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08号燕尽超判决书 安徽省怀远县人民法院 刑 事 附 带 民 事 判 决 书 (2019)皖0321刑初508号 公诉机关暨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起诉人怀远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燕尽超,男,1977年8月29日出生于安徽省怀远县,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怀远县。2019年4月29日因涉嫌犯非法狩猎罪被蚌埠市森林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5日被蚌埠市森林公安局取保候审。现在家。 怀远县人民检察院以怀检一部刑诉(2019)44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燕尽超犯非法狩猎罪,于2019年9月1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并建议适用简易程序。本院审查后,认为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于2019年10月7日决定将本案变更适用普通程序审理。在审理过程中,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起诉人怀远县人民检察院以怀检民公(2019)34032100006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起诉书向本院提起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9年12月17日公开开庭对本案进行了合并审理。怀远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张蓉芳出庭支持公诉,指派检察员刘芳出庭就附带民事公益诉讼履行职务,被告人燕尽超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怀远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9年4月下旬,被告人燕尽超在怀远县东侧燕集加油站南自家的养虾塘边,明知在禁猎区、禁猎期内,非法使用丝网防鸟掠食塘内虾会导致鸟类被网捕获,仍在虾塘东西两侧架设丝网12张,致使野生的白头鵯、红尾伯劳、黄胸鹀、黄眉鹀、麻雀、灰头鹀、普通翠鸟、小鹀等11个物种57只鸟被网粘住,造成42只死亡,15只活体被查扣后放生。安徽师范大学野生动植物种及其产品鉴定中心鉴定:被捕获的鸟类属于“国家三有保护”级别,总价值16400元。 公诉机关为指控上述事实,提供了相关证据证实。起诉认为,被告人燕尽超违反狩猎法,在禁猎区、禁猎期使用禁用工具、方法进行狩猎,破坏野生动物资源,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二款之规定,构成非法狩猎罪。被告人燕尽超主动到案,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对指控的犯罪事实无异议,愿意接受处罚,建议对其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至九个月。提请本院依法判处。 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起诉人怀远县人民检察院诉称:被告人燕尽超非法狩猎,破坏国家野生动物资源和生态环境,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构成环境侵权,应当承担侵权民事责任,请求判令被告人燕尽超在市级媒体上公开赔礼道歉,赔偿野生动物灭失的损失12000元及为诉讼支出的公告费1000元。 被告人燕尽超对公诉机关指控无异议,对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起诉人的诉讼请求亦无异议。 经审理查明:2019年4月下旬,被告人燕尽超为防止鸟类捕食其位于怀远县东侧燕集加油站南侧自家鱼塘内饲养的小龙虾,在禁猎期内,在鱼塘东西两侧非法架设丝网进行防护,致使野生的白头鵯、红尾伯劳、黄胸鹀、黄眉鹀、麻雀、灰头鹀、普通翠鸟、小鹀等11个物种57只小鸟被丝网粘住,其中42只死亡,15只活体被放生。安徽师范大学野生动植物种及其产品鉴定中心鉴定:被捕获的鸟类属于“国家三有保护”陆生野生动物;已死亡的40余只小鸟价值12000元;本案非法猎捕野生鸟类的行为,减少了当地及迁徙鸟类种群的数量,影响了生态平衡,并可能导致虫害发生,侵害了公共利益。 2019年4月28日,被告人燕尽超主动到怀远县森林公安局投案自首。 另查明,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起诉人怀远县人民检察院为本案支付公告费1000元。在审理过程中,被告人燕尽超主动预交野生鸟类灭失损失12000元和公告费1000元。 上述事实,被告人燕尽超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证人刘某证言、常住人口信息、到案经过、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放生记录、放生照片、物证处理说明、赔偿款凭证、公告费凭证、现场指认笔录、现场指认照片、现场勘验笔录、现场照片、现场方位、示意图、安徽师范大学野生动植物种及其产品鉴定中心野生动植物鉴定报告书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燕尽超违反狩猎法规,在禁猎期非法狩猎,破坏野生动物资源,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非法狩猎罪。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被告人燕尽超有自首情节,自愿认罪认罚,且主动预交野生鸟类灭失损失12000元和公告费1000元,经社区影响评估,符合适用缓刑条件,可以从轻处罚并宣告缓刑。 被告人燕尽超非法狩猎行为破坏国家野生动物资源和生态平衡,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构成环境侵权,应当承担侵权民事责任。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起诉人的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 为保护野生动物资源,打击犯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二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四条、第十五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燕尽超犯非法狩猎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二、被告人燕尽超于本判决生效后30日内在市级媒体上公开赔礼道歉; 三、被告人燕尽超给付野生动物灭失损失12000元,赔偿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起诉人怀远县人民检察院公告费1000元(已交法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安徽省蚌埠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 审 判 长 祝 平 审 判 员 沈洪金 审 判 员 朱茜茜 人民陪审员 刘志美 人民陪审员 张 莉 人民陪审员 李 武 人民陪审员 刘志强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十七日 法官助理高宫晶洁 书记员路国栋 法院诫勉语:燕尽超回到社区后,应当遵守法律、法规,服从监督管理,完成公益劳动,做一名有益社会的公民。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二款违反狩猎法规,在禁猎区、禁猎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进行狩猎,破坏野生动物资源,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 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第七十二条第一款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 (一)犯罪情节较轻; (二)有悔罪表现; (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 (四)宣告缓刑对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 第七十三条第一款拘役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二个月。 第三款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 第四条侵权人因同一行为应当承担行政责任或者刑事责任的,不影响依法承担侵权责任。 第十五条承担侵权责任的方式主要有: (一)停止侵害; (二)排除妨碍; (三)消除危险; (四)返还财产; (五)恢复原状; (六)赔偿损失; (七)赔礼道歉; (八)消除影响、恢复名誉。 以上承担侵权责任的方式,可以单独适用,也可以合并适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 第六十四条因污染环境和破坏生态造成损害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的有关规定承担侵权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