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敏、李辉等非法占用农用地罪、非法占用农用地罪刑事一审刑事判决书 吉林省吉林市昌邑区人民法院 刑 事 附 带 民 事 判 决 书 (2021)吉0202刑初112号 公诉机关暨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起诉人吉林省吉林市昌邑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暨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被告人安敏,男,1963年10月28日出生,满族,出生地吉林省永吉县,公民身份号码×××,初中文化,农民,户籍地吉林市昌邑区。因涉嫌犯非法占用农用地罪,于2020年8月14日被取保候审于其居住地。 被告人暨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被告人李辉,女,1965年11月10日出生,汉族,出生地吉林省永吉县,公民身份号码×××,小学文化,农民,户籍地吉林市昌邑区。因涉嫌犯非法占用农用地罪,于2020年8月18日被取保候审于其居住地。 吉林市昌邑区人民检察院以吉昌检一部刑诉〔2021〕7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安敏、李辉犯非法占用农用地罪,于2021年2月2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同时吉林市昌邑区人民检察院以吉昌检四部民公诉(2021)1号公益诉讼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安敏、李辉的行为造成了林地原有植被的生长环境严重毁坏,林业种植条件受到严重破坏,严重破坏了生态环为由,向本院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合并审理。吉林市昌邑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夏丹、田甜、金丽丽出庭支持公诉及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被告人安敏、李辉到庭参加诉讼。在审理过程中,公诉机关申请延期审理一次。现已审理终结。 吉林市昌邑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安敏、李辉于2020年5月至8月间,未经相关部门批准,在位于吉林市昌邑区的两家子满族乡柳西村3社北岭沟(36林班15小班)、侯家坟(36林班37小班),明知其耕种的地块为林地,仍在上面耕种玉米,喷洒除草剂。经吉林市昌邑区林业工作总站鉴定:被告人安敏、李辉耕种玉米的地块面积共8600平方米,核12.9市亩,权属为集体所有。耕种玉米的地块因人为翻耕起垄并喷洒农药,造成林业种植条件的严重破坏,致使林地原有植被的生长环境受到严重破坏。 被告人安敏、李辉于案发后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 公诉机关暨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起诉人为证明上述指控事实,当庭讯问了被告人安敏、李辉,宣读了证人证言、相关书证、吉林市昌邑区林业工作总站关于安敏种植玉米地块的鉴定意见以及附带民事诉讼公益诉讼起诉人于2020年11月1日在检察日报上刊登的公告等证据。并认为,被告人安敏、李辉之行为均已构成非法占用农用地罪,应予惩处。 同时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起诉人以造成了林地原有植被的生长环境严重毁坏,林业种植条件受到严重破坏,严重破坏了生态环境为由,请求判令: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被告人安敏、李辉退还非法占用的林地,修复被毁的林地,达到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2、如果被告人不履行第一项的诉请,其承担林地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费用人民币12664元,按照《吉林省生态环境损害赔偿金管理暂行办法》由人民法院负责执行,并全额上缴省级国库。3、被告人安敏、李辉承担本案的鉴定费用和公告费。 被告人暨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被告人安敏、李辉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公益诉讼起诉人的诉讼请求无异议。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安敏、李辉于2020年5月至8月间,未经相关部门批准,在位于吉林市昌邑区的两家子满族乡柳西村3社北岭沟(36林班15小班)、侯家坟(36林班37小班),明知其耕种的地块为林地,仍在上面耕种玉米,喷洒除草剂。经吉林市昌邑区林业工作总站鉴定:被告人安敏、李辉耕种玉米的地块面积共8600平方米,核12.9市亩,权属为集体所有。耕种玉米的地块因人为翻耕起垄并喷洒农药,造成林业种植条件的严重破坏,致使林地原有植被的生长环境受到严重破坏。 经吉林市大林森林资源资产价格评估有限公司鉴定:被非法占用的林地严重破坏,林地已基本失去蓄水保土、调节气候、改善环境等功能,生态环境受到严重破坏:安敏、李辉破坏林地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费用为人民币12664元(其中林地土壤恢复费6192元、林地树木恢复费6472元)。 被告人安敏、李辉分别于2020年8月14日、18日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 上述事实,被告人安敏、李辉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证人孟某证实、昌邑区两家子满族乡柳西村村委会证明、昌邑区两家子满族乡林业工作站造林补助统计表、昌邑区两家子满族乡林业工作站调查因子登记表、被告人安敏、李辉非法占用林地位置图、吉林市昌邑区林业工作总站关于安敏种植玉米地块的鉴定意见、吉林市昌邑区人民政府关于清收非法侵占林地实施停耕还林的公告、破案及抓捕经过、吉林市大林森林资源资产价格评估有限公司评估报告书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安敏伙同被告人李辉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非法占用林地,改变被占土地用途,数量较大,其行为均已构成非法占用农用地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安敏起主要作用,系主犯;被告人李辉起次要作用,系从犯,被告人安敏、李辉犯罪后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自首,且自愿认罪认罚,无前科劣迹,被告人安敏积极提供财产刑担保,故可对被告人安敏从轻、从宽处罚,被告人李辉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被告人安敏所居住的社区同意其进入社区进行矫正并落实帮教,对其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故可对被告人安敏宣告缓刑。被告人暨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被告人安敏、李辉受利益驱使,非法占用农用地造成了林地原有植被的生长环境严重毁坏,林业种植条件受到严重破坏,严重破坏了生态环境,依法应承担民事责任。吉林市昌邑区人民检察院代表国家提起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要求被告人暨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被告人安敏、李辉的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支持。综上,根据本案中被告人安敏、李辉的犯罪事实、犯罪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三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六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五条第一款第(七)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八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安敏犯非法占用农用地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罚金已缴纳)。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二、被告人李辉犯非法占用农用地罪,免予刑事处罚。 三、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被告人安敏、李辉于本判决生效后退还占用的林地,修复被毁的林地,达到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 四、如果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被告人不履行第三项的诉请,其承担林地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费用人民币12664元(其中林地树木恢复费6472元、林地土壤恢复费6192元),由人民法院负责执行,并上缴国库。 五、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被告人安敏、李辉承担本案的鉴定费用5000元和公告费100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吉林省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 审 判 长 付文忠 审 判 员 邵 冰 人民陪审员 金艳玲 二〇二一年六月三十日 代理书记员 罗 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