浦江县民政局、雷桂凤申请撤销监护人资格民事判决书 浙江省浦江县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7)浙0726民特438号 申请人:浦江县民政局。 法定代表人:金晨霞,局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晨骞,浙江月泉律师事务所律师。 支持起诉人:浦江县人民检察院。 出庭检察员:陈明南。 被申请人:雷桂凤。 申请人浦江县民政局与被申请人雷桂凤申请撤销监护人资格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3日立案后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浦江县民政局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撤销被申请人雷桂凤对其儿子的监护权;2.指定浦江县民政局为男婴的监护人。事实和理由:雷桂凤未婚,于2016年7月19日凌晨1时许产下男婴一名。雷桂凤觉得自己无能力抚养孩子,又未婚生育,不想让他人知道生育的事实,所以将产下的男婴从四楼窗户扔了出去,跌落一楼地面。早上6时,男婴被人发现并送到医院施救。雷桂凤的行为已构成故意杀人罪,被浦江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该判决书已生效。雷桂凤不知道男婴的父亲是谁,男婴的父亲已无法查找。雷桂凤的父母因生活困难自愿放弃男婴的抚养权,拒绝担任男婴的监护人,已向浦江县人民检察院提交书面申请书。申请人为履行社会职责,切实维护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确保未成年人得到妥善照料,特向法院提出申请。 支持起诉人浦江县人民检察院称:雷桂凤的犯罪行为事实清楚。雷桂凤作为法定监护人,漠视法律,未履行监护义务而恶意暴力杀害未成年人,造成男婴人体损伤构成轻伤二级,社会影响恶劣。决定支持浦江县民政局的申请。 被申请人雷桂凤称:对申请人浦江县民政局的意见,浦江县人民检察院支持起诉的意见无异议,只想知道男婴以后被抚养的情况。 本院经审理查明:申请人浦江县民政局主张的事实,有雷桂凤在庭审过程中的陈述;雷桂凤的户籍登记基本情况证明、公安干警2016年7月19日询问雷桂凤的笔录、本院(2016)刑初689号生效刑事判决书、孙秋梅(雷桂凤之母)的申请书等证据证明,上述证据来源合法、内容真实,雷桂凤亦无异议,本院予以认定。故本院对申请人主张的事实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雷桂凤生育男婴后,该活体婴儿即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其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雷桂凤作为该婴儿的亲生母亲、法定监护人,负有保护、抚养该婴儿的义务。但雷桂凤罔顾伦理道德,违反法律规定,以“无力抚养”为由、并企图隐瞒“未婚生育”的事实,实施了将婴儿从四楼扔至一楼地面的行为,严重侵害了该婴儿的人身权益,损害其身心健康,已不宜再对该婴儿履行监护职责。故雷桂凤在承受刑事法律处罚的同时,本院现据申请人的申请,依法撤销雷桂凤的监护资格。至于雷桂凤以后想了解该男婴的被抚养情况,则应通过合法程序进行查询。 本院认为,鉴于现查无该婴儿的父亲;雷桂凤的母亲孙秋梅无力抚养婴儿,已自愿放弃监护权;雷桂凤的弟弟雷欢年幼未成年,无法担任监护人,且也查无雷桂凤的其他亲属、朋友可担任监护人,故为使该婴儿健康成长,本院指定浦江县民政局为监护人,履行相应的监护职责。申请人、支持起诉人的意见合法合理,本院予以采纳。 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十八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第二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撤销雷桂凤的监护人资格。 二、指定浦江县民政局为男婴的监护人。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 判 员 楼竟伟 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三日 代书记员 朱君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