晽亮滥伐林木一审刑事判决书
河北省蔚县人民法院
刑 事 附 带 民 事 判 决 书
(2019)冀0726刑初200号
公诉机关蔚县人民检察院。
民事公益诉讼起诉人:蔚县人民检察院,住所地,河北省张家口市蔚县蔚州镇人民路74号。
法定代表人:张弘,系该院检察长。
出庭人员:李自由,系蔚县人民检察院第四检察部部长、检察员。
被告人白亮(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被告人),男,1973年12月13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农民,群众,户籍地河北省张家口市蔚县,现住河北省张家口市蔚县。2019年9月27日因涉嫌犯滥伐林木罪被蔚县森林公安局刑事拘留,同日被取保候审。2019年11月20日因涉嫌犯滥伐林木罪被蔚县人民法院继续取保候审。
指定辩护人涂延梅,蔚县法律援助中心律师。
蔚县人民检察院以蔚某四部刑诉[2019]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白亮犯滥伐林木罪,于2019年11月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2019年12月2日以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起诉人身份,起诉被告人白亮破坏林业资源和生态环境,损害了公共利益,向本院提起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合并审理了本案,蔚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李自由、李海红出庭执行职务,受公益诉讼起诉人蔚县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张弘的指派,由检察员李自由担任公益诉讼出庭人员,被告人白亮及其指定辩护人涂延梅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蔚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9年6月5日,被告人白亮购买了王某1位于蔚县常宁乡小庄村村南的林木,2019年6月7日到10日之间,被告人白亮在没有林木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雇佣他人将上述林木砍伐。经鉴定,蔚县常宁乡小庄村村南被伐林木的土地性质为乔木林地,被伐林木树种为杨树,立木蓄积共计22.716立方米。
公诉机关就指控的上述事实向法庭出示了:1.书证:接处警案件登记表、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拘留证、蔚县看守所暂不收押通知书、取保候审决定书、到案证明、户籍信息。2.证人证言:安某1、安某2等人的证言。3.被告人供述和辩解:白亮的供述和辩解。4.鉴定意见:张家口鼎瀚林草地资源鉴定中心鉴定意见书。5.现场勘验检查、指认笔录:现场勘验检查笔录、指认笔录。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白亮违反森林法的规定,滥伐林木,数量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构成滥伐林木罪。应当以滥伐林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白亮有坦白情节,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对其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提请本院依法判处。
公益诉讼起诉人蔚县人民检察院诉称:2019年6月5日,被告人白亮购买了王某1位于蔚县常宁乡小庄村村南的林木,2019年6月7日到10日之间,被告人白亮在没有林木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雇佣他人将上述林木砍伐。经鉴定,蔚县常宁乡小庄村村南被伐林木的土地性质为乔木林地,被伐林木树种为杨树,立木蓄积共计22.716立方米。被告人白亮的行为破坏了林业资源和生态环境,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
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起诉人诉求:判令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被告人白亮,恢复原状补种滥伐株数五倍树木。
就上述附带民事公益诉讼,公益诉讼起诉人蔚县人民检察院向法庭出示的证据与刑事指控的证据一致。
关于刑事方面,被告人白亮对指控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没有异议且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指定辩护人涂延梅辩称,被告人白亮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认罪态度好,可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白亮是从个人手里购买林木,在没有取得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将树木砍伐的,社会危害性相对较小,可酌情从轻处罚。
关于附带民事公益诉讼部分,表示愿意恢复原状补种滥伐株数五倍树木。
经审理查明,2019年6月5日,被告人白亮购买了王某1位于蔚县常宁乡小庄村村南的林木,2019年6月7日到10日之间,被告人白亮在没有林木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雇佣他人将上述林木砍伐。经鉴定,蔚县常宁乡小庄村村西南被伐林木的土地性质为乔木林地,被伐林木树种为杨树,被伐株数共计46株,立木蓄积共计22.716立方米。2019年7月20日,蔚县森林公安局刑侦治安大队民警将被告人白亮传唤到蔚县森林公安局接受询问,被告人白亮对自己的犯罪行为供认不讳。
另查明,被告人白亮在没有林木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雇佣他人砍伐46棵杨树,破坏了林业资源和生态环境,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
上述事实,有经庭审举证、质证的下列证据证实:
1.接处警案件登记表、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证明蔚县常宁乡政府电话向蔚县森林公安局刑侦治安大队报警称常宁乡小庄村村南的杨树被砍伐。蔚县公安局于2019年7月20日对此案立案侦查。
2.到案证明,证明2019年7月20日,蔚县森林公安局刑侦治安大队民警将被告人白亮传唤到蔚县森林公安局接受询问,被告人白亮对自己的犯罪行为供认不讳。
3.户籍证明,证明被告人白亮已达刑事责任年龄
4.证人安某1的证言,证实大概2019年6月,白亮找其帮忙买树,其知道常宁小庄村的王某1有树要卖,就带白亮见了王某1,他们俩人见面后商量的价钱,最终以15000元成交。过了两天,白亮又找其帮忙砍买的这些树,每天给200元工钱,其负责砍树和装车。因人少不够,其又找了安某2和西合营木材市场的两个人一起去王某1的树地砍的树,后找的这三个人每天按100元工钱结算。砍树用的油锯是白亮带的,共砍了3个半天,装了不到3车,都是杨树,大约40多棵。砍完后,白亮将树卖了,具体卖到哪里不清楚,砍树前他是否办理砍伐手续其不清楚,也没问。
证人王某1、安某2的证言能够与安某1的证言相互印证。
5.证人王某2的证言,证实其是蔚县常宁乡小庄村村委会委员,常宁乡小庄村村南被砍了树的林地是王某1的承包地,树是他自己种的,被砍的树是杨树。砍树前他们没和村委会申请,是否办理砍伐手续其不清楚。
6.被告人白亮的供述:2019年6月2日,安某1给其打电话说常宁乡小庄村王某1卖树呢,两三天后其与富成一起去小庄村找的王某1,其选了46棵树,给了王某115000元,其和王某1约定由其负责办理相关手续。其也办过林木采伐许可证,但没办下来,砍的46棵树都是杨树,砍了三天,富成帮忙砍树装车,他还又帮其雇了三个人,那三人每天100元工钱,富成每天200元。砍的46棵树被其卖到廊坊市文安县了,卖了40000元,当时从外面随便雇了辆车,将树拉到木材市场,谁需要就过来买,其不知道买主的具体情况。其砍树卖树主要是因为身体有病治病需要钱,闺女上学也需要钱。
7.张家口鼎瀚林草地资源鉴定中心鉴定意见书,证明蔚县常宁乡小庄村村西南被伐林木的土地性质为乔木林地,被伐林木树种为杨树,被伐株数共计46株,立木蓄积共计22.716立方米。
8.现场勘验检查笔录、现场指认笔录及照片,证明现场位于蔚县常宁乡小庄村村南王某1树地内,树地西北侧地面上有46棵树木被采伐后伐根,部分树木伐根用土堆覆盖,西北角处地面上散落堆放有树枝。
9.蔚县卓泰绿化工程有限公司关于蔚县常宁乡小庄村滥伐林木补植作业设计,证实根据作业设计被告人白亮破坏林业资源的生态环境的补植区位于蔚县涌泉庄乡独树村西进村道路南侧,补植株数为230株新疆杨。
以上刑事证据经庭审举证质证,证明取证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能够证明本案事实,与本案具有关联性,本院予以确认。
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证据,经庭审举证、质证,原被告双方无异议,本院予以确认。
被告人白亮在审判阶段未主动缴纳罚金,在庭审中未表示愿意主动补栽树种,适用缓刑不当,基于被告人白亮的其他量刑情节,公诉机关建议将被告人白亮的刑期调整为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
本院认为,被告人白亮违反森林法的规定,在未经有关部门批准并核发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擅自采伐林木,数量较大,其行为已构成滥伐林木罪。蔚县人民检察院指控成立。被告人白亮被传唤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指定辩护人涂延梅关于被告人白亮认罪态度好,可对其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采纳。被告人白亮未经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及法律规定的其他主管部门批准并核发林木采伐许可证,虽然采伐的是本人购买的林木,但其滥伐行为同样造成了林业资源和生态环境破坏。故指定辩护人涂延梅关于被告人白亮是从个人手里购买林木,在没有取得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将树木砍伐的,社会危害性相对较小的辩护意见,本院不予采纳。被告人白亮犯罪是因病所迫,可酌情从轻处罚。公诉机关调整后的量刑建议适当,本院予以采纳。被告人白亮对其犯罪行为造成的林业资源和生态环境破坏应承担补栽五倍树种的责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二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五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林地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第一款第(一)项、第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八条、第二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六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四条、第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三十九条第二、三款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白亮犯滥伐林木罪,判处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罚金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缴纳)
二、被告人白亮按照蔚县卓泰绿化工程有限公司关于蔚县常宁小庄村滥伐林木补植作业设计在蔚县涌泉庄乡独树村西进村道路南侧补种新疆杨230棵,补种行为在2020年植树节前后20日内完成。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北省张家口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
审 判 长  马永春
审 判 员  赵全荣
审 判 员  庞 哲
人民陪审员  赵国宏
人民陪审员  吕雯雯
人民陪审员  彭志国
人民陪审员  赵 霞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三十日
书 记 员  闫春晓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二款违反森林法的规定,滥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数量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量巨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
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
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等原因缴纳确实有困难的,经人民法院裁定,可以延期缴纳、酌情减少或者免除。
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一百零一条被害人由于被告人的犯罪行为而遭受物质损失的,在刑事诉讼过程中,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被害人死亡或者丧失行为能力的,被害人的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
如果是国家财产、集体财产遭受损失的,人民检察院在提起公诉的时候,可以提起附带民事诉讼。
第一百零三条人民法院审理附带民事诉讼案件,可以进行调解,或者根据物质损失情况作出判决、裁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十八条对污染环境、破坏生态,已经损害社会公共利益或者具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重大风险的行为,原告可以请求被告承担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恢复原状、赔偿损失、赔礼道歉等民事责任。
第二十条原告请求恢复原状的人民法院可以依法判决被告将生态环境修复到损害发生之前的状态和功能。无法完全修复的可以准许采用替代性修复方法
人民法院可以再判决被告修复生态环境的同时确定被告不履行修复义务时应承担的生态环境修复费用,也可以直接判决被告承担生态环境修复费用。
生态环境修复费用包括制定实施修复方案的费用和监测、监管等费用。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一百五十五条对附带民事诉讼作出判决,应当根据犯罪行为造成的物质损失,结合案件具体情况,确定被告人应当赔偿的数额。
犯罪行为造成被害人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付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被害人残疾的,还应当赔偿残疾生活辅助具费等费用;造成被害人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等费用。
驾驶机动车致人伤亡或者造成公私财产重大损失,构成犯罪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的规定确定赔偿责任。
附带民事诉讼当事人就民事赔偿问题达成调解、和解协议的,赔偿范围、数额不受第二款、第三款规定的限制。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林地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五条违反森林法的规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数量较大的,依照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以滥伐林木罪定罪处罚:
(一)未经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及法律规定的其他主管部门批准并核发林木采伐许可证,或者虽持有林木采伐许可证,但违法林木采伐许可证规定的时间、数量、树种或者方式,任意采伐本单位所有或者本人所有的森林或者其他林木的;
第六条滥伐林木“数量较大”,以10至20立方米或者幼树500至1000株为起点;滥伐林木“数量巨大”,以50至100立方米或者幼树2500至5000株为起点。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
第六十四条因污染环境和破坏生态造成损害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的有关规定承担侵权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
第四条侵权人因同一行为应当承担行政责任或者刑事责任的,不影响依法承担侵权责任。
因同一行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和行政责任、刑事责任,侵权人的财产不足以支付的,先承担侵权责任。
第十五条承担侵权责任的方式主要有:
(一)停止侵害;
(二)排除妨碍;
(三)消除危险;
(四)返还财产;
(五)恢复原状;
(六)赔偿损失;
(七)赔礼道歉;
(八)消除影响、恢复名誉。
以上承担侵权责任的方式,可以单独适用,也可以合并适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
第三十九条第二、三款滥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由林业主管部门责令补种滥株数五倍的树木,并处滥伐林木价值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拒不补种树木或者补种不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由林业主管部门代为补种,所需费用由违法者支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