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敦煌明珠建材有限公司与肇庆市德圣陶瓷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广东省德庆县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5)肇德法民三初字第34号
原告:广东敦煌明珠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组织机构代码××。
法定代表人:何云川,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欧阳红刚,广东邦南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徐耀球。
被告:肇庆市德圣陶瓷有限公司,住所地德庆县。
法定代表人:陆桥链,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刘俊峰,广东中信致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广东敦煌明珠建材有限公司诉被告肇庆市德圣陶瓷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月14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陈金标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2015年4月8日转普通程序,依法由审判员陈金标担任审判长,审判员朱光、人民陪审员梁燕芳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5月2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代理人欧阳红刚、徐耀球,被告的委托代理人刘俊峰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广东敦煌明珠建材有限公司诉称:2014年3月3日,原、被告签订《租赁合同》,合同约定原告租赁被告所属的生产微晶石的相关设备、抛光设备以及场地、仓库。租赁期限为5年,从2014年4月1日起至2019年3月31日止,年租金为1200万元。合同约定,租赁期间,甲方(被告)必须保障乙方(原告)租赁的生产设备、厂房能正常运营使用,如因经营违法、工厂罢工、原材料供应商滋事、银行查封工厂等造成停产,过失的一方必须承担责任,造成经济损失,由过失一方赔偿给无过失的一方。但是合同签订后,被告没有按照双方签订的《租赁场地及设备清单》向原告交付相关的机器设备;在签订合同时,被告隐瞒其从2013年第三季度起一直拖欠排污费的情况,甚至在2014年6月29日被告向相关部门报停厂区生产,导致原告不能进行正常的生产经营;由于被告拖欠其员工2014年5月至8月份的工资,员工堵住厂区大门等进行维权,导致原告被迫停止经营将近一个月;由于被告拖欠供应商的货款,供应商在厂区大门放置障碍物,堵住厂区的大门,严重影响原告的正常生产经营活动。2014年10月,原告得知被告因为拖欠排污费而向环保部门报停生产,导致原告不能进行正常的生产经营。原告要求被告按照相关规定及双方的约定,向环保部门缴纳排污费恢复正常生产活动,但被告以各种理由拒绝办理。综上所述,被告的行为已严重侵犯了原告的合法权益。原告法院提起诉讼,请求:1、判令解除原告与被告于2014年3月3日签订的《租赁合同》,被告无条件协助原告办理设备拆除、产品、原材料等清场工作。2、判令原告无需向被告缴纳2014年11月之后的租金。3、判令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被告肇庆市德圣陶瓷有限公司辩称:一、原、被告签订的合同合法有效,双方应继续履行合同;二、被告已按合同约定履行了自己的义务,原告提出解除合同是没有依据的;三、原告应支付拖欠的租金。另原告缴纳拖欠的租金后,立即可以恢复生产,不会有任何障碍,现在被告堵塞大门也是为了安全起见。
经审理查明:2014年3月3日,原告(乙方)与被告(甲方)签订一份《租赁合同》,由乙方租赁甲方所属的生产微晶石的相关设备、抛光设备以及场地、仓库进行生产微晶石。合同约定:一、租赁期限为5年(从2014年4月1日起至2019年3月31日止)。三、租金的支付及其他费用的承担:每年租金为1200万元,租金每月结算一次,乙方在每月的10号前准时支付给甲方;2、乙方在租赁期间产生的水电费、通讯费等费用由乙方承担,乙方应在每月20日前按上月实际使用的水电量,依照供水、供电部门规定收费单价计算向甲方交纳上月水、电费;如乙方拖欠任何水、电、通讯等费用导致甲方需垫支款项的,所有欠款和责任由乙方承担;税费按现时肇庆生产用电量计算税费的缴纳税金,由甲方收取后统一给税局。还约定租赁物的交付、租赁物的维护、转租、合同的变更、解除和终止、双方的权利义务、违约责任等。其中合同的变更、解除和终止约定:1、在租赁期内若乙方自身导致使合作终止的由乙方自行处理,甲方协助乙方办理设备拆除等清场手续,该设备产权归乙方。2、若在租赁期间遇到国家征用租赁物的有关合同第二条乙方投资的设备补偿归乙方所有,其他所有的补偿归甲方所有,因不可抗力造成甲乙双方无法继续经营的,双方互不承担违约责任,双方互不作任何补偿。3、甲方租赁给乙方的上述生产设备及仓库地方,只适合于生产微晶石或全抛釉产品。如因市场需要,乙方在生产过程中需要改造、增加设备以及维护保养,所生产的一切相关费用由乙方承担。4、本合同租赁期满或者由于政府政策调整被提前终止的,乙方应于合同终止后三十天内将租赁物及附属设施移交给甲方,除本合同第二条乙方投资的设备外,有关水电、消防管线、装修等设施均不得拆除、破坏,该附属设施属甲方享有;但如甲方不需要乙方所增添的设施,乙方应按甲方要求予以拆除。乙方对租赁物和设施有所损坏,乙方应全额赔偿。乙方移交应接受甲方验收,否则乙方应承担其赔偿责任。如乙方不按期交还租赁物给甲方的,则每迟延一天,还须按本合同的日租金标准的2倍向甲方支付违约金(但是非因乙方的原因除外)。九、双方的权利义务:1、甲、乙双方必须依法依规合法经营,遵守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如因经营违法或安全责任事故等造成停产,过失一方必须依法赔偿无过失一方的经济损失。2、甲方必须保证乙方租赁的生产设备、厂房能正常使用。3、如因经营违法、工厂罢工、原料供应商滋事、银行查封等造成停产,过失一方必须承担责任,造成的经济损失,由过失的一方赔偿给无过失一方。等等约定。2014年6月30日被告向德庆县环境保护局申请停产报告,载明:“德庆县环境保护局:根据《德庆县推进建筑陶瓷企业环境规范管理实施方案》及《关于肇庆市建筑陶瓷企业实施限产的通知》(肇空气综治办(2014)1号)的要求,加上我公司产品销售不景气,公司于2014年6月29日已全部停产,复产时间待定”。由于被告拖欠工人工资,2014年8月21日被告的职工石XX、莫XX等工人在被告厂门口设置障碍,当晚在相关部门的协调下才达成协议书,并由工人监督出货情况。2014年10月15日由于被告拖欠供应商货款,被供应商组织40-50多名越战老兵拉横行和用车堵塞被告的厂区大门。2014年8月26日被告出租给原告的部分机械设备被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查封。由于上述多种原因原告生产至2014年11月1日全面停产。2014年12月26日被告向南方电网悦城供电所申请停电。现在,被告的工厂已停水、电,被告的工厂门口被被告的一台推土机堵塞着。
另查明:原告交纳租金至2014年10月份;原告租赁被告的厂房、设备、仓库等与被告合为一个大门出入。2015年1月14日,原告向本院起诉,并提出上述诉讼请求。
上述事实,有原告提供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机构代码证、被告的企业机读档案登记资料、《租赁合同》、《租赁场地及设备清单》、收据、关于肇庆市德圣陶瓷有限公司排污费欠缴的情况、照片、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公告、查封财产清单、报警回执、受案回执、肇庆阳光网站公开致歉声明、拖欠几百员工工资声明、照片、拦堵厂门口照片、声明、人民调解档案卷宗、停产报告、申请书、告拍卖公告、协议书及当事人的陈述在案为凭,并经本院审查,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原、被告签订的《租赁合同》内容合法,无违反法律和行政法规的规定,为有效合同,双方应依约履行。根据《租赁合同》第三条第2款:“乙方在租赁期间产生的水电费、通讯费等费用由乙方承担,乙方应在每月20日前按上月实际使用的水电量,依照供水、供电部门规定收费单价计算向甲方交纳上月水、电费”。原告在生产过程中产生的水、电费应交由被告,再由被告向相关部门交纳,对外以被告名义办理。同样因原、被告共用一个厂门口出入,故,被告的职工拦厂门口讨薪,供应商召越战老兵拦厂门口要求被告支付货款和法院查封原告租赁的设备,确实对原告的正常生产造成影响。特别是被告在无通知原告的情况下于2014年6月30日向德庆县环境保护局申请报停,被告的这一做法直接决定原告是否可以继续生产。根据原、被告签订的《租赁合同》第九条第3款“如因经营违法、工厂罢工、原料供应商滋事、银行查封等造成停产,过失一方必须承担责任,造成的经济损失,由过失的一方赔偿给无过失一方”。由于被告拖欠各种货款等已有部分陆续向本院及其他法院起诉,且被告又于2014年12月26日向供电部门申请停电,至今被告工厂(包括原告租赁的厂房)已停产、停水、停电。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可以解除合同”的规定。在合同履行过程中,继续履行合同对于一方当事人明显不公平或者不能实现合同目的。为此,原告起诉要求解除原、被告于2014年3月3日签订的《租赁合同》及被告应协助原告办理设备拆除、产品、原材料等清场和原告无需向被告缴纳2014年11月之后的租金,理据充分,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条、第九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六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解除原、被告于2014年3月3日签订《租赁合同》,被告肇庆市德圣陶瓷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五日内协助原告广东敦煌明珠建材有限公司办理设备拆除、产品、原材料清场等工作。
二、原告广东敦煌明珠建材有限公司无需向被告肇庆市德圣陶瓷有限公司缴纳2014年11月份之后的租金。
本案受理费11400元,由被告肇庆市德圣陶瓷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肇庆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陈金标
审 判 员  朱 光
人民陪审员  梁燕芬
二〇一五年六月十六日
书 记 员  李伙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