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耀芳非法捕捞水产品罪一案刑事一审判决书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刑 事 附 带 民 事 判 决 书
(2019)粤0605刑初4350号
公诉机关暨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起诉人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关耀芳,男,1963年5月26日出生于佛山市南海区,公民身份号码440************133,汉族,小学文化,无固定职业,住南海区九江镇下西翘南村大伸队315号,因本案于2019年6月27日被羁押,同日被刑事拘留,同年7月22日被取保候审。
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检察院以佛南检公诉刑诉[2019]335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关耀芳犯非法捕捞水产品罪,于2019年11月2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在诉讼过程中,该院作为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起诉人以佛南检民公[2019]44060500014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起诉书向本院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合并审理了本案。南海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刘荆炼出庭支持公诉、检察员李俊峰参加附带民事公益诉讼,关耀芳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18年5月4日14时许(禁渔期),被告人关耀芳伙同李惠玲(已判刑)携带电鱼作案工具来到珠江禁渔期实施范围的佛山市南海区九江镇璜矶龙舟训练基地河涌进行电鱼。关耀芳与李惠玲轮流操作电鱼,约1小时后,两人被广东省渔政总队南海大队巡逻人员发现并报警,后民警赶赴现场,李惠玲被当场抓获,关耀芳逃离现场。现场缴获捕捞所得渔获45.3斤,用于捕捞水产品的电鱼机一台、水泥艇一艘等物品。2019年6月27日,关耀芳在南海区九江镇下西侯王村篮球场旁边被抓获。
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检察院就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诉称,2018年3月1日0时起至6月30日24时止是珠江水域禁渔期;佛山市南海区九江镇璜机龙舟训练基地河涌属于禁渔期的实施范围。
2018年5月4日14时许,被告人关耀芳与李惠玲(已判刑)携带工具来到上述河涌进行电鱼。关耀芳与李惠玲轮流操作电鱼,约1小时后,两人被广东省渔政总队南海大队巡逻人员发现并报警,后公安民警赶到现场,李惠玲被当场抓获,关耀芳则逃离现场。现场缴获捕捞所得渔获物45.3斤,用于捕捞水产品的电鱼机一台、水泥艇一艘等物品。2019年6月27日,关耀芳在南海区九江镇下西侯王村篮球场旁边被抓获。
经中国水产科学研究院珠江水产研究所评估,被告人关耀芳非法捕捞水产品的行为造成的生态资源经济损失为2265元。
2019年9月3日,检察院就被告人关耀芳非法捕捞水产品的行为在《检察日报》(正义网)进行公告,督促有权提起诉讼的机关或组织提起民事公益诉讼,公告期为三十天。至今,无法律规定的机关或有关组织提起民事公益诉讼,社会公共利益仍处于受侵害状态。
就上述指控和起诉,公诉机关向法庭出示了相关在案证据予以证实,并认为被告人关耀芳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条之规定,应当以非法捕捞水产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关耀芳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处罚;关耀芳认罪认罚,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处罚,建议判处其拘役三个月至四个月。另外关耀芳的行为破坏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八条等规定承担侵权责任,请求判令关耀芳赔偿其行为造成的生态资源经济损失共计人民币2265元,并在佛山市以上(含市级)的新闻媒体赔礼道歉。
被告人关耀芳对公诉机关的指控没有异议,同时对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起诉人提出的诉讼请求亦无异议。
经审理查明,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关耀芳非法捕捞水产品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被告人关耀芳违反保护水产资源法规,在禁渔区、禁渔期内捕捞水产品,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非法捕捞水产品罪。公诉机关所控罪名成立。关耀芳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认罪认罚,依法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适当,予以采纳。关耀芳的行为同时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除应负刑事责任外,还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起诉人的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二条、第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六十四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八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关耀芳犯非法捕捞水产品罪,判处拘役四个月,缓刑八个月(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二、被告人关耀芳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检察院交付赔偿款人民币2265元。
三、被告人关耀芳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在佛山市级以上(含市级)新闻媒体上赔礼道歉。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或其他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或支付迟延履行金。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梁健辉
人民陪审员  周 霞
人民陪审员  岑锦慧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十七日
法官 助理  陈道静
书 记 员  吴颖琳
附相关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三百四十条违反保护水产资源法规,在禁渔区、禁渔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捕捞水产品,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
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被采取强制措施的被告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
被告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第七十二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
(一)犯罪情节较轻;
(二)有悔罪表现;
(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
(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
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
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
第七十三条拘役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二个月。
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