䑨荒朱非法捕捞水产品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湖南省茶陵县人民法院 刑 事 附 带 民 事 判 决 书 (2021)湘0224刑初21号 公诉机关暨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起诉人湖南省茶陵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暨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被告周荒朱,男,汉族,户籍所在地及现住地为湖南省茶陵县。因涉嫌犯非法捕捞水产品罪,于2020年11月20日被茶陵县公安局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于2021年1月6日被取保候审。 辩护人暨委托诉讼代理人谭浩卿,湖南廖香明律师事务所(法援指派律师)。 茶陵县人民检察院以茶检二部刑诉[2020]25号起诉书及茶检二部刑附民公诉(2020)6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周荒朱犯非法捕捞水产品罪,于2021年1月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以及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21年1月28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茶陵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官谭刚平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暨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被告周荒朱及其辩护人暨委托诉讼代理人均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周荒朱的孙女周某某在2020年10月份告诉过周荒朱不要到洣江河里打鱼,村里路上也张贴了禁止打鱼的字报。2020年11月20日凌晨4点5分左右,周荒朱想着去洣水河打点鱼吃,于是就带了一套电鱼设备从家中出发,从河坞村桥头旁下洣江河,用电鱼机电鱼的方式进行打鱼,打鱼约1个半小时,当周荒朱从原路返回上岸时,被茶陵县公安局下东中心派出所民警当场抓获,缴获渔获共计4.3千克,经茶陵县价格认证中心认定,周荒朱的鱼获总价格为184元。被告人周荒朱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并表示认罪认罚。 为证明上述事实,公诉机关提交了相关物证,接报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扣押物品清单、户籍资料、抓获经过、禁捕文件;证人周某某的证言;被告人周荒朱的供述,指认笔录及照片,价格认定结论书,讯问视频等证据。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周荒朱违反保护水产资源法规,在禁渔区、禁渔期使用禁用的电鱼工具在茶陵县舲舫乡河坞村的洣水河道里电鱼,其行为已经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条之规定。被告人周荒朱抓获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系坦白,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被告人周荒朱自愿认罪认罚,应当以非法捕捞水产品罪追究被告人周荒朱的刑事责任。建议对被告人周荒朱判处拘役二个月,缓刑四个月。 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起诉人茶陵县人民检察院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周荒朱承担破坏渔业生态环境和渔业资源的修复责任,即购买1548元的鱼苗(鲢、鳙鱼种各占50%、规格10cm/尾)在洣水茶陵段水域投放。事实和理由:被告周荒朱于禁渔期间在禁渔区域使用禁用的方式捕鱼,破坏渔业生态环境和渔业资源,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经茶陵县畜牧水产事务中心对被告周荒朱电捕鱼造成的生态环境和渔业资源损失及修复进行评估,其电捕鱼造成了鱼类直接经济损失、捕捞区域渔业损失,破坏了天然水域渔业资源,污染了渔业水域环境,需增殖放流1548元鱼苗到洣水茶陵段水域进行生态修复。 被告人暨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被告周荒朱对起诉书指控的罪名、事实没有异议。对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起诉人茶陵县人民检察院提出的诉讼请求没有异议,表示愿意按照规定购买1548元的鱼苗投放洣水河。 辩护人暨委托诉讼代理人对起诉书指控的罪名、事实没有异议,但提出被告人周荒朱具有坦白、认罪认罚、系初犯、偶犯等从轻情节,请求从轻处罚。对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起诉人茶陵县人民检察院提出的诉讼请求没有异议。 经审理查明的事实与起诉书指控的事实没有出入。另查明,被告周荒朱于禁渔期间在禁渔区域使用禁用的方式捕鱼,破坏渔业生态环境和渔业资源,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经茶陵县畜牧水产事务中心对被告周荒朱电捕鱼造成的生态环境和渔业资源损失及修复进行评估,其电捕鱼造成了鱼类直接经济损失、捕捞区域渔业损失,破坏了天然水域渔业资源,污染了渔业水域环境,需增殖放流1548元鱼苗到米水茶陵段水域进行生态修复。 上述事实,有经庭审举证、质证的物证,接报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扣押物品清单、户籍资料、抓获经过、抓获经过、禁捕文件;证人周某某的证言;被告人周荒朱的供述,指认笔录及照片,价格认定结论书,讯问视频,渔业资源损失评估咨询报告,公告及网站刊登记录等证据证实,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被告人周荒朱违反保护水产资源法规,在禁渔区、禁渔期内使用禁用的电鱼工具捕捞水产品,其行为已构成非法捕捞水产品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被动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坦白,依法可从轻处罚。被告人自愿认罪认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对辩护人关于上述情节的辩护意见予以采纳,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适当,本院予以采纳。被告人周荒朱于禁渔期间在禁渔区域使用禁用的方式捕鱼,破坏渔业生态环境和渔业资源,损害了社会公众利益,依法应对渔业生态进行修复,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起诉人提出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且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被告没有异议,本院予以支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三十六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三款、第六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三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一百一十三条、第一百二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三条、第四条、第十五条、第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六十四条,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一百零一条第二款、第二百零一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检察公益诉讼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周荒朱犯非法捕捞水产品罪,判处拘役二个月,宣告缓刑四个月。 二、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被告周荒朱承担破坏渔业生态环境和渔业资源的修复责任,即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购买1548元的鱼苗(鲢、鳙鱼种各占50%、规格10cm/尾)在洣水茶陵段水域投放。 三、对公安机关扣押的电鱼工具依法予以没收,由暂扣单位处理。 (缓刑考验期限,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南省株洲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谭云林 审 判 员 史红霞 审 判 员 谭 艳 人民陪审员 彭斌云 人民陪审员 谭迪中 人民陪审员 谭迪生 人民陪审员 谭振清 二〇二一年一月二十八日 法官 助理 谭 飞 书 记 员 陈梅琴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三百四十条违反保护水产资源法规,在禁渔区、禁渔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捕捞水产品,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 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 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 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第七十二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 (一)犯罪情节较轻; (二)有悔罪表现; (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 (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 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 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 第七十三条拘役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二个月。 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第三十六条由于犯罪行为而使被害人遭受经济损失的,对犯罪分子除依法给予刑事处罚外,并应根据情况判处赔偿经济损失。 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犯罪分子,同时被判处罚金,其财产不足以全部支付的,或者被判处没收财产的,应当先承担对被害人的民事赔偿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十五条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的,可以依法从宽处理。 第一百零一条被害人由于被告人的犯罪行为而遭受物质损失的,在刑事诉讼过程中,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被害人死亡或者丧失行为能力的,被害人的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 如果是国家财产、集体财产遭受损失的,人民检察院在提起公诉的时候,可以提起附带民事诉讼。 第二百零一条对于认罪认罚案件,人民法院依法作出判决时,一般应当采纳人民检察院指控的罪名和量刑建议,但有下列情形的除外:(一)被告人的行为不构成犯罪或者不应当追究其刑事责任的;(二)被告人违背意愿认罪认罚的;(三)被告人否认指控的犯罪事实的;(四)起诉指控的罪名与审理认定的罪名不一致的;(五)其他可能影响公正审判的情形。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量刑建议明显不当,或者被告人、辩护人对量刑建议提出异议的,人民检察院可以调整量刑建议。人民检察院不调整量刑建议或者调整量刑建议后仍然明显不当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作出判决。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 第三十条禁止使用炸鱼、毒鱼、电鱼等破坏渔业资源的方法进行捕捞。禁止制造、销售、使用禁用的渔具。禁止在禁渔区、禁渔期进行捕捞。禁止使用小于最小网目尺寸的网具进行捕捞。捕捞的渔获物中幼鱼不得超过规定的比例。在禁渔区或者禁渔期内禁止销售非法捕捞的渔获物。 重点保护的渔业资源品种及其可捕捞标准,禁渔区和禁渔期,禁止使用或者限制使用的渔具和捕捞方法,最小网目尺寸以及其他保护渔业资源的措施,由国务院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 第六十四条因污染环境和破坏生态造成损害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的有关规定承担侵权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 第一百一十三条民事主体的财产权利受法律平等保护。第一百二十条民事权益受到侵害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侵权人承担侵权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 第三条被侵权人有权请求侵权人承担侵权责任。 第四条侵权人因同一行为应当承担行政责任或者刑事责任的,不影响依法承担侵权责任。因同一行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和行政责任、刑事责任,侵权人的财产不足以支付的,先承担侵权责任。第十五条承担侵权责任的方式主要有:(一)停止侵害;(二)排除妨碍;(三)消除危险;(四)返还财产;(五)恢复原状;(六)赔偿损失;(七)赔礼道歉;(八)消除影响、恢复名誉。以上承担侵权责任的方式,可以单独适用,也可以合并适用。第十九条侵害他人财产的,财产损失按照损失发生时的市场价格或者其他方式计算。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检察公益诉讼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二十条人民检察院对破坏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食品药品安全领域众多消费者合法权益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犯罪行为提起刑事公诉时,可以向人民法院一并提起附带民事公益诉讼,由人民法院同一审判组织审理。 人民检察院提起的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件由审理刑事案件的人民法院管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