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罗盛斌诉被告四川省川南高等级公路开发股份有限公司噪声污染责任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四川省宜宾市翠屏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3)翠屏民初字第3046号 原告:罗盛斌,男,四川省宜宾市翠屏区人。 委托代理人:代涛,四川丰宜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贾超颖,四川丰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四川省川南高等级公路开发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武侯区二环路西一段90号四川高速大厦11楼。 法定代表人:付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赵跃,该公司职工。 原告罗盛斌诉被告四川省川南高等级公路开发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川南公路开发公司)噪声污染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9月26日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纪跃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罗盛斌的委托代理人贾超颖,被告川南公路开发公司的委托代理人赵跃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罗盛斌诉称:位于宜宾市翠屏区岷江西路125号15幢4层3号房屋系我父亲罗顺龙所有,我自于上世纪九十年代起就在该房屋内居住、生活至今。1995年被告经营管理的内宜高速公路“宜宾岷江二桥”工程开工建设,1999年12月建成通车。该桥主体紧临我居住的房屋,这样的公路设施,明显不符合保障人身健康安全的法律规定。对此,被告理应采取积极有效的措施进行处理,但事实上被告却置原告的合法权益于不顾,照常营业。自该桥通车以来,其形成的噪声已远远超过国家规定的环境噪声标准,我及其家庭成员在这样高噪声的环境中生活,其身体健康权和安宁生活受到了严重侵害,因噪声污染引发的性情烦躁、神经衰弱、常其失眠、听力下降等症状。为了减轻噪声危害,原告只能终年紧闭窗户,但这仍不能减轻噪声的侵害,原告在日常生活中,收看电视会受到噪声干扰,谈话会受到噪声而中断,正常的生活秩序受到严重影响,同时除受到噪声侵害外,还受到夜间行驶车辆发出灯光的侵害和公路粉尘的侵害,以及时刻处在高速行驶的车辆一旦发生交通事故而遭受影响的巨大安全隐患中。被告的行为,已损害了我及其家庭成员的身体健康和安宁生活的权益,威胁着我及其家庭成员的人身安全和财产安全,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等相关法律的规定。对此,原告曾多次到被告处要求给予合理解决,但问题始终久拖未果。2003年3月起居住在宜宾市翠屏区岷江西路125号11幢、27幢、15幢、16幢、及26幢的其他受害人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要求被告停止侵害并赔偿损失,案件经审理后,受害人已经获得被告噪声侵权应采取措施消除侵害并赔偿受害人精神损害赔偿金的判决。鉴于这一客观事实并结合被告的同一侵权行为,根据相关法律规定,请求法院判令被告向我支付噪声侵害精神抚慰金9000元,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被告川南公路开发公司辩称:一、国家高速公路的建设,是一项惠及民生的工程,其巨大的社会作用在于推动地方经济建设,作为国道的内宜高速公路从立项到施工等均履行了相应的行政审批手续,是合法建设的国家重点工程,符合导航是的规划、环境保护的标准,没有违反环境保护“三同原则》。岷江西路125号原制材厂作为当时的民事主体,与宜宾市政府相关部门就岷江二桥建设进行了包括征地、拆迁等问题协商,并获得了充分的补偿并同意后,高速公路桥梁才开始建设。二、受噪声影响严重的27栋、11栋以整体拆迁(被告以支付约500万元),制材厂其他在公路控制红线30米范围内的居民建筑,噪声严重影响的也获得了相应的补偿。并且,被告在建设初期及营运期间也投入了大量的资金进行噪声整治(仅2012年对岷江二桥主体的整治就投入资金1亿左右,目前对岷江二桥的引桥也正在进行整治)。三、岷江二桥桥下修建了“酒都酒趣”情景公园等设施,当地群众在该公园娱乐,都说明交通噪声毕竟是有限的。四、我国干线公路的交通噪声均不同程度的存在超标问题,也是基于我国人多地少,在加快经济建设的基本国情下决定的,与193户原告相似的居民楼,不用说全国,九十宜宾市的城市干线两侧比比皆是,如2012年宜宾市中心城市道路交通噪声平均为67.7分贝,故在一定时期和国情的条件下,要强调国家利益、集体利益、个人利益有机统一。五、根据岷江西路125号原制材厂职工宿舍的交通噪音污染判例,均系每户为单位获相应的精神抚慰金。以往原告举证的房产证、土地使用证、户籍证等,也均以每户为单位。法院的判决也是根据每户的户主名字作出判决,其精神抚慰金是对户籍内所有家庭成员的慰藉。虽然我国不是判例法国家,但由于引起本案原告与被告的纠纷的事实与11幢、27幢居民以及其他幢的居民与本案被告之事实是完全相同的,若不以每户为单位而作出差异的判决,于法于理不符,更会损害法律的严肃性。若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将产生诸多的不良后果。首先是租住岷江西路125号原制材厂职工宿舍的居民,若因本案判决获得赔偿而觉得有利可图,引发更多的诉讼。其次,若不以前述已经生效的判决为参考,是否意味着将来租房居民也可以起诉,这难道没有违反民事诉讼的“一事不再理”原则么?这将对被告的合法权益造成重大损失,使国有财产遭受不合理的重大损失。六、原告罗盛斌的父亲罗顺龙已于2009年以125号26幢1单元3层1号的原告身份提起噪音污染诉讼(判决生效后,已经获得7000元精神抚慰金(2010)翠屏民初字第673号),于2013年4月25日,又以125号15幢4层3号原告身份再次提起噪音污染损害赔偿诉讼,后在庭审后撤诉。现原告罗盛斌(户主罗顺龙的家庭成员)仍然以125号4幢3号名义提起噪音污染损害赔偿诉讼,是民事诉讼中“同一当事人、同一法律关系、同一诉讼请求、且为同一既判力所拘束”的情形。综上,恳请法院依法驳回原告的诉求。 经审理查明:坐落于宜宾市翠屏区岷江西路125号原宜宾市制材厂生活小区所属(1、2、3、4、6、9、11、12、13、15、16、23、25、26幢)房屋系原宜宾制材厂职工福利房和集资房。以上房屋在内宜公路岷江二桥建成通车前就已存在。 原告罗盛斌父亲罗顺龙为原宜宾市制材厂职工,由企业分配住房后,原告与其父母就在宜宾市翠屏区岷江西路125号26幢1单元3层1号房屋共同居住,后原告父亲罗顺龙购买了此房并另行购买了制材厂内的15幢2单元4层3号房屋,并于2000年11月14日、2003年10月10日分别取得了15幢2单元4层3号房屋的房屋所有权证和土地使用权证。多年来,原告罗盛斌与其父母分别居住在上述两套房屋内,原告与其配偶、儿子在宜宾市翠屏区岷江西路125号15幢2单元4层3号房屋居住,原告父母在宜宾市翠屏区岷江西路125号26幢1单元3层1号房屋内居住。 被告川南公路开发公司所修建的内宜高速公路宜宾岷江二桥工程于1995年11月18日开工建设,该桥全长938米,主桥和引桥的桥墩共计18个,其中1-5号桥墩坐落在原宜宾制材厂生活区内。该桥从宜宾制材厂生活区所属(1、2、3、4、6、9、11、12、13、15、16、23、25、26幢)房屋一侧穿过,造成桥体距楼房最近处仅8米的现状。1999年12月,内宜高速公路建成通车,11幢和27幢宿舍楼的住户向有关部门提出噪声干扰正常生活和交通安全隐患问题。被告对此采取了四项治理措施:一是2000年在噪声污染段的桥上修建了声屏障;二是2002年将桥面由混凝土刚性路面改为沥青柔性路面;三是设置限速标志,即时速为80公里;四是设置禁鸣喇叭标志。虽然被告采取了一些措施,但噪音污染问题并没有从根本上解决。从2003年起至2010年,不断有居住在大桥附近的住户,向人民法院提起因噪音污染造成身体健康,要求被告赔偿精神损害的诉讼。经人民法院调解或判决,诉讼人均获得了相应的赔偿。在此期间,被告又不断的采取防止噪音污染的措施,但噪音污染的情况仍未完全消除。从2010年起,又不断有居住在原宜宾市制材厂生活区的住户,向本院提起要求被告赔偿精神损害的诉讼。本院根据被告的申请委托四川省环境监测中心站对涉诉房屋噪声污染情况进行鉴定,同时被告川南公路开发公司于2012年也委托该中心对涉诉房屋噪声污染情况进行鉴定。该中心站接受委托后,选取了噪声敏感监测点进行监测,连续监测两天,昼间两次、夜间一次(检测结果见附件)。 在该中心站监测报告中除2012年12月18日作出的川环监监字(2012)第034号监测报告中表3-2中所测房屋适用的是《声音环境质量标准》GB3096-2008中的2类(商业中心区、二类混合区):昼间60,夜间50的标准值外,其余所测房屋均是适用该国家标准中的4a类(交通干线两侧区):昼间70,夜间55的标准值。 根据该中心站2012年12月18日作出的川环监监字(2012)第034号监测报告监测情况(表3-1、表5-1),原告居住的23幢楼昼间噪声均不超标,夜间超标。原告居住的房屋属于该报告夜间噪声超标范围。 另查明15幢、16幢、26幢楼的部分住户于2010年过向本院院起诉环境污染损害赔偿纠纷,经本院(2010)翠屏民初字第67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每户获得了7000元精神抚慰金。 再查明,原告父亲罗顺龙曾就其居住的位于宜宾市翠屏区岷江西路125号26幢1单元3层1号的房屋的噪音污染向本院起诉,本院判决由川南公路开发公司赔偿罗顺龙精神抚慰金7000元。后罗顺龙又已宜宾市翠屏区岷江西路125号15幢2单元4层3号房屋所有人的名义诉至本院,要求川南公路开发公司赔偿其该房噪音污染的精神抚慰金,后又撤回起诉。2013年9月26日,原告罗盛斌以多年居住在宜宾市翠屏区岷江西路125号15幢2单元4层3号房屋,并受高速公路噪音污染为由,诉至本院,要求判如所请。庭审中,原告罗盛斌陈述其和妻子名下并无房产,现居住房屋也未和父亲罗顺龙办理交接手续。 本院确认的上述事实有双方当事人的陈述,原告提供的身份证、户口簿复印件,房屋产权证及房屋土地使用权证,居委会证明、民事判决书,川环监监字(2011)第028号环境监测报告,川环监监字(2012)第034号监测报告等证据在案为凭,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二十四条规定“违反国家保护环境防止污染的规定,污染环境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高速公路附近一定范围内,由于运行的车辆高速运动和夜间的灯光必然会产生危害人们身体健康的噪声和影响人们的正常生活,原告居住多年的房屋位于内宜高速公路宜宾岷江二桥区域附近,原告认为过往该桥的车辆产生的噪声和夜间的灯光超过了国家规定的标准,已使其身体健康和生活活动受到了影响,因此向本院起诉,要求该桥的所有权人被告赔偿其因身体受到噪声灯光的侵害而赔偿精神抚慰金9000元。因原告父亲罗顺龙在岷江西路125号购置了两套住房,且近多年来,原告父母与原告一家三口系分开居住,原告父母居住的宜宾市翠屏区岷江西路125号26幢1单元3层1号房屋的噪音污染损害已经得到赔偿,但原告罗盛斌一家三口多年居住的宜宾市翠屏区岷江西路125号15幢2单元4层3号房屋的噪音污染损害问题因罗顺龙的撤诉而并未得到赔偿。原告罗盛斌作为受噪音污染实际被侵害人,且侵害源并非系在已经得到赔偿的岷江西路125号26幢1单元3层1号房屋内,故原告因噪音污染损害理应得到赔偿。 被告作为内宜高速公路宜宾岷江二桥的所有权人和管理人虽然采取了修建声屏障、改建路面和设置限速、禁鸣喇叭标志等降噪措施,但仍未控制噪声污染,根据监测报告,原告一家三口近多年来居住的宜宾市翠屏区岷江西路125号15幢2单元4层3号房屋内的噪声超过了国家规定的标准,且夜间通过该桥的灯光已影响原告一家三口的正常生活,因此被告应当承担侵权的民事赔偿责任,原告要求被告赔偿其精神抚慰金的诉请本院予以支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条规定:精神损害的赔偿数额根据以下因素确定:(一)侵权人的过错程度,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二)侵害的手段、场合、行为方式等具体情节;(三)侵权行为所造成的后果;(四)侵权人获利情况;(五)侵权人承担责任的经济能力;(六)受诉法院所在地平均生活水平。根据该规定及内宜高速公路宜宾岷江二桥的建成通车对促进我国和我省、我市的经济发展,人民的生活都有积极地作用,且被告一直在积极采取降噪措施以及不整体搬迁无法从根本上解决噪声对住户影响的情况。比照本院(2010)翠屏民初字第673号生效民事判决书。本院确定由被告赔偿原告精神抚慰金7000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第三十六条、第六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第二款、第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四川省川南高等级公路开发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1个月内赔偿原告罗盛斌精神损害抚慰金人民币7000元。 如果四川省川南高等级公路开发股份有限公司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为25元,由被告四川省川南高等级公路开发股份有限公司承担。此款原告已预交由被告直付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宜宾市中级人民法院。 代理审判员 纪跃 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二日 书 记 员 易恬 附件: 四川省环境监测中心站2011年5月19日作出的川环监监字(2011)第028号监测报告中,监测情况为: 表3-2 26栋环境噪声监测结果单位dB(A) 点位3月14日3月15日3月15日3月16日26栋一单元楼层昼标准昼标准昼标准昼标准663.67064.35564.57062.75563.863.3464.859.762.658.462.762.6259.954.860.956.060.859.9二单元662.662.863.562.562.562.3三单元659.160.062.362.459.561.4 表3-3 16栋环境噪声监测结果单位dB(A) 点位3月14日3月15日3月15日3月16日16栋二单元楼层昼标准昼标准昼标准昼标准462.57059.15563.67058.25562.463.6361.958.460.956.761.861.0158.457.060.257.057.761.3一单元右456.757.556.454.457.858.3一单元左454.154.455.454.854.656.0 表3-4 15栋环境噪声监测结果单位dB(A) 点位3月14日3月15日3月15日3月16日15栋一单元楼层昼标准昼标准昼标准昼标准566.57058.95564.97059.75565.564.5460.357.962.258.360.262.1261.455.359.355.961.459.4二单元左560.955.260.055.159.559.5二单元右556.752.956.853.356.357.5 表4-1 环境噪声监测结果单位dB(A) 点位3月14日昼3月15日夜3月15日昼3月16日夜测定值车流量测定值车流量测定值车流量测定值车流量桥边20厘米76.4110474.687675.6132072.460676.1125476.51332 表5-1 敏感点环境噪声与评价标准对照表单位dB(A) 点位噪声超标准26栋一单元楼层3月15日3月16日6+9.3+7.74+4.7+3.42-0.2+1.0二单元6+7.8+7.5三单元6+5.0+7.416栋一单元4+4.1+3.23+3.4+1.71+2.0+2.0二单元右4+2.5-0.4二单元左4-0.6-0.215栋一单元5+3.3+4.74+2.9+3.32+0.3+0.9二单元左5+0.2+0.1二单元右5-2.1-2.7四川省环境监测中心站2012年9月5日作出的川环监监字(2011)第034号监测报告中,监测情况为: 表3-2 环境噪声监测结果单位dB(A) 制材厂点位第一天第二天昼间夜间昼间夜间11栋11栋2单元7楼68.768.864.468.168.564.011栋2单元5楼67.567.263.567.167.862.711栋3单元7楼64.264.260.065.265.461.92栋2栋1单元3楼67.667.664.667.366.762.92栋1单元1楼64.463.457.363.965.060.92栋2单元3楼65.565.162.766.364.260.32栋2单元1楼65.365.558.664.163.658.324栋24栋6楼71.070.457.771.371.453.724栋4楼61.061.457.263.962.960.324栋2楼60.461.157.460.760.056.525栋25栋1单元6楼67.967.863.568.867.965.325栋2单元6楼66.967.162.368.567.064.5标准70557055 表4-1 环境噪声监测结果单位dB(A) 点位第一天昼车流量第一天夜车流量第二天昼车流量第二天夜车流量K272+500左78.5141076.669678.4143475.465477.8127278.91491K272+500右77.4112874.454678.3143776.069976.9111377.3132676.597976.7888 表5-1 敏感点环境噪声与评价标准对照表单位dB(A) 点位第一天第二天昼间超标准值夜间超标准值昼间超标准值夜间超标准值11栋制材厂11栋2单元7楼达标9.4达标9.011栋2单元5楼8.57.711栋3单元7楼5.06.92栋制材厂2栋1单元3楼9.67.92栋1单元1楼2.35.92栋2单元3楼7.75.32栋2单元1楼3.63.324栋制材厂24栋6楼1.00.42.21.31.4达标24栋4楼2.25.324栋2楼2.41.525栋制材厂25栋1单元6楼8.510.325栋2单元6楼7.39.5标准70557055 四川省环境监测中心站2012年11月26日作出的川环监监字(2012)第034号监测报告中,监测情况为: 表3-2 环境噪声监测结果单位dB(A) 制材厂点位第一天第二天昼间夜间昼间夜间制材厂9栋9栋4单元7楼72.572.067.471.572.169.39栋4单元3楼68.966.262.565.666.162.5标准70557055表4-1 环境噪声监测结果单位dB(A) 点位第一天昼第一天夜第二天昼第二天夜Leq车流量Leq车流量Leq车流量Leq车流量K272+500左78.5141076.669678.4143475.465477.8127278.91491表5-1 敏感点环境噪声与评价标准对照表单位dB(A) 点位第一天第二天昼间夜间昼间夜间9栋制材厂9栋4单元7楼2.52.012.41.52.114.39栋4单元3楼达标7.5达标7.5标准70557055 四川省环境监测中心站2012年12月18日作出的川环监监字(2012)第034号监测报告中(川南公路开发公司委托),监测情况为: 表3-1道路边界35米以内环境噪声监测结果单位Db(A) 点位第一天第二天昼夜夜间昼夜夜间4层旅馆1单元68.768.167.268.768.766.33单元66.666.564.266.067.866.911栋制材厂11栋1单元7楼68.768.864.468.168.564.011栋1单元3楼67.567.263.567.167.862.711栋3单元7楼64.264.260.065.265.161.92栋制材厂2栋1单元3楼67.667.664.667.366.762.92栋1单元1楼64.463.457.363.965.060.92栋2单元3楼65.565.162.766.364.260.32栋2单元1楼65.865.558.664.167.658.3粉房小区5栋5栋1单元7楼71.270.968.971.771.366.95栋1单元5楼64.465.263.864.565.761.55栋2单元7楼61.962.459.861.560.759.5粉房小区6栋6栋1单元7楼69.267.766.268.667.764.86栋1单元5楼62.661.355.062.762.653.66栋2单元7楼64.164.763.863.164.265.1制材厂3栋3栋1单元5楼66.667.065.067.967.658.83栋3单元5楼62.761.559.360.060.459.3制材厂4栋4栋1单元5楼69.468.257.467.967.256.44栋1单元3楼64.263.961.764.264.169.3制材厂9栋9栋4单元7楼72.572.067.471.572.162.59栋4单元3楼68.966.262.565.666.149.6K272+800 制材厂一层瓦房53.955.149.555.456.549.623栋6楼60.461.554.961.161.158.912栋3楼59.459.253.957.858.053.213栋3楼61.160.455.160.760.357.324栋6楼71.070.457.771.371.453.724栋4楼61.961.457.263.962.960.324栋2楼60.461.157.460.760.056.525栋1单元6楼67.967.863.568.867.965.425栋2单元6楼66.967.162.368.167.064.5K272+190叶家3楼66.267.064.166.865.964.6标准限值70557055 表3-2道路边界35米以外环境噪声监测结果单位Db(A) 点位第一天第二天昼夜夜间昼夜夜间5层楼房62.062.258.760.563.358.5制材厂 6栋主楼1单元564.262.757.762.564.258.96栋主楼1单元359.960.454.959.763.656.86栋主楼3单元560.562.654.760.365.255.56栋附楼5楼58.359.057.060.363.853.66栋附楼3楼60.261.158.561.960.957.210栋2单元7楼58.557.652.156.856.852.01栋3楼24号57.958.257.056.058.257.721栋1单元4楼64.663.559.962.963.561.121栋2单元5楼右62.162.055.760.059.759.021栋2单元5楼左60.959.257.059.159.754.0K272+150刘家3楼63.362.059.061.461.059.1标准限值60506050 表4-1道路交通噪声及车流量监测结果单位Db(A) 点位第一天昼间测试值车流量(辆)/h第一天夜间测试值车流量(辆)/h第二天昼间测试值车流量(辆)/h第一天夜间测试值车流量(辆)/hK272+35076.8112473.666275.390173.269476.392672.9736K272+50078.5141076.669678.4143475.465477.8127278.91491K272+57077.4112874.454678.3143776.069976.9111377.31326K272+20075.999474.679978.1104471.886776.597976.7888 表5-1道路边界35以内敏感点与评价标准对照表单位Db(A) 点位第一天第二天昼间超标值夜间超标值昼间超标值夜间超标值4层旅馆1单元达标12.2达标11.33单元9.211.911栋制材厂11栋2单元7楼9.49.011栋2单元5楼8.57.711栋3单元7楼5.06.9制材厂2栋2栋1单元3楼9.37.92栋1单元1楼2.35.92栋2单元3楼7.75.32栋2单元1楼3.63.3粉房小区5栋5栋1单元7楼1.20.913.91.71.311.95栋1单元5楼达标8.8达标6.55栋2单元7楼4.84.5粉房小区6栋6栋1单元7楼11.29.86栋1单元5楼达标达标6栋2单元7楼8.86.23栋制材厂3栋1单元5楼10.010.13栋3单元5楼4.33.84栋制材厂4栋1单元5楼2.44.34栋1单元3楼6.71.49栋制材厂9栋4单元7楼2.52.012.41.52.114.39栋4单元3楼达标7.5达标7.5K272+800一层瓦房达标制材厂23栋6楼达标3.912栋3楼达标13栋3楼达标2.324栋6楼1.00.42.21.31.4达标24栋4楼达标2.2达标5.324栋3楼2.41.525栋1单元6楼8.510.425栋2单元6楼7.39.5标准限值7055705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