赵华章、长宁县人民检察院非法采伐、毁坏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四川省长宁县人民法院 刑 事 附 带 民 事 判 决 书 (2019)川1524刑初15号 公诉机关暨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起诉人长宁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赵华章,男,1945年7月19日出生,汉族,四川省长宁县人,文盲,务农,户籍地四川省长宁县,暂住四川省长宁县。因涉嫌非法采伐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于2018年11月22日被长宁县森林公安局立案侦查。 指定辩护人张成,四川川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四川省长宁县人民检察院以长检诉刑诉(2019)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赵华章犯非法采伐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于2019年1月2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同日,还以长检刑附民公益诉(2019)1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起诉书对被告人赵华章提起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对上述刑事公诉案件和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件进行了合并审理。长宁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黄刚出庭支持公诉,指派检察员邹泉参加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被告人赵华章及其指定辩护人张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四川省长宁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6年10月、11月的一天,在未办理相关手续的情况下,被告人赵华章雇请严某1将其位于长宁县桃坪乡大林村3组“下岩湾”(小地名)的一株三杈桢楠树采伐。2016年12月28日,经四川绿盾森林资源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被采伐树木为樟科楠木属楠木。经鉴定人员现场勘验,被采伐树木为1株,丛生,3分株,从树干基部分离。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赵华章非法采伐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应当以非法采伐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起诉人诉称,被告赵华章非法采伐国家二级保护植物桢楠树1株,丛生,3分株,从树干基部分离,其行为损害了珍稀植物物种资源,破坏了生态环境,给社会公共利益造成了很大的损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四条、第十五条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三十九条之规定,被告赵华章对非法采伐的珍稀植物应承担补种、管护责任或承担代为补种、管护费用。经长宁县林业调查规划设计队制定《生态修复实施方案》,确定在长宁县桃坪乡大林村3组下岩湾赵华章已垮塌的老房子地基旁进行补种造林,以求达到对生态环境的恢复补偿效果。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赵华章按照长宁县林业调查规划设计队制定的《生态修复实施方案》在长宁县桃坪乡大林村3组下岩湾赵华章已垮塌的老房子地基旁进行补种桢楠树15株,并承担2年的造林管护责任。 被告人赵华章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无异议。对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请求也无异议,表示愿意按《生态修复实施方案》履行《生态修复协议》,补种桢楠树并承担造林管护责任。 辩护人张成的辩护意见,1.被告人没有以砍伐桢楠树获取利益;2.被告人主动坦白,认罪态度较好;3.被告人积极恢复森林资源,已请人补种了桢楠树17株;4.被告人属已满74周岁的农村五保老人,请法庭对被告人从轻处理。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赵华章位于本县桃坪乡大林村3组下岩湾(小地名)的一株三杈桢楠树倒下,并导致山路通行不便,2016年下半年的一天,被告人赵华章未办理采伐许可证,便请同村村民严某1帮忙采伐了上述三杈桢楠树。经四川绿盾森林资源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涉案树木为樟科楠木(又名桢楠),被采伐树木为1株,丛生,3分株,从树干基部分离。桢楠属国家二级保护植物。 经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起诉人委托,长宁县林业调查规划设计队制定了本案生态修复方案,在长宁县桃坪乡大林村3组下岩湾赵华章已垮塌的老房子地基旁补种桢楠树15株,并承担2年管护责任。长宁县林业主管部门与被告人赵华章签订生态修复协议后,被告人赵华章在长宁县桃坪乡大林村3组下岩湾赵华章已垮塌的老房子地基旁已补种桢楠树17株。 另查明,长宁县森林公安局依法扣押涉案桢楠树原木8件。 上述事实,被告人赵华章在法庭上表示无异议并认罪,且有公诉机关、附带民事公益诉讼人在法庭上提供,并经法庭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 1.长宁县森林公安局受案表、立案决定书,证实长宁县森林公安局于2018年11月21日在办理其他案件工作中,发现被告人赵华章涉嫌非法采伐国家重点保护植物,2018年11月22日对本案立案侦查。 2.长宁县森林公安局现场勘验检查资料及其勘验检查现场照片、勘验检查现场方位图、平面图,证实2016年12月17日长宁县森林公安局对涉案现场进行了现场勘查,本案现场位于本县桃坪乡大林村3组下岩湾(小地名)山林,现场遗留3个桢楠树伐桩,1号伐桩直径27cm,2号伐桩直径21cm,1号伐桩直径22cm。 3.现场伐桩检尺记录、现场原木检尺记录,证实经长宁县林业调查规划设计队对砍伐现场伐桩,以及桢楠树原木进行经现场伐桩检尺,桢楠树3个伐桩蓄积共0.5494m3,现场8件原木检尺共1.083m3。 4.长宁县森林公安局扣押决定书、扣押物品图片,证实2017年1月10日,长宁县森林公安局依法扣押涉案桢楠树原木8件。 5.四川绿盾森林资源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川绿盾(2016)鉴字第64号]及其通知书,证实2016年12月8日,经四川绿盾森林资源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涉案树木为樟科楠木(又名桢楠),被采伐树木为1株,丛生,3分株,从树干基部分离。桢楠已列入《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名录》,属二级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 6.长宁县林业局林权股出具说明,证实2018年11月23日经长宁县林业局林权股查询,被告人赵华章未办理涉案桢楠树采伐许可证。 7.证人证言。 (1)证人代某的证言,我的承包地桃坪乡大林3组下岩湾的桢楠树被严某1砍了。这地原是五保户赵万顺(已故)的,2011年生产队就承包给我了。树子好久砍的我不清楚,现在严某1家。 (2)证人严某1的证言,去年(2016年)农历8、9月,赵华章叫我帮他砍桢楠树,说那树要倒了。我去时,看见一根桢楠树倒在路上,另两根也弯在路中间,就用手拉锯把树子砍了,拖到我老屋放起。这桢楠树原是赵华章、赵万顺两兄弟的,赵万顺死后,代四(代某)承包了赵万顺的地,代某就一直说桢楠树是他的。这桢楠树听说是赵华章栽的,赵华章是五保户又是我邻居,没有小孩,以前对我们家很照顾。 (3)证人苟某的证言,严某1是我丈夫现在外面打工,我家老屋在大林3组下岩湾。邻居赵华章说他的桢楠树要倒了,叫我丈夫帮他砍。今年(2016年)农历九月间严某1把树子砍了,放到老屋。代某知道就找队长严某2,说桢楠树是他的。后来队长说桢楠树是五保户赵华章的,锯断的树子分一根给严某1做工钱。代四家不同意,后来我就不知道了。这桢楠树听说原赵华章栽的,赵华章与赵万顺两兄弟的地相邻,赵万顺死后,代四(代某)承包了赵万顺的地,代四说就桢楠树是他的。 (4)证人严某2的证言,赵华章在大林3组下岩湾林地里有一根三杈桢楠树,这树子倒来横起有点挡了村民的路,赵华章就叫他邻居严某1帮他砍了,树子堆在严某1老屋。这桢楠树原是五保户赵华章栽的,赵华章与赵万顺两兄弟的地相邻,树子正好在边界地方,赵万顺死后,代某承包了赵万顺的地,代某就说树子的他的。我们队上调解过,说代某要两根,另一根给严某1做砍树子的工钱,代某不同意就报案了。 (5)证人刘某的证言,赵华章是我们村的五保户,现在住在桃坪乡敬老院,70多岁了身体不好,去年生病差点死了。 8.被告人赵华章的供述与辩解,有人说我在桃坪乡大林3组下岩湾(小地名)的一株三杈桢楠树倒了,挡了路,叫我砍了。我碰见邻居严某1,就叫他帮忙砍树。严某1把树子砍了,堆在他老屋,好久砍的,我不知道,也没有说付工钱。后来听说被人举报了。这桢楠树是我自己40多年前栽的,没有办砍树手续,也不知道要办手续。我是五保户,邻居严某1平时对我就很照顾,就叫他帮忙。这树子是有点争议,我栽在与我兄弟赵万顺的地相邻的地方,我们两兄弟的林权证都没有这桢楠树。兄弟赵万顺死后,他的林权承包给了代某(2017年1月5日作为证人供述了主要事实)。 被告人赵华章在法庭供述,同意按生态协议履行生态修复。已经请严某1补种桢楠树17株,并还要多栽。 9.长宁县森林公安局出具的被告人赵华章归案情况说明,证实2017年1月5日,被告人赵华章由宁县森林公安局通知到案接受询问。 10.长宁县林业调查规划设计队制作的生态修复实施方案、生态修复协议、履行生态修复补种照片,证实经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起诉人委托,长宁县林业调查规划设计队制定了本案生态修复方案,在长宁县桃坪乡大林村3组下岩湾赵华章已垮塌的老房子地基旁补种桢楠树15株,并承担2年管护责任。长宁县林业局与被告人赵华章签订生态修复协议后,被告人赵华章在长宁县桃坪乡大林村3组下岩湾赵华章已垮塌的老房子地基旁已补种桢楠树17株。 11.被告人赵华章的户籍资料,证实被告人赵华章具有完全刑事责任能力。 12.长宁县司法局调查评估意见书[长司调查评字(2019)10号],证实2019年2月25日长宁县司法局调查评估意见书认为,被告人赵华章适宜纳入社区矫正。 13.被告人赵华章在长宁县中医院、长宁安宁医院的病历资料,证实被告人赵华章因脑梗塞等多次住院治疗。 本院认为,被告人赵华章违反国家规定,未依法办理采伐许可证,非法采伐国家二级国家重点保护植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已构成非法采伐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成立,本院依法应当以非法采伐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赵华章非法采伐二级国家重点保护植物桢楠树1株,丛生,3分株,从树干基部分离,属非法采伐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情节严重。被告人赵华章作为证人接受长宁县森林公安局询问时,主动供述了本案犯罪事实,在法庭上又自愿认罪、悔罪,属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减轻处罚。被告人赵华章自愿与林业主管部门签订协议,并按林业主管部门要求履行生态修复义务,补种了相应数量的国家二级保护植物,可以酌情从轻处罚。辩护人张成提出辩护意见,被告人赵华章主动坦白,认罪态度较好,属初犯偶犯,实施本案行为是为了方便山路通行,没有盈利目的,被告人已按生态修复协议补种桢楠树17株等,上述辩护意见与本案查明事实一致,本院予以采信,并在量刑时予以考虑。根据被告人赵华章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四条、第十五条第一款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三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赵华章犯非法采伐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一千元(缓刑考验期从本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在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缴纳)。 二、本判决书生效后十五日内,被告人赵华章在长宁县桃坪乡大林村3组下岩湾赵华章已垮塌的老房子地基旁补种桢楠树15株,并承担2年的造林管护责任。 三、长宁县森林公安局扣押在案的桢楠树原木8件,由长宁县森林公安局依法处理。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四川省宜宾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陈德泉 审 判 员 纪昕玥 审 判 员 程 莲 人民陪审员 张应平 人民陪审员 李 荣 人民陪审员 袁 媛 人民陪审员 林学礼 二〇一九年三月十一日 书 记 员 张 敏 附本判决适用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四条违反国家规定,非法采伐、毁坏珍贵树木或者国家重点保护的其他植物的,或者非法收购、运输、加工、出售珍贵树木或者国家重点保护的其他植物及其制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第七十二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 (一)犯罪情节较轻; (二)有悔罪表现; (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 (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 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 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 第七十三条拘役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二个月。 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森林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非法采伐、毁坏珍贵树木行为“情节严重”:(一)非法采伐珍贵树木二株以上或者毁坏珍贵树木致使珍贵树木死亡三株以上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四条侵权人因同一行为应当承担行政责任或者刑事责任的,不影响依法承担侵权责任。因同一行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和行政责任、刑事责任,侵权人的财产不足以支付的,先承担侵权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五条承担侵权责任的方式主要有: …… (五)恢复原状;…… 以上承担侵权责任的方式,可以单独适用,也可以合并适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三十九条盗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的,依法赔偿损失;由林业主管部门责令补种盗伐株数十倍的树木,没收盗伐的林木或者变卖所得,并处盗伐林木价值三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滥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由林业主管部门责令补种滥伐株数五倍的树木,并处滥伐林木价值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拒不补种树木或者补种不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由林业主管部门代为补种,所需费用由违法者支付。盗伐、滥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六十四条因污染环境和破坏生态造成损害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的有关规定承担侵权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