王跃卿在石灰厂附近开设窑场烧制火山灰。2017年上半年,王跃卿挖掉了石灰窑堆料坪约40m2的面积,他便去查看火山灰窑场。他发现王跃卿除了采挖石灰窑的部分堆料坪,还采挖了窑场周围的山体。王跃卿之所以这么做,是为了开采其中的页岩矿。
11.证人王某3的证言:她与王跃卿于2014年上半年离婚,现与姜某负责“五连发”石灰厂的经营管理。2011年,姜某与王跃卿在“五连发”石灰厂附近合伙利用煤矸石烧制火山灰。2016年年底,因石笋煤矿停产,王跃卿烧制火山灰缺乏煤矸石,便开始采挖周围山体的页岩,并将页岩与火山灰混同装车对外出售。
12.证人郑某的证言:2010年11月份,他和王跃卿、谢婷婷在赫山区××街道××村小桃源组合伙开设“五连发”石灰厂。在建设场地的时候,因需在山腰处建一个石灰窑烧石灰,他们便整理一块约0.3亩的平地建窑及堆放原材料。2013年左右,王跃卿在石灰窑附近烧制火山灰。自2014年开始,王跃卿在烧火山灰的同时采挖附近的山体混同火山灰对外出售。在王跃卿烧火山灰之前,附近山体都是原生态的。
13.指认采挖现场的照片:郑某指认了其与王跃卿、谢婷婷建设石灰窑时占用的区域,以及王跃卿采挖页岩矿的区域。
14.龙光桥街道办事处石笋村、道子坪村共同出具的书面材料:石笋村皂角坡与道子坪村小桃源组栗山系同一座山。
15.益阳市国土资源局赫山分局出具的书面材料:王跃卿未获得开采页岩矿的行政许可。
16.中联资产评估集团湖南华信有限公司中联湘价评报字(2020)第026号评估报告:王跃卿在益阳市赫山区××街道××道××村××组××市场销售价(单价)为12.43元/吨。
17.王跃卿在益阳市赫山区××镇道××村非法开采水泥配料用页岩矿采出的矿产品价值评估报告及该评估报告所附的原始地形图、开采后地形图等图纸:(1)评估区位于益阳市赫山区××街道××道××村,地理位置为东经112°19′30″~112°19′37″,北纬28°26′48″~28°26′54″。(2)通过对区内及周边6处浮土点进行量算,评估区浮土一般厚约0.3m~1.6m,结合本区实际和周边情况,本区浮土层厚度取1.0m。(3)经地质取样,评估区内12件基分样矿石平均含量为硅酸率(SM)8.11%,铝养率(AM)2.75%,均满足水泥配料用页岩矿Ⅰ类要求,并且矿石化学成分较稳定,矿石质量较稳定。(4)经实地勘查测量,测得评估区平面面积约为10081.16m2,评估区内的采空区呈近扇形,采空区在东西方向最大距离为136m、南北方向最大距离为118m,自西向东大致形成两大一小三级台阶,第一级台阶位于采空区西北部,采后平均高程约为125m;第二级台阶位于采空区北东部,采后平均高程约为113m;第三级台阶位于采空区××南部,采后平均高程约为107m。(5)因评估区在非法开采前为原始地形地貌,故评估时将湖南省测绘局于1996年7月绘制的该地区地形图进行数字化,作为原始地形用图资料。对现有的评估区地形采用万维激光扫描的方式,采集评估区的大量点云数据,生成评估区现状地形图。(6)因开采未对周围的矿产品开采环境造成影响,剩余矿石资源仍然可以继续利用,所以本次资源储量估算的范围为本次实测所得非法开采页岩矿的采空区范围。(7)估算资源储量的参数为剖面采空区面积、剖面间距、矿石体重。剖面采空区面积的确定:在开采前地形图上利用Mapgis软件的中图切剖面功能依25°~205°方向按等距8m一条勘探线绘制出各个勘探线的剖面图,得出该勘探线的原始地形线;在开采后地形图上按照相同方向、相同位置绘制同一勘探线剖面,得出在该勘探线位置开采后的地形线,将开采前地形线图和开采后地形线图叠加,即可绘制出该勘探线位置的采空区剖面图(含浮土层)。将开采前地形线向下平移覆盖层厚度(本区为1.0m)与开采后地形线之间形成的区域面积,即为剖面矿体采空区面积(不含浮土层)。剖面间距的确定:在储量估算平面图上,利用Mapgis软件距离量算功能算得,精度为毫米。矿石体重的确定:在开采区取矿石小体重样7个,经检测,上述重样的矿石体重平均值为2.55t/m3,取该数值为采空区的矿石体重。经绘制、计算,采空区共划分为23个块段,资源储量为78289吨。综合考虑评估区内薄层状页岩、泥岩由于厚度小、岩石破碎,体重值未能精确测得等因素,本次评估资源储量Q按估算所得的90%计,即为78289×90%=70460吨(剥离浮土层后)。(8)估算开采的页岩矿价值的参数为资源储量(Q)、可信度系数(k1)、开采回采率(h1)、页岩矿价格。可信度系数(k1)的确定:对于开采地表无风险的粘土页岩类矿山,其开采是经济的,可信度系数(k1)取1.0。开采回采率(h1)的确定:根据实地勘查,虽然尚有少部分已开采页岩矿堆积在评估区内,但这些矿石仍然可以销售利用,不存在采富弃贫等其他资源损失问题,本次评估的开采回采率(h1)按100%计。
18.湖南省自然资源厅湘自然资鉴〔2019〕第1号关于《王跃卿在益阳市赫山区××镇道××村非法开采水泥配料用页岩矿采出的矿产品价值评估报告》:经湖南省自然资源厅认定,评估报告通过现场测量、平行断面法计算非法开采量,参数选择合理,计算非法开采涉及区域的水泥配料用页岩矿资源储量数据准确。
19.湖南省益阳市赫山区××镇道××村小桃源组栗山地块地质环境治理恢复方案及变更说明:王跃卿在栗山露天开采页岩矿破坏土地面积总计10081m2;该地块采掘占用地类为林地,周边形成了较陡的人工开采边坡,边坡高度为5~22m,区内地层表全部被剥离,出现较大面积的裸露面,破坏程度较大,确定为重度破坏(III级破坏);依据地块土地复垦适宜性评价,地块及周边地形地貌特征、土地破坏类类别,本地块设计复垦为林地;主要工程内容为土地平整、人工覆土、植树造林、撒播草籽,需投资治理恢复工程费、前期工程、工程监理费等费用共计221649.05元。
20.湖南增值税普通发票复印件: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机关湖南省益阳市赫山区人民检察院已为栗山地块地质环境治理恢复方案支付评估费20000元。
21.户籍信息:王跃卿的基本身份情况;
22.到案经过说明:王跃卿于2018年1月26日在益阳市环保局赫山分局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
23.王跃卿在侦查阶段的供述:2011年3月份左右,他和郑某、谢婷婷三人合伙在益阳市赫山区××街道××道××村××组开设石灰窑。2012年12月份,他在石灰窑的山背面开了一个窑场利用煤矸石烧制火山灰。之后,他在火山灰窑场及其附近的山林采挖页岩矿,将页岩与火山灰混同出售至水泥厂与益娄高速第二标段的工地。在他开采之前,火山灰窑场及其附近的山林均是原始的林地。这些林地均由他从附近的居民的手中租赁而来,除了他,没有人在此地采挖山体。
以上证据均经质证、认证,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上诉人王跃卿违反矿产资源法的规定,未取得采矿许可证擅自开采页岩矿,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非法采矿罪。王跃卿上诉提出其未非法采矿。经查,根据采矿现场照片、视频,山地出租人证言,采挖当地村民证言,石灰窑经营管理人员、工人证言,采购人员证言,合伙人证言,王跃卿的供述等均能够证实王跃卿非法采矿的事实,对王跃卿的该项上诉意见,本院不予采纳。王跃卿上诉提出原判认定采矿量为70460吨,页岩矿坑口价20元/吨,价值1409200元缺乏证据。经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非法采矿、破坏性采矿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三条的规定,非法开采的矿产品价值,根据销赃数额认定;无销赃数额,销赃数额难以查证,或者根据销赃数额认定明显不合理的,根据矿产品价格和数量认定。矿产品价值难以确定的,依据价格认证机构或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水行政、海洋等主管部门机构出具的报告,结合其他证据作出认定。湖南省××队在实地测量、调查、充分了解和分析评估对象实际情况的基础上,依据科学的评估程序,选用合理的评估方法,经评定估算得出王跃卿非法开采页岩矿数量。本次评估通过了湖南省自然资源厅组织的专家评审,获得了湖南省自然资源厅的认可。湖南省自然资源厅湘自然资鉴〔2019〕第1号关于《王跃卿在益阳市赫山区××镇道××村非法开采水泥配料用页岩矿采出的矿产品价值评估报告》认定非法开采量为70460吨。本案无直接证据证实销赃数额,原审根据益阳市赫山价格认证中心参照火山灰售价认定页岩矿坑口单价明显不合理,经重新评估涉案页岩矿单价为12.43元/吨,故涉案非法采出的页岩矿价值约875818元。一审依法认定非法采矿量正确,但认定的页岩矿价值不合理,本院予以纠正。上诉人王跃卿该项上诉理由部分成立,本院予以部分采信。王跃卿上诉提出其破坏植被面积不足10081m2,缴纳的两次行政处罚罚款应当核减赔偿金额。经查,上诉人王跃卿在栗山露天开采页岩矿,致使该区域10081m2林地遭受破坏,危害生态,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即使王跃卿曾因非法采矿的行为受过行政处罚,亦不能因此免除、减轻其民事责任。王跃卿的该项上诉理由缺少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采信。王跃卿上诉提出其有自首情节。经查,公安机关出具的到案经过证实王跃卿系被抓归案,王跃卿在二审期间依然否认非法采矿的事实,不能认定有自首情节。王跃卿的该项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信。一审判决认定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本院予以纠正。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维持湖南省益阳市赫山区人民法院(2020)湘0903刑初68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第一项对上诉人王跃卿犯非法采矿罪的定罪部分和第二项王跃卿赔偿因非法采矿而产生的地质环境治理恢复费用221649.5元、第三项王跃卿在市级以上新闻媒体向社会公众赔礼道歉、第四项王跃卿支付附带公益诉讼机关益阳市赫山区人民检察院已支出的地质环境治理恢复评估费20000元;
二、撤销湖南省益阳市赫山区人民法院(2020)湘0903刑初68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第一项对上诉人王跃卿的量刑部分;
三、上诉人王跃卿犯非法采矿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两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
(王跃卿的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王跃卿的刑期自2018年1月26日起至2021年3月25日止。所判罚金限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  倪新献
审判员  喻 宁
审判员  刘觅琼
二〇二一年一月十四日
法官助理雷森森
书记员张晶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不服第一审判决的上诉、抗诉案件,经过审理后,应当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原判决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的,应当裁定驳回上诉或者抗诉,维持原判;
(二)原判决认定事实没有错误,但适用法律有错误,或者量刑不当的,应当改判;
(三)原判决事实不清楚或者证据不足的,可以在查清事实后改判;也可以裁定撤销原判,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
原审人民法院对于依照前款第三项规定发回重新审判的案件作出判决后,被告人提出上诉或者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作出判决或者裁定,不得再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