也刚扎西犯盗伐林木罪、盗窃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四川省丹巴县人民法院
刑 事 附 带 民 事 判 决 书
(2019)川3323刑初2号
公诉机关暨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起诉人四川省丹巴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也刚扎西(别名:腾布),男,1988年1月3日出生,藏族,四川省丹巴县人,初中文化,牧民,住四川省丹巴县。因涉嫌盗伐林木罪、盗窃罪于2017年12月28日被四川省丹巴县森林公安局取保候审;2018年12月10日被四川省丹巴县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2019年3月5日被四川省丹巴县人民法院取保候审,由四川省丹巴县森林公安局执行。
辩护人暨委托诉讼代理人罗成淞,四川恒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丹巴县人民检察院以丹检刑诉﹝2019﹞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也刚扎西犯盗伐林木罪、盗窃罪,于2019年3月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在诉讼过程中,丹巴县人民检察院作为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起诉人以丹检民公﹝2019﹞51332300001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起诉书向本院提起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合并审理。丹巴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兰巴琪太出庭支持公诉,指派检察员程浩出庭支持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被告人也刚扎西及辩护人罗成淞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丹巴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也刚扎西于2017年7月间,在未取得木材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到丹巴县边耳乡牧业村两河口国有林砍伐了3株活立木,共断成6件,规格为长3至5米,直径为20至60厘米的原木,又在砍伐现场周围盗窃了被伐倒的林木,剃掉枝丫后断成了86件原木,并雇请道孚籍单某某某(已被丹巴县森林公安局依法行政处理)、班某某某运回其位于丹巴县边耳乡牧业村新修房屋附近藏匿。2017年11月24日,被告人也刚扎西主动到丹巴县森林公安局投案,并如实供述了自己在边耳乡牧业村两河口非法采伐和盗窃林木的犯罪事实。经丹巴县环境保护和林业局具有相关资质的工作人员对涉案林木进行鉴定,涉案林木树种为云杉、落叶松、桦木不属于国家重点保护植物,涉案林木材积为25.9458立方米,蓄积为51.8916立方米。其中,被告人也刚扎西盗伐林木的树种为云杉,不属于国家重点保护植物,被盗伐林木的蓄积为4.498立方米;被告人也刚扎西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从国有林区中盗窃的林木树种为云杉55件,落叶松16件,桦木15件,蓄积共计47.3936立方米,2017年12月27日,经丹巴县价格认证中心有相关资质的工作人员进行鉴定,被盗窃林木的价值鉴定意见为20530元。
丹巴县人民检察院认为,被告人也刚扎西在未取得木材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擅自砍伐林木,数量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构成盗伐林木罪;也刚扎西将国有林中已经伐倒的林木窃为己有,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构成盗窃罪。鉴于被告人也刚扎西能主动到丹巴县森林公安机关投案,并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规定之情节。归案后能积极配合办案机关查清事实,认罪态度诚恳,确有悔罪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予以判处。
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起诉人诉称,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赔偿因盗伐国有林森林资源直接经济损失2020元;(2)判令被告按照《丹巴县边耳乡牧业村(两河口)盗伐林木生态修复方案》补种树木30株并承担3年的造林管护责任,恢复被破坏的森林资源。事实和理由:经依法审查查明,2017年7月,被告人也刚扎西在明知没有木材采伐许可证擅自采伐林木是违法的情况下,仍在丹巴县边耳乡牧业村两河口国有林区砍伐了3株云杉活立木。并断成6件原木,再雇佣他人将盗伐的林木运回其位于边耳乡牧业村新修房屋附近存放。也刚扎西于2017年11月24日主动到丹巴县森林公安局投案自首。经鉴定,盗伐云杉活立木蓄积为4.498立方米,价值2020元。
丹巴县人民检察院认为,被告人也刚扎西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擅自盗伐国有林木的行为,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九条之规定,被告人也刚扎西应承担补种树木及损害赔偿的责任。丹巴县人民检察院已于2019年1月5日在《检察日报》上进行公告,在法定公告期限内,相关机关和组织未提起诉讼,社会公共利益仍处于受侵害状态。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五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检察公益诉讼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条之规定,向丹巴县人民法院提起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请依法裁判。
被告人也刚扎西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均无异议,自愿认罪;对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起诉人提出的诉讼请求没有意见,愿意赔偿损失和补种林木,并承担三年的管护责任。
辩护人暨委托诉讼代理人罗成淞提出的辩护意见是:1.对起诉书指控被告人也刚扎西犯盗伐林木罪的罪名及相关事实无异议,具有犯罪情节轻微,投案自首,积极赔偿损失,初犯等法定情节,请考虑判处缓刑;2.被告人也刚扎西不构成盗窃罪,作出证据不足、指控犯罪不成立的判决。
经审理查明的事实与起诉书指控的事实一致。
上述事实,被告人也刚扎西在开庭审理过程中均无异议,并有经庭审质证的受理报警登记表、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案发经过、归案情况说明,四川省人口信息(户籍)证明,取保候审决定书,情况说明,物证鉴定书及检尺清单、价格鉴定认定意见书、价格认证中心文件,现场勘验笔录及照片、指认笔录及照片、辨认笔录及照片、提取笔录及物证照片、扣押决定书及扣押清单,证人益某、班某某某、单某某某、同某、仁某某某、仁某某某1、泽某某某证言,拍卖公告、丹巴县人民检察院公告,《丹巴县边耳乡牧业村(两河口)盗伐林木生态修复实施方案》,林地权属证明,结算票据,被告人供述和辩解等证据证明,足以认定。
另查明,扣押的涉案林木已由丹巴县森林公安局依法拍卖,拍卖所得款上缴丹巴县财政局。
再查明,扣押在案油锯一台,斧头一把。
本院认为,被告人也刚扎西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违反国家森林管理法规,在未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擅自进入丹巴县边耳乡牧业村两河口国有林区内砍伐属国家所有的林木云杉3株,用于修建房屋,立木蓄积4.498立方米,数量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伐林木罪;被告人也刚扎西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国有林区内将属国家所有已被伐倒的林木断筒86件窃为己有,价值人民币20530元,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应予支持。被告人一人犯两罪,应实行数罪并罚。案发后被告人也刚扎西主动到丹巴县森林公安局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综合全案事实、性质、情节,依法予以从轻处罚。由于被告人也刚扎西的犯罪行为,破坏了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给国家生态环境造成了损害,损害了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被告人也刚扎西在承担刑事责任的同时,还应当承担赔偿损失及修复生态的民事侵权责任,对已遭受破坏的森林资源,应当进行补植复绿,同时依法应给予相应的经济处罚。丹巴县人民检察院对被告人也刚扎西提起的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支持。鉴于被扣押的林木已由丹巴县森林公安局依法拍卖,拍卖所得款已上缴国库,且被告人也刚扎西自愿认罪,已赔偿损失2020元,愿意补植树木,恢复已被破坏的林木,有悔罪表现,系初犯,可以酌情从轻处罚。对于辩护人提出的被告人也刚扎西不构成盗窃罪,作出证据不足,指控犯罪不成立的辩护理由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森林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的规定不符,本院不予支持,应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对适用缓刑的辩护理由,本院不予支持。其他辩解理由与审理查明事实相符,本院予以支持。为保护国家林业资源不受损害,改善生态环境,结合本案的事实、性质、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三十六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第六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六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四条、第十五条第一款第五项、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检察公益诉讼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也刚扎西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犯盗伐林木罪,判处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9年3月26日起至2020年1月25日止。罚金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罚金上缴国库。)
二、被告人也刚扎西赔偿因盗伐林木行为给国有森林资源造成的经济损失2020元(已向丹巴县人民检察院交纳);
三、责令被告人也刚扎西在刑满释放后,按照《丹巴县边耳乡牧业村两河口盗伐林木生态修复实施方案》,于2020年9月前在丹巴县革什扎镇洛尔村集体林地内补植云杉30株,并承担三年的造林管护责任,保证成活率达到80%以上,管护期满开展竣工验收;
四、扣押在案的油锯一台、斧头一把,予以没收,由丹巴县森林公安局依法处理。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甘孜藏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长  格绒初
审判员  曾关凤
审判员  王阁静
二〇一九年三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田丹妮
附相关法律条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三百四十五条盗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数量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量巨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量特别巨大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违反森林法公布日期2009.08.27时效性现行有效
的规定,滥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数量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量巨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非法收购、运输明知是盗伐、滥伐的林木,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盗伐、滥伐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内的森林或者其他林木的,从重处罚。
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
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
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等原因缴纳确实有困难的,经人民法院裁定,可以延期缴纳、酌情减少或者免除。
第三十六条由于犯罪行为而使被害人遭受经济损失的,对犯罪分子除依法给予刑事处罚外,并应根据情况判处赔偿经济损失。
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犯罪分子,同时被判处罚金,其财产不足以全部支付的,或者被判处没收财产的,应当先承担对被害人的民事赔偿责任。
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
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第六十九条判决宣告以前一人犯数罪的,除判处死刑和无期徒刑的以外,应当在总和刑期以下、数刑中最高刑期以上,酌情决定执行的刑期,但是管制最高不能超过三年,拘役最高不能超过一年,有期徒刑总和刑期不满三十五年的,最高不能超过二十年,总和刑期在三十五年以上的,最高不能超过二十五年。
数罪中有判处有期徒刑和拘役的,执行有期徒刑。数罪中有判处有期徒刑和管制,或者拘役和管制的,有期徒刑、拘役执行完毕后,管制仍须执行。
数罪中有判处附加刑的,附加刑仍须执行,其中附加刑种类相同的,合并执行,种类不同的,分别执行。
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
第六十四条因污染环境和破坏生态造成损害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的有关规定承担侵权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
第四条侵权人因同一行为应当承担行政责任或者刑事责任的,不影响依法承担侵权责任。
因同一行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和行政责任、刑事责任,侵权人的财产不足以支付的,先承担侵权责任。
第十五条承担侵权责任的方式主要有:(一)停止侵害;(二)排除妨碍;(三)消除危险;(四)返还财产;(五)恢复原状;(六)赔偿损失;(七)赔礼道歉;(八)消除影响、恢复名誉。以上承担侵权责任的方式,可以单独适用,也可以合并适用。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十四条因犯盗窃罪,依法判处罚金刑的,应当在一千元以上盗窃数额的二倍以下判处罚金;没有盗窃数额或者盗窃数额无法计算的,应当在一千元以上十万元以下判处罚金。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检察公益诉讼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二十条人民检察院对破坏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食品药品安全领域侵害众多消费者合法权益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犯罪行为提起刑事公诉时,可以向人民法院一并提起附带民事公益诉讼,由人民法院同一审判组织审理。
人民检察院提起的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件由审理刑事案件的人民法院管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