沟明华、四川省乐山市五通桥区人民检察院非法捕捞水产品罪、非法捕捞水产品罪刑事一审刑事判决书 四川省乐山市五通桥区人民法院 刑 事 附 带 民 事 判 决 书 (2021)川1112刑初141号 公诉机关暨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起诉人四川省乐山市五通桥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暨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被告粟明华,男,1957年9月17日出生于四川省乐山市五通桥区,汉族,文盲,居民,无业,户籍所在地四川省乐山市五通桥区,住四川省乐山市五通桥区。1991年5月15日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五年;1994年3月31日因犯脱逃罪被加处有期徒刑一年;1998年3月19日因犯脱逃罪被加处有期徒刑五年。2021年8月2日因涉嫌犯非法捕捞水产品罪被监视居住,同年11月22日被本院决定监视居住。 四川省乐山市五通桥区人民检察院以五检刑诉﹝2021﹞10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粟明华犯非法捕捞水产品罪,于2021年11月2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同日,公益诉讼起诉人四川省乐山市五通桥区人民检察院以五检刑附民公诉﹝2021﹞2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起诉书向本院提起附带非法捕捞水产品罪民事公益诉讼。经查,四川省乐山市五通桥区人民检察院于2021年10月20日公告了案件相关情况,公告期内未有法律规定的机关和有关组织提起民事公益诉讼。本院审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简易程序,于2021年11月30日公开开庭进行合并审理。四川省乐山市五通桥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毛蓓、车华龙出庭履行职务,被告人暨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被告粟明华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四川省乐山市五通桥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21年7月26日16时许,被告人粟明华在乐山市五通桥区外的小河中采用电鱼的方式进行捕捞。16时50分,被××机关民警发现并制止,依法扣押其捕捞的淡水鱼28尾、户外便携式锂电池1个、超声波能量转换器1个、自制捕鱼工具2个和背包1个。经清点称重,粟明华捕获的鱼为鲤鱼、鲫鱼等品种,重量为1.315千克。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粟明华违反保护水产资源法规,在禁渔区使用禁用的工具非法捕捞水产品,其行为应当以非法捕捞水产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粟明华在采取强制措施前自动到案并如实供述主要犯罪事实,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被告人粟明华认罪认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粟明华拘役二个月,缓刑四个月。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起诉人四川省乐山市五通桥区人民检察院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判令被告粟明华承担受损渔业资源损失赔偿费3,135元。事实和理由:2021年7月26日,被告粟明华在禁渔区使用禁用的工具非法捕捞鲤鱼、鲫鱼等品种,重量为1.315千克,破坏了生态资源和环境,受损渔业资源的损失共计3,135元。 被告人暨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被告粟明华辩称,对指控事实和罪名无异议,自愿认罪认罚。愿意赔偿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起诉人提出的诉讼请求。 经审理查明,2021年7月26日16时许,被告人粟明华在乐山市五通桥区外的小河中采用电鱼的方式进行捕捞。16时50分,被××机关民警发现并制止,依法扣押其捕捞的淡水鱼28尾、户外便携式锂电池1个、超声波能量转换器1个、自制捕鱼工具2个和背包1个。经清点称重,粟明华捕获的鱼为鲤鱼、鲫鱼等品种,重量为1.315千克。经乐山市水产站进行认定,粟明华在禁渔区使用禁用的工具非法捕捞鲤鱼、鲫鱼等品种,重量为1.315千克。破坏了生态资源和环境,渔获物价值和间接经济损失共计3135元。 另查明,2020年7月30日××机关对本案立案侦查,同年8月2日被告人粟明华经电话传唤,自行到派出所接受调查,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自愿认罪认罚。经乐山市五通桥区司法局调查评估,同意将被告人粟明华纳入社区矫正。 上述事实,有经庭审质证、认证的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被告人粟明华的户籍证明,刑事判决书三份,××机关出具的到案经过和情况说明、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称量笔录,现场勘验笔录、现场图及照片,辨认现场笔录,长渔发(2015)13号《关于印发〈长江水域涉渔违法犯罪案件移送暂行规定〉的通知》、乐山市《关于全市天然水域实施全面禁捕的通告》,五通桥区人民检察院在正义网发布的公告、乐山市水产站出具的《非法捕捞案件涉案渔获物资源损害评估意见》,乐山市五通桥区农业农村局出具的《粟明华非法捕捞水产品受损渔业生态修复方案》、被告人粟明华的供述与辩解,调查评估意见书等证据证实,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被告人粟明华违反保护水产资源法规,在禁渔区使用禁用的方法非法捕捞水产品,情节严重,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非法捕捞水产品罪,应当追究刑事责任。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成立。被告人粟明华未被采取强制措施前经电话传唤,自行到案,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自首,且自愿认罪认罚,依法从轻处罚。被告人粟明华认罪、悔罪,结合乐山市五通桥区司法局出具的调查评估意见,对其适用缓刑。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适当,应予采纳。 附带民事公益诉讼部分,被告人粟明华在禁渔区使用禁止的方法电鱼,对该水域内的鱼类和天然水域中栖息的浮流生物、无脊椎动物造成不同程度的伤害,影响该水域内的水产资源及生存环境,对当地生态环境造成了损害,应予以修复,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起诉人的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和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一百零一条第二款、第二百零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七十九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一百八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三十条、第三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八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粟明华犯非法捕捞水产品罪,判处拘役二个月,缓刑四个月。 (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二、对××机关扣押在案的渔获物淡水鱼28尾、被告人粟明华的作案工具户外便携式锂电池1个、超声波能量转换器1个、自制捕鱼工具2个和背包1个依法予以没收,由扣押机关依法处置。 三、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被告粟明华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渔获物价值和间接经济损失人民币共计3,135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四川省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庞 东 晓 审 判 员 万 粟 文 审 判 员 马 文 义 人民陪审员 林 红 人民陪审员 李 典 文 人民陪审员 傅 建 成 人民陪审员 傅 仲 祥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三十日 法官 助理 李赵泰云 书 记 员 熊 琳 附:本案适用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三百四十条违反保护水产资源法规,在禁渔区、禁渔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捕捞水产品,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 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 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 第七十二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 (一)犯罪情节较轻; (二)有悔罪表现; (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 (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 …… 第七十三条拘役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二个月。 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十五条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的,可以依法从宽处理。 第一百零一条…… 如果是国家财产、集体财产遭受损失的,人民检察院在提起公诉的时候,可以提起附带民事诉讼。 第二百零一条对于认罪认罚案件,人民法院依法作出判决时,一般应当采纳人民检察院指控的罪名和量刑建议,但有下列情形的除外: (一)被告人的行为不构成犯罪或者不应当追究其刑事责任的; (二)被告人违背意愿认罪认罚的; (三)被告人否认指控的犯罪事实的; (四)起诉指控的罪名与审理认定的罪名不一致的; (五)其他可能影响公正审判的情形。 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量刑建议明显不当,或者被告人、辩护人对量刑建议提出异议的,人民检察院可以调整量刑建议。人民检察院不调整量刑建议或者调整量刑建议后仍然明显不当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作出判决。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百七十九条承担民事责任的方式主要有: (一)停止侵害; (二)排除妨碍; (三)消除危险; (四)返还财产; (五)恢复原状; (六)修理、重作、更换; (七)继续履行; (八)赔偿损失; (九)消除影响、恢复名誉; (十)赔礼道歉; …… 第一百八十七条民事主体因同一行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的,承担行政责任或者刑事责任不影响承担民事责任;民事主体的财产不足以支付的,优先用于承担民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 第三十条禁止使用炸鱼、毒鱼、电鱼等破坏渔业资源的方法进行捕捞。禁止制造、销售、使用禁止的渔网。禁止在禁渔区、禁渔期进行捕捞。禁止使用小于最小网目尺寸的网具进行捕捞。捕捞的渔获物中幼鱼不得超过规定的比例。在禁渔区或者禁渔期内禁止销售非法捕捞的鱼获物。重点保护的渔业资源品种及其可捕捞标准,禁渔区和禁渔期,禁止使用或者限制使用的渔具和捕捞方法,最小网目尺寸以及其他保护渔业资源的措施,由国务院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规定。 第三十八条使用炸鱼、毒鱼、电鱼等破坏渔业资源的方法进行捕捞的,违反关于禁渔区、禁渔期的规定进行捕捞的,或者使用禁用的渔具、捕捞方法和小于最小网目尺寸的网具进行捕捞或者鱼获物中幼鱼超过规定比例的,没收鱼获物和违法所得,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没收渔具、吊销捕捞许可证;情节特别严重的,可以没收渔船;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 第六十四条因污染环境和破坏生态造成损害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的有关规定承担侵权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十八条对污染环境、破坏生态,已经损害社会公共利益或者具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重大风险的行为,原告可以请求被告承担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修复生态环境、赔偿损失、赔礼道歉等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