曘州市丹霞镇人民政府乡政府一审行政判决书 贵州省六盘水市水城区人民法院 行 政 判 决 书 (2020)黔0221行初258号 公益诉讼起诉人盘州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盘州市丹霞镇人民政府,住所地贵州省盘州市丹霞镇水塘居委会,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520202009465680U。 法定代表人濮家兴,男,系该镇镇长。 特别授权委托诉讼代理人蒋家发,男。 公益诉讼起诉人盘州市人民检察院(以下简称“公益诉讼起诉人”)诉被告盘州市丹霞镇人民政府(以下简称“丹霞镇政府”)不履行环境资源管理职责公益诉讼一案,于2020年9月28日向盘州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公益诉讼,因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对环境资源案件管辖权进行调整,盘州市人民法院于2020年12月2日作出(2020)黔0222行初1号行政裁定书,将本案移送本院管辖。本院于2020年12月8日立案后,于2020年12月17日向被告送达了行政公益诉讼起诉书副本及应诉通知书。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21年2月3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公益诉讼起诉人指派检察员钱正雄、樊文芳,被告丹霞镇政府的特别授权委托诉讼代理人蒋家发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公益诉讼起诉人诉称,盘州市丹霞镇平川村大丫口道路旁露天堆放了大量各类生产生活垃圾,且部分垃圾沉积在南侧沟渠内,水流受到污染。该垃圾堆放量为9841.6立方米,占地面积622.6平方米。垃圾随意堆放滋生了蚊蝇,产生了刺鼻的臭味和垃圾渗透滤液,严重污染了当地的土壤、空气和水源,影响了居民的生产生活,破坏了当地的生态环境,致使社会公共利益受到损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和《贵州省城镇垃圾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丹霞镇政府对当地垃圾管理负有法定管理职责。公益诉讼起诉人于2020年6月16日依法向被告丹霞镇政府发出检察建议,要求被告丹霞镇政府依法履行垃圾管理职责,对堆放的生产生活垃圾及时清理,恢复当地的生态环境。被告丹霞镇政府收到检察建议后,虽进行了治理和整改,但仍未达环保要求,社会公共利益持续处于受侵害状态,特诉至人民法院,请求判令被告丹霞镇政府依法继续履行垃圾管理职责,对丹霞镇平川村大丫口道路旁堆放的生产生活垃圾进行处置,恢复当地生态环境。 公益诉讼起诉人向本院提交了下列证据、依据: 第一组证据:1、2020年9月21日黔检批复(2020)181号《关于丹霞镇人民政府怠于履行垃圾管理职责案的批复》;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二十五条规定;3、《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检查公益诉讼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一条规定。该组证据拟证实盘州市人民检察院作为公益诉讼人主体适格。 第二组证据:1、对黄小莲询问笔录、严留英、江为广询问笔录;2、测绘报告书;3、现场勘验笔录;4、盘州市丹霞镇平川村大丫口垃圾堆放点现场提取照片。该组证据拟证实被告怠于履行垃圾管理职责。 第三组证据:检查建议书及送达回证,拟证实公益诉讼起诉人盘州市人民检察院于2020年6月16日履行该案诉前程序。 第四组证据:1、蒋泽选证人证言;2、现场勘验笔录及照片;3、环境影响评估专家建议。该组证据拟证实公益诉讼起诉人向被告发出检查建议后,被告虽对环境污染问题进行整改,但仍未达到环保要求,社会公共利益持续处于受侵害状态。 被告丹霞镇政府辩称,收到公益诉讼起诉人的检察建议后,已对建议中提出的环保问题进行了整改落实,整改措施为租用挖机、垃圾清运车对堆放的垃圾进行清运,组织、村支两委及网格员对零星垃圾进行清理,对垃圾箱周边群众生活垃圾进行集中收集清运,并对垃圾堆放处进行了绿化处理,但整改清理不彻底情况客观存在,丹霞镇政府对此也提出了下一步将采取的具体工作措施,对存在问题进行彻底整改,希望人民法院给予被告丹霞镇政府继续整改的机会。 被告丹霞镇政府向本院提交了下列证据: 第一组证据: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书;2、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及身份证复印件。该组证证据拟证实被告诉讼主体适格。 第二组证据:关于对盘州市人民检察院立案决定书的整改情况,拟证实被告已依照检查建议进行整改,但整改不彻底的情况客观存在。 经庭审质证,双方当事人对对方出示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及其证明目的均无异议,本院对上列证据依法予以认定,作为本案证据使用。 经审理查明,盘州市丹霞镇平川村大丫口道路旁露天堆放了大量各类生产生活垃圾,且部分垃圾沉积在该地南侧沟渠内,水流受到污染,经委托贵州恒泰测绘有限公司测量,该垃圾堆放量为9841.6立方米,占地面积622.6平方米。垃圾随意堆放滋生蚊蝇,产生刺鼻的臭味和垃圾渗透滤液,对当地的土壤、空气和水源造成一定影响。公益诉讼起诉人盘州市人民检察院在履行公益监督职责中发现该情况,于2020年6月10日立案,履行检察建议程序,并于2020年6月16日向被告丹霞镇政府发出检察建议,要求被告丹霞镇政府依法履行垃圾管理职责,对盘州市丹霞镇平川村大丫口道路旁堆放的生产生活垃圾及时清理,恢复当地的生态环境。被告丹霞镇政府收到检察建议后,采取租用挖机、垃圾清运车对堆放的垃圾进行清运,组织、村支两委及网格员对零星垃圾进行清理,对垃圾箱周边群众生活垃圾进行集中收集清运以及对垃圾堆放处进行绿化处理等措施进行整改。截止公益诉讼起诉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公益诉讼时,盘州市丹霞镇平川村大丫口道路旁仍有零星垃圾存在。 本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三十七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组织对生活废弃物的分类处置、回收利用”及《贵州省城镇垃圾管理办法有关规定》第七条第二款“镇人民政府负责本辖区内的垃圾管理工作”的规定,被告丹霞镇政府对丹霞镇辖区内环境资源及垃圾负有管理职责。被告丹霞镇政府在收到公益诉讼起诉人发出的检察建议后,虽采取具体措施进行了整改,但从庭审中双方提供的证据看,盘州市丹霞镇平川村大丫口道路旁仍有部分垃圾未被清理清运,表明被告丹霞镇政府的整改不彻底、不到位,垃圾的存在仍对当地生态环境、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存在侵害隐患,故公益诉讼起诉人的诉讼请求成立,应依法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七十二条规定,判决如下: 责令被告盘州市丹霞镇人民政府在判决生效后三个月内继续依法履行环境资源(垃圾)管理职责,对公益诉讼起诉人盘州市人民检察院发出的检察建议彻底整改落实到位。 案件受理费50元,予以免收。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收到本院判决书之日起十五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六盘水市中级人民法院。 逾期不上诉,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赵 庆 审 判 员 杨福霞 审 判 员 王明付 人民陪审员 陈 军 人民陪审员 吴 萍 人民陪审员 宋培江 人民陪审员 李 燕 二〇二一年二月三日 法官助理付艳玲 书记员王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