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永庆滥用职权一审刑事判决书
河南省新蔡县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6)豫1729刑初393号
公诉机关河南省新蔡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马永庆,男,1983年5月6日出生于河南省新蔡县,汉族,高中文化,中共党员,2008年任新蔡县环保局监察大队第三中队中队长,2014年11月任新蔡县环保局第三中队中队长,住新蔡县。因本案于2016年9月20日被取保候审。
河南省新蔡县人民检察院以新检刑刑诉(2016)34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马永庆犯滥用职权罪,于2016年11月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新蔡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王华东、段辉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马永庆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08年至2014年1月,被告人马永庆在人新蔡县环保局监察大队第三中队副队长期间,利用职务之便,违规收取建设单位监测服务费512266元,致使建设单位遭受重大经济损失。
另查明,2016年9月20日,被告人马永庆接到新蔡县人民检察院的电话通知后,及时到案,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
上述事实,被告人马永庆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书证中华人民共和国组织机构代码证、收费许可证、关于环保局委托检测工作程序、环境保护法、环境监测管理办法及河南省环境监测站开展专业服务收费实施办法、新蔡县环保局、新蔡县环境监察大队证明、户籍证明、归案经、新蔡县环保局证明、记账凭证、收费票据,证人张某1、秦某、郝某、张某2、马某、孙某等人证言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马永庆身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不正确履行职责,违规收取环境监测服务费512266元,致使建设单位遭受重大经济损失,其行为已构成滥用职权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马永庆在接到检察机关的电话通知后按时到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且犯罪较轻,又能悔罪,可以免除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七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马永庆犯滥用职权罪,免予刑事处罚。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审 判 长  张俊芝
审 判 员  时明生
人民陪审员  杨 伟
二〇一六年十一月三十日
书 记 员  徐熠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