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朝寿滥伐林木罪刑事一审刑事判决书
四川省通江县人民法院
刑 事 附 带 民 事 判 决 书
(2021)川1921刑初99号
公诉机关暨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起诉人四川省通江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张朝寿,男,1964年8月14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四川省通江县人,住址四川省通江县。因涉嫌犯滥伐林木罪,2021年12月25日被通江县某某局取保候审;2021年4月20日被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辩护人:凌俐,通江县法律援助中心律师。
公诉机关通江县人民检察院以通检刑诉[2021]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朝寿犯滥伐林木罪,于2021年3月2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同时,以通检四部刑附民公诉[2021]Z2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起诉书向本院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本院受理案件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21年5月6日公开开庭合并审理本案。通江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侯杰、胡义娟出庭支持公诉,并指派检察员伏婉琳参加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被告人张朝寿及其指定辩护人凌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通江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20年4月,被告人张朝寿以谋利为目的,在未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雇请工人徐某为油锯手,对其李子树坝自留山内的华山松进行了采伐,并雇请宋某、杨某等人搬运木料,所采伐的木料全部出售给张某,获利3000元。经四川浩宇林业科技有限公司鉴定,张朝寿山林内采伐华山松97株,立木蓄积24.04立方米。被告人张朝寿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
针对上述指控,公诉机关提交了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证人证言、鉴定意见、勘验笔录及相关书证等证据。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张朝寿违反森林法的规定,在未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滥伐林木24.04立方米,数量较大,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被告人张朝寿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张朝寿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依法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张朝寿拘役四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
被告人张朝寿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和罪名无异议,认罪认罚,已主动补植复绿,请求从轻处罚。
辩护人凌俐的辩护称: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和罪名以及量刑建议无异议;张朝寿系初犯,具有自首情节,认罪认罚,建议对其从宽处理。
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起诉人通江县人民检察院诉称:被告人张朝寿违反森林法的规定,滥伐林木、数量较大,其行为对生态环境资源造成破坏,至今未得到修复,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不仅应当以滥伐林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同时也应当承担造成生态环境资源破坏的民事赔偿责任。经立案调查,经公告程序,依法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诉讼请求:请求判令被告张朝寿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七十六条第二款规定在原采伐地种植华山松291株,并保证全部存活恢复被破坏的生态。
被告人张朝寿对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起诉人通江县人民检察院诉称的事实和具体诉讼请求没有异议,称庭审前已补植复绿种植华山松1100株。
刑事部分审理查明事实同公诉机关通江县人民检察院指控事实一致。
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部分审理查明:被告人张朝寿滥伐林木的行为造成生态环境破坏,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起诉人通江县人民检察院在提起附带民事公益诉讼前,于2021年3月10日履行了公告程序,30日公告期满,无法律规定的机关和有关组织提起民事公益诉讼,或反馈提起民事诉讼的意愿。
上述案件事实,被告人张朝寿在审理过程中无异议,且有经庭审质证的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取保候审决定书及告知书,被告人张朝寿户籍证明、通江县某某局到案经过情况说明、通江县某某局情况说明、林权证复印件,被告人张朝寿的供述和辩解,证人徐某、杨某、宋某、张某等人的证言,现场勘验笔录,张朝寿滥伐林木案立木蓄积技术认定意见及通知书,以及通江县人民检察院民事公益诉讼公告等证据在卷证明,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朝寿违反森林法的规定,以营利为目的滥伐林木立木蓄积24.04立方米,数量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滥伐林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公诉机关通江县人民检察院指控罪名成立,依法予以支持。被告人张朝寿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自首情节,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张朝寿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张朝寿悔罪态度较好,可以酌定从轻处罚。被告人张朝寿符合缓刑适用条件,可以对其宣告缓刑。公诉机关对被告人张朝寿提出的判处拘役四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3000元的量刑建议适当,本院依法予以采纳。被告人张朝寿违法所得3000元应予追缴,并上缴国库。被告人张朝寿滥伐林木的行为不仅构成刑事犯罪,还造成生态环境破坏,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其应当承担恢复被破坏的生态的民事责任,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起诉人通江县人民检察院提起公益诉讼符合起诉条件,请求被告人张朝寿在原采伐地种植华山松291株,并保证全部存活,恢复被破坏的生态的诉请适当,本院依法予以支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二款、第五十二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一、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二百零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六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四条第一款、第六条第一款、第十五条第一款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七十六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检察公益诉讼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二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张朝寿犯滥伐林木罪,判处拘役四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在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二、被告人张朝寿违法所得人民币3000元予以追缴,上缴国库。
三、被告人张朝寿在滥伐林木原采伐地种植华山松291株,并保证全部存活,以修复被破坏的生态。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收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四川省巴中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审 判 长  邓于君
审 判 员  金鸿飞
审 判 员  黄海波
人民陪审员  王 琼
人民陪审员  蒲镜名
人民陪审员  彭丽琼
人民陪审员  杨怀中
二〇二一年六月十日
书 记 员  赵泽洲
附本案适用的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三百四十五条
……
违反森林法的规定,滥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数量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量巨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
第六十一条对于犯罪分子决定刑罚的时候,应当根据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本法的有关规定判处。
第六十二条犯罪分子具有本法规定的从重处罚、从轻处罚情节的,应当在法定刑的限度以内判处刑罚。
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
第六十七条
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
第七十二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
(一)犯罪情节较轻;
(二)有悔罪表现;
(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
(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
……
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
第七十三条
拘役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二个月。
……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十五条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的,可以依法从宽处理。
第二百零一条对于认罪认罚案件,人民法院依法作出判决时,一般应当采纳人民检察院指控的罪名和量刑建议,但有下列情形的除外:
(一)被告人的行为不构成犯罪或者不应当追究其刑事责任的;
(二)被告人违背意愿认罪认罚的;
(三)被告人否认指控的犯罪事实的;
(四)起诉指控的罪名与审理认定的罪名不一致的;
(五)其他可能影响公正审判的情形。
人民法院经庭审认为量刑建议明显不当,或者被告人、辩护人对量刑建议提出异议的,人民检察院可以调整量刑建议。人民检察院不调整量刑建议或者调整量刑建议后仍然明显不当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作出判决。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
第六十四条因污染环境和破坏生态造成损害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的有关规定承担侵权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
第四条侵权人因同一行为应当承担行政责任或者刑事责任的,不影响依法承担侵权责任。
……
第六条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
第十五条承担侵权责任的方式主要有:
……
(五)恢复原状;
……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
第七十六条
……
滥伐林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限期在原地或者异地补种滥伐株数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树木,可以处滥伐林木价值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最高人民法院、中国人民检察院〈关于检察公益诉讼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二十条人民检察院对破坏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食品药品安全领域侵害众多消费者合法权益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犯罪行为提起刑事公诉时,可以向人民法院一并提起附带民事公益诉讼,由人民法院同一审判组织审理。
人民检察院提起的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由审理刑事案件的人民法院管辖。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若干规定》
……
民法典施行前的法律事实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适用当时的法律、司法解释的规定,但是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
……