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迈卡帝堡家具有限责任公司、彭州市环境保护局、彭州市人民政府其他二审行政判决书 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行 政 判 决 书 (2018)川01行终1543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成都迈卡帝堡家具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彭州市。 法定代表人王自太,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颜永刚,四川川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彭州市环境保护局。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彭州市致和镇清林西街28号。 法定代表人刘涛,局长。 委托代理人刘明刚,四川运逵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王康平,四川运逵(彭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彭州市人民政府。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彭州市金彭东路81号。 法定代表人王锋君,市长。 委托代理人周凯,四川运逵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童贵全,四川运逵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成都迈卡帝堡家具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迈卡帝堡公司)因诉被上诉人彭州市环境保护局(以下简称彭州环保局)环保行政处罚及彭州市人民政府(以下简称彭州市政府)行政复议一案,不服四川省成都市青白江区人民法院(2018)川0113行初58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法院查明,迈卡帝堡公司于2015年7月23日注册成立,经营范围包括:家具的批发、零售及维护、销售;装饰材料、工艺品、针纺织品。2017年11月21日,迈卡帝堡公司取得《排放污染物临时许可证》(有效期2017年11月21日至2018年11月20日)。2017年12月8日,彭州环保局两名工作人员对迈卡帝堡公司进行“双随机”现场检查,发现迈卡帝堡公司当日处于正常生产状态,同时发现有工人在半成品堆放区对半成品家具进行产品打磨作业。迈卡帝堡公司厂区共划分为办公区、成品堆放区、组装车间、绷工车间、喷漆房、裁剪区、打磨间、半成品堆放区。半成品家具的打磨作业在打磨间内进行,打磨间配备有粉尘处理设施;半成品堆放区仅为堆放半成品用,不能进行生产作业,因此没有安装粉尘处理设施。2017年12月8日迈卡帝堡公司工人在半成品堆放区对半成品家具进行打磨作业时亦未采取任何粉尘处理操作。此后,彭州环保局对迈卡帝堡公司在半成品堆放区进行半成品家具打磨作业的违法行为进行环境行政案件立案审查,并于2018年5月31日作出彭环罚字〔2018〕104号《行政处罚决定书》(以下简称104号处罚决定),对迈卡帝堡公司作出罚款15万元的处罚决定。迈卡帝堡公司不服彭州环保局作出的上述处罚决定,向彭州市政府申请行政复议。2018年6月19日,彭州市政府对迈卡帝堡公司的行政复议申请予以受理,并于2018年8月21日作出彭府复决字〔2018〕第9号《行政复议决定书》(以下简称9号复议决定),决定维持104号处罚决定。 原审法院认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以下简称《环境保护法》)第十条的规定,彭州环保局具有对迈卡帝堡公司作出环保行政处罚的行政职权。迈卡帝堡公司在没有安装粉尘处理设施的半成品堆放区对半成品家具进行打磨作业,造成打磨产生的粉尘未经粉尘处理设施而直接进入大气,该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以下简称《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二十条第二款关于“禁止通过偷排、篡改或者伪造监测数据、以逃避现场检查为目的的临时停产、非紧急情况下开启应急排放通道、不正常运行大气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大气污染物”之规定。彭州环保局依据《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九十九条关于“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三)通过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大气污染物的”之规定,对迈卡帝堡公司作出罚款15万元的行政处罚并无不当。彭州市政府依法具有对彭州环保局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进行行政复议的职权,其经过法定程序后作出的9号复议决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适用法律正确。迈卡帝堡公司主张其在半成品堆放区进行打磨作业所产生的粉尘未达到“无组织排放”的国家标准浓度限值,但该主张并不能否认打磨作业产生的粉尘未经粉尘处理设施直接进入空气的违法事实。原审法院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九条之规定,判决:驳回迈卡帝堡公司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50元,由迈卡帝堡公司负担。 宣判后,迈卡帝堡公司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称,1.原审法院在没有查清上诉人厂区环境的基础上,主观认定“粉尘未经处理直接进入空气”,与事实不符,属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2.原审法院将上诉人局部打磨行为定性为“无组织排放”,没有法律依据支撑。请求法院撤销原判决并依法改判。 被上诉人彭州环保局二审辩称,被上诉人彭州环保局作出104号处罚决定适用法律正确,符合法定程序、过罚相当量罚一致。原判决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充分,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符合法定程序。请求法院依法驳回迈卡帝堡公司的上诉请求,维持原判。 被上诉人彭州市政府在二审中未提交答辩意见。 本院查明的案件事实与原审判决一致。以上事实有已随原审卷宗移送本院的本案各方当事人提供的证据材料、依据等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根据《环境保护法》第十条的规定,被上诉人彭州环保局具有作出本案环保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职权。《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二十条第二款规定,禁止通过偷排、篡改或者伪造检测数据、以逃避现场检查为目的的临时停产、非紧急情况下开启应急排放通道、不正常运行大气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大气污染物。本案中,上诉人卡帝堡公司在没有安装粉尘处理设施的半成品堆放区域进行家具产品打磨,由此产生的粉尘直接排放进入大气,该行为违反了上述禁止性规定。被上诉人彭州环保局根据《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九十九条第(三)项的规定,对上诉人迈卡帝堡公司在自由裁量的范围内作出15万元的罚款并无不当。且被上诉人彭州环保局在作出104号处罚决定前,充分听取了迈卡帝堡公司的意见,并经调查、告知、听证后作出处罚决定,其作出的104号处罚决定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相关程序规定。被上诉人彭州市政府对104号处罚决定作出予以维持的9号复议决定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法规正确,审判程序合法。上诉人迈卡帝堡公司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一审案件受理费负担不变;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由上诉人成都迈卡帝堡家具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 判 长 陈 立 审 判 员 李伟东 人民陪审员 王 健 二〇一九年一月二十九日 书 记 员 胡 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