勉县人民检察院与勉县某城镇人民政府工伤保险资格或者待遇认定一审行政判决书
陕西省勉县人民法院
行 政 判 决 书
(2020)陕0725行初13号
公益诉讼起诉人:勉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勉县某城镇人民政府,住所地:勉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纪瑞华,陕西华沃律师事务所律师。
公益诉讼起诉人勉县人民检察院认为被告勉县某城镇人民政府不履行环境卫生监管职责公益诉讼一案,于2020年7月22日向本院提起某某公益诉讼。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27日向被告送达了公益诉讼起诉书副本及应诉通知书。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20年12月18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勉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焦伟出庭履行职务、被告勉县某城镇人民政府机关负责人刘利成、委托诉讼代理人纪瑞华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公益诉讼起诉人勉县人民检察院诉称,本院在履行公益诉讼职责中发现,勉县某城镇人民政府对堆放在该镇连峰社区水电三局家属区对面公厕后院内的生活垃圾不及时转运、处理的行为不依法履行监管职责,致使社会公共利益受到侵害。本院于2019年12月6日立案,2019年12月9日履行检察建议程序。
自上世纪90年代左右,中国水利水电第三工程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水电三局”)在勉县某城镇职工家属区对面国有土地上修建了垃圾堆放点,用于堆放家属区生活垃圾,并负责清运。2008年起,勉县某城镇人民政府统一负责该垃圾堆放点的垃圾清运。该垃圾堆放点未经过环保部门办理环评审批,亦非勉县指定的垃圾处理厂,大量生活垃圾未经处理长期堆放于此,影响了周边居民的生产、生活,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经本院委托,陕西云检分析检测科技有限公司于2020年5月21日出具污染状况调查报告:该场地距勉县县城北东方向直距约25.6km,东侧为水电三局家属区,南侧为XX社区居民住户,西侧为农田,北侧紧邻大学路,XX镇XX道XX镇XX公路约300m。该场地倾倒垃圾至今持续近30余年,堆积的垃圾占地面积约255㎡(约合0.34亩),垃圾堆存估算量约1200m³,主要为某城镇连峰社区和水电三局汉中分局家属区的生活垃圾等,采用清运、填埋的方式对垃圾进行处理。监测点02下风向硫化氢(H2S)监测结果超过标准限值要求。本院于2019年12月9日向勉县某城镇人民政府发出检察建议书(勉检行公[2019]61072500059号),建议该镇政府积极履行法定职责,妥善处理勉县某城镇连峰村水电三局家属区对面公厕后院内堆放的生活垃圾。该镇政府收到检察建议后,未在法定期限内回复本院。本院于2020年4月22日、5月10日先后两次跟进调查,发现该镇政府未对该垃圾堆放点堆放的生活垃圾进行处理。2020年5月15日,该镇政府回复称:为了方便三局居民及连峰社区周边群众生活垃圾处理,防治垃圾扬散,在此处修建垃圾池,并由镇上每周进行清运,确保周围居民生活环境干净整洁。针对该镇政府的逾期回复情况,本院于2020年6月3日再次跟进调查,发现该镇政府仍未对涉案垃圾进行转运,也未作任何处理,污染生态环境的现状未得到改变,社会公共利益仍处于受侵害状态。
公益诉讼起诉人认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六条第二款、第三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二十条第一款、《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陕西省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条例》第四条第二款、第二十五条第三款、《中共勉县县委办公室、勉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统筹推进农村人居环境综合整治的通知>》及勉编发《勉县机构编制委员会关于印发勉县某城镇机关主要职责机构设置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的相关规定,勉县某城镇人民政府作为一级地方政府,应对本某某区域内的环境质量负责,对擅自倾倒、堆放生活垃圾的行为依法负有监管职责,应当采取规范措施及时转运、处理农村生活垃圾至指定地点,且垃圾应日产日清。本院依法向该镇政府发出检察建议书后,该镇政府未在法定期间内回复。本院又先后两次跟进调查,发现该镇政府未对该垃圾堆放点进行处理。本院在收到该镇政府逾期回复后,再次跟进调查,发现该镇政府仍未对擅自倾倒、堆放的生活垃圾依法进行处理,污染生态环境的现状未得到改变,社会公共利益仍处于受侵害状态。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某某诉讼法》第二十五条第四款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检察公益诉讼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一条第三款的规定,向你院提起诉讼,请依法裁判。
公益诉讼起诉人勉县人民检察院向本院提交以下证据:第一组证据:立案决定书一份、现场勘验照片5张、现场勘验笔录1份,证明垃圾堆放的现场情况和公益受损及某城镇政府没有履职的情况。第二组证据:检察建议书及送达回证各一份,证明检察机关向某城镇政府发出检察建议履行了诉前程序。第三组证据:某城镇人民政府回复,证明某城镇政府收到检察建议后回复情况。第四组证据:询问何某某、李某某、马某某、杨某笔录,证明某城镇政府怠于履行职务,造成环境污染,周围群众意见较大。第五组证据:委托鉴定函、检测报告、污染情况调查报告,证明我们委托检测公司对垃圾场进行检测,证实垃圾场堆放的垃圾对周边大气超标,造成污染。第六组证据:第一次于4月22日跟踪调查照片、第二次于5月10日跟踪调查照片、第三次于6月3日跟踪调查照片,证明某城镇政府在给本院回复以后,仍然履职不到位的事实。第七组证据:勉县某城镇国土资源所证明,证明垃圾场所在地是国有土地,占地面积及土地性质。第八组证据:汉中市生态环境局勉县分局说明,证明某城镇没有办理过环评相关手续,是违法的。第九组证据:中共勉县县委办公室勉办发〔2019〕16号文件、勉县机构编制委员会勉编发〔2015〕39号文件,证明镇办是人居环境提升的责任主体,同时垃圾集中堆放点无堆积、无外溢,可视范围内无垃圾乱堆乱放现象。所以该垃圾场的责任主体还是某城镇政府。
被告勉县某城镇人民政府辩称,一、起诉书所述部分情况不实。某城镇人民政府一直在积极履行职责,特别是收到被答辩人检察建议后,并没有不依法履行职责的情形。
(1)答辩人一直都积极履行职责,特别是2019年12月9日答辩人在接到被答辩人检察建议书后,更是高度重视,积极履行监管责任。答辩人主管领导多次就答辩人提出的问题,召开专题会议研究部署,积极督促落实,认真履行职责。
(2)正如被答辩人起诉书所述,涉案垃圾池,是上世纪九十年代,由中国水利水电三局所建,用于堆放其家属区的生活垃圾,并由水电三局负责管理清运。由于水电三局的经营改制等原因,该垃圾池的清理、清运、管护等工作出现一些问题。2008年根据上级部门的指示精神该垃圾池亦在答辩人所辖区域。答辩人便主动作为,积极同水电三局对该垃圾池的清理、清运、管护工作进行具体的督促落实。2020年4月至6月,在经过双方多次协商后,答辩人镇政府于水电三局物管中心签订垃圾日常管理和清运协议,积极履行职责,创新并大大改进了垃圾池前期的低效管理方式,确保垃圾池干净、整洁、垃圾不外溢。制定出台文件,积极履行职责,规范镇域内环境卫生工作有秩序按章推进,环境卫生明显改善提升。积极检查督导,积极履行职责。
二、根据法律规定,请求人民法院要求被答辩人撤回起诉或驳回被答辩人的诉讼请求。《中华人民共和国某某诉讼法》第二十五条规定人民检察院在履行职责中发现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食品药品安全、国有财产保护、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等领域负有监督管理职责的某某机关违法行使职权或者不作为,致使国家利益或者社会公共利益受到侵害的,应当向某某机关提出检察建议,督促其依法履行职责。某某机关不依法履行职责的,人民检察院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由此可见,只有某某机关不依法履行职责的,人民检察院才能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然而本案中,答辩人某城镇人民政府一直在积极履行环保监督职责,因此在本案中被答辩人对答辩人的起诉无事实依据,在此情况下追究答辩人的责任,答辩人实在冤枉,恳请人民法院要求被答辩人撤回起诉或驳回被答辩人的诉讼请求。
被告勉县某城镇人民政府向本院提交以下证据:第一组证据:政府机构代码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证明被告的信息。第二组证据:会议记录4份:1、2019年12月9日关于水电三局垃圾池处理会议;2、2020年1月8日三局垃圾池具体事宜安排会议;3、2020年3月10日三局垃圾治理工作会议;4、2020年5月11日三局垃圾治理工作会议。证明被告一直积极履行责任,特别是接到检察建议后更是高度重视,研究部署、积极落实垃圾治理处理工作。第三组证据:垃圾清运协议及发票。证明被告就垃圾日常管理及清运工作积极落实,履行职责。4月1日之前某城镇政府也在积极沟通。第四组证据:清运垃圾登记册。证明被告多次安排对垃圾池的垃圾进行清理清运。第五组证据:被告出台印制的关于环境卫生治理的文件共7份。证明被告为治理镇域内环境卫生制定出台相关文件,履行职责,规范镇域内环境卫生工作有秩序按章推进。第六组证据:镇级环境卫生通报文件5份。证明被告积极履行职责、检查督导,并且对督查检查中发现的问题点对点进行反馈并限时整改。第七组证据:某城镇政府组织清运现场照片。证明镇政府积极履行监管职责,多次安排组织进行垃圾清理清运,确保垃圾池干净整洁,目前垃圾场整洁、各项指标合格。第八组证据:2020年8月之后会议纪要、整改后的照片。证明镇政府已经整改落实到位,垃圾场环境已经达标。
经双方质证,对公益诉讼起诉人及提交的证据,被告对其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均没有异议,因为涉案垃圾场系水电三局在使用,勉县人民检察院发出检察建议后,镇政府也积极协商沟通,这也需要时间。并且在2020年9月进行了硬化、绿化处理,均能说明镇政府积极履职,尽到了监管管理职责,不存在不履职的情况。公益诉讼起诉人对被告提供的第三组、第四组、第七组证据有异议,认为无法达到证明目的,不足以证明被告尽到了监管职责。对其他证据的合法性、关联性、客观性没有异议。
本院对上述证据认证如下:对公益诉讼起诉人、被告提交的证据,均符合证据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本院依法采信。
经审理查明,自上世纪90年代左右,中国水利水电第三工程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水电三局”)在勉县某城镇职工家属区对面国有土地上修建了垃圾堆放点,用于堆放家属区生活垃圾,并负责清运。2008年起,勉县某城镇人民政府统一负责该垃圾堆放点的垃圾清运。该垃圾堆放点未经过环保部门办理环评审批,亦非勉县指定的垃圾处理厂,大量生活垃圾未经处理长期堆放于此,并且溢出占用了部分通往陕西理工大学北校区的公路。勉县人民检察院委托陕西云检分析检测科技有限公司于2020年5月21日出具污染状况调查报告:该场地距勉县县城北东方向直距约25.6km,东侧为水电三局家属区,南侧为XX社区居民住户,西侧为农田,北侧紧邻大学路,XX镇XX道XX镇XX公路约300m。该场地倾倒垃圾至今持续近30余年,堆积的垃圾占地面积约255㎡(约合0.34亩),垃圾堆存估算量约1200m³,主要为某城镇连峰社区和水电三局汉中分局家属区的生活垃圾等,采用清运、填埋的方式对垃圾进行处理。监测点02下风向硫化氢(H2S)监测结果超过标准限值要求。勉县人民检察院于2019年12月9日向勉县某城镇人民政府发出勉检行公[2019]61072500059号检察建议书,建议该镇政府积极履行法定职责,妥善处理勉县某城镇连峰村水电三局家属区对面公厕后院内堆放的生活垃圾。该镇政府收到检察建议后,未在法定期限内回复。勉县人民检察院于2020年4月22日、5月10日先后两次跟进调查,被告仍未对该垃圾堆放点堆放的生活垃圾进行处理。2020年5月15日,该镇政府向勉县人民检察院回复称:为了方便三局居民及连峰社区周边群众生活垃圾处理,防止垃圾扬散,在此处修建垃圾池,并由镇上每周进行清运,确保周围居民生活环境干净整洁。针对该镇政府的逾期回复情况,勉县人民检察院于2020年6月3日再次跟进调查,发现该镇政府仍未对涉案垃圾进行转运,也未作任何处理,污染生态环境的现状未得到改变,社会公共利益仍处于受侵害状态。本案在审理中,2020年9月,被告勉县某城镇人民政府积极整改,对该垃圾场进行了硬化处理及绿化,垃圾及时清运。公益诉讼起诉人变更诉讼请求,请求确认被告不履行法定职责的行为违法。
本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某某诉讼法》第二十五条第四款、《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检察公益诉讼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一条规定:人民检察院在履行职责中发现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食品药品安全、国有财产保护、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等领域负有监督管理职责的某某机关违法行使职权或者不作为,致使国家利益或者社会公共利益受到侵害的,应当向某某机关提出检察建议,督促其依法履行职责。某某机关不依法履行职责的,人民检察院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三十七条,中共勉县县委办公室、勉县人民政府勉办发〔2019〕16号《关于统筹推进农村人居环境综合整治的通知》的规定,以影响农村人居环境突出问题为重点,着力整治村庄环境脏、乱、差现象…。镇办是农村人居环境整治的责任主体,被告负有对本辖区内人居环境整治的职责。勉县人民检察院在履行职务过程中发现了水电三局垃圾场未及时清运的情况,并于2019年12月9日向被告发出了检察建议,直至2020年4月、5月、6月跟进调查,被告均未及时对该垃圾堆放点进行整治。至2020年9月对垃圾堆放点进行了硬化、绿化。被告勉县某城镇人民政府对垃圾堆放点并未采取有效措施进行整治,其怠于履行某某职责的事实客观存在,构成违法。公益诉讼起诉人当庭变更诉讼请求,请求判令勉县某城镇人民政府不履行法定职责的行为违法,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被告辩称已经履行了法定职责,根据本案查明的事实,被告虽然在一定程度上履行法定职责,并制定了一系列相关文件予以落实,但未采取积极有效的措施完全履行职责,该辩解理由本院不予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某某诉讼法》第七十四条第二款第二项之规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检察公益诉讼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判决如下:
确认被告勉县某城镇人民政府不依法履行法定职责的行为违法。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汉中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房如松
审 判 员  郭小欣
审 判 员  封 涛
人民陪审员  李 军
人民陪审员  付丽慧
人民陪审员  青 亮
人民陪审员  翟小春
二〇二一年三月十九日
书 记 员  汪 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