蒲小毛非法狩猎一审刑事判决书 湖南省新晃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刑 事 附 带 民 事 判 决 书 (2021)湘1227刑初134号 被告人蒲小毛,男,1985年12月14日出生于湖南省新晃侗族自治县,小学文化,农民。因涉嫌犯非法狩猎罪,2020年3月13日被新晃侗族自治县XXX决定取保候审,2021年3月10日被新晃侗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 新晃侗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以湘晃检刑检刑诉(2021)Z8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蒲小毛涉嫌犯非法狩猎罪,于2021年7月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新晃侗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杨世范、检察官助理杨婷出庭支持公诉,指派检察员张蓉出庭参与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被告人蒲小毛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新晃侗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7年至2019年期间,被告人蒲小毛在没有办理狩猎许可证的情况下,使用网捕的方式先后在新晃侗族自治县步头降苗族乡新江村“牛家湾”、“周家坡”、“马家坳”、“茶山界”、“稻子界”、“下家冲口”、“青山界”、“岩湾冲”、“龙老界”、“铲子平”等山上多次安放丝网猎捕画眉鸟共计49只。事后将其中的37只画眉鸟分三次贩卖给彭某森(已判刑),获利人民币1360元;将其中的10只画眉鸟贩卖给吴某彬(已判刑),获利人民币250元;将其中的2只饲养在家中,后被新晃侗族自治县森林公安查获后依法扣押并放生。被告人蒲小毛贩卖画眉鸟共计获利人民币1610元。 经新晃侗族自治县林业局认定,被告人蒲小毛使用的捕鸟方法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第三章第二十四条规定之禁止使用的猎捕方法:网捕。根据湖南省人民政府湘政函[2018]79号《关于禁止猎捕野生动物的通告》规定:禁猎期自2018年8月1日至2023年7月31日;禁猎区域为全省行政区域。 2021年3月8日,被告人蒲小毛已退缴违法犯罪所得人民币1610元;被告人蒲小毛自愿认罪认罚,已于2021年6月22日向本院出具认罪认罚具结书。 公诉机关委托新晃侗族自治县社区矫正管理局对被告人蒲小毛进行社区矫正社会调查评估,评估意见为:被调查人蒲小毛在辖区内适用社区矫正存在的社会危险性及对所居住的社区影响较小。 公诉机关建议对被告人蒲小毛以非法狩猎罪判决处四个月拘役,可适用缓刑。 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起诉人新晃侗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提出诉讼请求:被告人蒲小毛在禁猎区域、禁猎期内使用禁止的工具方法非法猎捕画眉的行为违反了《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禁止猎捕野生动物的通告》《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第三条第一款、第六条第一款、第二十四条的规定。该行为破坏了当地的生态平衡,造成了野生动物(画眉)的资源损失为人民币49000元,损害了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应当追究其民事侵权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六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四条、第十五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八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之规定,蒲小毛对其非法猎捕行为所造成的生态环境损害及野生动物资源损失,应承担相应的民事侵权责任。我院发现被告违法行为后,于2021年3月30日在正义网发布了诉前公告,公告期间没有法律规定机关和相关组织提出书面申请,社会公共利益仍处于受损害状态。因被告人蒲小毛的上述行为构成非法狩猎罪,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本院已于2021年7月6日以湘晃检刑检刑诉[2021]Z85号起诉书向你院提起公诉。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五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检察公益诉讼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条第一款的规定,向你院提起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请依法判令:1、请求依法判令蒲小毛赔偿人民币4000元用于替代性修复生态环境。(根据新晃县林业局生态修复方案的要求,2021年12月底前在晃州镇“燕来寺”旁绿地植补苗木规格为地径0.6厘米,树高0.6米的柏树267株。)2、请求依法判令蒲小毛以劳务代偿的方式赔偿因非法狩猎造成的野生动物(画眉)的资源损失人民币49000元。具体方式为蒲小毛与新晃侗族自治县步头降苗族乡新江村村民委员会签订《公益性服务协议》,自协议签订之日起二年内在新江村村民委员会的监督下,在本村提供无偿的巡查护林、巡查非法狩猎、进行公益宣传等服务。 被告人蒲小毛对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起诉人所提的诉讼请求没有异议,同意赔偿人民币4000元用于替代性修复生态环境(根据新晃县林业局生态修复方案的要求,2021年12月底前在晃州镇“燕来寺”旁绿地植补苗木规格为地径0.6厘米,树高0.6米的柏树267株),以劳务代偿的方式赔偿因非法狩猎造成的野生动物(画眉)的资源损失人民币49000元(具体方式为蒲小毛与新晃侗族自治县步头降苗族乡新江村村民委员会签订《公益性服务协议》,自协议签订之日起二年内在新江村村民委员会的监督下,在本村提供无偿的巡查护林、巡查非法狩猎、进行公益宣传等服务)。 上述事实,被告人蒲小毛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捕鸟工具照片,活体画眉鸟照片,户籍证明,到案经过,扣押决定书,扣押物品、文件清单,湖南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禁止猎捕野生动物的通告,新晃侗族自治县林业局资源林政站晃林保[2020]文书(认)字第7号认定意见书,怀化学院生物与食品工程学院向某军、谭某副教授对被告人蒲小毛猎捕的涉案野生鸟类的鉴定报告,新晃侗族自治县林业局证明等书证,证人蒲某斌,吴某彬,彭某森的证言,被告人蒲小毛的供述与辩解,现场勘验笔录、现场指认笔录,新晃侗族自治林业局生态修复方案,生态修复合同书,认罪认罚具结书,社区矫正评估报告等证据证明,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蒲小毛在未申办狩猎许可的情况下,于禁猎期内在禁猎区域使用禁止使用的方法猎捕“三有”保护动物画眉鸟,共49只,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非法狩猎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蒲小毛到案后,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坦白,并自愿认罪认罚,可以从宽处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蒲小毛猎捕野生动物,破坏生态,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应当承担民事赔偿责任。被告人蒲小毛同意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起诉人新晃侗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的要求,赔偿人民币4000元用于替代性修复生态环境、以劳务代偿的方式赔偿因非法狩猎造成的野生动物(画眉)的资源损失人民币49000元,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照准。被告人积极履行生态修复,可酌情对被告人从轻处罚。被告人蒲小毛犯罪所得,依法应予以追缴。根据其犯罪事实、情节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综合评议,本院决定对被告人蒲小毛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适当。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二款,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二百零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三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检察公益诉讼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条第一款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蒲小毛犯非法狩猎罪,判处拘役四个月,缓刑四个月;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到居所地司法局报到。) 二、被告人蒲小毛赔偿人民币4000元用于替代性修复生态环境,限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被告蒲小毛与新晃侗族自治县步头降乡新江村村民委员会签订《公益性服务协议》,自协议签订之日起二年内在新江村村民委员会的监督下,在本村提供无偿的巡查护林、巡查非法狩猎、进行公益宣传等劳务,以此劳务代偿方式赔偿因非法狩猎造成的野生动物(画眉)的资源损失人民币49000元本院予以照准; 三、对被告人蒲小毛违法犯罪所得人民币1610元予以没收,由扣押机关上缴国库。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南省怀化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 审判员 杨 阳 二〇二一年七月二十日 书记员 姚雪晴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三百四十一条非法猎捕、杀害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的,或者非法收购、运输、出售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违反狩猎法规,在禁猎区、禁猎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进行狩猎,破坏野生动物资源,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 违反野生动物保护管理法规,以食用为目的非法猎捕、收购、运输、出售第一款规定以外的在野外环境自然生长繁殖的陆生野生动物,情节严重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 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第七十二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 (一)犯罪情节较轻; (二)有悔罪表现; (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 (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 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 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 第七十三条拘役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二个月。 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二百三十五条违反国家规定造成生态环境损害的,国家规定的机关或者法律规定的组织有权请求侵权人赔偿下列损失和费用: (一)生态环境受到损害至修复完成期间服务功能丧失导致的损失; (二)生态环境功能永久性损害造成的损失; (三)生态环境损害调查、鉴定评估等费用; (四)清除污染、修复生态环境费用; (五)防止损害的发生和扩大所支出的合理费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十五条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的,可以依法从宽处理。 第二百零一条对于认罪认罚案件,人民法院依法作出判决时,一般应当采纳人民检察院指控的罪名和量刑建议,但有下列情形的除外: (一)被告人的行为不构成犯罪或者不应当追究其刑事责任的; (二)被告人违背意愿认罪认罚的; (三)被告人否认指控的犯罪事实的; (四)起诉指控的罪名与审理认定的罪名不一致的; (五)其他可能影响公正审判的情形。 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量刑建议明显不当,或者被告人、辩护人对量刑建议提出异议的,人民检察院可以调整量刑建议。人民检察院不调整量刑建议或者调整量刑建议后仍然明显不当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作出判决。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检察公益诉讼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二十条人民检察院对破坏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食品药品安全领域侵害众多消费者合法权益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犯罪行为提起刑事公诉时,可以向人民法院一并提起附带民事公益诉讼,由人民法院同一审判组织审理。人民检察院提起的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件由审理刑事案件的人民法院管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