付文华、艾永生等非法占用农用地罪刑事一审刑事判决书
湖南省绥宁县人民法院
刑 事 附 带 民 事 判 决 书
(2021)湘0527刑初47号
公诉机关暨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起诉人:湖南省绥宁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暨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付文华,男,1971年10月2日出生于湖南省绥宁县李熙桥,汉族,高中文化,经商,户籍所在地湖南省绥宁县,现住湖南省绥宁县。无前科。因涉嫌犯非法占用农用地罪,于2020年10月16日被绥宁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11月12日被逮捕。现羁押于绥宁县看守所。
辩护人曾佼隆,湖南振绥律师事务所律师。
辩护人罗吉平,湖南天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暨附带民事诉讼被告:艾永生,曾用名艾承富,男,1971年6月3日出生于湖南省绥宁县,侗族,初中文化,经商,住湖南省绥宁县。无前科。因涉嫌犯非法占用农用地罪,于2020年3月11日被绥宁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10月14日被刑事拘留,2020年11月12日被逮捕。现羁押于绥宁县看守所。
辩护人周勇,湖南方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暨附带民事诉讼被告:朱文辅,曾用名朱文虎,男,1968年2月17日出生于湖南省绥宁县,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湖南省绥宁县。无前科。因涉嫌犯非法占用农用地罪,于2020年3月11日被绥宁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10月14日被刑事拘留,2020年11月12日被逮捕。现羁押于绥宁县看守所。
辩护人刘任申,湖南三行律师事务所律师。
湖南省绥宁县人民检察院以绥检公诉刑诉[2021]3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付文华、艾永生、朱文辅犯非法占用农用地罪,于2021年3月3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公益诉讼起诉人绥宁县人民检察院于2021年5月17日以绥检二部刑民公诉[2021]1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起诉书向本院提起附带民事公益诉讼。经查,绥宁县人民检察院于2021年1月28日公告了相关案件情况,公告期内未有法律规定的机关和有关组织提起民事公益诉讼。送达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起诉书后,被告人付文华、艾永生、朱文辅均表示自愿放弃附带民事公益诉讼的答辩期和举证期。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21年5月1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合并审理。绥宁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杨某1、杨某2出庭履行职务,被告人暨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付文华及其辩护人曾佼隆、罗吉平,被告人暨附带民事诉讼被告艾永生及其辩护人周勇,被告人暨附带民事诉讼被告朱文辅及其辩护人刘任申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湖南省绥宁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6年底,被告人付文华、艾永生、朱文辅策划合伙准备在绥宁县寨市苗族侗族乡铁杉林村岩坡脚组双坪地块修建“时光里”民宿。2017年4月1日,被告人艾永生、朱文辅与该村村民吴某、陈某、吴某、刘某签订了《引进投资合伙经营协议书》,三方约定:1.合伙经营民宿项目;2.吴某、陈某、吴某、刘某以各自宅基地为入股出资,艾永生、朱文辅以现金出资;3.艾永生为合伙投资负责人,其他合伙投资人不参与合伙投资事业的管理。之后,“时光里”民宿于2017年下半年开始动工修建,在修建过程中,吴某等四人因未办理合法手续,于2017年11月24日被绥宁县国土资源局行政处罚:1、责令当事人吴某等四人限期内自行拆除在非法占用耕地(水田)上新建的建筑物,并恢复耕地(水田)的原种植条件;2、对当事人非法占用的耕地(水田)处以23元/平方米的罚款。被告人付文华等人在明知修建违法的情况下,由艾永生代四户交纳罚款后,其并未停止修建反而加大了力度。“时光里”民宿主体建筑及装修于2019年8月下旬全部完工,并于2019年9月下旬开始试营业,2019年11月被停业整改。2020年1月17日,吴某、陈某、刘某、吴某等四户的《建设用地批准书》因实际建房位置与批准用地位置不符、所占地类为基本农田、存在弄虚作假申报行为,被绥宁县自然资源局予以撤销作废并收回注销。之后,“时光里”民宿于2020年4月16日动工拆除,2020年4月20日全部拆除完毕。经绥宁县自然资源局及绥宁县地产事务所和邵阳市土壤肥料工作站勘测、鉴定认定:“时光里”民宿占用基本农田6086平方米且种植条件被严重毁坏。
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起诉人湖南省绥宁县人民检察院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人付文华、艾永生、朱文辅按照《邵阳市绥宁县黄桑乡“时光里”民宿土地复垦项目》方案的要求对绥宁县寨市苗族侗族乡铁杉林村岩坡脚组原“时光里”民宿非法占用的基本农田进行复垦,恢复该地块基本农田的种植条件;如拒不复垦,则按照《绥宁县时光里民宿复垦项目预算报表》缴纳复垦费用20.51万元。2、判令被告人付文华、艾永生、朱文辅承担本案技术服务费用3万元。事实和理由:2016年底,侵权行为人付文华、艾永生、朱文辅策划合伙准备在绥宁县寨市苗族侗族乡铁杉林村岩坡脚组双坪地块修建“时光里”民宿。2017年4月1日,艾永生、朱文辅与该村村民吴某、陈某、吴某、刘某签订了《引进投资合伙经营协议书》。之后,“时光里”民宿于2017年下半年开始动工修建,在修建过程中,吴某等四人因未办理合法手续,于2017年11月24日被绥宁县国土资源局行政处罚。付文华等人在明知修建违法的情况下,由艾永生代四户交纳罚款后,其并未停止修建反而加大了力度。“时光里”民宿主体建筑及装修于2019年8月下旬全部完工,并于2019年9月下旬开始试营业,2019年11月被停业整改。2019年12月底,付文华、艾永生、朱文辅等人承诺拆除违法建筑2062平方米并完成复垦,拆除复垦到位后由绥宁县自然资源局参照绥政办法(2019)36号《关于鼓励自愿拆除违法建筑的规定》支付拆除“时光里”民宿费用(含复垦)共计25万元。2020年1月17日,吴某、陈某、刘某、吴某等四户的《建设用地批准书》因实际建房位置与批准用地位置不符、所占地类为基本农田、存在弄虚作假申报行为,被绥宁县自然资源局予以撤销作废并收回注销。经绥宁县人民政府与付文华、艾永生、朱文辅等人多次沟通,付文华等人承诺主动拆除“时光里”民宿。付文华、艾永生、朱文辅等人于2020年4月16日动工拆除,2020年4月20日全部拆除完毕,并对所占用的耕地进行了复垦。绥宁县人民政府因考虑到耕地在违法占用前部分水田被水毁破坏,长期荒芜无法耕种,耕种层土壤需从寨市乡加油站长途运入等实际情况,补偿付文华、艾永生、朱文辅等人314000元复垦费用,此项费用包含在“时光里民宿”项目违法建筑主动拆除及复垦经费预算共240万元费用中,付文华、艾永生、朱文辅等人于2020年5月8日、9月22日分两次领取了违建“拆除补偿款”共计265万元。“时光里”民宿非法占用地6086平方米(折9.13亩)为基本农田,付文华、艾永生、朱文辅拆除违法建筑后,对占用的耕地进行了复垦;2021年3月3日,绥宁县公安局委托邵阳市农业农村局对复垦后的耕地进行了耕地种植条件认定,邵阳市农业农村局委托邵阳市昊优农业科技有限公司成立鉴定专家组进行评估,鉴定意见为:绥宁县寨市苗族侗族乡铁杉林村岩坡脚组原“时光里”民宿非法占用耕地6086平方米(合9.13亩),全部为水田,所占耕地有未拆除的房屋、石块铺的路、停车坪、娱乐设施、未拆除的石桥及破旧车辆,部分地面水泥硬化,部分耕地进行了填土处理,填土厚度大约30cm,填土土壤含砾石、建筑垃圾,地表高度差约15cm,占用前为5级地,占用后原耕地耕作层和田间基础设施全部遭到损毁,种植条件严重毁坏,耕地质量损毁程度为特别严重。为了恢复“时光里”民宿非法占用耕地种植条件,起诉人委托湖南容大土地测绘规划设计咨询有限公司邵阳分公司编制“时光里”民宿土地复垦方案,复垦总投资为20.51万元,其中工程施工费为15.40万元。该方案经绥宁县自然资源局组织专家通过技术审查认为设计合理,基本能满足实际复垦要求。编制“时光里”民宿土地复垦方案需支付技术服务费3万元。
公诉机关为证明上述犯罪事实,当庭宣读、出示了证人陈某、吴某、杨某3、刘某、吴某、夏某、吴某、钱某、李某、肖某、成某、滕某、陈某、缪某的证言,辨认笔录,微信聊天记录截图,扣押决定书、扣押物品清单,检验报告、耕地资料损毁鉴定报告,现场勘验笔录、现场示意图及现场照片,土地承包分户花名册,引进投资合伙经营协议、建设用地审批资料,总体规划图、基本农田保护图、土地利用现状图,时光里民宿修建范围图、勘测定界图,土地复垦项目规划设计报告、规划设计图、预算书、技术审查意见及技术服务合同,到案经过,被告人付文华、艾永生、朱文辅的供述及户籍资料等证据,以被告人付文华、艾永生、朱文辅的行为构成非法占用农用地罪,提请本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条之规定判处;并认定被告人付文华、艾永生、朱文辅在共同犯罪中均起主要作用,系主犯。
被告人付文华在开庭审理过程中对指控事实及罪名没有异议,表示自愿认罪认罚,并愿意承担涉案土地复垦责任。辩护人曾佼隆提出的辩护意见是:被告人付文华无非法占用基本农田的犯罪主观故意,无充分证据证明案涉非法占用基本农田超过5亩,被告人付文华不构成非法占用农用地罪。辩护人罗吉平提出的辩护意见是:对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付文华的罪名无异议,被告人付文华自愿认罪认罚,系初犯偶犯,且积极复垦土地,对社会没有危害性,请求对其判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并适用缓刑。并当庭提交了长沙市之行建筑工程设计有限公司的证明及照片,绥宁县自然资源局的土地利用影像截图、绥宁县农村经营管理服务站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公示照片等证据。
被告人艾永生在开庭审理过程中对指控事实及罪名没有异议,表示自愿认罪认罚,并愿意承担涉案土地复垦责任。辩护人周勇提出的辩护意见是:被告人艾永生主观上无犯罪故意,非法占用农用地的行为未达到构罪条件,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应宣告指控罪名不成立。
被告人朱文辅在开庭审理过程中对指控事实及罪名没有异议,表示自愿认罪认罚,并愿意承担涉案土地复垦责任。辩护人刘任申提出的辩护意见是:被告人朱文辅主观上没有犯罪故意,客观上其违法行为没有达到犯罪程度,应当认定被告人朱文辅无罪。并当庭提交了证人戴新兵的调查笔录及涉案土地现状照片等证据。
经审理查明:2016年,被告人付文华、艾永生、朱文辅策划合伙在绥宁县寨市苗族侗族乡铁杉林村岩坡脚组“双坪对门”地块修建“时光里”民宿酒店,并由被告人艾永生出面联系该村村民吴某、陈某、吴某、刘某在此地块申请办理个人建房用地审批手续,批准个人建房用地680m2(其中水田305m2,其他草地375m2)。2016年8月,被告人付文华、艾永生开始联系长沙市之行建筑工程设计有限公司对“时光里”民宿酒店项目进行整体设计。2017年4月1日,被告人艾永生、朱文辅与吴某、陈某、吴某、刘某签订了《引进投资合伙经营协议书》,三方约定:1、合伙经营民宿项目;2、吴某、陈某、吴某、刘某以各自宅基地为入股出资,艾永生、朱文辅以现金出资;3、艾永生为合伙投资负责人,其他合伙投资人不参与合伙投资事务的管理。2017年7月,“时光里”民宿酒店开始动工修建;2017年11月24日,绥宁县自然资源局(原绥宁县国土资源局)以非法占用耕地(水田)建房为由对吴某等四人予以行政处罚,责令吴某等四人限期内自行拆除在非法占用耕地(水田)上新建的建筑物,恢复耕地(水田)的原种植条件,并对当事人非法占用的耕地(水田)处以23元/m2的罚款。被告人付文华等人在明知修建民宿非法占用耕地(水田)的情况下,由艾永生代吴某等四人交纳罚款后,未按行政处罚决定自行拆除违法建筑,反而继续修建民宿并扩大非法占用耕地范围。2019年8月下旬,“时光里”民宿酒店主体建筑及装修全部完工,并于2019年9月下旬开始试营业,2019年11月被政府责令停业整改。2019年12月,“时光里”民宿酒店被省市相关部门确定为违建别墅类经营性项目,需拆除违法建筑并恢复耕地原状;被告人付文华、艾永生、朱文辅等人承诺自行拆除违法建筑2062平方米并完成耕地复垦,由绥宁县自然资源局参照绥政办法(2019)36号《关于鼓励自愿拆除违法建筑的规定》支付拆除“时光里”民宿费用(含复垦)共计25万元。2020年2月21日,绥宁县自然资源局以实际建房位置与批准用地位置不符、所占地类为基本农田、存在弄虚作假申报行为,撤销批给吴某、陈某、刘某、吴某的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所发的《建设用地批准书》作废并收回注销。2020年3月10日,绥宁县人民政府决定对“时光里”民宿剩余违法建筑全部拆除并对耕地复垦到位,并与被告人付文华、艾永生、朱文辅等人多次进行沟通;2020年4月6日,被告人付文华、艾永生、朱文辅等人承诺自行拆除剩余违法建筑及耕地复垦,由绥宁县自然资源局支付拆除时光里民宿费用(含复垦费用31.4万元)共计240万元。至2020年4月20日,被告人付文华、艾永生、朱文辅等人将违法建筑全部拆除,对所占用的耕地进行了复垦,并于2020年5月8日、9月22日先后两次领取时光里违建拆除补偿款共计265万元。经绥宁县自然资源局、绥宁县农村经营管理服务站确认及绥宁县地产事务所勘测定界,绥宁县黄桑坪乡时光里民宿所占用的耕地区域属于基本农田保护范围,占用耕地面积6086平方米,其中占用基本农田6.27亩。经邵阳市土壤肥料工作站委托邵阳市昊优农业科技有限公司成立鉴定专家组进行勘测、评估,绥宁县寨市苗族侗族乡铁杉林村岩坡脚组原“时光里”民宿非法占用的9.13亩,占用前为5级地,占用后原耕地耕作层和田间基础设施全部遭到损毁,种植条件严重毁坏,耕地质量损毁程度为特别严重。
为恢复“时光里”民宿非法占用耕地种植条件,绥宁县人民检察院委托湖南容大土地测绘规划设计咨询有限公司邵阳分公司编制绥宁县寨市乡“时光里”民宿土地复垦规划设计方案,复垦总投资为20.51万元(其中工程施工费为15.40万元),土地复垦规划设计的技术服务费为3万元。该设计方案经绥宁县自然资源局组织专家进行技术审查认为设计合理,基本能满足实际复垦要求。
另查明,2020年10月13日,被告人付文华在浙江省杭州东站被抓获并羁押,2020年10月16日被刑事拘留,刑事拘留前实际被羁押三日。
上述事实有经庭审质证、确认的证人陈某、吴某、杨某3、刘某、吴某、夏某、吴某、钱某、李某、肖某、成某、滕某、陈某、缪某的证言,辨认笔录,绥宁县寨市苗族侗族乡铁杉林村委会的情况说明及土地承包分户花名册,引进投资合伙经营协议、租地合同,个人建房用地清理登记表、建设用地审批资料、建设用地行政处罚资料、撤销集体建设用地决定书,绥宁县土地总体规划图、基本农田保护图、基本农田分布图、土地利用现状图,绥宁县地产事务所的土地勘测定界技术报告书、时光里民宿修建范围图、用地勘测定界图及情况说明,《关于开展2018年度全国土地变更调查与遥感监测工作的通知》,遥感监测图斑信息核实记录表,农林牧渔洪涝灾害统计表、特大暴雨受灾情况统计表,《关于绥宁县永久基本农田划定成果验收意见的函》,绥宁县自然资源局《关于黄桑时光里民宿非法占地相关认定情况说明》、《关于寨市苗族侗族乡吴某等四户农村个人建房用地审批文件的认定》、《关于撤销吴某等四户农村个人建房用地审批文件的请示》、《关于解决“时光里民宿”违法建筑物拆除及复垦工作经费的请示》、《违法建筑主动拆除与复垦经费预算》及自拆承诺书、转账凭证、领条,绥宁黄桑时光里民宿酒店项目设计合同(电子版)、设计平面图及相关照片,绥宁县农村个人建设用地报批资料、农村个人建房用地台账花名册,《湖南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办理非法占用农用地案有关疑难问题的复函》,扣押决定书、扣押物品清单,物证检验报告、耕地质量损毁鉴定意见书,现场勘验笔录、现场示意图及现场照片,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资料、公示卫星图像截图,绥宁县人民检察院公告及截图,绥宁县寨市乡时光里民宿土地复垦项目规划设计报告、预算书、规划设计图、技术审查意见及技术服务合同,微信聊天记录截图,银行账户交易明细,到案经过,被告人付文华、艾永生、朱文辅的供述及户籍资料等证据,并经庭审质证属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付文华、艾永生、朱文辅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非法占用基本农田达5亩以上,改变被占用土地用途,数量较大,造成耕地大量毁坏,其行为已构成非法占用农用地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辩护人提出各被告人无非法占用基本农田的犯罪故意,非法占用基本农田的行为未达到犯罪程度,不构成非法占用农用地罪;经审查,被告人付文华、艾永生、朱文辅明知非法占用基本农田被行政处罚,并未按行政处罚决定主动拆除非法建筑物,恢复耕地的原种植条件,反而继续修建民宿并扩大非法占用耕地范围,非法占用基本农田达5亩以上,造成基本农田大量毁坏,符合非法占用农用地罪的构成要件,应以非法占用农用地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故辩护人的上述辩护意见与查明的事实不符,本院不予采纳。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付文华、艾永生、朱文辅均起主要作用,系主犯。被告人付文华、艾永生、朱文辅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且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从轻处罚。被告人暨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付文华、艾永生、朱文辅非法占用耕地修建民宿的行为致使原耕地耕作层和田间基础设施全部遭到损毁,种植条件严重毁坏,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在民事法律关系上,属环境违法侵权行为,对其毁坏的生态环境,依法应当由其承担生态修复的民事责任。对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起诉人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四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三十六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土地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六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七十九条、第一千一百六十八条、第一千二百三十四条、第一千二百三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八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付文华犯非法占用农用地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0年10月16日起至2021年6月12日止。罚金已缴纳。)
二、被告人艾永生犯非法占用农用地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0年10月14日起至2021年6月13日止。罚金已缴纳。)
三、被告人朱文辅犯非法占用农用地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0年10月14日起至2021年6月13日止。罚金已缴纳。)
四、责令被告人暨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付文华、艾永生、朱文辅在本判决生效后三个月内按《绥宁县寨市乡时光里民宿项目土地复垦规划设计报告》要求对绥宁县寨市苗族侗族铁杉林村岩坡脚组原“时光里”民宿非法占用的基本农田进行复垦,恢复该地块基本农田的种植条件;逾期未按要求复垦到位,按照《绥宁县寨市乡时光里民宿复垦项目预算报表》缴纳复垦费用20.51万元。
五、被告人暨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付文华、艾永生、朱文辅共同承担绥宁县寨市乡时光里民宿项目土地复垦规划设计的技术服务费用3万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南省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递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彭 文
人民陪审员  罗志坚
人民陪审员  张小毛
二〇二一年五月三十一日
代理书记员  刘彦欢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三百四十二条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非法占用耕地、林地等农用地,改变被占用土地用途,数量较大,造成耕地、林地等农用地大量毁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第二十五条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
……
第二十六条组织、领导犯罪集团进行犯罪活动的或者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是主犯。
……
……
对于第三款规定以外的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或者组织、指挥的全部犯罪处罚。
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
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
第三十六条由于犯罪行为而使被害人遭受经济损失的,对犯罪分子除依法给予刑事处罚外,并应根据情况判处赔偿经济损失。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土地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三条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非法占用耕地改作他用,数量较大,造成耕地大量毁坏的,依照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条的规定,以非法占用耕地罪定罪处罚:
(一)非法占用耕地“数量较大”,是指非法占用基本农田五亩以上或者非法占用基本农田以外的耕地十亩以上。
(二)非法占用耕地“造成耕地大量毁坏”,是指行为人非法占用耕地建窑、建坟、建房、挖沙、采石、采矿、取土、堆放固体废弃物或者进行其他非农业建设,造成基本农田五亩以上或者基本农田以外的耕地十亩以上种植条件严重毁坏或者严重污染。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
第六十四条因污染环境和破坏生态造成损害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的有关规定承担侵权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二百三十四条 违反国家规定造成生态环境损害,生态环境能够修复的,国家规定的机关或者法律规定的组织有权请求侵权人在合理期限内承担修复责任。侵权人在期限内未修复的,国家规定的机关或者法律规定的组织可以自行或者委托他人进行修复,所需费用由侵权人负担。
第一千二百三十五条 违反国家规定造成生态环境损害的,国家规定的机关或者法律规定的组织有权请求侵权人赔偿下列损失和费用:
(一)生态环境受到损害至修复完成期间服务功能丧失导致的损失;
(二)生态环境功能永久性损害造成的损失;
(三)生态环境损害调查、鉴定评估等费用;
(四)清除污染、修复生态环境费用;
(五)防止损害的发生和扩大所支出的合理费用。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十八条对污染环境、破坏生态,已经损害社会公共利益或者具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重大风险的行为,原告可以请求被告承担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恢复原状、赔偿损失、赔礼道歉等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