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阳县妇、孙尚庆申请撤销监护人资格民事判决书
安徽省青阳县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9)皖1723民特25号
申请人:青阳县妇女联合会,住所地安徽省池州市青阳县,现住所地为安徽省池州市青阳县。
负责人:张红,该联合会主席。
被申请人:孙尚庆,男,住安徽省池州市青阳县。
申请人青阳县妇女联合会(以下简称青阳县妇联)申请撤销监护人资格一案,本院于2019年6月3日立案后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青阳县妇联称,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决撤销被申请人孙尚庆作为李梦监护人资格。事实与理由:2018年8月份以来,孙尚庆利用继父身份多次强奸、长期猥亵李梦。根据安徽省青阳县人民检察院青检未检建(2019)X号检察建议书建议:“鉴于孙尚庆和李梦共同生活不利于其健康成长,为防止孙尚庆再次利用继父身份实施性侵害,建议青阳县妇女联合会向青阳县人民法院申请,撤销孙尚庆的监护人资格”。为此,特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请,请求撤销孙尚庆作为李梦监护人资格,指定由李梦母亲周媛为李梦的监护人。
孙尚庆称:青阳县妇联所述属实,我同意撤销作为李梦监护人资格。
经审理查明:被监护人李梦,女,住安徽省池州市青阳县。李梦系周媛与前夫李树武婚生女。2016年8月9日,周媛与李树武离婚,双方协议约定李梦随周媛生活并由其抚养。2016年11月2日,周媛与孙尚庆登记结婚,李梦随周媛一同与孙尚庆生活。2018年8月份以来,孙尚庆多次对李梦进行猥亵。2018年8月27日下午2时许,李梦放暑假在家,孙尚庆趁周媛外出上班工作之机,在家中和李梦发生了性关系,并要求李梦不要告诉周媛。此后,孙尚庆又多次奸淫李梦。2019年5月31日,本院以(2019)皖1723刑初X号刑事判决书判决确认:被告人孙尚庆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犯猥亵儿童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合并执行有期徒刑十四年。此后,安徽省青阳县人民检察院以《青检未检建(2019)X号检察建议书》建议青阳县妇联撤销被申请人孙尚庆作为李梦监护人资格。青阳县妇联遂向本院提出申请,以致成讼。
上述事实,有李梦户籍簿复印件、周媛与李树武离婚证书及离婚协议书复印件,孙尚庆与周媛结婚证复印件以及本院以(2019)皖1723刑初X号刑事判决书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孙尚庆与周媛结婚后,取得被监护人李梦监护权。在李梦随其母亲与孙尚庆共同生活期间,孙尚庆多次奸淫李梦,严重损害了李梦的身心健康,孙尚庆继续作为李梦的监护人已不利于李梦健康成长。在案件审理过程中,本院征求周媛、李梦意见,二人均同意撤销孙尚庆作为李梦的监护人资格。为此,对青阳县妇联要求撤销孙尚庆作为李梦的监护人资格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周媛系李梦母亲,且周媛在与李树武离婚时约定李梦随周媛生活并由其抚养。为此,周媛自然享有对李梦的监护资格,无须本院另行指定。
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二十八条、第三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第二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八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撤销被申请人孙尚庆为李梦的监护人资格;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员  方胜强
二〇一九年六月十四日
书记员  王 璐
附:本案件适用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
第二十八条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由下列有监护能力的人按顺序担任监护人:
(一)配偶;
(二)父母、子女;
(三)其他近亲属;
(四)其他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个人或者组织,但是须经被监护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同意。
第三十六条监护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根据有关个人或者组织的申请,撤销其监护人资格,安排必要的临时监护措施,并按照最有利于被监护人的原则依法指定监护人:
(一)实施严重损害被监护人身心健康行为的;
(二)怠于履行监护职责,或者无法履行监护职责并且拒绝将监护职责部分或者全部委托给他人,导致被监护人处于危困状态的;
(三)实施严重侵害被监护人合法权益的其他行为的。
本条规定的有关个人和组织包括:其他依法具有监护资格的人,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学校、医疗机构、妇女联合会、残疾人联合会、未成年人保护组织、依法设立的老年人组织、民政部门等。
前款规定的个人和民政部门以外的组织未及时向人民法院申请撤销监护人资格的,民政部门应当向人民法院申请。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
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监护人实施家庭暴力严重侵害被监护人合法权益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被监护人的近亲属、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等有关人员或者单位的申请,依法撤销其监护人资格,另行指定监护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七十八条依照本章程序审理的案件,实行一审终审。选民资格案件或者重大、疑难的案件,由审判员组成合议庭审理;其他案件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