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生态保护志愿服务联合会、王冕侵权责任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湖南省长沙市开福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1)湘0105民初4514号
原告:湖南省生态保护志愿服务联合会,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湘府西路1号。
法定代表人:何建军,常务副会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盛凯,系该会秘书长。
被告:王冕,男,汉族
委托诉讼代理人:罗武华,湖南湘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湖南省长沙市开福区人民检察院于2021年3月4日在《正义网》发布对王冕提起民事公益诉讼的诉前公告。湖南省生态保护志愿服务联合会在检察诉前公告期内向本院提起诉讼,长沙市开福区人民检察院支持起诉。本院于2021年4月14日立案受理原告湖南省生态保护志愿服务联合会诉王冕民事公益诉讼侵权责任纠纷一案,并书面告知了湖南省长沙市林业局。本院依法组成由审判员易智担任审判长,审判员吴晓君、杨宇,人民陪审员黄金、张孟军、黄旭立、杨鸾凤参加的七人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书记员易瑞洁担任法庭记录。原告湖南省生态保护志愿服务联合会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盛凯,被告王冕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罗武华到庭参加诉讼。支持起诉人长沙市开福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贾忠军出庭支持起诉。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湖南省生态保护志愿服务联合会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王冕赔偿国家野生动物资源损失费25000元;2.依法判令王冕在市级以上媒体公开赔礼道歉,义务参与野生动物保护宣传活动三次;3.依法判令王冕承担本案诉讼费用。事实和理由:被告王冕在明知野生动物不能买卖的情况下,仍通过网络以人民币4000元的价格购买苍鹰并驯养,后被公安机关抓获。王冕购买的苍鹰属于国家二级重点保护珍贵、濒危野生动物,涉案价值25000元。王冕明知苍鹰为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动物,为满足个人喜好仍非法收购,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第三条第一款、《湖南省野生动植物资源保护条例》第十七条之规定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五十一条之规定,造成了野生动物自然资源损失,危及生物多样性和生态环境平衡,并给公共卫生安全带来隐患,损害了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特向贵院提起民事公益诉讼,请依法判决。
支持起诉人长沙市开福区人民检察院支持起诉称,湖南省生态保护志愿服务联合会对王冕提起民事公益诉讼,主体资格符合法律规定。王冕明知苍鹰为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动物,但为了满足个人喜好,仍非法予以收购的行为触犯了相关法律的规定,造成了野生动物自然资源损失,损害了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王冕对其非法收购行为所造成的野生动物资源损失及生态环境损害,应依法承担相应民事侵权责任。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特支持湖南省生态保护志愿服务联合会对王冕提起民事公益诉讼,请依法判决。
被告王冕答辩称:愿意承担责任,向媒体公开承认错误,请人民法院依法判决。
原告湖南省生态保护志愿服务联合会围绕其诉讼请求提交了以下证据:
第一组,关于当事人诉讼主体资格的证据:
1、湖南省生态保护志愿服务联合会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
2、湖南省生态保护志愿服务联合会章程;
3、湖南省生态保护志愿服务联合会关于无违法犯罪记录的声明书;
4、湖南省生态保护志愿服务联合会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
以上证据1-4拟证明原告主体适格。
5、犯罪嫌疑人基本情况表,拟证明王冕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
6、检察机关诉前公告;
7、关于拟对王冕提起民事公益诉讼的函;
8、支持起诉意见书;
以上证据5-8,拟证明原告起诉程序合法。
第二组,关于违法行为人实施侵权行为的证据:
9、王冕的供述与辩解;
10、证人陆贵儿的证言;
11、书证;
12、现场勘验、指认笔录及现场照片;
13、电子数据、湖南省天网电子数据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意见书;
以上证据9-13拟证明王冕实施了非法收购苍鹰的侵权行为。
第三组,关于社会公共利益受损的证据
14、违法行为人非法收购珍贵、濒危动物,破坏了环境资源保护,存在公共卫生安全隐患,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证据:华南动物物种环境损害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报告(华动司鉴字[2020]第1642号华南动物物种环境损害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
被告王冕未向本院提交证据。
在庭审质证过程中,被告王冕对于原告湖南省生态保护志愿服务联合会提交的三组证据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均无异议,本院予以采信。原告提供的证据经查证属实,可以作为定案的依据。
本院根据证据对本案事实认定如下:原告湖南省生态保护志愿服务联合会是2014年12月14日经过湖南省民政厅登记的社会团体法人,章程宗旨包含维护社会公益,从事环境保护公益活动,发挥政府与社会之间的桥梁和纽带作用,推动湖南省生态环境保护事业的进步与发展;主要任务是组织和协调社会资源,共同参与生态环境保护实业维护社会公益,从事生态环境保护公益活动,加强社会监督等;具体业务范围包含生态环境保护的宣传教育活动,野生动植物资源现状等生态环境领域的调查、调研活动,动物保护宣传和救助活动等。湖南省生态保护志愿服务联合会在本案起诉前五年内未因从事业务活动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受过行政、刑事处罚。
被告王冕在看过驯鹰的纪录片后,产生购买苍鹰进行驯养的想法。2020年10月17日,王冕在明知野生动物不能买卖的情况下,仍通过网络以人民币4000元的价格购买一只雄性苍鹰。同月24日,王冕将该只苍鹰放置在其租赁的位于长沙市开福区佳亨路金色溪泉湾A3栋2单元2205的工作室内进行驯养。王冕购买苍鹰未在林业主管部门办理相关许可手续。
2020年12月3日公安机关抓获王冕,现场扣押活体苍鹰一只,后将该苍鹰送至长沙市野生动物收容中心寄养。
2020年12月3日,长沙市森林公安局聘请华南动物物种环境损害司法鉴定中心对扣押的该只苍鹰进行鉴定。《华南动物物种环境损害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编号:华动司鉴字[2020]第1642号)的鉴定意见为:送检疑似苍鹰确系鸟纲隼形目鹰科苍鹰亚成鸟。根据国务院《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规定,苍鹰属于国家二级重点保护珍贵、濒危野生动物。
另查明,根据《野生动物及其制品价值评估方法》(国家林业局令第46号,自2017年12月15日施行)规定:国家二级保护野生动物的整体价值,按照所列野生动物基准价值的五倍核算;而根据上述文件附件《陆生野生动物基准价值标准目录》规定,苍鹰动物整体的基准价值为5000元/只。
本院认为,本案争议的焦点是:1、湖南省生态保护志愿服务联合会是否为适格原告;2、被告是否构成民事侵权,应否承担民事责任;3、被告应如何承担修复责任。
一、关于原告的诉讼主体资格问题。
本案原告湖南省生态保护志愿服务联合会是在湖南省民政厅登记的社会团体;章程确定的宗旨和主要业务范围是维护社会公共利益,且从事环境保护公益活动,依法可以被认定为专门从事环境保护公益活动的社会组织;且该协会连续五年以上无违法记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五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四条之规定,湖南省生态保护志愿服务联合会具有原告主体资格,可以提起本案环境民事公益诉讼。
二、关于被告是否构成民事侵权,应否承担民事责任的问题。
苍鹰属于国家二级重点保护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具有重要的生态、科学、社会价值,是国家重点保护和禁止私自交易、驯养的珍贵、濒危物种,对于维持生物多样性和生态平衡具有重要作用。为满足个人喜好非法收购苍鹰的行为,将损害国家野生动物资源,甚至破坏生态系统的平衡,造成生态资源损失,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特别是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暴发以来,擅自收购、饲养未经检验检疫的野生动物,有可能会传播病毒、危害公共卫生安全,进而危及广大人民群众的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
被告王冕为了满足个人喜好,非法收购国家二级野生动物苍鹰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的禁止性规定,造成了野生动物自然资源损失,危及生物多样性和生态环境的平衡,并给公共卫生安全带来了隐患,损害了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构成民事侵权,理应承担相应的民事侵权责任。
三、关于被告承担修复责任方式的问题。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八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之规定,对破坏生态、已经损害社会公众利益或者具有损害社会公众利益重大风险的行为,原告可诉请被告承担停止侵害、赔偿损失、赔礼道歉等民事责任,也可请求被告承担检验、鉴定费用。
本案被告王冕非法收购国家二级保护野生动物苍鹰,造成了相应的野生动物资源损失,危及生物多样性和生态系统的平衡,并给公共卫生安全带来隐患,原告诉请依据苍鹰的整体价值(25000元)来确定其所致国家野生动物资源损失,并无不当;被告王冕自愿向社会公众赔礼道歉,并承担义务宣传、参加公益活动等替代性修复活动,以弥补其行为对当地生态环境造成的损害,对原告的相关诉请,本院予以支持。
综上,原告湖南省生态保护志愿服务联合会的诉讼请求成立,本院予以支持。支持起诉人长沙市开福区人民检察院支持原告湖南省生态保护志愿服务联合会起诉的意见成立,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五十八条、第六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七十九条、第二百五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第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二条、第四条、第五条、第十八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五条、第一百四十八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王冕应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国家野生动物资源损失25000元;
二、被告王冕应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在市级以上媒体公开赔礼道歉;
三、被告王冕应在本判决生效之后义务参与野生动物保护宣传活动三次。
如果未按本判决确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利息。
本案诉讼费300元,由被告王冕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易 智
审 判 员  吴晓君
审 判 员  杨 宇
人民陪审员  黄旭立
人民陪审员  张孟军
人民陪审员  黄 金
人民陪审员  杨鸾凤
二〇二一年七月六日
代理书记员  易瑞洁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
第五十八条对污染环境、破坏生态,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符合下列条件的社会组织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一)依法在设区的市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登记;(二)专门从事环境保护公益活动连续五年以上且无违法记录。符合前款规定的社会组织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提起诉讼的社会组织不得通过诉讼牟取经济利益。
第六十四条:因污染环境和破坏生态造成损害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的有关规定承担侵权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百七十九条承担民事责任的方式主要有:
(一)停止侵害;
(二)排除妨碍;
(三)消除危险;
(四)返还财产;
(五)恢复原状;
(六)修理、重作、更换;
(七)继续履行;
(八)赔偿损失;
(九)支付违约金;
(十)消除影响、恢复名誉;
(十一)赔礼道歉。
法律规定惩罚性赔偿的,依照其规定。
本条规定的承担民事责任的方式,可以单独适用,也可以合并适用。
第二百五十一条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野生动植物资源,属于国家所有。
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依照法律规定推定行为人有过错,其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第一千二百三十五条违反国家规定造成生态环境损害的,国家规定的机关或者法律规定的组织有权
请求侵权人赔偿下列损失和费用:
(一)生态环境受到损害至修复完成期间服务功能丧失导致的损失;
(二)生态环境功能永久性损害造成的损失;
(三)生态环境损害调查、鉴定评估等费用;
(四)清除污染、修复生态环境费用;
(五)防止损害的发生和扩大所支出的合理费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
第三条:野生动物资源属于国家所有。国家保障依法从事野生动物科学研究、人工繁育等保护及相关活动的组织和个人的合法权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一条法律规定的机关和有关组织依据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五条、环境保护法第五十八条等法律的规定,对已经损害社会公共利益或者具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重大风险的污染环境、破坏生态的行为提起诉讼,符合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规定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第二条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在设区的市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登记的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以及基金会等,可以认定为环境保护法第五十八条规定的社会组织。
第四条社会组织章程确定的宗旨和主要业务范围是维护社会公共利益,且从事环境保护公益活动的,可以认定为环境保护法第五十八条规定的“专门从事环境保护公益活动”。社会组织提起的诉讼所涉及的社会公共利益,应与其宗旨和业务范围具有关联性。
第五条社会组织在提起诉讼前五年内未因从事业务活动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受过行政、刑事处罚的,可以认定为环境保护法第五十八条规定的“无违法记录”。
第十八条对污染环境、破坏生态,已经损害社会公共利益或者具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重大风险的行为,原告可以请求被告承担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恢复原状、赔偿损失、赔礼道歉等民事责任。
第二十条原告请求恢复原状的,人民法院可以依法判决被告将生态环境修复到损害发生之前的状态和功能。无法完全修复的,可以准许采用替代性修复方式。人民法院可以在判决被告修复生态环境的同时,确定被告不履行修复义务时应承担的生态环境修复费用;也可以直接判决被告承担生态环境修复费用。生态环境修复费用包括制定、实施修复方案的费用和监测、监管等费用。
第二十二条原告请求被告承担检验、鉴定费用,合理的律师费以及为诉讼支出的其他合理费用的,人民法院可以依法予以支持。
第二十三条生态环境修复费用难以确定或者确定具体数额所需鉴定费用明显过高的,人民法院可以结合污染环境、破坏生态的范围和程度、生态环境的稀缺性、生态环境恢复的难易程度、防治污染设备的运行成本、被告因侵害行为所获得的利益以及过错程度等因素,并可以参考负有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的意见、专家意见等,予以合理确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五十五条对污染环境、侵害众多消费者合法权益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法律规定的机关和有关组织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一百四十八条人民法院对公开审理或者不公开审理的案件,一律公开宣告判决。当庭宣判的,应当在十日内发送判决书;定期宣判的,宣判后立即发给判决书。宣告判决时,必须告知当事人上诉权利、上诉期限和上诉的法院。宣告离婚判决,必须告知当事人在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前不得另行结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