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被告张金贵、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被告陈善云、陈善云等非法猎捕、杀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四川省马尔康市人民法院 刑 事 附 带 民 事 判 决 书 (2019)川3201刑初39号 公诉机关暨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起诉人四川省马尔康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暨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被告张金贵,男,1970年10月25日出生,藏族,农民,文盲,四川省理县人,住四川省理县。2019年8月18日因涉嫌非法猎捕、杀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被马尔康市森林公安局取保候审。2019年12月18日被我院取保候审。 被告人暨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被告陈善云,男,1968年11月11日出生,藏族,农民,小学文化,四川省汶川县人,住四川省汶川县。2019年8月18日因涉嫌非法猎捕、杀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被马尔康市森林公安局取保候审。2019年12月18日被我院取保候审。 四川省马尔康市人民检察院以阿马检一检部刑诉〔2019〕1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金贵、陈善云犯非法猎捕、杀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于2019年12月1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同时以阿马检民公[2019]51322900001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起诉书向本院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并建议本院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合并审理。四川省马尔康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米泽勇、检察员助理刘顺雨出庭支持公诉及公益诉讼,被告人张金贵、陈善云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四川省马尔康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19年8月6日,被告人陈善云、张金贵共谋猎捕野生动物,被告人陈善云安排被告人张金贵在马尔康市XX附近山沟上100米处,利用安放索套的形式非法猎捕野生动物。2019年8月11日下午4时许,被告人张金贵、陈善云前往安放索套处查看,该索套捕获野生动物一只(已死亡),后将该野生动物带回陈善云租住的马尔康市大郎足沟的出租屋内分食完毕。经鉴定,被告人张金贵、陈善云非法猎捕的野生动物为鬣羚,系国家二级保护动物。经马尔康市发展和改革局物价认定中心认定,该鬣羚价值人民币50000元。 另查明,被告人陈善云于2019年8月15日被公安机关通知接受调查。2019年8月17日,张金贵到公安机关投案。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张金贵、陈善云违反国家有关野生动物保护法规。非法猎捕国家二级保护动物鬣羚1只,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应当以非法猎捕、杀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二被告人系共同犯罪,作用地位相当,不分主从。被告人张金贵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自首。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二被告人认罪认罚,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向本院提起公诉,请求依法判处。公诉机关为支持以上指控,向法庭出示了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和辩解、鉴定意见、现场勘验笔录等证据。 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起诉人诉称:2019年8月6日,被告人陈善云、张金贵共谋猎捕野生动物,陈善云安排张金贵在马尔康市XX附近山沟上100米处采用安放索套的方式猎捕得一只野生动物,后二人将野生动物带回陈善云租住的出租屋内分食完毕。经鉴定,二被告人捕得的野生动物为鬣羚,系国家二级保护动物。经核算,该鬣羚价值人民币50000元。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起诉人认为,保护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对维护生物多样性和生态平衡具有重大意义,陈善云、张金贵在明知濒危野生动物禁止猎捕的情况下,非法猎捕国家二级保护动物鬣羚1只,给国家利益造成了实际损害,其违法行为与实际损害之间具有直接的因果关系,依法应当赔偿国家经济损失。请求判令被告人陈善云、张金贵共同赔偿国家资源损失费50000元人民币。 被告人陈善云、张金贵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无异议,同意适用简易程序,且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二被告人对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起诉人提出的诉讼请求愿意进行赔偿,只是自己家庭经济困难,请求法庭对其从轻处罚。 经审理查明的犯罪事实与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一致。 同时查明,被告人陈善云、张金贵非法猎捕、杀害的一只鬣羚系国家二级保护野生动物,根据《野生动物及其制品价值评估办法》及《陆生野生动物基准价值标准目录》之规定,国家二级保护野生动物,其整体价值按照所列野生动物基准价值的五倍核算。鬣羚属基准价值为10000元,其整体价值为50000元。 上述事实有经当庭举证、质证,并经法庭确认的以下证据予以证实: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取保候审决定书、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等程序性文书;被告人陈善云、张金贵的户籍证明;归案情况说明;委托鉴定函、司法鉴定意见书;委托书、公告、马尔康市林业和草原局关于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民事赔偿的复函;情况说明;扣押决定书及清单;证人张某1、张某2、石某某、杨某1、杨某2的证言;被告人陈善云、张金贵的供述;认罪认罚具结书;现场勘验笔录、提取笔录、提取痕迹物证登记表、现场照片、指认笔录及照片等证据。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善云、张金贵违反野生动物保护法规,非法猎捕、杀害国家二级保护野生动物鬣羚1只,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构成非法猎捕、杀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二被告人系共同犯罪,地位作用相当,不分主从。被告人张金贵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规定之情节,系自首,可依法从轻或减轻处罚。二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可以依法从宽处罚。 被告人陈善云、张金贵的犯罪行为给国家生态环境造成损害,造成国家利益和公共利益直接经济损失,除依法应当承担刑事责任外,还应承担造成国家野生动物资源损失的赔偿责任。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起诉人要求二被告人共同赔偿国家资源损失费50000元的诉讼请求,应当予以支持。二被告人均表示愿意赔偿。经社区矫正机构对二被告人进行调查评估,本院认为对其适用缓刑不致再危害社会。根据二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情节,认罪态度,本院决定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六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四条、第八条、第十五条第六项、《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第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野生动物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检察公益诉讼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陈善云犯非法猎捕、杀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即自2020年1月3日起至2023年1月2日止。罚金于本判决生效后30日内缴纳)。 二、被告人张金贵犯非法猎捕、杀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即自2020年1月3日起至2022年1月2日止。罚金于本判决生效后30日内缴纳)。 三、扣押在案的车牌号为川U×××××的银灰色面包车发还车辆所有人。 四、被告人陈善云、张金贵共同连带赔偿国家野生动物资源损失50000元人民币,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30日内履行并上缴国库。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四川省阿坝藏族羌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 审 判 长 熊焕英 审 判 员 王 英 审 判 员 赵明喜 人民陪审员 让 坚 人民陪审员 蔡 瑛 人民陪审员 李**兰 人民陪审员 税绍兵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二十三日 书 记 员 彭小平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三百四十一条非法猎捕、杀害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的,或者非法收购、运输、出售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违反狩猎法规,在禁猎区、禁猎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进行狩猎,破坏野生动物资源,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 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 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第二十五条第一款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 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 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 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等原因缴纳确实有困难的,经人民法院裁定,可以延期缴纳、酌情减少或者免除。 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 第七十二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 (一)犯罪情节较轻; (二)有悔罪表现; (三)没有再犯的危险; (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 第七十三条拘役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二个月。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 第四条国家、集体、私人的物权和其他权利人的物权受法律保护,任何人不得侵犯。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 第六十四条因污染环境和破坏生态造成损害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的有关规定承担侵权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 第四条侵权人因同一行为应当承担行政责任或者刑事责任的,不影响依法承担侵权责任。 第八条二人以上共同实施侵权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连带责任。 第十五条承担侵权责任的方式主要有: (一)停止侵害; (二)排除妨害; (三)消除危险; (四)返还财产; (五)恢复原状; (六)赔偿损失; (七)赔礼道歉; (八)消除影响、恢复名誉。 以上承担侵权责任的方式,可以单独适用,也可以合并适用。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野生动物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一条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规定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包括列入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的国家一、二级保护野生动物,列入《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附录一、附录二的野生动物以及驯养繁殖的上述物种。 《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 第三条第一款野生动物资源属于国家所有。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检察公益诉讼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二十条人民检察院对破坏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食品药品安全领域侵害众多消费者合法权益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犯罪行为提起刑事公诉时,可以向人民法院一并提起附带民事公益诉讼,由人民法院同一审判组织审理。 人民检察院提起的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由审理刑事案件的人民法院管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