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俊波与王伟、非法狩猎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吉林省四平市铁西区人民法院
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
(2021)吉0302刑初23号
公诉机关暨附带民事公益诉讼原告四平市铁西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张俊波,男,1973年3月14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无职业,户籍地吉林省四平市铁东区,现住四平市铁西区。因涉嫌犯非法狩猎罪,于2020年12月2日被四平市公安局铁西区分局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于2021年1月28日对其继续取保候审至今。
被告人王伟,男,1970年10月4日出生,汉族,高中文化,无职业,户籍地吉林省四平市铁东区,现住四平市铁东区。因涉嫌犯非法狩猎罪,于2020年12月2日被四平市公安局铁西区分局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于2021年1月28日对其继续取保候审至今。
四平市铁西区人民检察院以四西检刑检刑诉〔2021〕23号起诉书,于2021年1月28日指控被告人张俊波、被告人王伟犯非法狩猎罪向本院提起公诉,后该院以张俊波、王伟应为其犯罪行为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为由,于2021年2月22日以四西检刑附民(2021)2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起诉书,向本院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同年3月10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四平市铁西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薛英民、检察官助理耿晓春出庭支持公诉并履行职务,被告人张俊波、被告人王伟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张俊波伙同被告人王伟,于2020年11月25日19时左右,驾驶车牌号为×××,携带事先准备好的手电筒,热成像仪、弹弓、钢珠等工具,到四平市铁东区叶赫镇北大坝附近禁猎区进行狩猎,非法猎杀4只野鸡。经吉林森证司法鉴定书司法鉴定,张俊波、王伟猎杀的4只野鸡为环颈雉,是我国《有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名录》中的野生动物。被告人张俊波、王伟到案后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自愿认罪认罚,自愿赔偿因非法狩猎行为造成的野生动物资源的损失。
针对指控的事实,公诉机关当庭宣读、出示了如下证据:非法狩猎工具热成像仪、手电筒、弹弓各1个(均为图片),环颈雉4只(死体)图片,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无前科劣迹证明、情况说明、户籍信息、抓获经过,《野生动物保护法》第24条、《禁止猎捕野生动物决定》,被告人张俊波、王伟的供述和辩解,证人刘某、陈某的证言,吉林森证司法鉴定所的鉴定意见,指认笔录、照片等。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张俊波、王伟无视国家法律,违反狩猎法规,在禁猎区使用禁止使用的工具进行狩猎,破坏野生动物资源,情节严重,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狩猎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俊波、王伟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
附带民事公益诉讼原告四平市铁西区人民检察院提出诉讼请求如下:1.判令被告人张俊波、王伟连带赔偿国家野生动物资源损失人民币1200元;2.判令被告人张俊波、王伟对其破坏国家野生动物资源的行为在四平市市级以上新闻媒体向社会公众赔礼道歉。事实和理由:四平市铁西区人民检察院在履行审查起诉职责中发现,被告人张俊波、王伟违反国家法律规定,进行非法狩猎,破坏国家野生动物资源的民事公益诉讼案件线索。于2020年12月4日立案调查,查明张俊波伙同王伟以食用为目的,于同年11月25日19时左右,驾驶车牌号为×××轿车,携带事先准备好的手电筒、热成像仪、弹弓、钢珠等工具,到四平市铁东区叶赫镇北大坝附近禁猎区进行狩猎,非法猎杀4只野鸡。经《吉林森证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对动物种类进行鉴定,张俊波、王伟猎杀的4只野鸡为环颈雉,为我国《有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名录》中的野生动物。经《四平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价格认定结论书》(四发认字[2021]7号)鉴定价值为1200元。张俊波、王伟的非法狩猎行为破坏了国家野生动物资源,损害了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
除前述刑事部分证据外,附带民事公益诉讼原告当庭宣读、出示了下列证据:公告、批复,公安局起诉意见书、检察院起诉书,四平市公安局铁西区分局英雄派出所出具的情况说明,四平市民政局出具的情况说明,正义网公益诉讼诉前公告,《四平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价格认定结论书》(四发认字[2021]7号)、《野生动物及其制品价值评估方法》(2017年10月25日国家林业局第46号令)等相关证据。
在法庭审理时,被告人张俊波、被告人王伟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及犯罪事实均无异议;对附带民事公益诉讼部分亦予认可,表示同意承担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
经审理查明
一、刑事部分
2020年11月25日19时左右,被告人张俊波驾驶车牌号为×××轿车,携带自己事先准备好的手电筒、热成像仪、弹弓、钢珠等工具,叫上在其家干电工活的被告人王伟,到四平市铁东区叶赫镇北大坝附近禁猎区进行狩猎,非法猎杀4只野鸡。经《吉林森证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对动物种类进行鉴定,张俊波、王伟猎杀的4只野鸡为环颈雉,为我国《有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名录》中的野生动物。经《四平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价格认定结论书》(四发认字[2021]7号)鉴定价值为人民币1200元。案发后,二被告人于同年11月30日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
二、附带民事公益诉讼部分
张俊波、王伟应承担的民事赔偿款为人民币1200元。
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及附带民事公益诉讼原告当庭宣读、出示、并经庭审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明:
刑事部分证据
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综合证实该案件的来源及公安机关于2020年12月2日立案侦查。
2、户籍信息、抓获经过、公民无违法犯罪记录证明,综合证实张俊波、王伟的自然身份情况,二被告人均无前科劣迹,均于2020年11月30日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
3、非法狩猎工具热成像仪、手电筒、弹弓各1个(均为图片),证实张俊波、王伟用于猎捕的工具。
4、指认笔录、照片,证实张俊波、王伟指认其非法狩猎地点为四平市铁东区叶赫镇北大坝附近,使用狩猎的工具及进行非法狩猎抓获的野鸡图片。
5、吉林森证司法鉴定所于2020年12月1日出具的《司法鉴定意见》,证实张俊波、王伟猎杀的动物种类为环颈雉。上述物种共计1种4只,为我国《有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名录》中的野生动物。
6、证人刘某、陈某的证言,证实其二人均系四平市国有林场叶赫林场稽查科工作人员,负责四平市铁东区叶赫辖区内的林业行政执法工作。2020年11月25日晚8时15分许,接到群众匿名举报,在四平市铁东区叶赫镇叶赫村北河套大坝上有人驾车打野鸡。接到举报后,刘某与陈某驾车赶往案发现场。当日晚8时30分到达现场时发现有一辆银灰色轿车,车牌号为×××,现场山上有一束灯光,并在现场发现两名涉案嫌疑人,其中一人发现林场车辆后逃跑,刘某与陈某将另一嫌疑人带回林场调查。在现场发现两名嫌疑人猎杀的野生保护动物(野鸡)4只,猎杀工具的弹弓1把,热成像仪1台,手电筒1个。
7、被告人张俊波供述与辩解,证实其于2020年11月25日晚7点左右,开着车牌号为×××轿车,拉着王伟到四平市铁东区叶赫镇抓野鸡。二人携带热成像、手电筒、皮筋和钢珠,大约晚8点到叶赫镇北大坝边处,张俊波教王伟如何使用热成像,王伟用热成像搜索野鸡,发现野鸡后王伟用手电筒照野鸡,张俊波用皮筋做成无架弹弓,在弹弓里放钢珠打野鸡,平均两三下能打掉一只野鸡,钢珠直接能把野鸡打死,不死也蒙了,一共打了4只野鸡,其中2只公鸡,2只母鸡。后来被叶赫林场的工作人员抓住。猎捕野鸡是为了自己吃。热成像是张俊波在网上买的。没有在其它场所进行过狩猎行为。
8、被告人王伟的供述与辩解,证实2020年11月25日晚是张俊波叫其去叶赫镇大坝处打野鸡,打野鸡的工具都是张俊波带的,到大坝时天已经黑了,张俊波教其如何使用热成像,王伟用热成像看哪有白点,然后就拿手电照,照的地方要是野鸡,张俊波就拿无架弹弓放钢珠打野鸡,一共打了4只野鸡,2只公的,2只母的,都被张俊波打死了。张俊波说带其打野鸡就是为了玩,没有进行过其它非法狩猎行为。打野鸡没有经过相关主管部门批准,是私自打的。
附带民事公益诉讼部分证据
1、公告、批复,证实四平市铁西区人民检察院在履职中发现该案并发出公告,期满后,经相关部门批复同意由该院提起附带民事公益诉讼。
2、公益诉讼诉前公告,证明截止公告期满无法定机关或组织向检察机关书面反馈提起民事公益诉讼的情况。依据相关规定,四平市铁西区人民检察院依法对此案提起民事公益诉讼程序合法。
3、《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吉林省人大常委会关于禁止猎捕陆生野生动物决定》,《吉林省禁止猎捕陆生野生动物实施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试行)》等相关规定,综合证实野生动物归国家所有,任何组织和个人都有保护野生动物及其栖息地的义务,禁止违法猎捕野生动物等相关规定及违反规定应承担的相应刑事及民事责任。
4、《四平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价格认定结论书》(四发认字[2021]7号),证实野鸡形目雉鸡价格为每只人民币300元,四只总计1200元。
5、2020年12月1日,四平市公安局铁西区分局英雄派出所出具的情况说明,证实张俊波、王伟猎捕的四只野鸡(死体)在进行拍照、取证、鉴定等工作后,办案人员与林场工作人员一同将四只环颈雉尸体进行掩埋。
以上证据,经当庭举证、质证,相互吻合一致,足以证明本院认定的事实。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俊波、被告人王伟无视国家法律,违反狩猎法规,在禁猎区使用禁止使用的工具进行狩猎,破坏野生动物资源,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非法狩猎罪,且系共同犯罪。公诉机关指控张俊波、王伟犯非法狩猎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成立。在共同犯罪中,张俊波起主要作用,是主犯,应当按照其所组织、指挥的全部犯罪处罚;王伟起次要作用,是从犯,应当从轻处罚。张俊波、王伟均无前科劣迹,且归案后均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认罪认罚,依法可从宽处理。公诉机关调整的量刑建议适当,应予采纳。鉴于张俊波、王伟均认罪态度较好,均应酌情从轻处罚。四平市铁西区人民检察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及相关法律规定提起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是检察机关维护社会公益的一种方式,程序合法,请求得当,本院予以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二款非法狩猎罪、第二十五条共同犯罪、第六十四条犯罪物品的处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一百零一条第二款、第二百零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第三条第一款、第六条第一款、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二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五十一条、第二百五十八条、第一千二百三十五条、第一百七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环境侵权责任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一款、第八条、第十条、第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试行)》第十一条、第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检察公益诉讼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二十条等相关法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张俊波犯非法狩猎罪,判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
罚金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本院缴纳。
二、被告人王伟犯非法狩猎罪,判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
罚金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本院缴纳。
三、被告人张俊波、被告人王伟连带赔偿国家野生动物资源损失人民币1200元,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本院指定账户支付。
四、责令被告人张俊波、被告人王伟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对其破坏国家野生动物资源的行为通过四平市市级以上新闻媒体向社会公众赔礼道歉。
五、扣押在案未随案移送的作案工具由扣押机关依法处理。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上诉于吉林省四平市中级人民法院,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八份。
审判长 冯井艳
审判员 徐 进
审判员 张智涵
人民陪审员 邹洪绪
人民陪审员 赵 华
人民陪审员 刘福平
人民陪审员 纪 维
二〇二一年三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耿 莹
书记员 杨雪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